關於死刑,法律人是怎麼看的?

相關問題:中國應不應該取消死刑?


關於死刑的存廢,個人認為最有說服力的是北大刑法學教授梁根林的一篇文章《公眾認同、政治抉擇與死刑控制》。文章的觀點大致歸納為以下幾點:

1.死刑的存在具有強大的公眾認同。死刑之所以獲得廣泛的公眾認同,首先就在於死刑通過對最極端犯罪的道義報應滿足了深藏於集體意識中的正義情感。而集體意識、正義情感對死刑的廣泛的公眾認同,又使死刑制度獲得了凜然於所有的功利性追求之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一個與公眾普遍的正義情感、共同意識、集體良知背道而馳的刑事政策與刑法制度必然會為公眾所唾棄。就好像我們會唾棄勞教制度,卻沒有形成公眾性的反對死刑制度,說明死刑仍然具有強大的公眾認同。

人類對報應的要求是死刑存在的基礎。對國家而言,對罪犯憤怒並公開地、正式地以適當方式表達這種憤怒,在道德上是正當的。國家壟斷刑罰權,可以防止私力復仇。而人會復仇則由於人會憤怒,這是一種人性的體現,它具有道德性。廢除死刑則暗示對人尊嚴的貶抑。人類正義觀念與價值標準還未實現了對報應的超越。

2.公眾對死刑存廢的觀點存在動搖性。民眾支持廢除死刑的所謂「正義感」具有明顯的感情色彩,因而不能保證刑罰制度的穩定性。民眾的集體意識與正義情感不僅具有非理性、情緒性,而且往往變動不居、起伏不定,往往一個孤立的突發的惡性犯罪案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變公眾對待死刑的態度。民眾的集體意識與正義情感不僅具有非理性、情緒性,而且往往變動不居、起伏不定,往往一個孤立的突發的惡性犯罪案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變公眾對待死刑的態度。

在法國,1969年進行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贊成廢除死刑的受訪者一度達到58%,其中35歲以下的年輕人贊成廢除死刑的比例更高達64%,但在1971年連續發生兩起殺害計程車司機、警察隊長案件後,民意調查顯示贊成保留死刑的受訪者比例立即從此前的33%上升到了53%。在德國,1996年公眾贊成恢復死刑的比例只有35%,但在發生二、三起針對兒童的性虐待與謀殺案件後,公眾對待該類犯罪的態度即刻發生重大變化,支持死刑的比例一度亦直線上升至60%。

3.民意調查結論的可信度存疑。民意調查者本身對調查的議題的或多或少的立場預設以及問卷調查表的設計技巧,往往可能對被調查者的回答產生直接的影響,從而影響民意測驗的結論。在加利福尼亞,一項調查顯示,在1990年有82%的民眾原則上贊成死刑,但是當被問到如果讓其在死刑與終身監禁加賠償之間進行選擇時,則只有26%的人繼續支持死刑。民眾對待死刑的態度的類似變化在許多其他州也得到證實。

由於集體意識的價值根基並不能賦予其自身「絕對正確」的屬性,集體意識也非真正的具有終極意義的理性,刑事政策的決策與刑法制度的設計因而又不能不對集體意識及其正義情感的不可避免的情緒性、非理性和不可捉摸性保持高度的警惕。國家的死刑政策與死刑制度如果不加分析、不加甄別地迎合、複製集體意識與正義感,必然蘊涵著陷於非理性甚至瘋狂的巨大風險。

個人認為,對極端殘忍的暴力犯罪,仍然應當保留死刑的適用。


知乎曾有過類似的討論,死刑道德嗎?

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567505


我覺得中國不適合廢除死刑,幾千年形成的民族固有的思想不是蓋的,中國人大部分腦子中固定的存在殺人償命的思想,制度的存廢一定要考慮適不適合當前社會的大氛圍,我覺得目前所有死刑都需最高法核準是很好的制度,雖然審核不通過的很少,但作用不是在這裡,而是有核准制度的存在可以使法官在判處死刑的時候更慎重。話說糙點,極力反對死刑的人如果你站在剛剛殺你至親的人的面前手中有把槍,你會怎麼做?


畢業論文寫的是經濟犯罪死刑廢除支持第八次刑法修正案取消的經濟類犯罪死刑罪名,但個人是個堅定的死刑擁護分子。

  • 經濟犯罪不應當適用死刑

  • 暴力犯罪涉及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適用死刑但嚴格死刑複核程序

另外好多人提到冤假錯案,這在任何一個時代任何一個法律體系都是無可避免的,只有儘可能去降低其發生率而不是妄圖徹底消滅,這與廢除或保留死刑沒什麼矛盾。


謝邀。

此文較長,且佶屈聱牙,對馬克思唯物主義史觀嗤之以鼻或只想看我的立場的知友請直接閱讀劃線部分。不想看理論,想聽故事的請前往(作為一名法官,最後判決宣布別人死刑是怎樣一種感受? - 求解的回答)

這個問題以及類似問題知乎上討論過很多。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 》(1764 )一書的出版,開啟了真正意義上的死刑存廢之爭,而康德豎起了死刑正義論的大旗。兩派的爭論延續至今,直到現在,參加最高院死刑複核的教授還在和支持死刑的一線司法人員進行爭執。

在馬克思看來,刑罰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人類從原始社會發展到奴隸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下,在生產出用於自足的產品後只能留下少量的剩餘產品,之後出現了私有制,資源的有限性和人口的眾多性發生矛盾,導致利益差別與利益衝突,出現了剝削和被剝削的現象,演發了階級、階級鬥爭及國家的產生。國家產生的重大意義就在於調和階級矛盾,使各階級在法律以及強制力的作用下共存。階級一旦產生,必然會在一個國家中分化出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統治階級通過法律把侵犯其利益和統治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犯罪就是危害統治階級利益,由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以國家意志的形式規定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是對既存統治關係的反抗、是對國家法律的挑釁,因此統治階級必須用刑罰這種嚴厲的法律手段對付犯罪行為,重建其權威,而刑罰就是國家對犯罪行為的制裁手段,因此從本質上說刑罰就是國家解決階級利益衝突的重要手段,是國家和犯罪進行鬥爭的階級專政工具。

由於刑罰也要服務於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刑罰就需要執行一定的社會功能,因此刑罰也具有社會性。刑罰的社會性是指刑罰具有的社會功能,最主要的表現在刑罰通過預防犯罪消除反社會因素,維持統治階級創建的社會經濟關係,穩定既存的社會秩序。刑罰的階級性是其最本質的特性,刑罰的階級本質是由國家的階級本質決定的。而刑罰的社會性和其階級性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刑罰的階級性決定了刑罰的社會性,刑罰的社會性更好的服務於刑罰的階級性。國家政權的延續不僅需要刑罰發揮鎮壓破壞統治秩序的作用,也需要刑罰維護整個社會發展的需要,保證整個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人民安居樂業。

馬克思認為,「國家規定犯罪與刑罰,並非單純為了對犯罪給與適當的報應。應當承認,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法律秩序。」「從中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出馬克思否定了報應刑的刑罰目的,原因就在於報應刑沒有能承認犯罪行為很大程度上是階級社會中的一種現象,而刑罰就是對付犯罪這種違反統治秩序的手段。報應刑從神意、道德義務和法律責任中尋找刑罰的正當根據,而無法理解到刑罰的根據來自於犯罪是對統治階級秩序的違抗,國家需要運用刑罰這種政治工具懲罰犯罪。報應刑僅僅追求刑罰和犯罪之間的對應關係,而忽視了運用刑罰的深層次原因—預防犯罪、維護統治秩序,是階級局限性的表現,是割裂了犯罪、刑罰和社會現實條件以及社會性質的表現。國家正是通過對罪犯的報應、建立刑罰和犯罪的必然聯動關係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馬克思表達了對報應刑在抽象權利方面尊重人權的肯定,但是這種抽象的尊重在階級社會的現實中卻無法真正實現,根本問題出在報應刑追求的正義價值上。馬克思在原文中用到transcendental一詞,中文含意是形而上學的、抽象的,雖然正義價值包含了報應刑對人自由、理性的尊重,但是從階級角度出發,馬克思認為這種正義也只是神秘形式的表現,僅僅考慮到理論上的合理性,而忽視了現實世界的物質條件和階級性質。

正義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堅持的正義原則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那麼把正義作為至高無上的價值無疑是正確的;如果推崇的正義原則違背了社會發展進程,反而起到相反作用,那麼正義基礎是不牢固的,是應該推翻的。正如恩格斯所言:「正義、人道、自由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這種或那種要求,但是,如果某種事情無法實現,那它實際上就不會發生,因此,無論如何它只能是一種虛無縹緲的幻想。

由此,馬克思提出了通過生產勞動改造犯罪人的思想。在社會主義國家,為維護無產階級統治秩序,應當對犯罪的進行勞動改造。這是典型的特殊預防的理論,是教育刑的思想。正如我國學者所言,「馬克思關於生產勞動對犯人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的觀點,是他的生產勞動教育思想的有機組成部分。教育塑造人的靈魂,犯人的改過自新是改造人的靈魂,這兩個過程有相似的規律性,而其中的生產勞動則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同時,可以通過勞動讓罪犯掌握一定的勞動技能,增強遵守勞動紀律的意識,為罪犯重新回歸社會創造必要的自身條件。然而,根據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物質條件,並沒有能力為每一位罪犯提供足夠的,合適的,有利於他回歸社會的勞動技能培訓和勞動條件,也沒有足夠物質資源為無法被改造的「反社會人格」罪犯提供一個終生隔離的且同時具有良好人權待遇的勞動環境;同時,社會公眾仍然抱有同態復仇的樸素正義觀,滿足這種公眾的這種報應心理也有利於社會對法律的信任和支持。因此,當前保留死刑仍然符合統治階級的利益需求,這也是一種不可避免的歷史局限性。


我不是法律人。

我反對死刑,法律是不完善的;審判也不能保證絕對沒有錯誤;可能會有冤假錯案。

所以取消死刑是防止出現極端不可挽回錯誤的一個措施。

如果取消死刑,那聶樹彬就不會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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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下,有人認為嚴刑酷法就能起到對犯罪的震懾作用,並且當前的死刑冤假錯案很低。

我想問下 @王琰,@王學仲 , 您二位認為 「死刑冤假錯案率」 低到多少是可以接受的呢?!!!!!

沒有一項措施是可以完全「避免不可挽回的冤假錯案」,但從保護每一個人的角度考慮,出現冤假錯案的幾率再小也不能剝奪一個無辜的人的生命。

另一方面,死刑對「窮凶極惡的罪犯」的震懾有用嗎?出現這種窮凶極惡的罪犯的條件決不是有沒有死刑,而是包括教育、社會保障、公平社會等各方面因素的綜合。你們不認為解決這些問題才是避免出現」窮凶極惡的罪犯「的最好方法嗎?不考慮產生犯罪的社會原因而只知道用死刑來震懾犯罪,甚至不惜可能的冤假錯案?


我贊同「刁士涵,工程師@百度、抓蝦」的說法,支持死刑的人無法解決這麼一個問題——無法糾正冤假錯案,這也是反對死刑的人最有力的武器之一。

法律的執行畢竟是由人來進行的,是人就會有錯誤。沒有哪一個國家敢說它的監獄裡關的都是確實犯下罪行的人,也沒有哪一個國家敢說它的法官判下的每一個刑罰都與犯罪人的罪行相適應。

如果對犯罪人適用資格刑、財產刑或自由刑,那麼如果在判決生效、刑罰執行之後,發現有冤假錯案,還是可以糾錯的,恢復資格、返還財產、恢復自由,並給予適當賠償、補償。但是人死不能復生,如果對犯罪人適用死刑,發現冤假錯案,那麼就無法進行補救。


成長中的法律人。死刑的存廢是政策性辯論中的五大經典辯題之一,也是我當年學習辯論的入門辯題。學術觀點非常之多,典型的如威懾力說,最小成本說,權利義務說等等。世界核心法學期刊上的論文也一直對此爭論不休,孰是孰非現在還很難有個定斷,但如今死刑在全世界範圍內都有廢除的趨勢。

從個人的角度出發,我是支持廢除死刑的。因為個人推崇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和羅爾斯的《正義論》簡單闡述一下。

社會契約論中認為人生來自由卻無處不受到枷鎖,因為我們降生之時便於這個社會簽訂了一份契約,我們自願的讓渡出一部分權利給國家來保護自己的其他權利,而政府運用權力來限制公民部分自由以達到保護公民權利的目的。如果我們犯罪了自然就相當於違反了這份契約,所以政府有權力制裁你,而制裁你的權力來源就是公民所簽訂契約中所讓渡的部分。於是問題來了,既然政府的權力來源於公民的權利讓渡,那麼一個理性人是否會讓渡出自己的生命權呢?這是其一。

羅爾斯在討論什麼是正義時引入了「無知之幕」這個概念,也就是假設我們是這個社會規則的制定者,現在我們在一張帷幕之後討論著這個社會中的法則如何設計才是正義的,一旦帷幕打開我們將進入這個社會,我們沒有任何偏見也沒有任何專業知識,有的只是基礎的政治經濟常識,我們也不知道自己進入社會後是什麼樣的地位、才能和命運。於是問題又來了,作為規則制定者,在不知道自己將來是否可能成為一個死刑犯的情況下,作為一個理性人會選擇保留死刑嗎?這是其二。

回歸到死刑問題,結合上面提出的兩點,以一個理性人角度選擇,每個人自然都會有自己的答案。

個人偏愛法哲學,所以回答大多從理論角度闡述,可能缺乏實踐的思考,但我任然堅持廢除死刑,因為我始終認為除非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情況,政府沒有權力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如果說從實踐角度出發的話,雖然中國每年的死刑犯數量保密,但據世界範圍數據估算,中國每年處死的罪犯在三千人左右,這著實是一個讓人打冷顫數字。


死刑的廢除是社會文明發展的必然趨勢。但目前中國社會的國情,廢除死刑是一個過於理想化、不符合實際的提議,還為時過早。

1.歷史原因

死刑制度可以說是源遠流長,也只是到了近代,隨著人權意識的興起,才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逐漸廢除了殘忍的凌遲、砍頭、絞刑等肉刑,注射死刑這一相對文明的死刑行刑方式逐漸被廣泛使用。同態復仇、殺人償命等觀念深入人心,死刑發揮著撫慰受害人的作用,廢除死刑很可能導致私刑的濫用。

2.死刑的震懾力

雖然很多學者力證很多死刑犯、重刑犯是不怕死的,但是我相信,多數犯人還是怕死的,況且沒有了死刑他們就更不怕了。死刑制度,代表國家法律對一些犯罪的最嚴厲的懲戒,起到一種震懾作用的同時,也有引導、教化的作用。意在告訴人們(犯罪的人、預備犯罪的人以及其他人),這類犯罪觸到了底線中的底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國家法律對它們是零容忍的。

3.經濟成本考量

監獄的各項支出來源於納稅人。納稅人可願意出錢養活罪大惡極的犯人?廢除死刑改判無期勢必增加監獄的成本(監管的人力物力上、各項制度也要相應改革)。

4.目前社會現實

各類嚴重暴力恐怖案件時有發生。

常有學者引述西方的例子,大談西方如何廢除死刑,步入了真正意義上的文明社會。殊不知很多所謂廢除死刑的國家,對於政治犯也沒有說寬容到饒他一命。

廢除死刑現階段只是人們對文明社會的一種嚮往罷了,認真你就輸了。


死刑的作用,並不是震懾,而是驅除,把不再適合存在於社會的人驅除出去,別說無期也是驅除,無期也可以出來,並且,存在於監獄,也跟社會有聯繫,比如,在押的罪犯,他的很多權利還存在,健康權,財產權等等,只要擁有權力,就不能被認為脫離社會了。

要說震懾,肉刑的效果比死刑好得多,比如新加坡的鞭刑和一些穆斯林國家對小偷的砍手,但我反對肉刑。

如果有一種方式,能不執行死刑,但確保犯人永久的脫離這個社會,比如流放或者冷凍(這倒是就解決冤假錯案問題啊,呵呵,發現判錯了再解凍),那我倒是可以考慮贊成廢除死刑。

其實,冤假錯案作為理由被法律人提出,我感覺很古怪,尤其是支持程序正義的法律人,理論上來說,程序正義是完全可控的過程,而程序正義下的判決,就不可能會是冤假錯案。

畢竟,你不能使用兩種標準,在要廢除死刑的時候,以事實正義為標準,在訂立司法制度的時候,由以程序正義為標準。


我對法律不精通,不敢從學術上談意見。我所認識的搞刑偵、搞刑事審判的人,絕大部分包括我自己都不同意廢除死刑,道理從刑事現場上來,從案件卷宗上來,看到那些恐怖的、噁心的、讓人害怕的屍體、屍體照片,你就直接會從心裡冒出做這種事情的人真該死的想法(有點像夜神月)。總之我覺得至少對於那些犯情節特別嚴重的故意殺人罪的人,絕不能姑息。至於別的類型的犯罪,接觸的太少了,就不做陳述了。

但是採取槍決的方式剝奪死刑犯的生命,相比較注射刑來說,確實太不人道、太殘忍了。


死刑作為我國刑法中很重要的刑罰制度,對於其存廢問題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思考:

  1. 死刑作為一種刑罰制度的優缺點有哪些;
  2. 如果廢除死刑是否有更合理的刑罰加以替代。
  • 對於第一點學界觀點很多,我個人認為死刑是古代帝王對於異見者和謀權篡位的人的一種懲罰方式,殺之以絕後患。同時,死刑也是在現代監獄系統建立以前,對於重刑犯不得不採取的措施。這兩點在現代基本上已經不存在了。
  • 死刑的優點是簡單、快捷,成本低……缺點很多,關於法理、生命價值之類的理由我就不多說了,我只說實踐中的一些問題。首先,死刑是一個不可逆的過程,一旦出現冤假錯案,後果無法挽回,在司法上完全沒有補救措施。其次,死刑對於受害者家屬來說的確能起到心理安慰的作用,但是社會效果並不一定好。因為法律要考慮對於罪犯的懲戒作用和對於後來者的警示作用,在這方面死刑不如徒刑。可以想見,實實在在的無期徒刑(刑八對於徒刑的減刑期作了適當的提高)能更好地改造罪犯,使其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同時也能滿足安慰受害人家屬的作用。

所以我的觀點是廢除死刑勢在必行,可以用改良後的無期徒刑代替死刑,不過要考慮死刑廢除在實踐中的一些問題。如果在相關機制不健全急於廢除死刑,很容易造成民間私刑泛濫(民眾不能法律途徑得到救濟和安慰,就會進行「自力救濟」,動用私刑懲治罪犯)。


就中國現階段國情和人口素質來看,廢除死刑是很可怕的。1953684055

首先,要說明LZ說的死刑應該是立即執行,不包括死緩。

所以就算是除了死刑之外的最高刑死緩,加上最新的出台的限制減刑措施,一個死緩也只有坐20多年的牢。

so。。。。。。


死刑的廢除應考慮:其一,本國的法律氛圍;其二,本國國民素質程度。


法律理論上是由公民(或代表公民的人)投票通過的,以法律的名義剝奪他人生命,無疑就等於大家通過投票決定殺死誰,那就等於是賦予了公民殺人的權利,所以以剝奪生命的方式處罰人無疑是一種悖論


佔個坑…


難道不是怕犯人有機會重犯但搞終生坐牢太貴,所以死刑比較經濟?

不搞死刑司法成本高難道不是答案?


如果做過法官的人多會覺得在判一個人死刑的時候,就如同是披著法律外衣的行兇者!建議去看下:《如果你是法官》---蕭顯。

裡面專門講了判別人死刑時法官的心理!但就本人認為法律除了事後救濟外,還應該有震懾和教育作用;那麼從功利主義角度上講,其刑罰處罰應該明顯高於犯罪主體從犯罪行為中所獲得的收益才能取到震懾和教育作用,使得原有犯罪意圖的人放棄實施犯罪行為。對於既有重大社會危害後果的犯罪行為,設立死刑是有必要的,關鍵是怎麼用;現在的死刑複核還是比較可行的。如果惡性殺人不用償命,那麼的對犯罪行為的控制就有薄弱,換句話說;殺生也是為了放生。不能為了犯罪人講人道主義,卻忽視了社會的每個公民,說不定去掉死刑,我們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就多一份危險了...........本人鄙見


天上不下雹子了,玻璃商吃什麼?

所有夫妻和睦了,離婚律師吃什麼?

天下公平天下無賊了,法律人吃什麼?誰能告訴我,吃什麼?

長期觀察中國的法律人,會發現屁股決定立場這句話,適用於大多數高年級學生以上年齡的,男性為主的法律人。

可能年齡越長,且越是男性,潛意識中的生存壓力越大吧。倒是從一些低年級的法學生身上,還能看到一點法學和人性的本初,儘管常常伴隨著一些幼稚。


之前在清華上課的時候,討論過這個話題,老師讓我們讀了這個案例。

福田孝行殺人案

無人不咬牙切齒心驚膽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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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的答案很簡單:

死刑的機制和殺人犯都有一條相同的簡單的邏輯,

都認為,這個問題,好像把人殺了就可以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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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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