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6年征服者威廉奪取英格蘭王位事件在英國史和歐洲史上是怎樣的地位?

rt,加個十字軍之王的話題是為了讓更多人來答


well,事實上對於Norman Conquest的影響到底有多大,也是一個有歷史學家爭議的問題。無論如何,我個人傾向於「諾曼征服的影響非常大」的說法。講道理,這個事件應該是大學課程考點那種級別的必備知識。。。。whatsoever,我大概總結一下,如果你有問題我再補充:

1. 諾曼征服從歐洲政治的角度上來說,一定程度上結束了英格蘭和斯堪的納維亞更有關聯的情況,將英格蘭拉得和歐洲大陸更加貼近,尤其是法國。

2.諾曼征服帶來了上層貴族的大洗牌,幾乎所有的舊的英格蘭貴族都被取代了,至1075年的時候,所有的earldom(類似於公國)都被諾曼貴族所控制,英格蘭本地出身的人也被從世俗政府和神權管理機構中被移除。根據末日書,大概在1086年的時候,英格蘭只有5%的土地還掌握在原生英格蘭貴族手裡。

3.諾曼征服帶來了來自歐洲大陸的更加先進的封建制度。威廉不僅僅替換了上層貴族的成分,還改變了上層貴族的封建權益。他將全英格蘭分割成180個各種「出租土地式的封建采邑」,並且要求所有的新貴族都要執行「騎士服務「,提供軍事支持。

4.諾曼征服催動了大量利益受嚴重損害的英格蘭人的移民,這些英格蘭人往往遷徙往愛爾蘭,蘇格蘭和斯堪的納維亞,說起來你可能不信,很多英格蘭人遷徙往了拜占庭。。。1075年的時候大概一支235艘船的盎格魯撒克遜船隊起航向了拜占庭。。。

5.諾曼征服清洗了英格蘭教師階級本來擁有的權利和在英格蘭政治中扮演的角色,威廉替換了大量的本地英格蘭人出身的教士,全部換上了對自己服從和需要取悅自己的諾曼人教士。他也將神權的案子從世俗的法庭中移除。威廉的行為也本質上改變了英格蘭修道院的運行模式。

6.語言上的衝擊,盎格魯-諾曼語開始流行,對後世英語的發展又不可忽略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070年以後,英格蘭的官方語言是拉丁語(取代了古英語)。

7.催動了更多的諾曼人對英格蘭的移民,在諾曼征服之後,大概有8000諾曼人移民到了英格蘭。

8.社會上的改變,諾曼征服本質上幫助和促成了英格蘭奴隸制的逐漸被廢除,1086年末日書的時候,英格蘭大概有28000名奴隸。然而有一個問題很重要,這裡的被廢除的奴隸,是低於農奴一層的社會成分,這些奴隸並不是自由了,而是主要都變成了農奴。奴隸和農奴最重要的區別是,奴隸是根據擁有者是誰被持有,而農奴是被緊緊地綁定在資產上。農奴從法律上受到更多的保護(雖然也不一定很多)。

9.城堡,說起來你可能不信,盎格魯撒克遜人並不怎麼建造城堡,而諾曼封建統治者恰恰相反,諾曼人帶動了英格蘭本土很多城堡的建造。

10.森林法,諾曼王家森林的規劃和確立。

11.諾曼人帶來了比武審判。

12.貴族持有土地的概念的改變,諾曼貴族的封建土地分為兩種:家族繼承的,這種土地根據法律嚴格地被繼承和會再被繼承給下一任;征服來的,這種土地,貴族可以自由決定將會被誰繼承。

13.更高的稅收

14.為英格蘭和法蘭西接下來的漫長鬥爭埋下基礎。


為高票答案語言方面做個小補充:為英語當中引入了很多法語成分

征服者威廉的權力無論如何取得,如何運用,總是服務於壓迫他們的目的,貶義他們的計劃,伴隨著無所不在的侮辱與輕蔑。他甚至對廢除英國語言的高難度計劃報以青眼,下詔全國學校都應教授年輕人法語。這一措施直到愛德華三世一朝還沒有完全停止。

最高法院的訴狀用法語書寫。契約用法語書寫。法律術語用法語寫成。宮廷只講法語。法語是時尚的語言,英國人鄙視自己的國家,假裝擅長外語。

威廉的意圖,外國人在各方面的統治地位,英國王室的長期使用,給目前的英語增添了法語成分,構成其語言當中最偉大最優秀的部分。 ————大衛?休謨《英國史》


補充一點,英格蘭視諾曼征服為自己國家歷史的開端


  關於諾曼征服在英國史中的地位,有答主已經講的很全面了,這裡只講一講諾曼征服對英國歷史中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影響

  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在羅馬教皇的支持下,率軍攻入大不列顛,征服了盎格魯-撒克遜人,建立了諾曼王朝,諾曼征服之後,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傳統與歐洲封建制度和文明相交融,讓英國社會發生了明顯而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給《大憲章》的簽署和英國憲政的萌芽創造了條件。

  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末期,封建制度已經開始成形,國王-塞恩(世俗貴族)-宗教貴族(大主教、高級主教)-刻爾(自由民)-維蘭(農奴)-奴隸的五級等級制度已經開始在不列顛島建立起來。

  在1066年「諾曼征服」以後,一統英格蘭的威廉一世剝奪了在征服戰爭中反抗自己的貴族的土地,將其劃分為1200個騎士采邑,分封給諾曼底的宗親貴族,在英格蘭建立起了一個由國王、貴族、騎士為主的成熟而又穩定的封建等級制度。

  封建等級制度的形成讓英國產生了數量眾多的封建貴族階級,威廉一世時期的封建貴族由於經過多次分封,勢力較弱,對國王的依附性較高,但經過一個半世紀的不斷發展,到13世紀初,英國的貴族階級已經變得日益強大。不斷成熟和壯大的封建貴族階級,成為從安茹王朝到17世紀為止漫長的幾百年間,唯一一個能夠在政治上制約王權的力量,並且成為制定《大憲章》等限權法案以及建立中世紀議會的主力軍。

  與此同時,封建社會的建立產生了一種封建的契約關係,即通過土地分封和建立在騎士領有制基礎上的領主—封臣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這種關係不是一種單向的絕對的支配和服從關係,而是一種建立在相互依存、彼此利用基礎上的雙向性的封建契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領主和封臣分別享有某些確定無疑的權利,同時又分別負有某些確定無疑的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均不見於成文法律,只存在於習俗和慣例之中,但為人們所熟知,分別制約著雙方的行為,在實踐上起著法律的作用。倘若其中一方單方面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要求習俗、慣例規定之外的權利,則被視為「違法」行為。

  此時,另一方有權通過法律程序要求對方改正,即投訴於領主法庭,通過判決獲得救濟。倘若法律程序於事無補,受害一方有權宣布解除封建契約關係:領主一方可收回其封地,封臣一方可放棄效忠義務。這種封建契約關係的主客體雙方是對等的,所以契約在精神上必然包含了平等的基因。在這種契約中,國王也承擔有他應承擔的義務,因此「王權有限」的原則也必然孕育在契約的精神之中。

  諾曼王朝雖然建立了君權強大的封建體制,但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會議制度」和法治傳統依然被繼承下來,並且成為了英國人共同的信念。

  威廉一世在征服英格蘭之後,為了穩固統治的需要,順應傳統,將盎格魯-撒克遜人的「賢人會議」改造成為「大會議」。與賢人會議不同,大會議是根據封建等級關係建立起來的,能夠參加會議的除了國王以外只有教俗貴族和王室官員。在大會議中,無論是作為被征服者的撒克遜貴族還是作為國王宗親的諾曼貴族都很難對威廉一世的權威產生抗衡,因此大會議不像賢人會議那樣具有壓倒王權的權威性,且一年只召開3次,影響有限。但大會議作為一種傳承了賢人會議的參政形式被保留了下來,為未來議會的組建提供了直接參照物,成為了賢人會議和12世紀兩院制議會的歷史紐帶。

  諾曼征服後的兩三百年里,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公共判決的司法模式雖然被專業化的法庭和法官所取代,但公共判決中所體現的王在法下的法治精神依然被保存了下來。

  早在諾曼王朝時代的封建契約法,獨立於契約雙方的領主法庭就含有司法獨立的因素。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時期,為了結束在諾曼征服之後英國混亂的司法局面,著手對英國的司法系統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有:在地方建立巡迴法庭制度;將令狀制度司法化;將陪審制度引入司法審判過程;建立專職的法院組織。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對英國的司法改革影響深遠:

  1.巡迴法庭制度的建立統一了英國的司法體系,逐漸結束了英國司法審判的混亂局面。

  2.令狀制度的司法化使司法程序被嚴格規範起來,保護了個人的政治權利,使「程序正義」這一法治原則深入人心。

  3. 將陪審制度引入司法審判過程促進了民眾對法律的信仰,有利於法治傳統的保留和發展,促進了民眾對於社會公共生活的熱情。並在後來成為民眾捍衛自己權利的重要手段和制約專制力量的重要武器。

  4.最為重要的是建立專職的法院組織,專職的法院組織產生了職業法官和職業律師,司法的職業化,專業化必然促進了司法的獨立。

  亨利二世的改革初衷原本是想促進國家的司法統一,恢復社會秩序,加強王權對地方的控制,但他的行為卻在不經意間打開了通往司法獨立的大門。到了司法改革之後的13世紀末,法官中已經很難看到行政官員的身影,法律已經明顯的和行政相分離。

  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國雖然有過諸如《艾爾弗雷德法典》這樣的法律彙編,但那只是傳統習慣法的彙編,並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成文法律,在諾曼王朝建立了統一的封建等級制度之後,原先雜亂無章、良莠不齊的習慣法便嚴重阻礙了司法的統一和法律的執行,無法符合時代發展的需要。

  但在諾曼王朝建立的百餘年時間裡,英國的習慣法傳統並沒有受到太大的改變,因為威廉一世是帶著成為其父愛德華的合法繼承者的目標征服不列顛的( 威廉是威塞克斯王朝第一任國王信士愛德華的私生子,愛德華死後威廉希望繼承英國王位,但因其實私生子的身份,被賢人會議拒絕,因此在羅馬教皇的指出下,威廉發兵奪位),因此對於不列顛原先的傳統,威廉的態度是傳承而非顛覆。因此在諾曼王朝時期開始形成的英國普通法,更多的是一種對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習慣法傳統的繼承,大量的保留了此前的習俗和傳統,這讓英國的文明不至於因外族的入侵導致斷裂和異化。

  例如:普通法繼承了盎格魯-薩克遜遵循先例的傳統。遵循先例為法官的司法裁決提供了有力的支撐,使法官能夠不易受到國王和其他社會上層的壓力而獨自做出司法判決,這種法官根據先例獨立判決的傳統是除亨利二世改革後的司法專業化以外,導致司法獨立的又一個重要因素。

  在繼承了盎格魯-撒克遜傳統的同時,來自歐洲大陸的先進位度也不斷的被引進英國,尤其是前文所說的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正是在亨利二世採取的建立巡迴法庭、將令狀制度司法化、將陪審制度引入司法審判過程以及建立專職的法院這些司法改革措施。讓一個較為完備的全國性的司法系統開始在英國形成,法律成為全國普遍適用的「普通法」。

   諾曼入侵者與盎格魯-薩克遜人在幾個世紀的衝突與融合中,以傳統習慣法為基礎創建了全國通行的普通法,在英國的法制史上跨出了最重要的一步。它既保證了英國法律向著更加理性的方向發展,又有效地保留了傳統習俗中捍衛民眾權利的積極因素。


這問題挺大的,隨便挑幾點個人認為比較重要的吧(主要是1066—1089時英格蘭的變化)

1.盎格魯-諾曼式的封建制度、行政機構以及各種附帶品*

2.權力洗牌**

3.女性地位嚴重下降

4.短期內較嚴重的社會混亂和經濟衰落***

5.某種意義上講,英格蘭與諾曼底成了一個整體,從此頻繁捲入歐陸事物

6.新的教會****

7.法國和歐陸文化

8.書面文件大量增加(這點非常重要,可以反應整個英格蘭社會多方面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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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城堡,新的稅收和法律,王領和森林,王家法庭,度支部等

**原本拿土地大頭的4000多戶大鄉紳在兩次叛亂後領地全被光,只有兩戶作為威廉的封臣倖存。到了1086神職人員幾乎無一不是諾曼人。全英格蘭有一半土地給原諾曼底和其他地區的貴族,剩下土地王室和教會瓜分。

***各種叛亂,平民流離失所,城鎮人口和土地收入嚴重下降(約克郡下降2/3—3/4,劍橋也下降了15%,全英格蘭2/3的土地收入不及諾曼征服前夕),貿易衰退(部分原因是威廉跟挪威和法國國王不和導致的)。在此期間雖然不少原有的大村子似的自治城鎮衰落,但更多堅挺下來的在封建主(包括威廉和他的男爵)不懈的努力下開始轉變為有活躍的永久性市場和數目客觀的非農業居民的城鎮/城市

****修道院制度,蘭弗朗克改革,教會封建義務和各種新的宗教觀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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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1066打一仗什麼也改變不了,更重要的是威廉和之後國王(截止到亨二吧)積極的頒布、整理法律和推行、支持改革。他們帶來的更高效的「國家機器」、穩定的秩序、新的社會結構和新的外交局面才是盎格魯-諾曼英格蘭與撒克遜英格蘭不同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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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說個好玩的,中世紀很少出現所謂的「決定性戰役」,像班諾克本這種完全是被吹出來的,但是黑斯廷斯是少見的真正意義的「決定性戰役」……當時威廉的征服計劃雖然獲得很多弗蘭德 布列塔尼冒險家支持,但諾曼底本土貴族非常反對。威廉好說歹說他們才同意出征,而且還說僅此一次,下不為例。也就是說,要是威廉失敗了,就再也沒有機會來了……同時哈羅德在北方殺了哈拉爾德,打了場漂亮仗,繼續努力的話狠狠打擊國內反 動勢力不是問題,這樣一來,英格蘭可能持續幾個世紀就在撒克遜蠻子統治之下,也就沒有封建主義,沒有資本主義 沒有堅船利炮,沒有世界市場了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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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關於女性地位問題

在參加公共事務方面,撒克遜雖不盛產中產女精英(修道院除外,很多修道院長期被女性霸佔),但也不排斥這些人;而諾曼人來了之後別說參加御前會議了,陪審員都不讓你當

在監護和被監護權方面,把封建法那一套反過來基本就是撒克遜英國的傳統了


諾曼人把封建制度帶到了英格蘭。

但是你要是說「盎格魯撒克遜人搞不出封建社會」或者「丹麥人搞不出封建社會」,那我是不信的。

帶來最直接的影響倒是英法間的地緣政治。諾曼征服導致英格蘭與諾曼底連為一體,諾曼底本身距離法蘭西島極近,又長期與法國王室敵對(本來卡佩王朝就是靠抵抗諾曼人上台的),吸收英格蘭的力量以後法蘭西島受到了極大壓力(路易六世幾乎一輩子都在跟英國打仗),英法兩國從此糾纏在一起。這一狀況在12世紀英國內戰之後繼續惡化,金雀花王朝的建立使當時半個法國都在英國王室的控制之下,英國王室在文化上也變得更像法國人而非英國人。

反過來到了13世紀,英國約翰王在與法國菲利普二世的博弈中落敗,導致英國王室統治的法國領土幾乎全數落入法國王室手中,法國王室的地位得到大幅提升(本來這些南部省份也不是王室可以控制的,現在法王把它們從英國手中奪回以後可以直接分封給自己的兒子們)。即便如此,在整個中世紀中英國的外交重點都是法國(而非統一不列顛島),這也給後來的百年戰爭埋下了伏筆。


此後,英國的國家元首(國王),理論上都可以從父系或者母系追溯到征服者威廉。當然,現在已經從理查三世的遺骸中得知,歷史上有人給英王戴綠帽子了。個人覺得西法蘭克國王 天真漢查理三世(有時也被譯作昏庸者查理Charles III le Simple )於911年冊封維京人首領羅洛為諾曼底公爵,從一系列結果來看算是改變後來的世界的重大事件。諾曼征服是結果之一。


影響了數代格拉摩根伯爵的人選


威廉要是不打英格蘭,小卡佩就悲劇了啊


從中世紀話題下可以看出王國風雲對歷史興趣普及的威力。


英國歷史的開端,也是百年戰爭的禍端。同時也是英國文明與歐洲文明貼近距離的起點。與此等同的中國歷史是秦始皇稱帝開始皇帝中央集權專制制度的歷史一樣,總而言之都是十分重要的。

兩線作戰,這是兵家大忌,也是對軍隊的考驗,但對於匆匆組織且是沒有經過多少訓練的士兵來說,就是身心俱憊的苦難。如此消耗,任你再強的軍隊,也只能束手就擒。而且國內不穩也是大忌,因為內亂容易使一個國家難以應付外敵,人心不齊,力量難聚,加上內亂消耗的是自家國力,更容易被人趁虛而入。明朝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但不過如何,倒霉的還是英國的老百姓,畢竟軍需和士氣都是大問題。


百年戰爭的直接原因。算是另一個位面上推動了資本主義的發展吧。


推薦題主一部紀錄片:BBC的《入侵英格蘭》

講述諾曼征服的前前後後,也許對題主略有幫助


寫文章

金雀花帝國獅心王理查 布汶戰役約翰王與腓力二世 亨利一世自由憲章 1215年大憲章誕生 英格蘭內戰 亨利三世

爵士貓13 小時前

英國大名鼎鼎的獅心王理查,立刻想到的必定是他在中東戰場上,與另一位著名的君主——薩拉丁之間的巔峰對決。然而在1192年,獅心王理查在東方的軍事冒險就已經結束,僅僅7年後的1199年,他就離開了人世。

▲「獅心王」理查一世

獅心王在從東方回到歐洲之後,是選擇經過中歐,走陸路回國。

▲在聖地指揮戰鬥的「獅心王」理查一世

結果,在經過維也納時,他立刻被奧地利大公利奧波德五世逮捕,然後關在德倫斯堡城堡里。

▲利奧波德五世

教皇將利奧波德五世革出教籍,以迫使他釋放理查一世。然而利奧波德五世雖然懾於教會的權威,但是卻並沒有打算就這樣放過理查一世。因此利奧波德五世很快就把理查一世轉手給了當時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亨利六世。

亨利六世為理查一世開出了一個15萬馬克的大數目作為贖金。

▲亨利六世

這麼大筆數目,幾乎相當於英國財政年收入的兩三倍。失地王」的約翰,終於在法國王子菲利普的友情資助下,湊足了這筆贖金。理查一世終於回到了英格蘭。

▲亨利六世赦免理查一世

理查一世回國之後,宣布約翰為自己的繼承人。1199年,理查一世的死亡。

1214年,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結盟的約翰王與法國國王腓力二世開戰,希冀將之前丟掉的歐陸上的領地搶回。但是,他下在這場戰爭上的賭注一敗塗地。戰爭以法王腓力的大獲全勝而結束,腓力名聲鵲起,奠定了「奧古斯都」的名聲。

約翰王和他的夥伴們是那個時代西歐政治舞台上的主角,包括他的哥哥「獅心王」理查,他的對手法王「奧古斯都」腓力。這幾個同時代的夥伴們,都有一個共同的母親——埃莉諾(1121-1204年)。只不過,她是腓力的父親的前妻,是約翰和理查的生母。

腓力的父親路易七世(1121-1180年)在位時(1137年即位),正是法國卡佩王室振興之時。卡佩王室從10世紀末開始,在此後的一個多世紀里一直困守在巴黎,周邊被許多大諸侯大領主所包圍。這時期的法國國王雖然有國王的稱號,但充其量只是眾多領主中的一位,而且還是勢力最弱的那位。路易六世的時代,北邊有諾曼底,西邊有布列塔尼,南邊有普瓦圖、阿基坦、圖盧茲,東邊有洛林、勃艮第,近鄰還有安茹、緬因、圖雷納、香檳等,這些領地及其領主將國王包圍得嚴嚴實實,讓他難以動彈,更難以翻身。於是,法國國王為了扭轉這種局面,就不得不想盡辦法,然而逆襲談何容易。這時是西歐封建制度確立的時期,國王與領主結成互惠互利的關係,國王讓渡一部分公共權力(包括土地和與該土地有關的財政、司法等權力)給領主,作為封建附庸的領主則以效忠和擁戴作為回報。被剝奪了公共權力的國王仍保留最高權威的地位,但是他需要按照封建領主的思路來考慮問題,那就是要想增強權力,就必須在其他的領主中間眾橫捭闔,為自己爭取更多的附庸。

在封建時代,除了戰爭,聯姻是一門重要的學問,做得好的話可以一本萬利,使自己的領地成倍的增長。當然,這要隔代才能產生效益,上一代的聯姻要在第二代、甚至第三代的身上才能見效。從路易六世開始,卡佩朝開始向外擴展權力,國王通過戰爭、聯姻擴張王室領地。他為自己的兒子物色了一個妻子,這就是阿基坦女公爵埃莉諾。路易七世在登基前與埃莉諾結婚,這為他帶來了阿基坦公國的領地和阿基坦公爵的稱號。這使法國國王的控制範圍達到了盧瓦爾河以南的地區,擁有了今天法國西南占將近四分之一國土的地方,相較於以前蝸居在塞納河中游的巴黎一帶,這算得上王室的一次重大突破了。

如果按照強強聯合的標準,這次聯姻應該會在法國王室走向強大的道路上邁了一大步。但是,歷史現實總是不按照邏輯發展。埃莉諾個性奔放,崇尚自由,不喜受到死板無趣的丈夫的控制。雖然她給丈夫帶來了阿基坦的領地,但是也帶來了諸多麻煩。她與其他領主之間眉來眼去,沒讓國王少丟臉。更重要的是,她沒能給國王生下一個兒子。在保守的法國王室,男性繼承人至關重要,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是絕嗣。路易七世對此無法容忍,於是在1152年,婚姻十五載之後選擇離婚。他深知離婚的代價將是失去阿基坦,但是相較沒有男性繼承人和總是後院起火,這會更讓人心安。

但是誰知道,離了婚的埃莉諾轉身就選擇了一位新的夫君,這就是年輕的法國貴族亨利。亨利(1133-1189年)比埃莉諾小12歲,但是卻與埃莉諾墜入愛河,很難說這純粹是感情在起作用,因為對於雙方來說,這是一次成功率非常大、回報率非常高的結合。亨利的曾外祖父是率諾曼底貴族征服英國的「征服者」威廉,因此他於1150年繼承了諾曼底公國,緊接著,由於他的母親嫁給了安茹伯爵,他又於1151年繼承了安茹伯國,出於其母瑪蒂爾達與英國國王之間的爭奪和協議,將安排他接任英國國王的位子。因此,亨利的光明前途使他成為當時身價最不菲的人。埃莉諾在法國國王的宮廷中就認識了這位年輕貴族,在離婚後就立即與他結婚了。1152年,亨利成為阿基坦公爵。到1154年,亨利成為英國國王——亨利二世。這位國王走向成功的道路太順利了!太多人為他輝煌的人生早就做好了準備。

亨利二世以地跨英吉利海峽兩岸的廣闊領土,建立了一個帝國,除了英格蘭,這個帝國的歐陸部分囊括了今天法國的西半部分,從最北邊的諾曼底,經由中間的安茹、緬因、普瓦圖、阿基坦,直到最南邊的加斯科涅,都是他的領地。亨利的父親安茹伯爵喜歡頭插一枝金雀花,因此,這個王朝和帝國的名字就取名金雀花。讓亨利的成功人生更完美的是,埃莉諾為他生了兩個兒子,理查和約翰。而法國國王路易七世在歷經坎坷之後,終於也有了一個兒子,腓力。父輩的情仇恩怨將繼續在後代的身上延續。

在路易七世和亨利二世之後,他們的兒子們將在政治舞台上繼續上演悲喜劇。

這時期,金雀花王朝已經成為一個龐大的帝國。我們既不能用現代國家的框架去理解當時的國家,也不能用其去理解當時的封建領地。在法國一方,當時還不存在現代法國的概念,法國國王只是眾多領主中的一個,只是他擁有最高權威和合法性,但是其實力不見得超過其他領主,譬如諾曼底、布列塔尼、阿基坦、勃艮第諸公爵都比他強大得多。所謂的法國,在當時就是這片四分五裂的領土集合體,各個領主之間嚴格按照封建時代的規定,形成互惠與合作的關係,從小領主到大領主是層層遞進的關係,最大的領主是國王,大領主對其效忠,但是小領主只對大領主效忠。對於法國國王來說,國王的附庸的附庸不是國王的附庸。

在英國一方,英國國王只是在英國本土有效,他在歐陸上的領地雖多,但在法理上卻從屬於法國國王,他也是法國國王分封的領主,必須效忠於法國國王。英國在法國的土地上佔有諾曼底、安茹、阿基坦等領地,卻要用對法國國王的忠誠來交換。因此,這些主角們的角色其實都是領主,他們之間的交往也要按照領主的遊戲規則來進行。

腓力二世(1180-1223年在位)想要收回英國國王在法國的領地,這是從他祖父開始就定下來的基本國策,即竭盡全力鞏固和擴大國王的領地和權力。為此,他不斷想辦法削弱英國國王的力量。他與英王理查(1189-1199年在位)一道參加了第三次十字軍東征(1189-1192年),同行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巴巴羅薩」腓特烈一世出師不利,在征途上就不幸墜河身亡,而理查則醉心於與東方英雄薩拉丁的惺惺相惜。這時候,腓力隨便編了個理由,趕回國內,他趁理查還在東方戰場酣戰的時候,攻打英王在法國的領地。理查聞訊被迫趕回國內,但是在路上又被仇家奧地利公爵囚禁,4年後才獲釋。

腓力二世這時用起了反間計。他利用理查的弟弟約翰反對其兄長。約翰也在理查出征期間在英國行使起國王權力,到理查去世之後他又當上了國王(1199-1216年在位)。但是,約翰王在位時期實在無能,這也更襯託了法王的勇猛。腓力利用約翰的內部不穩,攻打英王在法國的領地,將諾曼底、安茹、緬因等北部領地盡收麾下。約翰抵抗不力,得了個「失地王」的稱號。他難以咽下這口氣,就拉攏了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教皇,聯合攻打法國。1214年,反法同盟在法國北部登陸,在布汶這個地方,雙方打了一仗,法王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這一仗,奠定了腓力的「奧古斯都」地位,從此進入歐洲強人的隊列,更重要的是,法國北部的土地都屬於法國國王管轄了,這使他贏得了對英國鬥爭的橋頭堡。

兩代人的時間,金雀花帝國轟然倒塌。當然,失敗並不徹底,因為英王在歐陸佔有的阿基坦、弗蘭德爾等地還要在此後的三個世紀里逐漸被法王奪回,尤其是要經過百年戰爭的洗禮。

約翰撤退到英格蘭本土的這幾年,執政趨於暴政化,對於金錢無休止的貪婪,使得他的鷹爪觸及了英格蘭各地,牢牢吸著經濟的血脈,再加上個人性格的喜怒無常,殘忍暴虐,驅散和流放了許多達官要人,在宮廷之內,沒有人願意和他接近,他幾乎就是孤家寡人。 更重要的是,在他心裡,始終有著一個結打不開,就是他丟失了父輩們建立的廣大領土。這樣的情節使得約翰不能將雪恥的動機轉化為強國富民的良政,反而是極端化的極權手段,這就讓他在暴君的泥淖里越陷越深。

根據壁畫繪製的約翰王

1213年,「無地王」約翰和教皇英諾森三世和解,並獲得教廷的庇護,成為教廷的寵兒;相反,法蘭西國王腓力二世被耍了一通,既沒得到教皇承諾的英格蘭封地,反而在達默海戰中喪失了自己的海軍艦隊,幾年之後元氣才恢復過來。因此,這個階段,對約翰來說,是個人信心爆棚的時機。

因此,約翰搬出他的王室金庫,用金錢打通了歐洲大陸的一些貴族,尤其是法國方面的貴族,以期在自己進攻法國時至少不會獲得抵抗。約翰計劃在1214年夏天從兩條戰線上進攻法國,一條戰線由他自己帶領,麾下有英格蘭的貴族以及圖盧茲伯爵,布洛涅伯爵組成的盟軍,另一條戰線則是約翰的侄子,神聖羅馬皇帝奧托四世率領,這位皇帝行軍的陣勢可不小,麾下吸納了幾乎除英法之外西北歐所有有名的貴族。

1214年的2月9日,約翰率領這他的東征大軍從朴茨茅斯海港出發,隨行的有許多高官貴要,還有許多珍奇異寶,幾乎把這幾年徵收的稅金全部抬到了船上。2月15日,約翰登陸拉羅舍爾,由於此地與英格蘭通商的緣故,市民們過著富裕的生活,因此,約翰的到來受到市民的熱烈歡迎,一周之後,方圓50英里的地區內,有超過12座城堡向約翰投降,出師大捷。

隨後,約翰在普瓦圖和阿基坦地區開始拉攏人心的行動,尋求對自己事業支持的貴族。行動進行的很順利,約翰相繼取得了不少貴族的支持,大部分都是通過重金賄賂的手段,

1214年6月上旬,英格蘭的軍隊進抵南特重鎮,這是個關鍵的勝利。約翰趁著勝利的喜悅,一鼓作氣攻克了安茹首府昂熱,奪回了故鄉之地,直逼羅舍奧姆瓦城堡,興建於1203年的羅舍奧姆瓦城堡是巴黎的門戶,一旦被英軍攻克,前往巴黎的路便暢通無阻。面對英軍來勢兇猛的進攻,腓力二世派出了自己的兒子,年方二八,被人稱為「獅子」的路易王子,路易王子在都蘭集結了自己的軍隊,並在7月2日抵達羅舍奧姆瓦城堡。本來一場惡戰在即,但圍攻城堡隊伍中的法國貴族拉馬爾舍伯爵及其屬下的將領卻做出了令約翰始料未及的舉動,他們拒絕與這位王子交戰,因此選擇了撤退。這狠狠的一個巴掌又讓約翰體驗了一把背叛的滋味。自己辛苦建立的同盟,如今卻隱隱顯露裂痕。為了不必要的失敗,約翰率領英軍撤退,回到了大本營拉羅舍爾,心情焦躁不堪。

布汶戰役進行了將近一天,以法軍的勝利而告終。在這場中世紀的戰役中,雙方都投入了大量的兵力,死傷率達到40%,盟軍方面除了幾位貴族從戰場潰逃,其餘的貴族不是陣亡,就是被法軍俘虜。約翰在當天沒有參與戰鬥,只派了「長劍」威廉作為統領,「長劍」威廉在戰役之後,也逃回了英格蘭。

而腓力二世因為此戰的勝利,受到法國人民的喜愛,這可以算作是中世紀的對反法同盟的勝利,儘管不能與六百年之後拿破崙對反法同盟的勝利同日而語,不過,這標誌著,法國的軍事力量不容小覷。腓力二世帶著幾百名俘虜在巴黎舉行了了盛大的遊行,隨後把俘虜分給自己的手下,讓他們隨意勒索贖金。

此時的約翰無疑是最可憐的一位,他從英格蘭帶來的軍隊和金錢都付之東流,卻望得一場空。他不敢回到英格蘭,他應該能想到那些英格蘭貴族們的表情,會像火山噴發一般,把自己打回失望的深淵。布汶戰役結束2個月後,約翰與腓力二世簽署了長達五年之久的和平協議,面對著腓力二世,約翰感覺自己處在了歷史的末端。

而此時,拉羅舍爾的市民早已不耐煩約翰在此地滯留,人們是多麼的善變,這句話一點兒也不假。

1214年10月13日,約翰起身回到英格蘭。當他出現在溫徹斯特的時候,能夠明顯感受到貴族們的憤怒,一種真正的對權力抗爭的憤怒。約翰此時本應該緩和自己和貴族們的關係,儘力遷就著貴族們的要求,壓一壓因自己的軍事失敗帶來的不滿以及貴族們對自己積怨已久的怨氣,而不再是以暴治暴,因為貴族們已經不準備再和約翰妥協了。

但約翰永遠學不會權力伸張與制衡的藝術,當他得知在他出征前就要求各地繳納的盾牌金仍沒有收齊,並且大部分地區拒絕繳納時,約翰立刻暴跳三尺,召見拒絕繳納稅金的貴族,以威脅的口吻責令他們繳納。這一次的威脅,按下了鬥爭的扳機。

貴族們意識到國王永遠學不會如何謹慎自制地使用自己的權力,因此,他們決議以戰爭相威脅,儘管他們明白這會讓英格蘭陷於內戰,但是,有哪次改革是不流血的呢?

11月20日,對國王不滿的貴族們聚集在諾福克,他們決定對國王開戰,會議選舉了羅伯特·菲茨·沃爾特作為貴族們的統領,並給了他一個別號「上帝與聖神教會軍隊的統帥(也叫天佑軍大元帥)」。菲茨·沃爾特在英格蘭北部擁有大量的土地,極為富有,並且參與大規模的葡萄酒貿易,參加過1212年針對約翰的陰謀事件,並且對倫敦都巨大的影響力,因此,他在貴族中間有著極大的威望,能夠領導眾人。參會的貴族們大都來自英格蘭北方的貴族,其餘的貴族們因為懼怕約翰的怒火而不敢加入,而貴族黨的參與人數不到40人。

而當時站在貴族黨反對面的是那些老牌貴族,他們對王權的態度決定了他們對貴族黨的立場,但是,隨著雙方的不斷的交涉,老牌貴族們已經感覺到貴族黨動手的決心,便選擇了迴避,拉爾努夫,威廉·馬歇爾,包括大主教蘭頓都選擇了中間派的做法,即避免內戰的發生。

大主教蘭頓在這種王權與貴族的爭鬥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他與威廉·馬歇爾密切合作,同菲茨·沃爾特進行多次協商,呼籲那些貴族們遵守法律,並懇請約翰重新公布並遵守繼位詔書:遵從善法,主持公道

貴族黨的心中此時並沒有明確的改革方向,他們只是覺得自己的利益被王權無限制的踐踏,這不應當是事情正常發展的方向。因此,他們援引亨利一世在位時頒布的《自由憲章》來進行辯擊,《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在位時頒布的法令,它在章程中明確了規定了王權的一些限制,比如不得掠奪教會的財產,國王不得在繼承稅與寡婦再婚時徵收過高的稅金等。但是,這個時候的約翰卻不願意重新公布這項法令,他表面上應承著貴族,心裡卻不願如此,英諾森三世此時給了約翰勇氣,教皇英諾森三世曾經發文給那些貴族,要求他們遵守國王的命令,不得以下犯上。

貴族們面對約翰的緩兵之計,表現出了耐心,但並沒有放鬆警惕。1215年3月,約翰竟然表示要去參加十字軍東征,當然這只是一個幌子,因為這樣,他可以得到教廷為期三年的保護。貴族們對約翰的做法心知肚明,在正式的談判開始之前,他們準備了一份文件,稱之為「男爵條款」,內容有49條。4月13日,約翰在牛津接見貴族,但和談無果而終,約翰毫無誠意。於是,貴族們在約翰離開後,馬上集結備戰。

約翰此時陣腳大亂,他答應在5月初舉行另一次和談,這次的和談在冷淡的氣氛中開場,知道約翰承諾不會對自己臣民開戰後,而是「訴諸法律的裁決和法庭上貴族階層的審判」,這才使得會議逐漸暖場,並提出願意接受一個由八名貴族組成的仲裁委員會。但是,儘管如此,約翰由於教廷方面的支持,頑固不化,堅持自己是最高領主,並且英諾森三世對仲裁委員會擁有一票否決權,導致協議仍舊沒有達成。

英格蘭的政治氣候一下子就進入了冷凍。5月3日,貴族黨宣布終止向國王效忠,12日,約翰下令將這些叛亂貴族的領地沒收,賞給支持國王的貴族,這無疑導致了貴族黨們更加堅決的反抗之心。

5月14日,約翰得知貴族黨們和倫敦市政官員正在商量倫敦的歸屬問題。約翰明白,一旦倫敦落到貴族黨手中,自己將來面對的問題就非常棘手了,此時的倫敦是英格蘭的經濟,文化,政治中心,並且倫敦城厚厚的城牆足以抵抗敵人任何進攻,佔據倫敦城的軍隊就像一顆難以拔出的腫瘤,除非有長時間的作戰計劃,否則短時間絕不可能攻克。因此,約翰馬上派「長劍」威廉前往倫敦,阻止他們投降,可是,仍舊是遲了一步。5月17日,倫敦市民在參加彌撒的時候,城裡的貴族黨支持者打開了城門,貴族黨的軍隊一擁而入。佔據倫敦城後,貴族黨向市民下發文書,要求他們拋棄「發偽誓的國王」,然後洗劫了幾名忠於王室的支持者以及富有的猶太人的住處。

這個時候的約翰仰天長嘆,機會都被他一點點扼殺在搖籃里。幾名觀望的大貴族在倫敦陷落後,立刻投奔了貴族黨的一方,這嚴重削弱了王黨們的實力。約翰意識到,必須忍下來,再藉機教訓這群傢伙。他藉助教廷方面的安排,命令蘭頓安排談判事宜,並繼續謀求英諾森三世的保護。

大憲章的簽署

此後的十天中,信使不斷在貴族和國王之間奔命,傳達著信息。貴族們據守在溫莎附近的斯坦斯,而約翰則駐紮在拉尼米德,這是位於泰晤士河對岸的一片大草地。王黨方面的威廉·馬歇爾和貴族黨方面的溫徹斯特伯爵代表雙方進行事情的磋商,十天之內,由原來49條的「男爵條款」一下子增加到了63條,並作為最後的憲章草案提交給約翰,《大憲章》誕生了

6月10日,雙方就草案開始談判,五天之後,約翰同意了所有的條款。6月19日,雙方在舉行的會議上通過了修訂稿,之後,約翰命令抄寫員將《大憲章》複製了幾十份手抄本,封印後送往全國各地,最後,貴族們重新向國王宣誓效忠,並舉行吻禮予以確認。

從5月3日貴族黨停止向國王效忠,到6月19日的和解,僅僅將近一個半月的時間,便將這場英格蘭王權與貴族爭鬥的危機化解了嗎?並不是。簽署《大憲章》之後的約翰並無意遵守他,他在簽署前就一直心存這樣的想法,「想限制國王的權力?那就別從我這兒考慮!」,等到貴族黨放鬆警惕的時候,他再予以痛擊。隨後的一場刀劍相接的內戰的上演,才讓這份文件的誕生具有意義,也只有經過血與火的洗鍊,《大憲章》才會真正深入人心。

《大憲章》被派發到全國各地之後,引起了更激烈的討論,究竟王權該不該被如此限制成為每位貴族討論的問題,是否該接受《大憲章》成為黨派紛爭的關鍵。來自教皇英諾森三世的一份聲明徹底引爆了這個話題,8月24日,《大憲章》簽署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裡,英諾森三世就發文要求廢除《大憲章》,並且在聲明中以強烈的口吻威脅了貴族們:「諸侯及其朋黨不得強迫國王遵守,抗命者將處以絕罰」,並且宣稱「此憲章完全地,永久地無效」。於是,貴族黨首先起兵,要求國王遵守《大憲章》,約翰有了教廷的支持,也不顧及貴族黨的要求,命令麾下的貴族進攻那些叛變的貴族,英格蘭內戰爆發了。

英格蘭的內戰造成外來勢力的入侵,腓力二世的兒子,路易王子受貴族黨們的邀請來廢黜暴君,率軍在1216年登陸英格蘭,並且在1215年的年底,腓力二世宣布約翰為殺害阿瑟王子的兇手,王位應當被廢黜,內憂外患之下,約翰變得更加鬱鬱寡歡。

1216年10月初,約翰在行程中患上痢疾,到10月中旬的時候,身體情況急轉直下,醫治的手段全都不濟,10月19日,約翰在憂憤中合上了他的雙眼,享年49歲。他的遺體並沒有與父母還有兄長安放在歐洲大陸的豐泰夫羅修道院,而是葬在了英格蘭本土的伍斯特大教堂,或許這是一種嘲諷,生前丟掉了土地,連安身之所也喪失了,或許這又是一種安慰,約翰在英格蘭本土的時間比他的父輩還有哥哥還要長,他在生前和死後都會守著這塊土地。

在英國歷史上,歷史學家對約翰的評價都很低,這位國王的的性格缺陷使得他不能勝任國王的角色,他上任繼承了比任何英國國王都要廣闊的領土,卻又在短短十八年的執政時間內,將他們丟失殆盡,並留給下一任國王一個棘手的爛攤子,正是這些在約翰任內丟失的土地,成為之後英法戰事不斷的根源,一直到百年戰爭的爆發。

作者有話說:

為了讀者的方便,下面貼出了《大憲章》63條法令的內容,網上都有詳細的版本,這裡作者只做個文字的搬運工。下一期中,我們就將進入另一位國王的統治時期——亨利三世。這位國王在任期間,簽署了比他父親更多的條約,《大憲章》的真正精神才開始進入人們心中。

受命於天的英格蘭國王兼領愛爾蘭宗主,諾曼第與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約翰,謹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宮,執行吏,典獄官,差人,及其管家吏與忠頗的人民致候。由於可敬的神父們,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蘭大主教兼聖羅馬教會紅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培姆布盧克大司儀伯爵威廉,

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貴族,及其他忠順臣民諫議,使余等知道,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與後代靈魂的安全,同時也為了聖教會的昌盛和王國的興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認下列諸端,並昭告全國:

(1) 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後嗣堅決應許上帝,根據本憲章,英國教會當享有自由,其權利將不受干擾,其自由將不受侵犯。關於英格蘭教會所視為最重要與最必需之自由選舉,在余等與諸男爵發生不睦之前曾自動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許狀所頒賜者,一一同時經余等請得教王英諾森三世所同意者一一餘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孫當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孫後代,同時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項自由給予余等王國內一切自由人民,並允許嚴行遵守,永矢勿渝。

(2) 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軍役而自余等直接領有采地之人身故時,如有已達成年之繼承者,於按照舊時數額繳納承繼稅後,即可享有其遺產。計伯爵繼承人於繳納一百鎊後,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遺產;男爵繼承人於繳納一百鎊後,即可事受男爵全部遺產;武士繼承人於最多繳納一百先令後,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應按照采地舊有習慣,應少交者須少交。

(3)上述諸人之繼承人如未達成年,須受監護者,應於成年後以其遺產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繼承稅或產業轉移稅。

(4) 凡經管前款所述未達成年之繼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該項土地上收取適當數量之產品,及按照習慣應行征取之賦稅與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費人力與物力。如余等以該項土地之監護權委託執行吏或其他人等,侮對其收益向余等負責,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財產遭受浪費與損毀時,余等將處此人以罰金,並將該項土地轉交該采地中合法與端正之人士二人,傅對該項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負責。如余等將該項土地之監護權賜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費與損毀時,即須喪失監護權,並將此項土地交由該采地中之合法與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條件向余等負責。

(5)此外,監護人在經管土地期間,應自該項土地之收益中撥出專款為房屋、園地、魚塘、沼、磨坊及其他附屬物修繕費用,停能井井有繼承人達成年時,即應按照耕耘時之需要,就該土地收益所許可之範圍內置備犁、鋤與其他農附於其全部土地內歸還之。

(6) 繼承人得在不貶抑其身份之條件下結婚,但在訂婚前應向其本人之血屬親族通告。

(7)寡婦於其夫身故後,應不受任何留難而即獲得其嫁資與遺產。寡婦之嫁盔、嫁資、及其得之遺產與其逝世前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付任何代價。〔自願改嫁〕之寡婦得於其夫身故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間其嫁查應交還之。

(8) 寡婦之自願孀居者,不得強迫其改嫁,寡婦本人,如執有餘等之土地時,應提供保證,得余等同意前不改嫁。執有其他領主之土地者,應獲得其他領主同意。

(9) 凡債務人之動產足以抵償其債務時,無論余等或余等之執行吏,均不得強取收入以抵償債務。如負債人之財產足以抵償其債務,即不得使該項債務之擔保人受扣押動產之處分。但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或無力償還債務時,擔保人應即負責清償。擔保人如願意時,可扣押債務人之土地與收入,直至後者償還其前所代償之債務時為止。惟該債務人能證明其所清償已超過保人擔保之額者,不在此限。

(10) 任何向猶太人借債者,不論其數額多少,如在未清償前身故,此項債款在負責清償之繼承人未達成年之前不得負有利息,如此項債務落入余等之手,則余等除契據上載明之動產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

(11) 欠付猶太人債務者亡故時,其妻仍應獲得其嫁資,不負償債之責。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時,應按亡者遺產之性質,留備彼等之教養費,剩餘數額,除扣還領主應得之報效外始可作為清償債務之用。關於猶太人以外之債務,同樣依此規定處理。

(12) 除下列三項稅金外,設無全國公意許可,將不徵收任何免役稅與貢金。即贖回余等身體時之贖金〔指被俘時〕。策封余等之長子為武士時之費用。余等之長女出嫁時之費用一一但以一次為限。且為此三項目的徵收之貢金亦務求適當。關於倫敦城之貢金,按同樣規定辦理。

(13) 倫敦城,無論水上或陸上,俱應享有其舊有之自由與自由習慣。其他城市、州、市鎮、港口,余等亦承認或賜予彼等以保有自由與自由習慣之權。

(14) 凡在上述徵收範圍之外,余等如欲徵收貢金與免役稅,應用加蓋印信之詔書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與男爵指明時間與地點召集會議,以期獲得全國公意。此項詔書之送達,至少應在開會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應通過執行吏與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領有餘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緣由應於詔書內載明。召集之後,前項事件應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進行,不以缺席人數阻延之。

(15) 自此以往,除為贖還其本人之身體,策封其長子為武士,與一度出嫁其長子以外,余等不得准許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貢金。而為上述目的所徵收之貢金數額亦務求合乎情理。

(16)不得強迫執有武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額外之役。

(17) 一般訴訟應在一定地方審間,無需追隨國王法庭請求處理。

(18) 凡關於強佔土地,收回遺產及最後控訴等案件,應不在該案件所發生之州以外之地區審理。其方法如下:由余等自己,或余等不在國內時,由余等之大法官,指定法官二人,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會同該州郡所推選之武士四人,在指定之日期,於該州郡法庭所在地審理之。

(19)州郡法庭開庭之日,如上述案件未能審理,則應就當日出庭之武士與自由錮農中酌留適當人數,停能按照事件性質之輕重作出合宜裁決。

(20) 自由人犯輕罪者,應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罰金;重罪者應按其犯罪之大小沒收其土地,與居室以外之財產於商人適用同樣規定,但不得沒收其貨物。凡余等所轄之農奴犯罪時,亦應同樣科以罰金,但不得沒收其農具。上述罰金,須憑鄰居正直之:人宣誓證明,始得科罰。

(21)伯爵與男爵,非經其同級貴族陪審,並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罰金。

(22)教士犯罪時,僅能按照處罰上述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財產科以罰金;得按照其教士采地之收益為標準科處罰金。(23) 不得強迫任何市鎮與個人修造渡河橋樑,惟向未負有修橋之責者不在此限。(24) 余等之執行吏,巡察吏,檢驗吏與管家等,均不得受理向余等提出之訴訟。(25) 一切州郡,百人村,小鎮市,小區——余等自己之湯沐邑在外——均應按照舊章徵收賦稅,不得有任何增加。

(26) 凡領受余等之采地者亡故時,執有餘等向該亡故者索欠之特許證狀之執行吏或管家吏應即依公正人士數人之意見,按照債務數額,將該亡故者之動產加以登記與扣押,使在償清余等債務之前不得移動。償清後之剩餘,應即交由死者之遺囑執行人處理。如死者不欠余等之債,則除為其妻子酌留相當部分外,其餘一切動產概依亡者所指定之用途處理。

(27) 任何未立遺囑之自由人亡故時,其所遺動產應依教會之意見,經由其戚友之手分配之,但償還死者債務之部分應予留出。

(28) 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價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處擅取穀物或其他動產,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29) 武士如願親自執行守衛勤務,或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執行,而委託合適之人代為執行時,巡察吏即不得向之強索財物。武士被率領或被派遣出征時,應在軍役期內免除其守衛勤務。

(30)任何執行吏或管家吏,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車與馬作為運輸之用,但依照該自由人之意志為之者,不在此限。

(31) 無論余等或余等之管家吏俱不得強取他人木材,以供建築城堡或其他私用,但依木材所有人之意志為之者不在此限。

(32) 余等留用重罪既決犯之土地不得超過一年零一日,逾期後即應交還該項土地之原有領主。

(33) 自此以後,除海岸線以外,其他在泰晤士河、美得威河及全英格蘭各地一切河流上所設之堪壩與魚梁概須拆除。

(34) 自此以後,不得再行頒布強制轉移土地爭執案件至國王法庭審訊之敖令,以免自由人喪失其司法權。

(35) 全國應有統一之度、量、衡。酒類,烈性麥酒與穀物之量器,以倫敦誇爾為標準;染色布,土布,鎖子甲布之寬度應以織邊下之兩碼為標準;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規定。

(36) 自此以後發給檢驗狀( 驗屍或驗傷)時不得索取或給予任何陋規,請求發給時,亦不得拒絕。

(37) 任何人以貨幣租地法,勞役租地法,或特許享有法保有餘等之土地,但同時亦保有其他領主之兵役采地者,余等即不得借口上述諸關係強迫取得其繼承人〔未成年者〕及其所保有他人土地之監護權。除該項貨幣租地、勞役租地與特許享有租地負有軍役義務外,余等皆不得主張其監護權。任何人以獻納刀、劍、弓、箭電等而得為余等之小軍曹者,余等亦不得對其繼承大及其所保有之他人土地主。

(38) 自此以後,凡不能提供忠實可靠之證人與證物時,管家吏不得單憑己意使任何人經受神判法〔水火法〕。

(39) 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

(40) 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延擱其應享之權利與公正裁判。

(41) 除戰時與余等敵對之國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舊時之公正習慣,皆可免除苛捐雜稅,安全經由水道與旱道,出入英格蘭,或在英格蘭全境逗留或耽擱以經營商業。戰時,敵國商人在我國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獲知我國商人在敵國所受之待遇前,應先行扣留,但不得損害彼等之身體與貨物。如我國商人之在敵國者安全無恙。敵國商人在我國者亦將安全無恙。

(42) 自此以後,任何對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戰時為國家與公共幸福得暫加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國或入國。但監犯與被損奪法律保護權之人為例外。關於敵國人民與商人,依前述方法處理。

(43) 領有歸屬土地——諸如自窩林福德,諾定昂,波羅因·蘭開斯忒諸勛爵領有者,或其他歸屬於余等之男爵領地——之附庸亡故時,其繼承人不另繳繼承稅。余等亦不得令其提供較男爵生前更多之役務,一切應依該采地在男爵手中時為標準。

(44)自此以後,不得以普通傳票召喚森林區以外之居民赴森林區法庭審訊。但為森林區案件之被告人,或為森林區案件被告之保人者,不在此限。

(45) 除熟習本國法律而又志願遵守者外,余等將不任命任何人為法官,巡察吏,執行吏或管家吏。

(46) 一切自英國曆朝國王獲得特許狀創立寺院或握有寺產保管權之男爵貴族,應悉仍舊例,在該項寺院無人主持時,負保管之責。

(47) 凡在余等即位後所划出之森林區,及建為防禦工事之河岸,皆應立即撤除。

(48) 有關每一州郡之森林,園固,森林官,園固守護人,管家吏及其僕役,河岸及其守護人等之一切陋規惡習,應由各該州郡推選武士十二人,於宣誓後立即馳赴各地詳加調查,並於調查後四十日內予以全部徹底草除,務使永不再起,調查情形應先奏知余等,若余等不在國內時則先稟知大法官。

(49)凡英國臣民為表示和好和忠忱所交予余等之人質或其他擔保品,概須立即退還。

(50)余等應解除執拉爾之戚及下列諸人( 名略 )及隨從彼等來英任執行吏者之職務,並使彼等自此以後,不再在英國擔任此項職務。

(51) 君臣復歸於好後,余等應將攜帶馬匹與武器來英格蘭並危害英國之外國士兵,弩手,僕役及傭兵等立即遣送出境。

(52) 任何人凡未經其同級貴族之合法裁決而被余等奪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權利者,余等應立即歸還之。倘有關於此項事件之任何爭執發生,應依後列負責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見裁決之。其有在余等之父亨利王或余等之兄理查王時代,未經其同級貴族之合法判決而被奪去之上述各項,現為余等所有,或為他人所有而應由余等負責者,當按照參加十字軍者獲得展緩債務權利之一般規定辦理。但當余等參渴聖地歸來後,或因故中止余等之東征時,余等應即公平處理之。惟在余等誓師東征前正在進行訴訟,或由余等之敖令正在審理中者,不也比限。

(53) 關於下列事件亦應依照前條規定處理或展緩處理之:①余等之父亨利王,兄理查王時代所划出之森林,何者應撤除,何者應保留。②余等在他人采地中之監護權(此項監護權系因某人曾自余等領受軍役采地,因而使余等享有者)③余等在他人采地中所建立之寺院(該采地之領主聲稱有管轄權者)。當余等參渴聖地歸來後,或因故中止余等之東征時,余等應立即對上述諸項予以公正處理征時,余等應立即對上述諸項予以公正處理。

(54) 凡婦女指控之殺人案件,如死者並非其夫,即不得逮捕或監禁任何人。

(55) 凡余等所科之一切不正當與不合法之罰金與處罰,須一概免除或糾正之,或依照後列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見,或大多數男爵連同前述之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及其所願與共同商討此事件者之意見處理之。遇大教主不能出席時,事件應照常進行。但如上述二十五個男爵中有一個或數人與同一事件有關(「大憲章重訂譯本」作「為同一事件之原告」),則虛於處理此一事件時迴避,而代之以其餘男爵中所進選之人。

(56) 如余等曾在英格蘭或威爾斯,未依其同級貴族之合法裁判,而奪去任何威爾斯貴族之土地,自由或其他物品,應立即歸還之。遇有關於此類事件之爭執發生時,應交由「邊區」貴族處理,凡屬英格蘭人之產業,按照英格蘭法律辦理;威爾斯人產業,按照威爾斯法律辦理;邊區產業則依邊區法律辦理。威爾斯人對余等及余等之人民應同樣行之。

(57) 至關於威爾斯人在余等之父亨利,或余等之兄理查時代未經其同級貴族之合法判決而被奪去之物,現在余等手中,或雖不在余等手中而應由余等負責者,余等將按照參加十字軍者可展緩債務之一般規定處理。但當余等參渴聖地歸來後,或因故中止余等之東征時,余等應即予以公平處理。惟在余等誓師東征前正在進行訴訟,或由余等之教令正在審理中者,不在此限。

(58)余等應立即歸還劉埃霖之子及威爾斯人一切人質以及作為和平擔保之一切信物與契據。

(59) 關於蘇格蘭王亞歷山大,余等將歸還其姊妹,質物,自由與合法權利,一如余等對英格蘭諸男爵之所為,但屬於其父威廉王敬令中所載,而為余等所保有者,不在此限。此一切當依照在英國宮延中之蘇格蘭貴族之意見處理。

(60) 余等在上述敖令中所公布之一切習慣與自由,就屬於余等之範圍而言,應為全國臣民,無論僧俗,一律遵守;就屬於諸男爵〔一切貴族〕之範圍而言,應為彼等之附庸共同遵守。

(61) 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諸讓步,在欲歸榮於上帝致國家於富強,但尤在泯除余等與諸男爵間之意見,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願再以下列保證賜予之諸男爵得任意從國中推選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應儘力遵守,維護,同時亦使其餘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頒賜彼等,並以本憲章所賜予之和平與特權。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僕,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權利,或破壞任何和平條款而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發覺時,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國內時,則至余等之法官前,一一指出余等之錯誤,要求余等立即設法改正。自錯誤指出之四十日內,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國內時,余等之法官不願改正此項錯誤,則該四人應將此事取決於其餘男爵,則此二十五男爵即可聯合全國人民,共同使用其權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與壓力,諸如奪取余等之城堡、土地與財產等等,務使此項錯誤終能依照彼等之意見改正而後已。但對余等及余等之王后與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錯誤一經改正,彼等即應與余等復為群臣如初。國內任何人如欲按上述方法實行,應宣誓服從前述男爵二十五人之命令,並盡其全力與彼等共同向余等施以壓力。余等茲特公開允許任何人皆可作上述宣誓,並允許永不阻止任何人宣誓。國內所有人民,縱其依自己之意志,不願對該二十五男爵宣誓以共同向余等施用壓力者,余等亦應以命令令之宣誓。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任何人死亡,離國或因故不能執行上述職務時,其餘男爵應依己意自其他男爵中推選另外之人代之,其宣誓方法與上述諸人同。此外,上述二十五男爵於受託執行任務時,倘在出席討論中關於某些事件發生爭端,或有某些男爵被召請後,不願或不能出席時,則出席男爵過半數之決定,或宣布之方案,應被視為合法且具有約束力,一如二十五人全體出席所議決者同。上述二十五男爵應宣誓對前列各項竭誠遵守,並儘力使其餘之人遵守之,而余等亦不得由自己或通過他人自任何人取得任何物品致使上列諸權利與自由廢止或削減。如有此項取得之物,應視同無效與非法,余等自己不得加以利用,亦不得通過任何別人加以利用。

(62) 自鬥爭開始以來,余等之僧俗臣民與余等之間所發生之一切敵意,憤怒與仇恨,余等已予寬恕並赦有之。

此外,自本朝第十六年復活節起,至和平重建之日止,一切僧俗人民所犯之一切罪過,余等亦已加以寬恕並赦餚之。關於上述各項讓步與諾言,余等茲任命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勛爵,杜柏林大主教亨利勛。

(63)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堅決昭告全國:英國教會應享自由,英國臣民及其子孫後代,將如前述,自余等及余等之後嗣在任何事件與任何時期中,永遠適當而和平,自由而安靜,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項自由,權劑與讓與,余等與諾男爵懼已宣誓,將以忠信與善意遵守上述各條款。上列諸人及其他多人當可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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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條例貴族大議事會 議會是最高決策立法機構 蒙德福特愛德華一世 英國議會制度模範議會 查理一世光榮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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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英文Parliament,來自法文的Parlement,是「討論」的意思。從形式上看,英國議會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魯-薩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和諾曼底時期的大會議。

在早期盎格魯-薩克遜人統治下的英國社會中,就存在著久遠的民主和法制的傳統。如果追根溯源,就會發現,現代英國議會最早就源於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慣例。後來,又出現了賢人(Witan)會議。這種賢人會議本是一個國王的顧問團體,沒有具體的組織,人選也要看國王的意旨。不過這種賢人議會在一定程度上開始萌生了英國各階層民眾參政議政的傳統。

在11世紀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之後,在英國建立了一種以軍事服役為交換條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著地方政務的司法制度。在政治體制上,諾曼諸王在繼承了盎格魯-薩克遜人習俗慣例的基礎上又把諾曼底傳統的管理國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會議」。這種御前會議不同於盎格魯-薩克遜人的賢人會議。這個團體的一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由國王特別召來的顧問。御前會議最初執行國王的一般任務,其任務後來分成了若干部門。在亨利一世統治期間(1100~1135),御前會議有了比較固定的職能,由少數主教、宮廷官員、王室僕役和男爵等組成了一些比較固定的小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協助國王管轄地方政府,處理重大案件,受理郡法庭和百戶區法庭的上訴,因而其中的成員被稱為「法官」。後來,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個成員組成一個駐在固定地點的法院,在國王的指導下審理各地的重大案件,這就逐漸演變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與國王及其御前會議人員所組成的大會議(Magnum Concilium)。之後,這種大議會在威斯敏斯特的集會最後逐漸轉變成了一種國家的立法機構。這實際上就成了近代英國議會制度的起源。

1215年6月15日,安茹王朝屢戰屢敗的國王約翰與25位貴族代表舉行談判,簽署了著名的《自由大憲章》。《自由大憲章》里有兩條最著名的條款,第一條是:國王要宣誓「向任何人施以公正,不能剝奪他人的權利」;另一條是:「任何自由人,若不經過同等貴族人的依法審判,或是經本國法律判決,任何自由人均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障、流放或受其它損害」。這兩個條款表明,臣民的權利是獨立的,不是國王恩賜的,所以國王也不能剝奪它。儘管從形式上看,《自由大憲章》只是陳述了英格蘭當時存有的經濟、法律和行政慣例,但在實質上已為後世的民主政治確立了一些基本原則,包括後來逐漸形成的只有議會批准才具有的徵稅權、對國家事務的公民參與權和監督權,以及公民自由和公民法權觀念等。最為重要的是,《自由大憲章》的簽訂確立了「王在議會」和「王在法下」的原則,即英王的權力並非是至高無上的,它只能在法律的約束下行使權力。這實際上也為作為「限政」的憲政開了先河。

1258年,約翰兒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貴族請願書」——《牛津條約》,承認了議會獨立於國王並定期開會的法定存在。1265年,貴族蒙特福特在內戰中獲勝,他召開了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除了有貴族和主教參加外,還邀請了騎士和市民代表,從此形成了英國的等級議會制。1295年,愛德華一世為籌集戰爭經費又召集了「模範議會」並使之成為慣例。

1295年,英王愛德華一世為籌集戰爭經費又召集議會。 仿照大會議的代表成分,出席議會的除大貴族、教士外,每郡有 2 名騎士代表,每個大城市有2名市民代表,約有400餘名議員出席。此後議會仿此例經常召開,這次議會被稱為模範議會。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騎士議員在根本利益、要求上各不相同,每當這種議會召開時,各郡騎士代表和市民代表經常單獨在一起。

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從1343年開始,在議會內部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即貴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議會通過了《斥國王書》,全體議員一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立其長子為國王,從而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鐸王朝的伊麗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統治英國的44年里,沒有濫用自己權力和威望,她終身節儉,不輕易戰爭。當王權與議會發生矛盾的時候,她總是會根據情況做出必要的讓步。在她一生中,王權的擴張始終控制在議會能夠忍受的範圍之內。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繼任後,英國與西班牙、與法國之間宗教戰爭使國庫空虛,財政緊張。為了維持戰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稅收。但是自《自由大憲章》簽署開始,開徵新稅的權力就屬於議會。國王要想徵收新稅,必須得到議會的批准。議會向國王提交了一份《權利請願書》,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徵收新稅。查理一世卻對文意加以曲解,並且瞞著議會徵收新稅。於是議會號召民眾不再向國王納稅,作為回應,國王強行解散了議會。直到1640年,英國沒有再召開議會,這段時期稱之為「無議會時期」。

在「無議會時期」,查理一世強行徵收各種名目的賦稅,引起了民眾的強烈不滿,加上因宗教問題而反抗國王的蘇格蘭,迫使查理一世在1640年11月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斷斷續續一直持續到1653年,史稱「長期議會」。議會召開之初,向國王遞交了一份《大抗議書》,重申了議會的要求。國王立刻親率人馬逮捕反對者,卻遭到強有力的回擊,查理一世被迫離開倫敦,並於1642年8月22日向議會宣戰,拉開了內戰的序幕。

在內戰中取得極高威望的克倫威爾在共和國建立之後逐漸成為軍事獨裁者,這是議會所不能容忍的。當克倫威爾死後,議會與王室的支持者聯手促成了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獲取更多的權力。於是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了斯圖亞特王朝,議會在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

該法案體現了國王的權力受到議會牽制的宗旨,明確了「議會至上」的原則,把國王的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更進一步的是,他們使內閣向議會負責,即國王必須提請獲得議會多數的政黨來組閣,若議會不信任,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解散議會。但若新選出的議會仍然不信任內閣,則內閣必須辭職。於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治通過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確立下來。這是人類憲政民主史上的一個關鍵轉折點。

「光榮革命」後的國王仍掌控行政大權,議會成為完全主宰尚需時日。1690年3~4月,英國議會的《財政法案》將「國王靠自己生活」轉變為「國王靠議會生活」;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國王召集、解散議會的隨意性;1701年頒布的《王位繼承法》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同時又規定,國王無權干涉立法和司法,無權赦免議會彈劾的案件,這就意味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即司法獨立。1714年,喬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而由內閣中一名大臣負責主持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沃波爾取代國王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首屆正規內閣。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這一行為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後仍繼續任職。他的做法也成為慣例。經過一個多世紀的變革,到1832年議會改革後,議會不但成為實際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也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監督內閣施政,決定內閣去留及干預司法工作的大權。國王的行政權力被剝奪殆盡,成為「統而不治」的「虛君」,議會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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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可追溯至公元5至7世紀,盎格魯一撒克遜人趁羅馬帝國崩潰之機征服了大不列顛島的大部分地區,在英格蘭建立起大小七個王國,這些王國的國王與貴族代表組成「賢人議會」,共同治理國家,這種尊重各部分力量的國家權利機構的設置,促使在英國形成了一套滲透著原始民主傳統的憲政觀念,這是貴族代議制度在英國的最初體現。

2.2 英國的「大議會」

諾曼王朝(1066-1154年)的國王威廉一世基本繼承了賢人議會的體制,並在賢人會議的基礎上建立起了「大議會」制度。「大議會」主要由封建貴族及教會頭面人物組成,雖然大議會每年只舉行幾次會議,但其運轉機制和權力行使方式已經距「議會」不遠了。

英國封建時期,國王徵收封建捐稅是受限制的。如遇緊急情況比如戰爭需要額外的財源而導致財政赤字時,國王就得尋求封建貴族們的大筆捐贈或大額借款,實現的渠道就是「大議會」。到了13世紀,國王為了取得對徵收特別稅款的支持,於是召集封建權貴以及各郡、市、鎮的代表開會,主要是為了讓他們同意徵收特別的稅款。「大議會」開始向「議會」過渡,「議會」一詞在官方文件中就專門指國王所召集的貴族及地方代表會議

3. 議會歷史演變的具體過程

在英國議會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經歷了眾多的歷史事件。議會就是在這些重要的事件中逐漸成熟,完善起來的。

3.1 議會的誕生與確立

3.1.1 英國議會誕生的標誌—「模範議會」

1295年11月13日,國王愛德華一世為了增額徵收稅款,特地召集新的議會開會,既「模範議會」。此次議會把各郡、市代表參加議會的例外確定為合法的制度,以後的各屆議會只能遵循這項制度才能取得合法性。出席這次議會的有四百多人,由三部分人構成:宗教領袖和貴族代表,他們屬於特權階級,由國王特詔赴會;每個市、郡各有2名教士、市民、騎士代表,他們由人民選舉產生。代議制議會的主要內容此時已基本具備,騎士和市民被吸收到全國性政治會議中,也是議會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

據此,人們稱1295年的模範議會為「第一個代議性質的議會」。模範議會標誌著真正意義上的英國議會的產生。

3.1.2 英國議會第一次彈劾國王

愛德華二世壓制議會,倚重姻親和近臣管理財務,觸及了大貴族的利益。於是大貴族聯合起來,趁國王滯留國外之機召開議會,全體議員一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擁立其長子為國王。議會威脅國王,如果愛德華二世拒絕退位,議會將廢除王子的繼承權,從而迫使愛德華二世主動退位,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3.1.3 百年戰爭對英國議會的影響

英法百年戰爭為增強議會的權力創造了客觀條件,戰爭使議會佔據了當時英國的主要政治生活,國王軍費的主要來源是特別捐贈,這些都來自於議會成員,因此,這種力量對比為議會爭奪權力創造了條件。從此,下院受到國王的重視,地位也得到提高。

3.1.4 都鐸王朝時期的英國議會

都鐸王朝時期是英國議會變化較大的時期,封建社會的社會結構開始解體,並且逐漸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資產階級和新貴族開始興起,議會的權威得到加強,這是因為國王已經不能拋開議會來加強自己的統治,只能利用和藉助議會力量來實現君主的意志。

3.2 英國議會制度的嬗變與發展 3.2.1 英國議會戰勝王權

斯圖亞特王朝時期發生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議會與國王的權力之爭是這次革命爆發的直接動因之一。「長期議會」(1640年11月至1653年4月)在革命中一直處於領導地位。由於賦稅方面的衝突,國王與議會之間經常發生爭執,結果導致1688年的「光榮革命」,通過革命,議會的最高權力終於以文法的形式被固定下來。1689年通過的《權利法案》,宣布了議會是英國最高立法機關,再次否定了國王的徵稅權,確定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的原則,議會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

3.2.2 英國議會制度的發展軌跡

2

《權利法案》並沒有最終解決王權與議會權力的全部問題,但是它確定了現代議會制度的大框架。此後,英國議會制度又經歷了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國王的實際權力不斷下降,在議會中下院的地位不斷上升。與議會制度的發展同步進行的是,英國的內閣制度、政黨制度和選舉制度也同時得到發展。

在王權被進一步削弱的過程中,實現了行政機構由向國王負責到向議會負責的轉變。到了18世紀中葉,國王基本上失去了對政府的控制權,並逐漸的形成了一種議會制上的機制,行政部門儘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如果首相不能得到議會的支持,首相就應當辭職。行政部門如果出現政策失誤,就會遭到議會的追究。1783年,小威廉·皮特開創了一個慣例:如果內閣不能得到下院的支持,不僅要內閣總辭職,同時必須重新進行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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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牛津條例》的由來

作者:鄭飛飛 發布時間:2014-03-31 15:46:06 列印 字型大小: 大 | 中 | 小

  英王約翰無意遵守大憲章,在取得教皇英諾森三世的支持後,又出爾反爾,宣布大憲章無效,於是內戰再次爆發,約翰在內戰中去世,他九歲的兒子亨利三世在得到封建貴族的支持後繼位,但以亨利三世遵守憲章為條件。

  亨利在位初期,由伯爵威廉?馬歇爾監護,權力集中於御前會議,亨利成人後與法國普羅溫斯伯爵的女兒結婚,大批法國侍從來到英國,受到亨利三世的恩寵,他們逐漸控制國家權力,引起英國貴族的極大不滿。亨利三世為了取得教皇支持,對教皇在國內的徵稅不加限制,為了協助教皇干涉義大利的內政,為自己的兒子奪取西西里的王位,他須向教皇提供兵源和14萬馬克的軍費,為此,他不得不於1258年召開擴大的御前會議,貴族們全副武裝出席會議,拒絕了國王的要求,此次會議被稱為「瘋狂的國會」, 英國議會曾有一項規定:議員不得戴著帽子進入議會廳,而在發言時又必須戴上帽子。因此許多議員索性光著腦袋進入議會廳,發言時則戴上議會廳準備的一頂公共帽子。於是在辯論某個問題時,就可以看到一頂帽子被爭著發言的人傳來傳去。爭奪激烈時,帽子在空中飛舞傳遞,再加上口哨聲、跺腳聲,真像是在做一種沒有擊鼓聲的傳物遊戲。更為稀奇的是,不管議員的腦袋是大是小,都只能戴那同一頂帽子,結果常常引起鬨堂大笑。在議員選舉改革後,議員數目大幅提高,因為英國有上面這樣的傳統,所以當時的宰相威林頓公爵進入議會後稱:「我一輩子都沒看見過這麼多破帽子」。從此英國便有了「國會」這一名稱。這次武裝的國會迫使國王再次讓步,同意由24名大臣和貴族組成委員會,起草新的政治改革條例,這個改革條例於6月11日在牛津舉行的貴族大會通過,被稱為「牛津條例」(又稱「貴族請願書」)。

   《牛津條例》規定,議會法是最高權威,一切法令不得與其相悖,並組成由15名貴族參加的委員會與國王共同施政,國王採取的任何措施均得他們同意,方能實施.如此形成貴族寡頭政治。牛津條例除重申大憲章的主要條款外,還包括下列內容:1.改建御前會議。條例規定從24人委員會中選出御前會議大臣和貴族代表各二人,組成四人小組,由該小組推選咨議大臣,這些咨議大臣將與原御前會議大臣共同組成新的御前會議,這些咨議大臣平時負責行政,會議召開時,行使立法諮詢權。2.設立最高司法官一職。但此次設立的最高司法官已不再像過去那樣是國王的全權代表,而只是最高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該上訴法院可以審理包括對國王及其大臣起訴的一切上訴案件。最高司法官不再分封采邑,而只領取薪律。他和財政大臣、掌璽大臣一樣,都必須對御前會議負責。無論這些大臣還是地方官吏,任期都是一年,屆滿必須向御前會議述職。3.確立了國會立法的最高權威。條例規定,一切法令不得與國會立法相抵觸,國會必須一年召開三次,分別在米加勒節後的第八天,聖燭節後的第二天和6月的第一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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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三世、牛津條例、議會制 | 金雀花王朝28

轉載2016-07-31 22:31:45

標籤:歷史牛津條例亨利三世法國英格蘭

2016-07-29 青葉 時拾史事

亨利三世的餘生是不光彩的,他懦弱的性格駕馭不了底下一班子彪悍的貴族大臣;再者,在任何事情上,他幾乎都是以委曲求全的態度來解決,尤其是在外戚專權的問題上,更是將英格蘭本地的諸侯貴族們得罪殆盡,而在外戚們的眼中,亨利三世儼然已經成為他們攫取財富和地位的傀儡國王。在這樣的形勢之下,貴族們揭竿而起,以武力脅迫亨利三世進行中央政府的改組,儘管亨利三世之前以巨額的花銷和雍容華貴的儀式來體現自己王權的威望,不過,在血與劍的交鋒中,他的王權只能被關進一張張卓有成效的法律文書中,成為紙面上的老虎。

在藉由貴族們的幫助下,亨利三世不情願地扳倒了先後專權的兩位權貴德·伯格和德·羅什,然後又成功地把妹婿——來自法國方面的貴族西蒙·德·孟福爾逼到了自己的對立面。在和貴族一系列棘手的交手中,亨利三世唯一尋求的是宗教上的慰藉,他以比自己小七歲的路易九世為標榜,處處釋放著自己虔誠的味道,然而,這對於國家的改變並沒有什麼用處。這樣,亨利三世的宮廷在權力的真空中,迎來了自己妻子的娘家人。

德·孟福爾被視為現代議會制的創始人之一

亨利三世的妻子是來自普羅旺斯的埃莉諾,出身於法國的名門貴族,埃莉諾的一個姐姐和兩個妹妹全部嫁給了西歐的君主們,這種強硬的姻親關係可不是什麼國王都能夠擁有的。埃莉諾嫁到英格蘭不久後,她的娘家人,主要是她的舅舅們開始入住亨利三世的宮廷之中,有一個問題是,亨利三世對這些舅舅們實在是慷慨,坎特伯雷大主教等重要的頭銜均落入外人之手。然而當外戚們利用亨利三世的賞賜大肆給自己的家族去攫取豐厚利益的同時,並沒有將英格蘭作為自己的祖國,並沒有對英格蘭各個方面進行回報,也就是說,在身份的認同上,埃莉諾的舅舅們依舊認為自己是法國人而不是英格蘭人,英格蘭只是他們陞官進爵,發財致富的聚寶盆。而此時英格蘭已經實實在在作為了金雀花王朝的政治中心,因為在歐洲沒有自己的產業,收復歐洲領土的決心在許多英格蘭貴族心中已經消失殆盡,他們想努力經營的範圍只是局限在英格蘭的土地上。因此,不滿的情緒普遍在英格蘭的貴族中間蔓延。

在領土的爭端上,亨利三世急切想收復父輩的土地,然而,在政治的較量中,用金錢和官位籠絡了法國人,卻沒有籠絡住他們的心,法蘭西的強盛逐漸使那些在歐陸上曾經是金雀花王朝下的貴族們都歸向了對法蘭西的認同當中,逐漸地,隨著時間的推移,地理上的連結帶來的親緣關係以及在文化上相似的融合,導致歐陸貴族們更加傾心於對法王的效忠,這就使得金雀花王朝的君主們收復失地越來越難。即使在百年戰爭中,金雀花王朝暫時收復了一些土地,但這果實並不長久,很快就又重新落入對手手中,英名的君主一旦過世,維持勝利的果實就得靠國家政府機構的運行以及集體智慧。而此時此刻,亨利三世的政府班子尚未形成,國家的運行依舊是靠著他寵幸的大臣,除了埃莉諾的舅舅們,利用亨利三世獲得權力的權貴們還有亨利三世的母親這邊的親戚,這也是長在多災多難的英格蘭軀體上一顆毒瘤。

Penny 英格蘭王國銀亨利三世(英格蘭) (1207 - 1272)

亨利三世的母親,即「無地王」約翰的妻子伊莎貝拉在約翰死後,沒有守寡終身,而是選擇再嫁,她再嫁的對象不是被人,正是之前跟約翰鬧過矛盾的呂西昂家族(該家族之前跟約翰鬧矛盾的原因就是這個女人),是你的永遠是你的,別人就是搶的再厲害,再兇猛,最後還是你的。由於再婚的因素,加上呂西昂家族此時跟法王也發生了不愉快,自然地,這個家族就將希望放在了英格蘭的土地上。令英格蘭貴族和民眾不滿的是,亨利三世對這個犯罪的外戚集團幾乎擁有著無限制的忍耐。這個家族很快因著亨利三世的寵幸在英格蘭站穩了腳跟,在各地明裡剝奪,暗地搶劫,迅速積累著財富,致使民怨沸騰,當貴族們在亨利三世控訴這個家族時,亨利三世卻選擇逃避,或者乾脆聽之任之。我們無法了解當時亨利三世內心的想法究竟是什麼,亦或是沉浸在宗教的氛圍中無法自拔,但是他眼睜睜看著罪行在自己的土地上大行其道時,卻沒有盡自己的力量去維護正義,哪怕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亨利三世在對國家的責任上的疏忽,一次又一次挑戰著貴族們的耐心,他不是個富有魅力的君主,但連一個最起碼有責任心的君主都沒有做到,終於,伴隨著在處理兒子事物上所表現出的政治低能,貴族們揭竿而起了。

1252年,教皇英諾森四世開始向全西歐的基督教君主們出售西西里國王的職位,然而這個職位在教皇的手中只是一個空銜(教皇和德意志皇帝為此島的所屬權爭鬥了很久,實際上該島屬於德意志皇帝)。這個職位的叫賣聲傳了很久,也沒有人接手,傳到亨利三世手中時,情況卻發生了改變。亨利三世將這個機會看作是東征大計的一個部分,直到此時,面對著國內的困境,他依舊認為自己可以收復失地,所以,有時候,自知之明很重要,否則,很容易給周圍的人造成傷害。亨利三世可想不到這一點,他給教皇寫信,以自己次子埃蒙德的名義買下該島的所有權,他信誓旦旦地答應教皇,不僅出資征服該島,而且答應教皇幫他償還和德意志皇帝鬥爭時所欠下的債務——135000馬克,該債務是金雀花幾年的稅收收入。

亨利三世主動捲入這一事件,讓整個英格蘭的貴族們,不論是世俗權貴,還是教會權貴都沸騰了,席捲全國的憤怒都壓在了亨利三世的頭上。亨利三世此時不顧全國民生的安危——此時的英格蘭正遭受著自然災害的影響,農作物歉收,瘟疫橫行,「到處是腫脹而淤青的屍體」——強行徵稅,這難道是一位國王該做的事情嗎?國民正在挨餓,你還要搜刮民脂民膏,你是在維護國家的臉面還是你自己的臉面?就這樣,在這種全民的憤怒之下,以西蒙·德·孟福爾(他的法蘭西妹婿)為首的貴族們拿起了劍。

1258年4月份的一個清晨,發對亨利三世的貴族們全副武裝,奔向了威斯敏斯特宮,他們將「自己的劍放在國王大廳的門口,然後來到國王面前向他致敬」。此時此刻,在不遠之外,已經有被糾集而起的數萬名的騎士整裝待發,準備聽候命令,一旦國王不肯就範,或者有意刁難,那麼刀兵相見是避免不了的。這樣的情形在這幾年中是屢見不鮮的,貴族們以武力威脅和國家的安危來脅迫國王進行改革,從「無地王」約翰到亨利三世,對類似「大逆不道」的事情應該是司空見慣的。不同的是,約翰強勢的性格可以在會議當庭就對叛逆的臣子大聲責斥,但亨利三世卻沒有如此的勇氣,他懦弱的性格已經成為習慣。因此,當貴族們來勢洶洶地要和他議事時,自然而然,他採取合作的態度。亨利三世同意貴族們提出的,選舉一個由二十四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來制定政府改革方案,這二十四名貴族對半由國王和貴族們推選出。6月12日,在牛津舉行的,被稱為「狂暴議會」的會議上,貴族們以全英格蘭的名譽逼迫亨利三世簽署了一個比之前《大憲章》更具有深遠影響的條例,即《牛津條例》。

除了重申《大憲章》的有關精神之外,《牛津條例》更重要地在國家政府機構的運作上,以貴族議會來取代國王的統治,這就避免了因國王個人錯誤的決定而對國家政策的誤導。在《牛津條例》中,貴族們要求國王取消法國人組成的王室顧問,將外國勢力的影響驅逐出去,同時,成立以大貴族為主體的15人委員會參與國事管理,國王必須依照委員會的建議治理國家,沒有委員會的同意,國王不得私自指定首席法官,秘書長和財政大臣的任命人選;每年舉行三次大議事會,屆時國家大事都在大議事會上決定,不經大議事會的同意,國王沒有處置土地的權利,即任意沒收,分配,監護土地;郡法庭選舉由4名騎士組成的陪審小組,聽取對王室成員和郡守的指控。

《牛津條例》對國王來說是個災難,對貴族以及英格蘭來說,卻是個喜悅,如果說《大憲章》開啟了限制王權的進程,揭開了英格蘭憲政的序幕,那麼《牛津條例》則劃分了分水嶺,王權與議會的權力與關係則有了清晰的界限。更重要的是,《牛津條例》的簽署,明確了政府主要大臣對委員會負責而不是國王,這就公開宣稱議會是國家的最高決策和立法機構,並且王權在議會之下。我們仍要注意到的是,在這個會議中,還允許地方選取騎士代表,參與到國家行政的監督當中,這為英格蘭的上層市民進入議會開創了條件。13世紀前期,英格蘭的鄉村家庭手工作坊已經在東南部形成規模,採礦業和冶金業等產業迅速發展,城市自治的權利進一步擴大,適應各地去的行會會規和城市法規都進一步完善,這就造就了一批家境殷實,富有管理經驗和滿懷政治慾望的上層市民成為了社會的中堅力量,英格蘭的新興資產階級正在形成。

此時,亨利三世的心思已經從國家的治理上慢慢轉移了,他不再過分看重國家事務,內心有點想退休的意味,然而國家政權的過渡並不會這麼順利,尤其是現在國家正處在各種勢力的鬥爭之下。他的兒子愛德華——亨利三世完全是按照他崇敬的聖人「懺悔者」愛德華而給他的兒子起這名字的——此時正逐漸接管國家政務的處理,他的能力再一步步鍛煉,我們對愛德華王子的故事暫且放一放,目光再次回到亨利三世上。

《牛津條例》的簽署並不會讓亨利三世和他的朝臣們心服口服,同他的父親約翰簽署《大憲章》一樣,亨利三世過後心裡也後悔了。1262年,亨利三世從教皇那裡得到一份允許他不遵守《牛津條例》的詔書,藉著這份詔書的作用,西蒙被亨利三世驅逐出英格蘭。逼走政敵之後,亨利三世並沒有立馬根除反對勢力,恢復王權,而是跑到了法蘭西,和與他一樣虔誠,比他小九歲的路易九世談心去了,當然,並不僅僅是談心,亨利三世和路易九世簽訂了《巴黎和約》,亨利三世以法律的形式放棄了他的父輩們在歐洲建立的諸多領土的權利主張,並且以法蘭西貴族的身份,而不是作為國王,繼續保有在歐洲大陸的領土,儘管剩下的土地如此可憐。我們不曉得亨利三世此時內心的想法究竟是什麼,他的國家面臨內戰的危險,而他卻毫不關心現實的發展,卻一味尋求上帝的幫助,上帝即使存在,也不會給他一個從天而降,完完全全的帝國。他跑到法蘭西是為逃避現實嗎?可是,現實不會逃避他。

1263年,西蒙在死黨的邀請下,悄悄回到英格蘭,準備與國王決一死戰,英格蘭面臨著內戰的危險。雖然亨利三世勸西蒙不要將英格蘭逼上內戰與分裂的危險,並且二者還尋求法王的仲裁,但結果是顛倒性的,法王完全站在亨利三世這一邊,西蒙也決定訴諸武力。

1264年,在英格蘭的蘇賽克斯的劉易斯鎮,雙方展開了對決。之前的戰役,王軍一路戰勝西蒙領導的叛軍,非常順利,因此,劉易斯之戰也是西蒙的生死之戰,勝則功成,敗則義就。戰鬥的開始,王軍被勝利沖昏頭腦,一路被西蒙的軍隊誘進,掉進陷阱中,愛德華王子所領導的這一路非常勇猛,將叛軍一直追逐了好幾英里,然而,當他回頭時,卻發現自己的父親率領的部隊慘敗,並被包圍起來,愛德華王子不能把自己父親生命的安危置之度外,於是,他放下了武器,同西蒙妥協了。

劉易斯之戰的勝利給了西蒙一個喘息的機會,也使得之前簽訂的《牛津條例》能夠順利執行,更重要的是,這場戰役之後,西蒙成為了國家的實際統治者,貴族們所主導的議會成為了國家政策決定的例行會議。這場戰役之後,亨利三世的兒子,金雀花王朝的繼承人,此時正年輕的愛德華王子走出幕後,進入了英格蘭的政治舞台,又掀開了新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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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德·蒙德福特

編輯

西蒙·德·蒙德福特,第六代萊切斯特伯爵(英語:Simon de Montfort, 6th Earl of Leicester,1208年5月23日-1265年8月4日)是法國裔英國貴族。在第二次伯爵戰爭(1263-1264年)中,率領貴族反抗亨利三世的統治,成為英格蘭的實際統治者。在統治期間,召開了一次直接選舉產生的議會,這在中世紀的歐洲還是第一次。因此西蒙·德·蒙德福特被視為現代議會制的創始人之一。1265年,在與王黨的軍隊作戰中陣亡。

本 名西蒙·德·蒙德福特別 稱Simon de Montfort, 6th Earl of Leicester出生時間1208年5月23日去世時間1265年8月4日

目錄

  1. 1 人物生平
  2. ? 出身
  3. ? 成就
  4. ? 尾聲
  5. 2 相關事件
  6. 3 歷史評價

人物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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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

西蒙·德·蒙德福特於1208年生於法國大領主家庭,父親過世後,將土地全部遺給其長兄阿莫瑞,由於蒙德福特家族早期在英國亦擁有土地,阿莫瑞遂建議西蒙前往英國謁見亨利三世,重新取回土地。西蒙到英國後,頗受亨利三世賞識,不但獲得土地,更受封為蘭開斯特公爵以及國王扈從大臣。其後,由於西蒙相貌英俊,獲得國王妹妹埃莉諾傾心,委身下嫁,令其成為國王姻親,並得以參與國政,軍事才能亦得以顯露。

成就

與國王交從過密後,西蒙認識到國王資質平庸,遂聯合十五男爵組成貴族議會,要求國王出讓權力。亨利三世起初允諾,但聚集大軍後立即反悔,雙方軍隊1264年於蘇塞克斯展開惡戰,儘管三名主教前往調停,和約未果,西蒙大破國王軍隊,俘獲愛德華王子,國王軍隊全部潰散,成為著名會戰。

尾聲

其後,西蒙領導貴族議會掌握國家大權,以貴族、主教和城市代表組成國會,負責國家日常管理,自己則擔任三人委員會主席。數月後,由於權力紛爭,委員會分裂,另一方出走聯合愛德華王子發動複位戰爭,於1264年擊潰西蒙議會軍主力,西蒙本人陣亡,其屍體被毀,頭顱則傳視各地,以為犯上篡權者之誡。

相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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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年,亨利三世與教皇英諾森四世達成一項協議,教皇允諾將西西里王位授予亨利三世的次子埃德蒙,同時,亨利三世則需向教皇提供西西里戰爭的軍費。當時,埃德蒙只是一個尚在襁褓中的嬰兒,而西西里,則在德國皇帝的控制之下,亨利三世必須通過戰爭,才能得到西西里王位。於是,亨利三世一再向貴族們徵收軍費,但是,貴族們則認為,西西里距離英國太過遙遠,發動戰爭太過冒險,但是,亨利固執己見,他不顧英國農業連續三年遭災,仍強行攤派,要求貴族們繳納他們三分之一的收入,作為軍費。亨利三世的無理要求,最終激起了貴族們的武力反抗。

1258年四月,以蒙德福特為首的男爵們,全副武裝去見國王,要求實行廣泛的改革。要說起來,這蒙德福特還是亨利三世的妹夫,因和亨利三世的矛盾,從而成為反對派的領袖。武裝貴族們要求,亨利三世放棄徵稅要求,進行政治改革,以更好地遵守《大憲章》的要求。

1258年六月,亨利三世被迫在牛津召開了被稱為「狂暴議會」的會議,會議上,貴族們迫使亨利三世接受了《牛津條例》。《牛津條例》更進一步地限制王權,條約規定,議會定期召開,每年三次;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任意沒收土地及分配土地,國王亦不得擅自決定對外戰爭。

會議後,亨利三世被迫遣散了他的外國顧問,而不得不接受英國的議會,從此,「議會」這個詞,就廣泛出現在英國的社會生活中。但是,亨利三世並不甘心自己的失敗,他只是勉強地遵守了三年《牛津條例》,到了1261年,亨利三世就把條例拋到腦後,他罷免了貴族們提名的最高法官,並將蒙德福特驅逐出國。

那蒙德福特也不是省油的燈。1263年,他在一些貴族的支持下,重返英國,打算和亨利三世在戰場上見個高低。內戰在即,法王路易九世進行「調解」。但是,路易九世一味偏袒亨利三世,蒙德福特宣布不接受法王的調解,內戰終於爆發。

1264年五月,蒙德福特在英國南部擊敗了亨利三世的軍隊,生擒愛德華王子。蒙德福特遂得以挾天子以令諸侯,掌握了英國的權柄。他建立了一個九人委員會,並於1264年召開「西門會議」(西門為蒙特福特之名)。

1265年,蒙德福特召開英國歷史上第一次國會。蒙德福特的議會,參加者除了男爵,高級教士,和每郡兩位騎士外,還增加各自由市每市兩位市民代表。這表明,貴族與市民階層開始聯合對付國王,市民階層開始登上英國的政治舞台。蒙德福特召開議會會議的目的,是想使他的革命取得合法的地位。

之前的議會,由國王召開,而此次議會,則意味著沒有國王,也可以召開議會,而且討論的是國家各項事務。蒙德福特議會,控制了所有國家機構和法官系統。換句話說,蒙德福特控制了英國的政局,時間長達一年之久。亨利三世大權旁落,成為權臣手中的傀儡。

英國各界,大都支持蒙德福特的改革。但是,蒙德福特並未藉此機會廢黜亨利三世,因為英國國王在一些人心目中還很有市場。蒙德福特縱然大權在握,也不敢輕舉妄動。

同時,在革命者陣營里,因為權力的腐蝕,也出現了爭權奪利的現象。蒙德福特政權的內部開始出現分裂。蒙德福特的戰友吉爾伯特伯爵離他而去,轉投國王陣營,在他的幫助下,愛德華王子趁機逃脫。

王子逃離了倫敦,很快集合起一支軍隊,和蒙德福特的軍隊開戰。1265年八月,兩軍對決,發生埃夫舍會戰。蒙德福特在戰鬥中被殺,王軍獲得大勝。亨利三世在他英勇的兒子愛德華的支持下,奪回了權力。

教會人士掩埋了蒙德福特的屍體,掩埋處成為聖地。蒙德福特作為英國議會政治的重要改革人物,長期受到英國人的尊崇。

1266年,英國王室奪回所有權力,之後,愛德華王子漸漸成為實權人物。1270年後,亨利三世身體日漸衰落。1272年,亨利三世去世。愛德華王子即位為英王,是為愛德華一世(1272-1307年在位),金雀花朝在歷經約翰和亨利兩朝混亂之後,終於又有一位勇武的君主登上了王位。

關於《牛津條例》,它的命運與《大憲章》不同,隨著蒙德福特戰死,英國王室重掌大權,《牛津條例》被廢除了。但是,牛津改革運動並未完全失敗,國家大事應交議會討論,國王和貴族應該合作解決問題,這在英國人心中已經根深蒂固。牛津改革在英國歷史上,留下了不可磨滅的痕迹。

歷史評價

編輯

在他的統治期間,召開了一次直接選舉產生的議會,由於這在中世紀的歐洲,乃至世界範圍內的第一次。因此,西蒙·德·蒙德福特被視為現代議會制的創始人之一。

議會制歐洲貴族文化英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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