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西方的女權主義已經比較發達了卻沒有人反對子隨父姓和妻隨夫姓的制度?

一直很奇怪似乎女權主義者並沒有反對過這種傳統甚至完全不認為這是男權的一種體現,請問這到底是不是性別不平等的體現?還是說有人曾經提出過只是並不被廣泛支持,這又是為什麼呢?


因為西方女權也沒有你想的那麼發達


就是性別歧視,別洗地,老外就是性別歧視,說著法律不規定,靠自願,但是90%都這麼做,你不這麼做就用有色眼鏡看你。


我也好奇這個問題,等答案……


需要糾正的是,在夫妻姓氏這個問題上當前世界主要有五種情況:①妻冠夫姓;②妻隨夫姓;③夫妻同姓;④夫妻異姓;⑤自由選擇。【妻隨夫姓】和【妻冠夫姓】是不同的,前者是妻子的姓改成丈夫的(如希拉里),後者是在妻姓前加夫姓(比如我國古代,現在我國香港、台灣仍有保留,多見於政府官員、名門望族女性,如陳馮富珍、連方瑀)。【夫妻異姓】是指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必須異姓(原本同姓除外),部分社會主義國家為了彰顯保障人權、婦女解放,就是這樣規定的。

有人說西方國家的「妻隨夫姓」是種規定,但事實上這只是一種傳統。西方國家(如美國)在立法中是規定了夫妻雙方的姓名權的,可以改性,可以保留原姓,也可以夫姓+妻姓,有些西方女性的姓里有一個橫杠【-】,這有可能就是夫姓+妻姓。而再看我國立法,只規定了子女的姓名權,未規定夫妻雙方的姓名權。所以從立法角度看,西方國家在夫妻姓名權上的規定就比我國的要完善一些。

至於說為什麼我國就不用妻隨夫姓,其實也是傳統,因為我國自古就沒有妻隨夫姓。只不過古代的女性往往只稱呼其姓氏,其名具體可考的女性並不多;而現在女權意識強了,稱女性也稱全名,這時再有妻冠夫姓就不適用了。而事實上在我國部分地區也還存在妻改夫姓、妻冠夫姓的情況,在生活習慣中也有體現,比如部分粵語地區(如把陳先生的夫人成為【陳太】),說到底和西方人一樣,都是個人行為。

民主國家裡對夫妻姓氏一般沒有硬性規定,日本規定夫妻必須同姓,並非讓妻改夫姓,因為也可以夫改妻姓,也可以夫妻一同改姓,只不過現實中基本上都是妻改夫姓。

有人認為夫妻同姓便於管理,有利於家庭感情,有人認為同姓、改姓是對姓名權的不尊重。但首先要明確的是,【姓名權】不僅是不能強令人更改,還有本人可以自由更改,只有包含兩方面的內容才是完整的姓名權。


很簡單,類比一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不在法律面前,那基本上就是人人都不平等了。


我一直覺得西方女權也並沒有做得那麼好。只是女權者發聲沒有如同國內受很大阻礙,如同各種意見持有者發聲一樣。

說白了,西方確實在女權觀點上有引導作用,但是聽眾,認同者,實踐者依然不多。

比如人權的旗號打了那麼高,討論的人那麼多,人權問題依然嚴重存在著。而且女權即人權,如上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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