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示威遊行時,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逮捕人?


謝邀。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了「集會自由」: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的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注意,憲法修正案保護和平集會(包括示威)的權利。如果超出了這一界限,比如有暴力行為發生,或妨礙他人的合法權利,則警察有權逮捕示威者。不過只要沒有傷害他人,被逮捕的示威者通常很快就會被釋放,因此威懾力並不大,也不會實質限制這一權利的行使。有名的民權領袖幾乎都被逮捕過。

(出處:http://www.newyorker.com/online/blogs/newsdesk/clooney-arrested.jpg)上圖為喬治·克魯尼父子在蘇丹駐美大使館前示威,由於領館屬於私人財產,警衛警告後其拒絕離開,於是警方以「非法入侵」(trespassing)逮捕了他們。不過繳納了100美元後在24小時內就被保釋了。


我反對郭童鞋。因為我也被逮捕過幾次,有speeding這種事情,也有bar fight這種事情,bail付了就出來了,如果不認罪上法庭,有的時候也可以狡辯過去,不存在」無名小卒保釋待遇不好「這種情況。另外我大學的時候參與過很多政治活動,遊行絕不僅僅是法理上的認可。

一般最多的拘捕在於:發生混亂衝突,導致了大面積的混亂;對公共場所和設施,以及路人甲乙丙丁造成了騷擾和困擾;宣揚了違憲的內容。。。幾次暴力的衝突主要原因還是在於遊行隊伍脫離了預定場所和路線,對城市治理造成了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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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郭同學說我把美國想得太純潔了。我生活在美國的年比生活在中國的都多,而且參與的活動從大選到遊行實在太多了。。大二的時候還因為積极參与這些活動被當時的布希辦法了總統獎章(後來丫就卸任了)。。。。沒有制度是完美的,但是好的制度是可以對權力進行制裁,對弱勢和個人進行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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