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間,房東想賣房,租客是否可以拒絕房東帶人來看房?拒絕是否合法?

合同沒有說房東是否能帶人來看房


一般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律,無法律從習慣。

本題中,雙方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亦無專門規定,應以交易習慣來判斷。同時,合同法也規定了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

一方面,在房屋出租後,租戶即已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東未經許可不得隨意進入,更不能帶他人進入。

另一方面,房東仍保留房屋的所有權,有權轉讓房屋。買房前需要看房,是一種周知的交易習慣(儘管不是租賃雙方的,但租賃雙方都知道)。同時,租戶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一概不允許其他潛在購房人看房,租戶的優先權將進一步得到不合理的放大,實際排除或限制了其他購房人的競爭。

所以,我認為租戶應當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予以一定配合。

具體需根據情況而定,說幾種極端情況:

1、房東半夜三更帶50個人來看房,肯定不會支持。

2、房東每天都帶人來看房,肯定也不會支持。

3、房東多次希望在正常時間內帶某個已經具有成交意向的人來看房,在長達半年的時間裡,租戶始終以「不便」、「沒空」等理由拒絕,自己又不購買,我認為應該支持。

如果訴至法院,則是由法官自由心證裁定。如果是我來審案,首先會盡量調解,例如租客通過拍照、攝像等滿足看房人的需要;調解不成,會允許房東適當地帶人觀察房屋面積、朝向、採光、房型,但儘可能地不進入室內。

附: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
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當然可以拒絕,在租賃期間,如無合同約定,房屋的使用權已經由房東處合法讓渡給了租賃者,因此,如果租房者同意,那麼房東可以帶人來看房,如果租房者不同意,房東無權直接帶人看房。


這個問題比較常見。理論上講未徵得承租人同意不能隨便去看房,但是在不影響承租人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我認為配合房東看房也算得上租賃合同的一個附隨義務了。

但問題是誰也不會為了這個理由去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房東有權利帶客戶來看房。一般的合同條款中會寫明房東有權在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進入房屋檢查房屋設備情況,可以試試以這個為借口,畢竟這種要求也不過分,很大程度上還是一個溝通技巧的問題,不一定給法律的條條框框限定死了。


不能全部拒絕,因為租賃跟買賣無關,

不過,看房不能影響租賃戶的正常生活,同時,非必要的看房,租賃戶可以拒絕(比如面積,戶型,那是寫在房產證上的,沒有必要通過現場看來確定)。

另外有一點很重要,就是租賃戶有權要求房東對自己配合看房的行為,給出一定的合理補償,

雖然這點看上去有點斤斤計較,但我認為,這是最好的方式,大家不欠誰的,

比如看一次時間是半小時,房東付給租賃戶五十元,這樣,房東也不會因為沒有成本而頻繁的騷擾租賃戶,租賃戶也不會因為經常無端的被打擾正常生活而反感。如果我是房東,需要帶人去看租出去的房子,我會主動跟租賃戶提出這個條件。


房東可以帶人來看,甚至也可以賣掉,但是「買賣不破除租賃」,也就是說你和房東房屋租賃合同的甲方變為受買方,他需要繼續把房子租給你直至合同期屆滿。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房東要出賣房產,你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下,你可以優先購得該房產。


1、租房人應該盡量配合。出於禮貌和順利看房,房東也應提前告知。

2、作為租房者,有優先購買權。如租房者有意買下這個房子,這個拒絕就很正當。如果是因為出門在外、某時間段確不方便等合理理由的拒絕,也是可以的。但並不意味著,任何理由的拒絕都是正當的。如果是為阻撓房主賣房的拒絕看房,可沒有合法依據。

試想,如果租房人有權任意拒絕,那賣方人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誰願意不看房就買?(除了2009年年底瘋狂的時候)

《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我們租房就遇到這個問題了,租房不到半年房東說要賣,說到時候希望配合看房,介於禮貌我表示不能太多這算打擾,我們租的一居室兩個人。房東找的鏈家的,結果短時間內鏈家、我愛我家層出不窮,電話不斷甚至直接敲門很多次。我是個注重隱私的人,自己住的地方也亂放東西,金項鏈、錢都放明面上,後來我發現看房給我造成的困擾遠大於想像,後來我便不再怎麼同意看房,之前也看了三四次了。上個月計划去美國,去前一周又去上海玩了兩天,中間中介跟我聯繫,我說月底才回北京,結果從上海回來那兩天,就快出發美國了,房東打電話說我在家卻說要出去,我說我的行程確實月底才回來,但我這兩天回來收拾東西不想被打擾,而且這也沒有必要跟房東說,這是我的事,結果房東脾氣不咋地開始吐髒字,說「草,這不是跟你商量嗎」還說我們走了能不能把鑰匙留下,我說當然不行,我覺得這個房東可笑的很,我們每月出房租,欠了他們嗎,還把鑰匙給他們,我們的隱私財產誰來保護,這種可笑的言論被我嚴厲制止了,我問他為什麼中介沒聯繫我他聯繫我,他說怕中介聯繫我我不讓看,我說您聯繫我我一樣不同意,雖然後來還是中介招呼不打的來看了。去美國回來後沒兩天一個陌生的鏈家中介敲門,我也不想做的太絕於是答應他來看一眼,僅僅是出於禮貌,我聯繫之前鏈家經常跟我聯繫的中介,結果他也趁機帶人來看了房子,我告訴他這對我們造成打擾,繼續看就得在房租上讓步,中介滿口理解,昨天又帶人來看了房子,並說已與房東聯繫了,但房東並沒聯繫我,我給房東的妻子發微信(房子是她妻子的,事情雖是他來張羅但貌似決定權還是他妻子的,我只有他妻子的微信)說明了我的意思,最好是不打擾,打擾就得讓步房租。我個人只接受一個月被打擾一次。

結果說這樣的話,可能沒覺得打擾了我們倒是還是我們虧了她們吧。

既然她這樣說話,我也沒必要跟她禮貌,我說以後我們自己處理,我決定不再同意人來看了。

結果過了會她愛人聯繫我(可能是她前幾個月剛生了孩子,所以很多事希望她愛人處理,可能有了孩子麻煩吧,他倆都脾氣不咋地。)給我發了簡訊:

我看他比之前禮貌了不少,決定好好說話,跟我一起住的朋友也是北京人,家裡也有房子在別處出租,她表示可以接受的限度是一月看兩次,再多就要讓步房租,因為賣房子和我們利益無關,他們不能什麼便宜都佔了,看房影響的是我們,而且如果房東覺得我們阻礙他買房可以支付一個月違約金讓我們搬走,我們也接受,權當倒霉。

於是我給房東打了電話,打通後還是很有禮貌的,我說我承受一次,但室友接受兩次,那我妥協,就一月兩次,多了得房租讓步,結果他不願意了,說我們這樣沒法聊,說讓我們換位思考,我室友說她家也在別地方有房子租會這樣解決,於是房東不開心了,我室友說,如果你不接受可以不租給我們了,但得交違約金,結果房東直接爆粗「放屁」。聽到這裡,我和我室友都不是什麼好脾氣,但我們還是跟他說,這事我們沒義務,結果他開始持續爆粗「草泥馬、你麻痹等等,我掛了電話。

現在我屏蔽了中介,我覺得沒的聊了,後面一次我都不會再接受,這簡直讓我的安全、隱私受到威脅,關鍵是房東竟然如此理直氣壯。在北京有房子的人多的是,向他們這種拿著別人租金還自以為高人一等的人,不知道他們的自信來自哪裡。

我出了錢租房子,還得配合他,我配合他他怎麼不出工錢,況且我要的是不被打擾。說到房租讓步就如此激動,真令人無語,難道配合看房,房子賣了對我有好處嗎。對我沒好處我不幹有錯嗎?對他沒好處他罵人,我決定沒有任何協商可能了。


合同在天朝來說對於弱勢一方就是一紙空文。最近才遇到的真實案例:妹妹幾個月前通過中介租一套單身公寓,合同兩年,直接交一年房租。結果,沒幾個月房東把房子賣了。過戶後新房東立馬要求妹妹搬東西走人。此時該中介,合同起效果解決問題了把。最後處理結果是賠付一個月房租作為違約金,中介也不願意再幫她找房子,說現在房租漲價,原來的價格找不到房子。所以說題主不要太天真,我個人觀點租賃合同其實只是在約束租客。作為房客你違約個試試,估計要賠付血的代價了。


前陣子房東賣房子,就遇到這個事情。

房東跟我們說要賣房子,房東是個80多歲的老人,二兒子做生意資金出了問題急需現金,加上他平時對我們也很好,我們同意了。

考慮到一屋子都是女孩子,3室兩廳,女孩子租住。房東說周末只有他帶中介還有看房者來才讓我們開門。

中介為了賺錢可不這麼想,有一天晚上10點多了,中介給我打電話(我稍微開朗點,這些事我來交涉多點),發簡訊,說要帶人上樓。我一開始就拒絕了,理由是太晚了。中介沒休停,一直打電話發簡訊,後來我急了就把手機關了。

晚上11點多的時候,有人敲我們的房門,我打開門,真的是中介,工作人員加看房的,大概4-5個人,黑壓壓站在過道里,同屋的女孩子弱弱地站在一邊(後來我才知道,有人回家晚,中介帶著人在門口堵,有人進門他們就衝進來了)。我就生氣了,我說這麼晚了,這麼大個房子屋子裡只有2-3個女孩子,你們帶這麼多人來什麼意思?而且你們打電話的時候已經拒絕過了,為什麼還要這樣衝進來,而且還這麼多人,你們有沒有考慮過我們怕不怕,會不會出事?

後來看房子的人當場道歉就走了,中介臉掛不住也也走了。我給房東打了個電話說這件事,房東說,在合約到之前再也不讓人來看房子了。

租的房子要賣了,看房這個事,凡事都有商量,可以讓步的時候讓步,如果讓自己感覺到不舒服或者收到騷擾,可以跟人溝通。


租客已經付了房租,租客擁有使用權,而房東只有享有權,租客可以拒絕房東帶人來看房。但房東如果是想轉賣物業,帶中介看房的話,租客應該支持,話又說:賣房不破租賃,即使是賣了,租客在租約有效期也有權利即使使用的。

主要還是看你們之間的簽訂的租賃合同,是不是對這個問題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有就按照合同規定來,如果沒有就按照法律規定來,但是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就按照習慣。這一條在合同法中是有規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中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 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根據習慣判定。

房東擁有房屋的享有權,可以支持房東在合適的時間偶爾帶人來看房,但頻繁的、或在不合適的時間要求看房可以拒絕,但租戶長期拒絕房東帶人來看房而租戶自己也沒有買房意向,這種行為不受到支持。

如果雙方就此有爭議,可以進一步協商約定,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調解。


年前剛碰到這個問題, 房東要賣房,交代給了中介公司。那段時間,某鏈、某愛屋、某我愛,天天打電話要帶人來看房,而且經常是帶著看房子的人到我樓下才打電話給我說要看房,有幾次是直接來敲門。我一開始我直接不讓他們進門,說看房可以,讓房東親自帶人來,然後我就關門不搭理他們。說真的,不能慣著這些中介,這種事上要是退步太多,他們會得寸進尺的。甚至一個中介公司里,每次帶人來的中介都不是同一個人。 後來中介找房東,房東自己過來好好說了說,我也沒太為難,只是約定時間,必須是每天幾點到幾點之內,其餘時間就算我在家,我也不搭理。有一次我在家躺沙發休息,中介沒提前通知就來敲門,我裝沒聽見,敲了幾次後,見裡面沒動靜,竟然直接掏出鑰匙開門了,等他們推門進來,我直接罵他們滾出去。 雖然脾氣不好,但是我絲毫受不了我的私人範圍被侵犯。


8.24 更新

租房大半年,平均每隔一兩個月,房東都會厚著臉皮提出讓中介帶人來看房。(厚臉皮是指從我入住第二個月起,房東就開始提這樣的要求,我每次都拒絕,但是她下一次還是會像沒事人一樣來提)

本來我就打算到期不續租,今天剛好有一點時間,就同意上午中介帶人來看房了。

下午1點多,另外一家的中介帶著3個男人,咣咣咣砸門(一點不誇張,就是砸門,像黃世仁追債一樣的架勢),說要來看房。美其名曰:房主說你們上午給看了,我們下午也想來看,房主讓我們來敲門。

看到了么?所謂包容忍讓就會給人一種「軟弱可欺」的印象。反正就是直接上門來,萬一你開門了呢,萬一你好說話讓對方進門了呢,

好在當時我爸在家,他也不知道有人來看房什麼的。我爸就覺得你誰啊,大中午的砸門,就直接開門把中介和看房的人一頓罵。

然後他們就走了。

理論上講,房客不同意的話,房東不能帶人硬闖,一切都可以商量。

但是「商量」這個詞就是個大坑。

房東既然想要賣方,不管TA說自己著急不著急,TA都是積極想要把房子賣出去的。那麼房東有可能會不讓想看房的人來嗎?

當然不可能!萬一人家看完就買了呢,誰把有可能到手的錢往外推?

所以,不管房東和中介怎麼對房客花言巧語說什麼一切好商量,他們都會帶儘可能多的人來看房。

至於房客受不受影響?那不是他們考慮的範圍,反正他們不是房客。退一萬步說,就算房子真賣出去了,人家還可以說「買賣不破租賃」,我房子賣了你一樣可以接著租到期啊,換個房東而已,法律保護你呢。

假設他們說的真成立,換個房主,繼續租,經歷了幾個月的配合看房、交涉、更換,房客還能踏踏實實地住在這裡,而不覺得膩歪、堵心,可能性幾乎為零。

而且房東一般是不會輕易說:我就是要著急賣房,你準備準備搬走吧。

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這樣的話事情就變成房東違約了,就算房客騰出房子,房東也要支付違約金。

房子還沒賣出去呢,租客倒先沒了,每個月的租金收不到了,這房子干放著不進錢,這不成賠本的買賣了么?房東才不會這樣。

所以,房東只會最大限度地忽悠你繼續租房,同時還能讓你同意配合其他想買房的人來看房。

聽著特別不合理,但這就是絕大多數房東的心理,而且他們覺得沒什麼不對。

我現在就在經歷這件事,感覺非常膈應。

目前我採取的策略就是:不發火不嘰歪,只要你房主繼續租給我,我就繼續住著給你交錢,但是看房一律面談;除非你違約說不租給我了,那就給我時間搬家,你踏踏實實賣你的房子。

反正沒有特別的事情,我不會輕易搬走,更不會因為房東這種貪婪的小心思而違約搬走。

至於房東,我覺得房東才捨不得違約支付違約金,畢竟房子還沒賣出去呢。為了一個尚且並未出現的買主,趕走一個切切實實每月付租金的租客,以房東的「精明」,他們是不會輕易做這種決定的。

2月份交完房租,晚上房主發微信問我第二天是否方便有人來看房,而且說得可輕鬆了。當時我就覺得堵心得要命,我上午剛給你交完房租,你也高高興興地收了。晚上就說房子也打算賣,問方便讓人家來看房不。我考慮了一下措辭就回絕了,不是說今天不方便或者哪天不方便,是這個事就不方便。我交了房租,還得給你看著門方便看房,熱情高漲地幫著你賣房。你這房子能賣出去就最好,賣不出去就繼續租給我、每個月還能賺租金。如意算盤打得真響。

房主還說不是誰都要看。都是廢話。你這房子不是要賣么?你不使勁吆喝、不多帶人來看,你能賣得出去?

然後就到了4月底,今天突然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說自己是中介,說有人想看房,問我是否方便。

方便個大頭鬼!我回絕之後,中介還很詫異房東沒有跟我說明,還說房東一個月之前就把賣方的信息掛到中介了。

說白了就是房主一直存著這個心思:賣不出去就先租著,要是有人想買的話,萬一房客腦袋一熱答應讓看還賣出去了,這不就齊了么?

這樣的房東還真不是少數。隨便上中介的網站上搜一搜,很多在租房頁面里看到的房子,同樣也會出現在賣二手房的頁面里。

站在房東的角度:出租的錢也賺了,也沒耽誤賣房子,還不用違約付金,多好。

房東們怎麼都那麼會想?!是當自己太精明,還是當別人太傻?


其實最好的辦法就是跟房東說好退租。

然後一個月內另覓住處。

看房不爽就不給開門。


合同里寫明讓不讓看、如果讓的話具體操作(有無補償、時間等)。否則承租方有權拒絕(這是出租房收取租金的代價之一)


吐槽一個剛剛發生的。

女生,周日,午後,淺眠,突然有人打開了我的房間門,在沒有提前敲門的情況下。

我的一切都這麼暴露在近10人面前,有男有女,我穿著睡衣頭髮凌亂。

我的第一反應是用我最大的聲音怒吼是誰,然後開門人迅速的關上了門,我整理了睡衣打開打開門,一個中年婦女神色鄙夷的說,她是房東。

我把門迅速反鎖了。

不敲門直接開門,和她那鄙夷的神色,我拒絕再開門讓這麼一大堆人進屋,圍觀我的生活空間。

現在心裡還是顫抖的。

我知道生活會遇到很多不如意,我只是還沒學會如何坦然處之。

如果房東帶人看房,提前打招呼,或者開門之前敲門,我都是樂意配合的。

可我拒絕房租中介,一個男的,大晚上帶著人砰砰砰砸門,當時我在廁所蹲大,出來之後提著刀,在門口明確告訴他這種情況我不會開門。

也拒絕在沒提前通知也不敲門的情況下,打開我的房門,比穿著睡衣睡覺更可怕的是,萬一我在換衣服呢?

心理爆棚的沒安全感。


就算租客住在那裡,也有很多中介帶客戶來看的。

你想想,一個是現在的房東,一個可能是未來的房東。租客跟他們搞僵了都不好繼續相處。


個人認為比較穩妥的做法是房東先退租,補償租戶一個月房租,再帶人看房,確實也方便很多


我現在就遇到這種情況,當初租的時候說好住半年後再給看房,結果現在才住一個月就看了三次,也是好心,不想鬧僵;結果現在還想看,還要讓我留鑰匙給中介,萬一少東西怎麼說?我不同意,結果房東竟然說要撬門帶人進去。。。欺人太甚!他這樣是不是屬於刑事犯罪了?


同問,房東的房子在出租的時候,頻繁的讓中介帶人來看房,但是房租並未少交。

今天房東打電話來,質問我為什麼沒接中介的電話,我說我已經儘力配合看房需求了,而且這看房的時間,我已經說過了早上8點,人沒來,跟我就沒關係了。然後,房東語氣很不友好,說之前說給你講有補助,你不能都佔了好處(房東所謂的補助就是一百塊錢,看房那麼多次,少說2個月來看房的也得有5,6次,還有中介的騷擾)。當然,我說已經影響到我的正常生活了,為什麼把我電話給中介了,然後房東講,讓我搬走,我說我搬走,搬走得有個說法,房東怒吼,沒見過我這種說法的。最後我的話都沒講完,房東把電話掛了。

對於這個,我也很生氣。沒想到房東(房東還是老師)的素質這麼低。然後,首先沒經過我同意把我電話給中介,我的房租也並沒有少交一分錢,合約上並未約定看房,我也盡量配合了,那有什麼權利騷擾我的生活?而且,中介帶人去看房,又不是一次兩次。

搬肯定是要搬得,只是覺得忍不下這口氣


如果租客拒絕,真的能防住房東帶著中介和客戶,拿著備用鑰匙闖進房間么?

說一下我的經歷吧。

去年我要租房,中介幫忙聯繫了房東大媽,我們約了下午6點看房。

讓人吃驚的是半層樓都是房東大媽的,出租的一套房子60平是大媽給當兵的兒子準備的婚房,大媽就住在隔壁,房子不是隔間,是兩套獨立的房子。

大媽嫻熟地開門,領我們進了出租屋。滿屋子的鞋子,搶眼的是一套笨重的實木餐桌椅,佔了差不多3個平方。這是大媽引以為豪但是又分外惋惜的。桌子上凌亂地放著兩台電腦,各種書籍和零食,一看就是租客並未搬走的樣子。大媽有點不好意思說,這租住的是一對小情侶,他們老是把家裡弄得亂七八糟,前幾次進屋看也是這樣。

我和男友有點尷尬,就這樣被闖入了別人的家裡,窺視了別人的隱私。如果我們住進去,猜想房東大媽也會時不時開門進去看看她的房子有沒有被人愛惜吧。我們毅然決然的拒絕了大媽的盛情推銷,其中有個很大的原因就是房租太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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