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調查婚外情?

老公老婆出軌了,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今社會,婚外情泛濫嚴重,這不僅讓人身心疲憊而且讓人黯然傷神。婚姻中的男女如果對彼此沒有堅定的信仰,就容易在婚後互相情感上背叛彼此。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的,其必須提供充足、合法的證據加以證明。那麼當其中一方有了婚外情,如何調查才合法呢?

一、聘請專業的婚姻調查公司。

當一方有了婚外情,另一方深感其害。想搜集對方的證據。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關健是取得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婚外情一般都具有隱秘性,要收集相關證據,一方面是取證異常困難,另一方面是如果證明尺度太大,又有可能因為取證途徑不合法,或是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法院不予採取。一方如果獨立調查證據有困難,就必須依靠其他力量來協助調查另一方的不軌行為,這其中最好聘請專業的婚姻調查公司來進行。而婚姻調查專業公司具備豐富的專業經驗、先進的科技追蹤器材、科學的追蹤偵察手段,可以幫你更好的把握事情的進展和取證合法證據。二、自己取證被法院採信可能大。

律師認為,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照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在自己家裡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婚外情的取證是一個難點,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證據,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內的他人隱私權,否則取證就

不合法。所以,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姦」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另外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私闖民宅侵權問題。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後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採納。

三、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採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昵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四、現實中可獲得的關鍵證據。

現實中,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可謂是五花八門,單獨的證據也很難證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要積累對方與第三者婚外情關係的各種資料。其中可以包括: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係的各種照片;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係等;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係的各種錄像;手機簡訊,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簡訊,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簡訊聯繫,談到婚外情的問題,

這種簡訊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案件中經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係,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為。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無論是你自己親自取證,還是請其他人幫你取證,必須要注意的是,對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濫用、超過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論如何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採信。

五、調查過程中注意規避隱私權。

隱私權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為他人知悉的權利。任何人的個人隱私都必須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會需求的範圍內。在對婚外情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最突出的問題是配偶的知情權與情人、同時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隱私權之間的衝突。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不是絕對的、無原則的。對於任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他人有權揭發和干預。從某種角度上講,公民為維護個人權利的需要,在必要範圍內了解他人隱私,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同時,應當明確,侵犯隱私權和了解隱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意義上的侵權,必須具備侵權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為、損害後果,以及非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單純地了解他人的隱私,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隨意加以擴散、宣揚或者用於其他非法用途,也有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不能視為侵害隱私權。

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過錯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對方存在法定賠償事由的義務。現實生活中,不乏因懷疑對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綢繆搜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的現象。鑒於目前我國法律就此規定的不完備,實際案件中出現了種種尷尬。法院很難在保護無過錯方要求賠償權利的同時,又保護涉案有關方的隱私權,同時還不損害公序良俗。因此,多收集證據形成證據鏈對自己合法權益的維護越來越重要。


一、哪些證據有法律效力

現實中,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可謂是五花八門,但這方面證據比較難以取得,而且單獨的證據也很難證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應當盡量多地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於法官綜合判斷:

1、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係的各種照片;

2、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係等;

3、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係的各種錄像;

4、手機簡訊: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簡訊,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簡訊聯繫,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簡訊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但由於簡訊的特點,一是保存比較困難,二是很難直接證明簡訊發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需要採取一些特別的手段予以保留,並且可能還需要一些輔助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外情的事實。但無論如何,這些簡訊可以作為婚外情的佐證,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比如簡訊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機中,一直未被刪除,儲存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或將手機簡訊固定,經公證機關公證等,以備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5、電子郵件: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繫,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有些當事人也會將郵件內容列印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有些採用公證方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留。但由於很能證實電子郵件的發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電子郵件單獨作為婚外情證據十分困難,只能作為輔助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6、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案件中經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係,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為。

7、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婚外情的取證方式要注意,無論是你自己親自取證,還是請其他人幫你取證,必須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採信。比如:糾集多人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等,那樣的話,不僅法院不會採信,在法律上還是一種侵權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的,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的,法院支持賠償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抓到婚外情,並不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由非婚同居關係。「同居」與「婚外情」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同居要求兩者在一定期限內有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事實,這個期限一般會被定義在三個月上,而婚外情可能發生在一小時內,並且在時間上、手段上、方式上與同居也是大相徑庭。

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明確把第二種情況(即與第三者發生感情並有同居事實)納入賠償的範圍。離婚時,如果對方發生了婚外同居行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婚姻中的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可見對婚外情要求賠償的前提是有婚外同居行為;要求賠償的對象是婚姻中的過錯方。如果僅與婚外異性發生感情並未同居,法院是不會支持無過錯方的賠償請求的;如果無過錯方要求第三者也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也不會支持。

婚姻法規定了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貞的義務,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婚外情即使未同居,也是對這一法定義務的違反,是違法的,而並非如有些觀點所說的僅僅違反道德。一方違反夫妻之間的忠貞義務,給對方不僅會造成物質上的損害,更會帶來精神上的巨大創傷,而這些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是由違反法定義務的一方造成的,損失與違法行為之間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我們認為,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違反法定義務的一方應當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配偶身份權是夫妻雙方都享有的基本人身權利之一。第三者和有配偶的人同居是對有配偶方丈夫或妻子的配偶身份權的侵犯,有配偶方的丈夫或妻子會因第三者的這一侵權行為遭受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害(其中精神上的損害尤為明顯),所以我們認為,第三者也理應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當然,前面所述的第三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

二、如何搜集證據

一般情況下,發生婚外情的一方為避人耳目,通常都比較謹慎小心,輕易不會露出馬腳。另一方收集證據的難度比較大。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既然一方有不忠的行為,總是有一些線索可以抓住的。

收集證據的一種渠道是當事人自己收集,另一種是聘請專業的調查機構調查。這兩種渠道各有優劣,具體採用哪一種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需要來定。但無論採用哪種方式,都要注意證據收集過程的合法性。

三、什麼樣的「婚外情」證據才有可能會被法院採納

1、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真實的。比如,反映雙方不正當關係的照片,應當是真實的攝影,不能是通過技術合成的,否則,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與要證明的事實有關聯,例如,一方欲證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應當提供雙方發生婚外情的證據,如捉姦在床的照片等,而諸如通話記錄、簡訊記錄等一般只能證明雙方進行過聯繫,而不能證明婚外情的存在。

3、證據的取得方式必須合法。通過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不會被法院採納。例如,一方拍攝的另一方發生不正當性行為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並拍攝的,是合法的,一般會被採納;如果是闖入第三者住處或闖入賓館房間拍攝的,不但不會被採納,反而有可能要承擔侵權責任。

4、婚外情可作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一般認為,一方的婚外情屬於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5、在調解中,可以對過錯方施加壓力,使無過錯方在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動。

6、值得一提的是,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發展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程度,無過錯方就無權要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僅限於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幾種;但可以在分割財產時酌情考慮。

文章來源:【專業法律科普】婚外情、外遇、出軌怎麼查?應該怎麼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哪些行為不合法?哪些屬於合法範疇呢?


因為誘惑不夠;男人不出軌,因為沒有機會。今天就女人出軌這一話題著重講解常見的女人出軌的原因和心理因素: 1離異的女人,純粹的生理需求,最後發展成別人的小三,婚外情人。 2虛榮心極強的女人,是極容易出軌的,為了滿足服裝、珠寶、奢侈包包。。。最後出軌的。 3被動或主動的發生過一夜情,「偷情」的刺激後,就會有依賴性,反正這關已經過了。 4夫妻之間愛得不夠深,遇到前男友,或心動的男人,或優秀於自己老公的男人,這時候女人容易出軌。 5、同事日久生情類,這類婚外情最為多見。 6深閨寂寞,比如老公那方面不行,或者不懂浪漫,或者忙著工作玩遊戲應酬,不能滿足妻子的心理和生理的要求. 這些都是我們在調查當中經常碰見的幾種情況,還有很多不常見的,就不一一敘說了.


似乎用了解更合適,任何方法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性的規定,所獲取的的證據材料都是合法的。關鍵考慮的是證據的來源是否存在問題;證據和待證目的是否有關聯性。搜索:《上海私家偵探實體》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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