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小孩在公司食堂撞到人被意外燙傷事故的責任界定?

【求助】孩童在公司食堂撞到人被意外燙傷事故的責任界定。

事情經過:事故中的小孩四周歲,父母不在身邊,平常由他奶奶帶著。奶奶平常在公司食堂幫忙做事。小孩就跟著奶奶在公司里生活,小孩活潑好動,中午常在食堂附近亂跑。事故當天,我妻子在食堂吃完飯,拿著自己的飯盒去廚房內接熱水洗碗,由於接水的位置,看不見廚房門的出入情況,我妻子接完水準備轉身出來的時候,剛好小孩跑進來,撞到我妻子,開水脫手,燙到了。

事後,我們主動去醫院看望小孩,並說明願意承擔相應責任。但小孩的奶奶直接把我們趕出來,並說小孩好後,讓我們承擔全部責任。我們當時以為是氣話,就沒有當真。現在小孩要出院了,確實要我們承擔所有費用5萬多元。我們不能接受,特地藉此平台求助!責任如何界定。具體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另外:

1.公司有規定說不許小孩在食堂跑。並提醒了小孩奶奶,但由於公司董事長和材料室經理,是小孩的舅公和爺爺,大家都沒有堅持制止。

2.公司也規定說不許員工進入廚房,但平常大家都是這樣進出。沒有人制止。而且禁示標誌也因為太長時間掉落了不知道去處。就是看不到警示標誌。

追加:

昨天了解了小朋友的情況,小孩的奶奶說如果不是有親人在公司為官,他自己一分錢都不會出,言下之意是我和公司的責任。另外還說,我們用的都是進口葯,5萬多現在,出院後期還要治療用藥。我想麻煩各位,他們用的進口葯能不能在賠償的範圍,藥物費用和出院後費用,我們要不要負責一樣的比例?


謝邀。

本案屬於一般侵權糾紛,一般侵權的歸責原則就是過錯責任。也就是說,按照事故中各方的過錯程度來認定責任比例。

一般侵權的案件五花八門,具體如何認定個案的責任真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範圍較大,也就是說對題主這個案件,得由承辦該案件的法官按照自己的理解來認定各方的責任。

對於題主而言,你方的策略除了強調受侵權人本身如何有過錯、己方如何沒有過錯之外,還可以指出另外還有過錯方。譬如飯堂的管理方面有沒有缺失、場地方門廊設計、場地布置有沒有問題,等等。

如果題主認為有必要,可以聘請專業法律人事協助。

我的同事碰到過類似的案例,一個熊孩子在飯店走廊奔跑撞到了端湯的服務員,熱湯把孩子燙傷。同事也曾找我們一起合議商量各自的過錯和責任比例。這件案到底怎麼判我不清楚,但絕對不會是飯店負全責。

希望能夠幫得到題主。


本答案分為三部分,第一是回答題主的問題,第二是相關法條概況,第三是給題主提供的建議。

首先,題主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但並非全責,你方責任由兩部分分流,第一是公司食堂,第二是被侵權方。

你妻子的行為是有過錯的,其一,廚房禁止你妻子入內,但你妻子仍然進入廚房,違反規則(即便這個規則未被廣泛遵守);其二,你妻子在廚房這樣高溫高壓的地方,並沒在打完水注意周邊情況,這是一種疏忽大意的過失。因為你的過失和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除此之外,公司食堂應該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食堂作為一個公共場所,負有保障安全的義務,但其未禁止小孩進入廚房、廚房設計不合理、禁止牌脫落並未換新等行為,屬於未盡到該安全保障義務,應該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此外,小孩和其監護人本身也有過錯,小孩進入廚房亂跑,監護人未進到監護責任,這屬於被侵權方的過失,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綜上,回答題主的問題,責任應該由你承擔經過減責的那一部分,剩餘的補充責任由公司食堂承擔。

第二部分是《侵權責任法》的法條鏈接: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主要適用該條第二款)

本回答第三部分是對題主的建議。在談判或者訴訟過程中,有三個問題要死死守住:其一,質疑對方宣稱的治療費用,要求出示一切發票,不認可沒有力度的證據和無關治療的費用;其二,要堅持被侵權方也有過錯,要求減輕自己的責任;其三,引出公司食堂這個責任主體,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最後,我個人認為題主只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責任,希望事情可以圓滿解決,祝您一切順利。


遇到了一個仗勢欺人的傢伙。

對方的態度如此蠻橫,索性,不如消極對待。用進口葯,用去。10天就能看好,你偏要住100天院,那就住去吧。

錢在你手上,難不成他還來搶了?

關於責任,你的妻子要擔責,但不應當是全責。這裡面可能牽扯多方責任主體:你妻子是一方,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是一方,另外一方應當是允許一個四歲小孩擅自闖入廚房的公司,明顯也應當是一方。當然,三方之間責任如何劃分,法官由較大自由裁量權。但本人估摸,在三方責任主體情況下,最多承擔40%(4:3:3)。

至於用藥,讓他用去吧。又不是什麼癌症,就是一個一般的燙傷,國產藥品完全能夠治好,用進口葯已經超出合理治療的範圍,超出合理部分,由受害人自己去承擔。

最後,我還是那句話,對方如此刁蠻,建議你冷處理。別太主動了,主動的結果是解決不了問題,反而養大了對方的胃口。


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一般侵權,按照過錯比例來分攤責任。

這件事情中,跟這個小孩受傷有關係的至少有以下幾個:學校、孩子的父母和奶奶、你的妻子。

那到底誰承擔多少責任?如果走訴訟途徑,那要看你們在法院怎麼「撕」了,也就是誰的證據充足以及誰能說服法官。願意花錢的話,就請一個律師;不願意就自己去,不保證後果。。。

——————————

我又去翻了法條,找了一些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民通意見》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更細緻的法律我還沒去找,但是小孩子的監護人、還有學校(公共場所)的責任肯定是逃不掉的。至於你妻子,現在只能想辦法證明其沒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或者將過錯程度降到最低。


監護人有責任的,肯定不會判全責。。要告也是告公司


責任負不了多少,監護人》食堂》你,你可以說連過失都沒有,要拿錢很大可能也是補償,現在重要的是搜集相關證據,監控人證之類的,但是,如果你以後還要在這個公司上班的話就看你自己的想法了,。


找個律師,比你想像的划算多了,更重要的是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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