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內蒙古呼格錯案 27 人被追責」?


借用我大學法學老師的一句話,呼格案追責,屬於家法


別的我不多說了,只想問一句:

給予時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書記員閆明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為什麼處分法院的書記員?並且還是27人裡面處分最重的之一?

一個負責記錄和卷宗整理的書記員,一個在辦案全過程中都沒有發言權的輔助人員,責任比刑訊逼供的警察、批准逮捕起訴的檢察官、判了死刑的法官都大,是這個意思么????


堅決反對「玄不救非氪不改命」的糊塗說辭

原回答在其答案評論區,現在直接貼到答案里,拉出來開戰!

我的評論原文如下:

一派胡言!

1,「如果把鍋全部甩給具體經辦人員,那麼政法系統基本上人人自危了。」

不得不說,玄老師這顆脆弱的玻璃心整日自危,都碎成渣渣了。依法追責,又特么不是連坐,老子以前錯案沒經過手現在秉公不犯錯,自危個鳥!【此處為補充】:你不昧著良心辦冤案,自危個鳥!再者說,政法系統心有敬畏,不敢越雷池,豈不正是好事。

2,「追刑責,那麼等於讓政法工作者陷入在和平年代正常上班卻可能身陷囹圄的高危境地,無非把他們逼去做律師而已。」

自己以前作了死,現在僅憑區區一個「和平年代」「正常上班」就能掩蓋以前作的孽嗎?按照這種糊塗邏輯,河南億萬身家富豪石二群因年輕時犯過案去年被抓,太讓人痛心了,現在可是和平年代啊,人家不只正常上班,還正常納稅、為祖國繁榮富強做貢獻吶兄弟哥!特碼的一年貢獻N個億、養活N多員工,創造的經濟價值比當年搶的那點兒錢不知道高到哪裡去了。現代法治國家的做法我就不逼逼了,單就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來講,既然犯了罪那就該辦你,誰他媽管你治世還是亂世、上班還是上訪?【此處為補充】:以前辦錯案犯了罪,現在不是逼你去做律師,不,現在是要逼你去請律師了。

3,「對辦案人員處理過重,另一個後果是迫使政法工作者為防止錯殺一個從而禍及自身,而縱容犯罪。」

看到這種混賬話氣不打一處來!疑罪從無!懂嗎?!防止錯殺和禍及自身有個蛋的聯繫!防止錯殺是底線,擔心禍及自身那前提是你闖了禍!幹了壞事!這他媽哪兒挨哪兒啊!防止錯殺怎麼還就等於是縱容犯罪了?現在不是蔣先生鐵腕治國,「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人」那種王八蛋口號的年代了。先回去看看刑法書,再來這裡放厥詞!

「追究責任是為了讓人民群眾免受政法系統的誤殺,而追究責任過重卻反過來只會保護傷害人民群眾的不法分子免受政法系統的制裁。中間是個度的問題,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是否恰當,可以再討論,但一些人非要把公心辦案的政法工作者往牢里送,那就是別有用心了。」

追究責任過重,前提是這些人辦錯案、有責任。殺雞儆猴,為的是以後司法機關辦案更加恪守法律,不敢擅權枉法。怎麼會保護不法分子?按照這個邏輯,那我覺得對冤假錯案責任人無論是從輕從重處理,都是保護了不法分子。無非就是處理重了保護力度大些,處理輕了保護力度小些。我就呵呵呵…真是神邏輯啊。

個人認為,以前反右、文革中犯的錯那麼大範圍,都能夠糾正過來。呼格案全國影響如此之大,這區區二十幾名公安司法人員的責任都不能落實清楚,其威力不亞於是往這場糾正錯案的清風裡放了一個響屁、引爆了一輛吸糞車。

罪責刑相適應。以上。


看了第一位@玄不救非氪不改命的回答,還有許多從更高角度考慮問題的人,真是令人感到齒冷。明明自己是普通公民,卻生就了常委級別的視角和覺悟,一口一個政治考量,@Sega你居然說人命只是個數字,不知道的還以為你是省部級幹部呢,你們真棒啊!由於工作原因不便實名,但這個地洗的,現任公安不接受。

1,呼格案的大背景是第二次嚴打,而嚴打期間一貫的做法是從重從快,本身就有滋生冤假錯案的土壤,更早的第一次嚴打中甚至有因為耍流氓被槍斃的。嚴打的提出,既有長官意志,又有當時的民意基礎,如果把鍋全部甩給具體經辦人員,那麼政法系統基本上人人自危了。

嚴打在當年有沒有社會治安的現實基礎,有;有沒有合理性,有;有沒有錯誤的地方,很多。我們建設法治國家,目的就是將一切納入法治軌道,不再讓「嚴打」「公檢法聯合辦案」再度出現。具體經辦人員是受命令要求,那在偵查時候能不能有自己的看法,能不能將疑點上報,上級讓你破案,沒讓你辦冤假錯案。「槍口抬高一寸」的俗話我就不說了,作為擁有豐富辦案經驗的民警,檢察官,法官,都是受上級命令辦成冤假錯案的?如果我遇到這種案件,有這麼大的疑點,我絕不簽字。

2,案件查辦如果回頭看,等於開了上帝視角,自然覺得呼格吉勒圖怎麼看怎麼像好人,但在當時,作為經辦人,看不了那麼清楚。如果對錯案追責過重,甚至按照一些人的意思,追刑責,那麼等於讓政法工作者陷入在和平年代正常上班卻可能身陷囹圄的高危境地,無非把他們逼去做律師而已。之前已經說過,政法系統現在已經留不住人,如果再逼下去,最後好人都不做公檢法了。

自己經手的案子有這麼大的錯漏,你一句「作為經辦人,看不了那麼清楚」就放過去了?公檢法的責任是什麼,就是要看清楚!看不清楚,就是你的失職!我不覺得嚴厲處分這些人有什麼壞處,實話說,公檢法也不該是鐵飯碗,人員自然流動是正常的,為了不讓人往高處走,就要降低標準,為了不讓水平低劣的廚子走人,我們就得吃屎嗎?我不知道你是什麼邏輯。

3,對辦案人員處理過重,另一個後果是迫使政法工作者為防止錯殺一個從而禍及自身,而縱容犯罪。破案勞神費力,很多時候本身就是冒著槍林彈雨抓捕又要得罪背後保護傘,結果中間有一個抓錯了,還有可能丟官甚至進去,那麼一個理性的政法工作者,自然會選擇無視違法犯罪,甚至和不法分子沆瀣一氣。同時,真的有呼格案之類的翻案出現時,經辦人員顯然也會有更強烈的動機去銷毀證據,阻止翻案。最後,抱著良好動機制訂的制度反而讓更多冤案無法昭雪。

破案是辛苦,但這是我們的職責,冤殺一人,如殺千萬人,那不是別的,那是一條人命啊!面對錯案追究,我們不會無視違法犯罪,只會更加仔細負責,您的擔心實在是多餘了。至於警察會為了辦錯案而和不法分子沆瀣一氣,我又看不懂這個結論的推導過程了,請您賜教。冤假錯案的平反,正是為了減少冤假錯案的出現。更嚴格合理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公檢法的相互制衡,科學的辦案原則和思維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冤假錯案。法治由制度實現,不會由姑息縱容來實現。

呼格吉勒圖,十八歲的青年,因為冤案而死,我們應該負起這個責任。入刑我不贊成,但黨內警告確實太輕。@玄不救非氪不改命,有些地能洗,有些地怎麼洗都洗不幹凈。

下面是原答案。

確實太輕,這個案子,從偵查,起訴到判決,任何一個環節負起責任,都不會導致這樣悲劇的結果。公安,檢察,法院的責任,一條人命的重量,不應該這樣輕飄飄的放過。司法公信的第一道防線已經失守,如果再不能讓公民看到糾錯的堅決,不能讓司法從業人員感受到追責的壓力,呼格案絕對不會是最後一起。

冤案之所以平反難,就是因為一簽字,一審批,一執行,個別人刑訊逼供和玩忽職守就變成了一個單位,甚至一個系統的行為,就牽連了一大批人,這些人是平反最大的阻礙。呼格案的平反,本應該是推進司法公正公信的良好機會,讓公民看到國家對司法公正堅決推進和維護的態度,可如今這樣輕輕放下,冤魂難安。如果我辦出這樣的案子,我下半輩子都睡不好覺,那些冤案的製造者,如今怎麼能安之若素!


看到該匿名答主的更新簡直驚呆了。

「你是醫生,你認為都有無責的鑒定了,自然應當依法認定自己無責了,但醫鬧領導的民粹們根本不理你,抬屍遊行,要求以命抵命。最後院長讓你停職半年,調離一線,科室賠償10萬」

「你在醫患關係中相信醫學專家,到了冤案平反時就只相信民粹/公知/常識,而不相信法律,那以後就別怪法官在醫患糾紛的訴訟中不理睬你們專家的鑒定意見,逼著醫院和醫生出錢擺平了。」

我們來看呼格案平反始末「2005年,轟動一時的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當年這起「4·9」殺人案。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再審不進行公開審理。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再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啟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

這樣一起由真兇落網,無辜人平反,有關部門迅速追責的案件,被類比為「醫鬧領導的民粹們抬屍遊行,要求以命抵命」;而相信公安抓捕到了真兇,平反法院的審判,有關部門的追責則被稱作「平反冤案時相信民粹/公知/常識,而不相信法律」。

你是高級黑嘛???

更新————————

樓上某匿名答主,您洗地就洗地,拉上我們醫務工作者幹什麼?我們這些人還不夠慘?患者不理解,媒體和醫鬧拿我們當提款機,現在怎麼,不依法治國也扯得上我們?

醫生出醫療事故不該負責?少扯淡!只要是依法處理,該怎樣也怎樣,我們一點意見都沒有!

洗地,您需要提高您的姿勢水平了!


我不太在意追責,我在意的是當初怎麼進行刑訊逼供的,受處分的這些人都扮演了什麼角色,現在這樣就是葫蘆僧判斷葫蘆案。


謝邀。

說一點我的看法。

這不是一個法律問題。這不是一個法律問題。這不是一個法律問題。

在我國是一黨獨大,黨紀其實類似國法,但在形式上,黨紀又不同於國法。這個處罰決定就是個黨紀處罰,不是個司法處罰。但就算是黨紀政紀處罰,處罰方式中最嚴重也可以開除黨籍,開除工職。但這個決定並沒有作出這樣的頂格處理。

所以此處理決定顯然是以保人為主作為基調的。

所以那些用法律溯及力、訴訟時效等理由洗地的司法戰線的同志們可以休息了。你們洗了半天其實洗錯了地板。

組織上從來沒有考慮過用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處理這26位在司法戰線上作出過「突出貢獻」的同志。別說刑責,就算是撤職或降級這樣的處罰,組織上都沒捨得用到這26位同志的身上。這說明組織上是講情義的。表明的態度就是作出過成績的同志我們是不會放棄的。

本人受社會主義教育多年,所以慣用階級觀念看待世事。

統治階級就是統治階級。

被統治階級就是被統治階級。

你認清了自己的定位,也就把握住了事情的本質,也就洞悉了世事,也就不會被紛擾的世界迷亂了雙眼。

當公檢法人員對政府機關各種各樣的違法行為熟視無睹,而對老百姓的正當要求卻用法律規定循循善誘層層消解的時候,你就能明白「法律不是擋箭牌」這句話其實是說給你聽的,而對他們自己來說法律就是擋箭牌。


某些人的洗地技巧真是服了,把執法犯法說成了「正常辦案」,黑全中國警察於無形,顯然別有用心。

我來改寫一下吧。

三聚氰胺事件的大背景是中國市場牛奶需求量大增,而且消費者對於牛奶品質要求盲目提高,本身就有添加三聚氰胺的土壤,古代煉丹師甚至還有用砒霜的。三聚氰胺的添加,既有技術優勢,又有當時的市場需求,如果把鍋全部甩給具體農民,那麼農村系統基本上人人自危了。

三聚氰胺事件如果回頭看,等於開了上帝視角,自然覺得那些奶農怎麼看怎麼像壞人,但在當時,作為沒學歷的農民,看不了那麼清楚。如果對用了三聚氰胺的農民追責過重,甚至按照一些人的意思,追刑責,那麼等於讓農民陷入在和平年代正常上班卻可能身陷囹圄的高危境地,無非把他們逼去磨豆漿而已。之前已經說過,農村系統現在已經留不住人,如果再逼下去,最後好人都不做農民了。

對奶農處理過重,另一個後果是迫使農民為防止被抓,而不養奶牛。養奶牛勞神費力,一把屎一把尿又賺不到多少錢,結果不小心加了添加劑,還有可能被抓,那麼一個理性的農民,自然會選擇不養奶牛,甚至去磨豆漿。同時,真的有三聚氰胺事件之類的案件出現時,農民顯然也會有更強烈的動機去銷毀證據,阻止被抓。最後,抱著良好動機制訂的制度反而讓人餓死。

總之,追究食品安全是為了讓人民群眾吃得上飯,而追究責任過重卻反過來只會讓老百姓餓死。中間是個度的問題,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是否恰當,可以再討論,但一小撮人非要把勤勞樸實的中國農民往牢里送,還損害了大部分國產牛奶廠商的市場信譽和品牌形象,那就是別有用心了。

牛奶比中國便宜的國家不多,要珍惜,要感激。

另外,減少死刑可以避免出現本案這種無可挽回的後果。

中國每年死刑人數世界第一,有人統計中國執行死刑的數量超過全球其它所有國家的總和,雖然中國具體每年執行死刑人數是國家機密。

無論大家對於死刑是什麼觀點,13億人的死刑犯超過地球剩下所有人口,難道中國人犯罪率這麼高,這麼難管嗎?

看到有的答案說當時刑偵技術不行,必須刑訊逼供才能維持治安,對於這種洗地思路的反駁好像還不成熟,我來分析一下吧。

這些警察當年的做法確實有可能殺掉了很多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必須釋放的真兇,也就間接救了更多人。有軌電車困境只是一個思想實驗,這些人面臨的卻是真實的選擇。但是這個問題討論的並不是當年警察的做法是否合理,而是違法辦案的警察是否應該得到比黨內嚴重警告高一些的處罰

制裁合法手段無能為力的罪犯,有人把這些警察類比蝙蝠俠,但是蝙蝠俠有劇情需要的永遠正確光環,永遠不會打錯人,並且堅持不殺原則。即使打錯人也不會影響警察整體的聲譽,更不領工資。而本案警察顯然穿著警服違法辦案,即使追訴期已經過去,違反職務準則造成嚴重後果沒有撤職,這應該嗎?

即使是擁有正義形象的蝙蝠俠,原則上美國警察還是要追一下,來表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則不但臉面上過去不去,還會出現更多不自量力的蝙蝠俠,甚至打扮成蝙蝠俠搶劫什麼的。

假如蝙蝠俠誤殺好人,辦過好事就能免罪嗎?他會自罰三杯了事嗎?

況且用殺人的手段救人,這已經不是蝙蝠俠,而是衛宮切嗣。面對電車困境,做出選擇的人當然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救人而受罰這種事情很多人心理上難以接受,但是這是必要的代價。

或者把上面的三聚氰胺例子,換成某種有危險性,但是能補充蛋白質,宏觀上會有一些瀕臨餓死的人喝過之後活下去的添加劑,所以那些奶農就無辜了嗎?既然本質上是為了私利做決定,那就別拿救人作為免罪的招牌,蝙蝠俠不領工資才可以對於這種職業道德質疑免疫,本案這些當事人沒有這個條件。


謝邀了。

亂舉報是不對的。

結論:呼格案奪去了一個年輕的生命,敗壞了司法,玷損了正義,使真正的犯罪者逍遙法外,侵害更多無辜的人。而這一切,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卻被辦案人員一手造成與之對比,處分程度之輕比公款吃喝尚且不及,確實是不公正的。

其一:有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後冤案產生的內在機制是什麼?

我們從偵查開始一步步推:

1.偵查人員的不作為和水平低劣。基層公安機關的工作強度和待遇已經到了很多人難以接受的程度。越到不發達地區,基層刑偵人員的水平越低。前不久曝光的「少女投毒案」,偵查人員居然沒有提取指紋。

2.「殺良冒功」。在考核在晉陞的雙重壓力下,以無辜的人頂罪的事情已經多次爆出。河南一件著名的冤案比呼格案更加匪夷所思:受害人被強姦殺害於住處,窗檯發現陌生腳印,精液經鑒定並非受害人同住男友的,兇器刀具就在現場且沒有受害人男友的指紋,警方還是逮捕了受害人男友。甘肅警察曾為實現立功的目的,自製「假毒品」,誣陷長途司機入獄。深圳一個民警為求提拔,導演搶劫鬧劇,開槍將無辜者打死。

3.刑訊逼供的存在。

4.檢察機關的「過客心態」。在壓力下,檢察機關有些情況下很難做到不批捕或者審查不起訴,而是會選擇將球踢給法院。

5.法官辦案的額外因素。

6.當時有「太上法院」的存在。在所謂「政法口」,公檢法三家應當是「相互制約」的,但由於政法委這個謎一樣的存在,這種制約變得不那麼現實。在呼格案的時代,政法委對具體案件的處置許可權很大。我們注意到,1990年代的廣為人知的冤案,幾乎都有該機構的身影。

其次:冤案製造者們為何能夠逃脫嚴厲懲罰?

1.公安:是法院定的罪,檢院批捕的,如果偵查工作有瑕疵,他們應當依法處理。

2.檢院:退回補充偵查也做了,起訴時也附了有關材料,法院判有罪的。

3.法官:審委會定的,有紀要,和我沒什麼關係。

4.法院:某領導要求的;政法委協調的。

5.某領導:我的批示是要求嚴肅處理,這有什麼錯?電話?我可沒說過這話。

6.政法委:報告都是你們報上來的,我們又不知道具體情況,殺錯了人,不能怪我。

就呼格案來講,有關責任人的行為確實過了追訴時效,無法再去追究刑事責任了,趙作海案的責任人被起訴我認為是於法無據的。

但這樣的結果是不符合正義原則的。

既然兩高能夠針對瀆職案件的追訴時效出台解釋,那麼對該領域的追訴時效,理論上也可以修法做相應的調整。

其三:怎樣儘可能避免冤案的產生?

從法治理論和司法運行規律來看,要儘可能避免冤案的產生,還需要進一步改革。

我沒什麼要說的了。

請自行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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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貼一下有關法條,以便大家能夠去了解,當今的冤案製造者應當受到的懲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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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以公安為例(行政機關):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更重的處分,並不過分,恰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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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支持本答案及反對本答案的朋友們在有生之年都沒有類似遭遇。


先回答問題:依個人觀點,這是在當今爬梯內整紙豆蒸情況下,一方針對另一方的進攻所做出的防禦態勢。詳情說多了留不下,建議大噶們翻一下陸壞熊和王梓成二位大大的案件相關回答吧~

另外來點評一下玄處的答案。鑒於玄處在另一答案里已經開始把原料葯加工後搓大丸賣了,那我就不長槍短炮的下燥火烤人嗓子了,來輕鬆詼諧地講個往事。

話說有個叫騷死.阿飛銳卡的地方。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呢,這個地方有一場大變革,之前統治此地幾十年的白雲們倒灶了,黑土們爬上了火炕。之前由於國內局勢動蕩和種種矛盾引發的治安問題,白雲家廚子們炒的菜里好幾次都放鹽大,炒菜風格也是猛火快爆從重從快。黑土們上炕之後,面對過去這些廚子,想到:「開上帝視角是不對滴,當時人做飯看不了那麼清楚,要是逼太緊插不進去,人還可能不跟你玩,反而會上街采野花當三無攤販,最後好廚子都不在餐館炒菜了。要是嘴太挑,人家害怕地不敢在菜里放鹽,或是把做砸了的菜倒掉,豈不是又難吃又浪費。再說,菜比我們好的地方不多,要珍惜,要感激。」 在這種想法驅使下,黑土們對絕大多數舊廚子採取了豪放的做菜要求,不說那些放鹽放咸炒菜炒焦的,就是你端出一鍋鹽捧出一盆炭,讓人味蕾爆破不知所措,最壞的結果也不過是勸退了事。結果如何呢?在這要求之下,首先舊廚子們覺得要求這麼豪放,自然懶得接受和訓練做菜技巧而按老路子走,跟新廚子和管廚也是內耗互斗不斷,結果導致了做菜效率的嚴重下滑和水平低劣;其次由於要求放的太開如同星辰大海一般,並沒有一個規範性強的做菜標準和要求被建立起來,結果又導致了各路廚子在烹飪時的自行其是和不按章法。後來黑土們也覺得這麼搞不行,開始扔小泰喝大力希望出奇蹟,但為時已晚錯過了最佳時機。且不說出奇蹟受到強阻力和廣限制,騷死.阿飛銳卡的做菜水平也已經從「菜比我們好的地方不多」變成「菜比我們差的地方不多」,有幾分積重難返的意思了。

總之一句話,當斷不斷,反受其亂。有想法固然是好,想法也自會有其合理之處,但並不是每個想法都能與大地混血長肉地融為一體的。


正面回答問題,黨提出的「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應該是笑話。

僅是黨內處分未免也太輕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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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非要把公心辦案的政法工作者往牢里送,那就是別有用心了。」

」治安比中國好的國家不多,要珍惜,要感激。「

你們玄老師的水平,真是越來越高了。

是啊,你人民只不過丟掉了性命,我這麼些個大好的人民公僕可是斷了前途啊!

就洗了一點微小的地,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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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個什麼,玄老師您別這樣啊!

我心裡的罪惡感一下子就湧上來了!

對不起!我給您道歉!吼不吼哇!

可聽您的語氣,沒想到這些瘋狂的反攻倒算的反動分子,竟迫使玄老師您與像您一樣的正常人不敢發聲!

難道偉大光榮正確的中國共產黨已經不再領導我們了嗎!

這太可怕了!公民同志!


只想和洗地的說一句,所謂中國治安好和刑訊逼供下造成冤假錯案是兩碼事,你們這為了洗地混淆一氣毫無邏輯真是無恥。

這是處理命案產生的冤案!不是隨隨便便的治安事件!日常千千萬萬的治安事件依舊可以從嚴處理,而命案造成冤案,不是因為從嚴處理,而是從快處理、為了處理而處理!和嚴格與否不構成因果關係,根源在於「命案必破」的考核原則。

冤案更是對司法的權威性公正性造成巨大損害,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另外治安主要是公安那方面的職責,這種冤案是整個司法系統各方面失職造成的。


為什麼這樣處理?怕。

如果追究刑責,那就要弄到法庭上去。這些人都是法律老油條,開庭的時候為求自保說不定家規就約束不住。該說的不該說的統統說出來,萬一搞出點大新聞,香港記者又要跑得快了。

王文軍案判下來了嗎?薄谷開來案從殺人到判決不到一年,何其速也?王文軍案從開庭算起也有半年多了,為什麼判不下來?王文軍案比薄谷開來案更複雜?

本案涉及到的人處理最重的是專案組長,更高級別的人難道不知情不參與不過問?如果大家都給抓關判斃,27個人難免有人搞不定、擺不平,萬一牽出更高級別的人,你們看熱鬧,香港記者跑得快,趙老爺怎麼辦?

佘祥林案平反後,有一個辦案警察在接受調查時自盡了。遺言「我是冤枉的」。那麼他是不是冤枉的?who care?狗日的警察還敢說冤枉?正因為大家都不care,今後我們只好繼續忍受人治。

引用一下法律大鱷江平的說法:江平談呼格案追責:冤案多因有罪推定

江平向財新記者坦陳,「一個實際的問題是,當年批准案件的人只是形式上的審查還是嚴格判斷,出了問題,這些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這是制度上很大的缺陷。」

「中國過去在處理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時,都有一種集體領導的制度。法官說了不算,公安部門也是要經過集體的決定,更何況有些案件中還有政法委的領導,需要層層把關。」因此江平認為,此類冤案產生一定程度上是當時不完善的制度導致的。

過去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沒有任何人可以獨立地對與案件出現的問題承擔責任,錯案出現後,相關責任難以劃清。江平指出,這種不獨立的現象是政法界非常尖銳的問題,在制度的掩蓋下,這一至今仍然沒有完全解決,「有些重大的案件還需要政法委批准。」

江平告訴財新記者:「嚴格說來,現在冤案的平反只是限於『真兇出現』或者『亡者歸來』的情況,但是中國現在還有大量的冤案並非上述兩種情形;長期以來的刑訊逼供、有罪推定問題不解決,所謂的冤案平反只是滄海一粟,這是很遺憾的。」

同一篇報道指出:這意味著:除馮志明及部分退休人員外,其他被處分人在處分期間內無法得到職務和級別的晉陞;受行政記大過處分的15人不得晉陞工資檔次;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16人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受黨內警告處分的兩人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算一下時間,多數涉案人員已經到了退休或退二線的年齡了,還晉陞個屁。總之無法徹查嚴辦,那就乾脆圓融自在,葫蘆提了事。要徹查嚴辦,就別想好支威希。糞坑揭開蓋子,香奈兒5號也蓋不住那股子臭氣。

人治遠乎哉?我欲人治,斯人治至矣。

因此,反對玄處意見,他談的是政治,政治是交易,是利益交換。有些東西是不能拿來交易的。


呼格案經過不斷發酵,早已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事件了,而是成為了一個政治事件。 什麼是政治?政治是一門妥協的藝術。從這個角度看,這個處理結果也是多方相互妥協達成的結果。

我知道很多人對這個結果不爽,玄不救也被噴的體無完膚,但政治就是如此。你想改變它?首先得進入它!等你有一天坐到那個位子,可以左右這個結果的時候,你的選擇或許跟現在坐在位子上的人並無二致。


玄不救,你贏了。

如果把鍋全部甩給具體經辦人員,那麼政法系統基本上人人自危了。

甚至按照一些人的意思,追刑責,那麼等於讓政法工作者陷入在和平年代正常上班卻可能身陷囹圄的高危境地,無非把他們逼去做律師而已。

對辦案人員處理過重,另一個後果是迫使政法工作者為防止錯殺一個從而禍及自身,而縱容犯罪。

啊,懂了。我只是在執行命令而已,多麼合理的解釋。我他么都想表揚你的敬業精神了

從呼格被執行死刑的那一刻起,這起冤案的重審、賠償、追責,就跟這個生命定格在18歲的年輕人不再有一點關係。他得不到一絲好處,也聽不到一句告慰,他只能靜靜地長眠地下,任地上的人翻雲覆雨。

冤案平反,受益的只有活著的人。主要還不是呼格的家人,他們拿到了賠償金,但除了內蒙古高院在無罪宣判時的道歉,其餘參與方的道歉至今一聲都沒有聽到。現在又痛心地看到這「有比沒有更殘忍」的追責。

其實,即使道歉如期而至,追責不這樣潦草,呼格的父母也只能永遠承擔喪子的心痛。當時間覆蓋時間,當新聞取代新聞,在無盡的夜裡做噩夢的只有他們。現在,他們連被忘記的資格都沒有。有誰忍心想像,這對年邁的夫婦為了追責不力再次踏上上訪之路。

呼格案最大的利益相關者,是我們這些局外人。因為導致呼格冤死、平反之路漫長、追責敷衍的法治環境,可能落在我們每個人頭上。這樣的追責,或許可以讓內蒙古公檢法的27個家庭在睡夢中笑醒,卻讓一家人繼續痛哭,一家人背後更有無數人永遠忐忑不安。

玄不救,看見這兩位喪子的老人了嗎?

玄不救,你告訴我。 誰給你的勇氣說出下面的話?


對老爺聖母,對平民嚴格,世事如局,人如子,看趙家大棋下得多漂亮。


這是對保護冤案平反和對相關司法人員進行懲處之間的一個折衷。

呼格案和趙作海案、張氏叔侄案不同,後兩者當事人還在,還有機會申冤;而呼格已經死去很久了,此案原本已經年代久遠早已過去了,只是恰好趙志紅的出現才引起注意而已。

這就引出一個問題,對於已經被冤殺——尤其是時間久遠,甚至出於從快從嚴的嚴打時期的這類案件,如何啟動平反程序?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已經死去多年,甚至相關案件資料也多有部分缺失情況,當事人親屬也多屬於無權無勢的人。這些案件很容易徹底成為死案,永遠堙沒過去。

那麼,怎麼能夠儘可能的揭開這些歷史錯案?必須靠國家力量。而依靠國家力量,落實下來具體經辦人還是公檢法工作人員。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歷史冤案糾錯後懲處過重,實際上等於讓公檢法系統的人有更多顧慮,對於死案徹底釘死,讓這些枉死者再無翻案機會。而如果不願這樣,就只能在懲罰當年辦案人員問題上,從輕處理,從而使公檢法系統的人還願意麵對當年的歷史舊案。

綜上所述,從輕處理是可以理解的。不過,我不懂的也是,相對懲罰最重的是當年的書記員——這是什麼鬼?


謝邀。

對於呼格案的糾錯,可以用現行法律的觀點去批判,卻不能用現行法律的手段去解決。

具體的原因, @邏格斯 檢察官已經解釋的非常清楚了。

法律的施行,是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的結合,並且應當優先程序正義,因為程序總在結果之前。

用違背現行法律精神的手段去「糾錯」,同樣是對現行法律體系的破壞。

非常遺憾的一點是,在我們國家,法律並不健全,這是缺憾,也是現實。

遺憾應當得到彌補,現實也必須得到尊重。

指責洗地的諸位,恐怕並沒有考慮到如何貫徹程序正義的問題,因為從現有法律規定上來看,追究呼格案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無疑等於製造新的「冤案」。

法不溯及過往的原則如果被打破,就會陷入「人人皆可殺」的局面。

以現在的證據觀點和程序要求審查十幾年前公檢法機關承辦的案件,恐怕多多少少都存在著「冤假錯案」的嫌疑。

我們不應當將冤假錯案簡單的歸納總結成「人」的問題,雖然從根源上,一切問題都可以歸結為「人」的問題,但是政策,法律理念,偵訊的物質條件,證據獲取的科學手段都會對某起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產生影響。

在DNA技術尚未發明的時期,一般只能通過檢驗血型作為判斷嫌疑人的證據,然而今天我們知道,血型檢驗並不十分嚴謹,當時的判決結果恐怕難以通過今天的歷史檢驗,那麼這是不是意味著過去所辦的案件,都是「冤案」?

這種狀況,不僅僅是某些人的問題,因為人也無法超脫於自己的歷史局限性,可以斷言的一點是,當生產力進一步發展,今日的我們,也會成為歷史愚昧醜陋的證明。

不能只用發展的眼光看別人,也要用發展的眼光看自己。

我們應該盡一切可能,對呼格這樣的冤案受害者進行補償,但是不能以破壞現行法律體系為代價,所以不對「呼格」案的有關責任人進行法律上的追責,完全可以理解。

不過我個人也認為,從紀律處分的角度,確實暴露出很多問題。

比如處理一個法院書記員。

所以,呼格案的追責,並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黨紀執行問題,我們如何通過「呼格案」維護黨紀,教育黨員,黨紀是法律的補充,不能高於法律,同時要盡量妥善解決法律暫時不能解決的問題。

作為一個基層黨員,不能枉議黨紀,而作為黨紀的制定和執行者,也應該考量,如何實現紀律層面的「公平和正義」。


講法治的未來,尊重法治的歷史。

我不是刑事法官,幸好呼格案也早已脫離了刑事案件的範疇而上升到法治層次。我力圖用我擅長的領域舉例說明,如何用歷史的眼光評判案件。

去年我收了幾個「大」案,並不是案件標的額有多大,而是當事人眾多:一個「國企改制」引發的勞動爭議,46名職工共同訴訟;兩個村民與前任村委會處置集體資產引發的糾紛,145名村民集體訴訟。

先說「國企改制」(等會你會知道為什麼加引號了,這一個又臭又長,沒耐心可以直接看第二個):

這個「國企」前身可以追溯到1951年,96年經地區行署批文成立國有獨資公司,在此基礎上99年經省政府批文改製成為股份公司。可以看到,無論是政府名稱,還是公司成立方式,都還有典型的計劃經濟時代的色彩。2004年,股份公司的股票上市,此時審計的資本構成中,國有資本佔六成,後來降到五成多一點點。期間這個「國企」在07年成立一家全資子公司,並且接收了46名原來在各種拖拉機廠等國企的職工。然後到2011年,國企將子公司的股權,通過國有產權轉讓平台轉給了一家外企……於是工人們都炸鍋了:你這屬於國企改制啊,我要身份置換補償金!

為了明確「國企」「國有資本」「國有產權」的概念,我翻遍了各種與公司資本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文件,包括: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93至2013年五個版本的公司法,2008年企業國有資產法;2003年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2004年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以及一大批地方政府國有企業改制的政策文件。最終才得出結論:第一每個時期的不同法治環境下,國有資本的概念是不同的;第二國有資本和國有產權是倆概念,不能因為上了國有產權交易平台就認為是國有資本;第三既然子公司沒有國有資本,就不可能構成直接被國家授予財產的國有企業。最終駁回了工人叔叔們的訴訟請求,罕見地沒有一個人上訪或申請再審。判決書末尾我寫道:

拋去當事人名稱,這個判決我寫了足足23頁,就是為了還原當時的法治環境,作出真正公正客觀的評價。同樣設立全資子公司,在相關法律有規定之前就可以依據財產來源認定為國企,出台之後就只能認定為普通公司,就這樣。

再說第二個:某村委會2002年以租賃的方式授權其註冊的公司使用一部分集體土地房屋,該公司在土地上興建房屋並出租給了第三人。後來因為村委換屆等因素產生了矛盾,村民們不幹了,2014年提起訴訟,以村集體財產的處分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決定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後來領導把這個案子拿給我,我一開始也覺得村民說得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寫得很清楚嘛……前後端詳了半天,一句「於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映入眼帘。頓時一個激靈,然後扒出了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發現此時處分村集體財產並非必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於是我寫道:

這也是典型的回歸當時法律環境評價案件的做法。

回到呼格案:我的觀點是——如果呼格案發生在兩年前,這樣的處罰太輕;如果呼格案發生在司改完成後,這樣的處分等同於無;但呼格案發生在近二十年前,我認為這樣的處分恰到好處。

至於當時的法治環境,嚴打、刑訊、疑罪從有,很多朋友已經說過,就不再多說了。只想提幾個問題:

1.查一下被處分者當時的年齡職務,再看看今天的處分,您覺得這些人的權、責是否相應?

2.被處分者全部都是在任,如果要深究,是不是還要找一些卸任的出來?

3.如果要入刑,刑法上有期待可能性的原則。責任人在當時的環境下,能否期待其秉持與在那個時代幾乎不存在的罪刑觀?

歷史終究是歷史,我們不允許袁世凱張勳復辟皇朝,正如我們不可能期待王安石張居正推行君主立憲。20年前的一聲槍響葬送了呼格年輕無辜的生命,20年後的一份份文書正在為陳舊的罪刑觀掘墓。受處分的這些人大多是平凡人,可能還是平凡人中較為優秀的一撥。如果非要把這些不能超脫於時代波濤之外的人趕盡殺絕,那我們司法的未來靠什麼?靠不世出的英雄么?

謹為呼格祭,為那個時代祭。


扯歷史背景的話,現在我們說國民黨執政的時候那麼黑暗,想想當時那麼糟糕的歷史背景下,外有強敵侵略,內有反gov武裝割據,能在這種背景下,只是讓外蒙古獨立,倒沒把大片土地送給毛子,大家為啥還不釋然?所以,在一個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做任何事情都是可以原諒的?按這個邏輯,我是不是該心疼秦檜了?

說回來,對於辦案人員,人都死了,給他們任何處罰,人都回不來了。所以,反正做什麼人都活不過來了,於是可以什麼都不做?我覺得漢武帝雖然比昏君強一點,但是也是一個稀爛的皇帝,但他讓我唯一佩服的一件事就是發了一個罪己詔。如果他死不要臉腆著不認錯,爾等屁民又能奈何?敢於認錯不丟人,丟人的是被別人指出來之後還怕丟面子拒不認錯。刻意去維護偉光正的形象,只會適得其反。

另外,我們也沒必要去站在一個道德制高點,然後吐槽該對辦案人員如何如何處罰,更多地是,如何去健全公檢法之間的辦案過程,防止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然而還不能保證以後不會發生)

人和動物禽獸的分別就是在良心上。辦了冤假錯案的人員,他們良心上過得去嗎?然而並沒有看到任何人在這件事上做出懺悔。

被錯殺的人,估計當時心裡想的是做鬼也不放過他們。

依法治國,任重道遠。

道阻且長,摸石過河。

沔彼流水,其流湯湯。

水能載舟,亦可賽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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