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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單休違法嗎?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勞動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單看第38條,公司貌似並未違法,所以,要看它是否違法,應結合第36條,如果公司在要求單休的同時,其餘六天每天都不超過八小時、整周總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而不是6天X8小時=48小時,這一點很重要,很多公司都會偷換概念,把六天當做48小時來理解),那麼它的單休規定就不違法,只要單日超過8小時(含沒有加班費的加班時間)或六天超過44小時了,那就是違法的。

另外,第36條是單獨成文的,不是給第38條做註解,所以,即使公司實行的是雙休,在其餘5天當中每天超過了8小時或總共超過了44小時,也是違法的。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標準工時制哦),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及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樓上引用的法條已經過時^_^),這是對勞動者的最低保護,具有強制性。題主所言,如果滿足工作六天其工作總時間沒有超過40小時,那麼單位不違法;反之,則違法!


不違法。

我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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