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殺人方式,刑罰一樣嗎?

課本魯提轄拳打鎮關西一段,老師講魯提轄行事聰明,先是激怒鎮關西,然後將其打死。問如果提轄直接進店三拳打死關西,然後跑路,和激怒後打死跑路,有什麼區別嗎,判刑一樣嗎。ps,如果想殺死某人,策劃不同的手段如放火,投毒,車禍,是不是判刑也不一樣,律師是不是在這方面有優勢。可以付出最小的代價。


先開一個頭,拋磚引玉。

我國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則叫:罪刑法定原則,什麼意思呢?簡單點說就是法律規定了某事有罪才可能定罪,而且還必須得規定好了這件事是該如何認定,如何定罪這些問題之後才觸犯刑法。以上是廢話,但必須得有。

好,接下來我們試著通過現場的實況錄像來分析一下魯提轄殺人案這個案件,:

魯達聽了道:「呸!俺只道那個鄭大官人,卻原來是殺豬的鄭屠!這個腌臢潑才,投托著俺小種經略相公門下做個肉鋪戶,卻原來這等欺負人!」回頭看著李忠、史進道:「你兩個且在這裡,等洒家去打死了那廝便來!」史進、李忠抱住勸道:「哥哥息怒,明日卻理會。」兩個三回五次勸得他住。

以上這一段是飯店裡攝像(帶錄音)機記錄下來的情景,我們注意到,在這個魯達口稱:「等洒家去打死了那廝便來」,這句話我們可以認為是這個案件的研究的起點(當然,這並不是犯罪行為起點),在刑法上我們稱之為犯意表示,這個時候我們還不能進行任何事實上的認定,畢竟人家只是說說而已嘛,揚言「我neng死」的人那麼多我們也不能真箇全給抓起來。但是如果接下來魯提轄就上了街到市場上去溜達著想要買一把開了刃的尖刀來的話事情就不一樣了,在這個階段在刑法上叫做犯罪的預備,他的行為已經有了法律上評價的意義,然並卵,大俠殺人還要用刀么?我們接下來看案情的發展。

這鄭屠整整的自切了半個時辰,用荷葉包了道:「提轄,叫人送去?」魯達道:「送甚麼!且住,再要十斤都是肥的,不要見些精的在上面,也要切做臊子。」鄭屠道:「卻才精的,怕府里要裹餛飩,肥的臊子何用?」魯達睜著眼道:「相公鈞旨分付洒家,誰敢問他?」鄭屠道:「是合用的東西,小人切便了。」又選了十斤實膘的肥肉,也細細的切做臊子,把荷葉包了。整弄了一早辰,卻得飯罷時候。

  那店小二那裡敢過來,連那正要買肉的主顧也不敢攏來。

  鄭屠道:「著人與提轄拿了,送將府里去?」魯達道:「再要十斤寸軟骨,也要細細地剁做臊子,不要見些肉在上面。」鄭屠笑道:「卻不是特地來消遣我?」魯達聽得,跳起身來,拿著那兩包臊子在手,睜著眼,看著鄭屠道:「洒家特地要消遣你!」把兩包臊子劈面打將去,卻似下了一陣的「肉雨」。鄭屠大怒,兩條忿氣從腳底下直衝到頂門,心頭那一把無明業火焰騰騰的按捺不住,從肉案上搶了一把剔骨尖刀,托地跳將下來。魯提轄早拔步在當街上。

魯提轄「「洒家特地要消遣你」這句話看上去是像是尋釁滋事的樣子,但只憑這句話還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我國刑法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但是接下來當他把臊子扔到鄭屠頭上的時候就已經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了,但距離尋釁滋事罪的認定尚有距離,不過這個時候我們就要注意到下一個關鍵點了:鄭屠大怒,從肉岸上搶了一把剔骨尖刀。這個時候事件已經升級了,鄭屠的行為已經切切實實的具有侵犯魯提轄的人身權利的現實危險性和緊迫性了,根據刑法第20條第1款: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刑罰,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時候魯提轄已經完全具備了正當防衛的實施可能性了,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時候魯提轄一拳將鄭屠打死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然而並不是。魯提轄先前言語挑釁加上扔了鄭屠一腦袋肉臊子的行為很顯然已經具備了防衛挑撥的構成要件,而根據現行的刑法理論,防衛挑撥是需要負一定的刑事責任的(這裡的一定是多少尚未有定論,但道目前為止我個人認為魯提轄這種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並不嚴重的行為是絕不能構成完全的防衛挑撥的),此處我們姑且認為是防衛挑撥完全成立吧,也就是說到此為止正當防衛的認定被完全否定。

好的,我們繼續看視頻。

鄭屠右手拿刀,左手便來要揪魯達;被這魯提轄就勢按住左手,趕將入去,望小腹上只一腳,騰地踢倒在當街上。魯達再入一步,踏住胸脯,提起那醋缽兒大小拳頭,看著這鄭屠道:「洒家始投老種經略相公,做到關西五路廉訪使,也不枉了叫做『鎮關西』!你是個賣肉的操刀屠戶,狗一般的人,也叫做『鎮關西』!你如何強騙了金翠蓮?」撲的只一拳,正打在鼻子上,打得鮮血迸流,鼻子歪在半邊,卻便似開了個油醬鋪,鹹的、酸的、辣的一發都滾出來。鄭屠掙不起來,那把尖刀也丟在一邊,口裡只叫:「打得好!」魯達罵道:「直娘賊!還敢應口!」提起拳頭來就眼眶際眉梢只一拳,打得眼稜縫裂,烏珠迸出,也似開了個彩帛鋪,紅的、黑的、紫的都綻將出來。

  兩邊看的人懼怕魯提轄,誰敢向前來勸。

  鄭屠當不過,討饒。

這一段實在精彩,我們慢慢分析:

1、魯提轄「踏住胸脯,提起那醋缽兒大小的拳頭」。這句話有兩個重點,第一呢,魯提轄踏住胸脯就說明了魯提轄已經制服了鄭屠,所以,就算前面我們可以認可魯提轄的正當防衛,到這個時候也已經達到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到目前為止還有進行無罪辯護的可能(只是可能)。第二,提起醋缽兒大小的拳頭,這句話說明了魯提轄的後面的「故意傷害」(存疑)是用拳頭實施的,而不是用其他兇器實施的。

2、撲的只一拳,正打在鼻子上……我們可以非常肯定的說,從這一拳開始,這一場鬥毆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如果之前我們還勉強可以認為是正當防衛(或者防衛挑撥)的話到這個時候至少已經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了。接下來又:提起拳頭就眼眶眉梢只一拳……故意傷害+故意傷害+故意傷害。

接著看視頻的最後一段,也是對魯提轄罪行認定的最關鍵的一段視頻:

魯達看時,只見鄭屠挺在地上,口裡只有出的氣,沒了入的氣,動撣不得。

  魯提轄假意道:「你這廝詐死,洒家再打!」只見麵皮漸漸的變了。魯達尋思道:「俺只指望痛打這廝一頓,不想三拳真箇打死了他。洒家須吃官司,又沒人送飯,不如及早撒開。」拔步便走,回頭指著鄭屠屍道:「你詐死,洒家和你慢慢理會!」一頭罵,一頭大踏步去了。

  街坊鄰居並鄭屠的火家,誰敢向前來攔他。

  魯提轄回到下處,急急卷了些衣服盤纏,細軟銀兩,但是舊衣粗重都棄了;提了一條齊眉短棒,奔出南門,一道煙走了。

隨著魯提轄的故意傷害+故意傷害+N×故意傷害的持續進行,他終於發現:鄭屠挺在地上,口裡只有出的氣,沒了入的氣,動彈不得。

講到這裡我們必須插播一段刑法基礎知識:犯罪的構成要件。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大的方面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和客觀地構成要件要素,客觀地構成要件要素又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係、行為人身份。結合這些要素我們來分析。

1、主觀方面:魯提轄有殺人的故意嗎?答案是沒有,因為案發現場視頻顯示魯提轄並沒有明顯表現出來殺人的故意,也沒有證據能證明魯提轄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意識。那麼,魯提轄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意識嗎?答案是很顯然的,毋庸贅言。

2、客觀方面:危害行為有木有?有!什麼行為?故意傷害的行為。危害結果有木有?有!什麼結果?人死了。因果關係有木有?有!什麼關係?人被故意傷害致死的(打死)。行為人身份呢?已滿14周歲!

至此,我們可以認定,魯提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們再說幾個如果吧。

如果魯提轄直接進店三拳打死鎮關西,那叫故意殺人,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人被他殺死了。

如果魯提轄在鄭屠持刀上來的那一瞬間的鄭屠一拳擊斃,那叫正當防衛(如果根據事實認定防衛挑撥不成立的話。)

寫完這個答案我突然有點後怕,題主,你想幹什麼……驚恐中……


不同的方式意味著社會影響,手段惡劣程度不同,反映的是人的主觀惡性大小,自然刑罰處罰上會有所不同


先是激怒鎮關西,然後將其打死。——明顯的防衛挑撥

防衛挑撥_百度百科


謝邀。

先佔坑,回頭再來答。


用合法手段摧殘他心靈,讓他覺得生無可戀而自殺,毫無刑事責任。


不同的人殺人刑罰都不一樣,更何況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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