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2014年12月31日)上海外灘跨年夜踩踏事故撒錢(酒吧優惠券)者責任?

2014年12月31日晚23時35分許,上海市黃浦區外灘陳毅廣場發生群眾擁擠踩踏事故,致35人死亡,42人受傷。有現場新浪微博網友說是有人撒錢(事後證明是某酒吧美鈔樣子的優惠券),造成哄搶,也有行人駐足圍觀起鬨,並在新浪微博找到疑似撒錢(優惠券)者。@頭條新聞 隨即發布微博「【上海踩踏事故不能完全確定是否由撒錢導致】媒體報道,當時由於人流量大、秩序混亂,人流產生對沖,導致有人摔倒。目前不能完全確定是不是撒錢導致踩踏,但撒錢是可以確認的事情。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望網友不要隨便傷害可能無辜的人。」 那問題來了,撒錢是既成事實,撒錢者從法律角度說該擔怎樣的責任?望詳述。


提示:依據題主在提問當時的新聞報道,是站在(過失)扔假鈔導致踐踏的前提作出回答。後來貌似警方通報撒錢和踐踏事故現場有比較大的距離,撒錢和踐踏事故無關。

本回答是站在假設撒錢地點和踐踏事故同一現場,撒錢引起鬨搶最後導致踐踏事故的前提下作出的回答,並且假設踐踏者不是跨年活動的組織者(現實中,事實上撒錢者也不是跨年聚會的組織者,組織者是政府或者群眾自發)

收到好多評論和關於本答案的提問,我會晚些嘗試在本答案最後面列出並解答。比較忙,不好意思了~~我只能不定時更新。。。

前方高能預警————————————本答案可能引起看官不適,本答案僅代表個人淺陋的刑法學觀點—————如果答案讓看官不爽,請反對或沒有幫助後右上角X,本人不接受非理性的探討和帶有不雅用語的評論。切勿和法學狗斤斤計較,leave me alone,高抬貴手,別來拯救我的智商,臣妾受不起您的恩典。

但本人十分、特別、非常、極度地期待相互尊重基礎上的探討和提問。

補充:本答案在2015年1月3日作出修改,修改痕迹見本文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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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認為撒錢者——無罪!!!!我知道大家難接受,唉,出場自帶嘲諷了。。

首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文是: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咋眼一看,如果僅僅形式地參照條文,題乾的行為明明就是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一百一十五條。但是,很遺憾,刑法不是這樣表面的理解的。下面詳細說說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原因:

1.刑法的實踐離不開對條文進行解釋,依據通說,條文中的"其他危險方法",必須是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性大致相似的方法,且足以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行為,常見的其他危險方法有駕駛汽車向人群或者重大財產橫衝直撞、持槍向人群掃射、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等。而題干中的撒錢行為的危險性還沒有達到和上述放火、決水等行為的危險性,故該行為不符合該罪犯罪要件中對行為的要求。

2.雖然行為在文學意義上造成了死傷,但不能算到行為人頭上。用刑法語言來說,就是行為和結果沒有因果關係,行為沒有造成危害結果。(什麼???沒有造成危害結果?那些哄搶的人白死了么????客觀地從刑法角度來說,是的。。。。。)」法眼看天下「,如果用刑法的角度來看,撒錢行為和死亡結果間,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異常的因素(若受害人不是哄搶者,則為介入了第三人的因素),導致因果關係的中斷。受害人有重大過失,沒人叫你撿啊,你為什麼要去哄搶呢?不能怪撒錢的人了。另外,如果受害人不是哄搶者,則責任在於哄搶者,哄搶者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但和撒錢者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在此,可以舉一個例子說明:壕甲往大海拋錢,導致多人跳海撿錢身亡。依照刑法,壕甲是無罪,因為多人跳海死亡的結果和壕甲的行為沒有有刑法意義的因果關係。(這樣是不是好理解點了?關於刑法的因果關係,有進一步學習慾望的可以百度百科刑法因果關係_百度百科)

補充說明的是,以上是本人用清華刑法學張明楷教授提倡的「二階層」理論進行分析,套用在傳統的「四要件」也可能得出相同結論,不再敘述。另外,抱歉,本人不參與四要件下展開的討論,基於本人的任性和自由選擇,本人不會運用也不想運用「四要件」就該問題展開討論,但本人無意比較兩者優劣,見諒勿噴。

最後再補充說明:

可以看出二階層思路是遵循「先客觀,後主觀」的遞進思路的,即第一步先對行為進行客觀判斷(即先不把行為人主觀企圖納入判斷違法性資料),僅判斷行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法益屬於刑法學上的專業術語,可以參考張明楷的《法益初論》,業餘者可以大致理解為法律保護的利益)。只有行為具有法益侵害危險時,才進一步(第二步)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可責難性(是否具有責任)。這種判斷方法能有效防止恣意和主觀歸罪,使沒有實行具有法益危險性行為的人不因其主觀想法的邪惡而被定罪。

按照二階層的思路分析,題乾的行為是在第一階段,也即是違法性判斷階段出罪的(缺少構成要件的行為和結果)。另外,本人也曾認為,即使撒錢者故意希望通過撒錢方式造成哄搶現象並導致多人死亡,因違法性判斷階段已經作出無罪判斷,不再進行第二階段的判斷,故是無罪的。但最近也進一步思考和搖擺,是否成立間接正犯可能。但上述的思考不影響或動搖本人對主觀非故意題設下無罪的觀點。再舉一個例子,惡人乙希望丙能被車撞死,勸說丙天天逛街購物,終於有一天丙真的一次購物中被車撞死。此例子中,乙無罪。乙雖然具有很大的主觀惡性,但刑法不懲罰主觀惡性,不評價人的思想,而是評價人的行為。在刑法學的角度來看,乙的行為是沒有危險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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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錢者也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不再列法條。理由如上述所講,缺少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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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撒錢者也不構成使用假幣罪。

先上條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咋看好像撒錢者拋假美金的行為符合使用假幣罪。但是,刑法的語言不完全等同於日常生活的語言。對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應當考慮背後保護的法益進行實質性解釋使用假幣罪中的「使用」是指用「按照貨幣一般的流通使用方式去使用。例如:拿著假幣給人展示,以炫耀自己有錢,無罪;燒假幣以取暖,無罪;拿假幣給別人作質押,符合使用假幣罪;拿假幣在自動售貨機上買飲料,構成使用假幣罪(同時盜竊罪的數額要求時,構成使用假幣罪和盜竊罪的想像競合)

以本案來說,首先,疑似美元的代金券是否能被認定為假幣,有待進一步調查得出;再次,及時代金券被認定為假幣,撒錢者的撒錢行為並不是在刑法意義上的使用假幣行為。綜上,不構成使用假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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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一說,哄搶者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很可能抓不到哄搶者。

最後——按照題干,不能判定撒錢者是不是整個廣場集聚活動的組織者、舉辦者。如果撒錢者是廣場集聚活動的組織者、舉辦者,不排除成立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但依照目前新聞進展,基本排除撒錢者是組織者、舉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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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日的修改痕迹(這是沒什麼價值的信息,可以忽略。):

1.

雖然行為在文學意義上造成了死傷,但不能算到行為人頭上。用刑法語言來說,就是行為和結沒有因果關係,行為沒有造成危害結果。(什麼???沒有造成危害結果?那些哄搶的人白死了么????客觀地從刑法角度來說,是的。。。。。)」法眼看天下「,如果用刑法的角度來看,撒錢行為和死亡結果間,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異常的因素(若受害人不是哄搶者,則為介入了第三人的因素),導致因果關係的中斷。】修改前為

【」法眼看天下「,如果用刑法的角度來看,撒錢行為和死亡結果間,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異常的因素,導致因果關係的中斷。】

2.

【另外,本人也曾認為,即使撒錢者故意希望通過撒錢方式造成哄搶現象並導致多人死亡,因違法性判斷階段已經作出無罪判斷,不再進行第二階段的判斷,故是無罪的。但最近也進一步思考和搖擺,是否成立間接正犯可能。但上述的思考不影響或動搖本人對主觀非故意題設下無罪的觀點。

即使撒錢者故意希望通過撒錢方式造成哄搶現象並導致多人死亡,也是無罪的(因為第一階段已經作出無罪判斷,不再進行第二階段的判斷)。】修改前為

【即使撒錢者故意希望通過撒錢方式造成哄搶現象並導致多人死亡,因違法性判斷階段已經作出無罪判斷,不再進行第二階段的判斷,故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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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責任,先佔坑。晚點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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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評論都不認同本人對撒錢行為和受害者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觀點。本人表達能力不佳,只能在此特作引用別人的評論作出補充:

@曹亮 的評論:

因為他人的故意行為介入導致因果關係中斷,並且行為人的先行行為不足以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和第三人的故意行為和先行行為形成的原因合力導致的危害結果發生,其中第三人的故意行為是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決定性因素,此時先行行為的行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撒錢行為導致哄搶行為,哄搶行為導致死亡結果。這是極其典型的間接因果關係,而間接因果關係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感謝@曹亮的表述。 未經同意轉載您 @曹亮 的評論,如有侵權,還請告知。


沒責任,就算撒錢是事實。而且是撒錢還是撒優惠券我們也不清楚,需要等警方的結論

從民法的角度看撒錢這種事情既不侵權,也沒有損害公序良俗。

你要是非想把那人往這次踩踏事件的責任上靠,論證一下他們撒東西的行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吧,保不齊檢方可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他們,我們一些同志也就開心啦,看吶,司法是正義的!

題主,我負責任地提醒你,評價一件事情最好全面的分析,不要聽風就是雨;最好客觀的分析,不要人家說什麼就是什麼。


跟撒錢一點關係都沒有,那是政府為了轉移注意力故意把原因引向其他方面,你們在這瞎爭什麼有意思么?新聞永遠是給人民觀賞的垃圾,看新聞你永遠也不知道內幕(別問我怎麼知道的,隨你理解,我只說實話)


有點不贊同@莫炳章的說法。。首先我們要看事件發生的特定場景和事實——是人擠人的外灘看台上(從現場人員的說法看,那是走不動道的情況,詳情看知乎日報的文章),也就是說,人群中若發生騷動的話,那麼是極其容易造成混亂的。

在這種情況下向天空撒錢造成人群哄搶的行為,是能夠達到跟通常情況下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為的危險性相當的水平的。這造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的危險。

你說人搶錢死亡是自己的選擇怨不得別人?額。。我贊同,但是僅限於你說的那種情況和一般情況(例如在自己家向樓下撒錢)。但是現在這案件是發生在人群已經很難移動的場景啊。。這時候如果發生混亂,那麼就很容易發生人群踩踏事件。這時已經產生了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了。

主觀上更不用說了,絕對是故意啦。不過是間接故意。你看人都這麼多了,你撒錢不就是添亂嘛。。只是你是放任態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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