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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場上的傷害行為會構成違法犯罪嗎?

比如,你走在街上突然有個人過來鏟斷你的腿,或者突然被人咬了一口,你自然是可以報警的,對方也會相應的受到處理。

而在足球場上,是不是這些傷人舉動都可以被庇佑? 足球場上的行為會構成違法犯罪嗎?


上周踢完球跟隊友談論過這個話題,正好回答一下。

不是某些傷人舉動在球場上可以被庇佑,而是在體育賽事中對法律意義上的傷害有更嚴格的認定標準。大多數法律責任的認定講求主客觀一致,需要一個行為具備主觀過錯,而法律上的主觀過錯不等於足球比賽中的犯規故意,只有當犯規的故意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過錯。無論是對民事侵權的過錯認定,還是對刑事犯罪的主觀惡性判斷,一般而言都採取客觀標準,即社會一般大多數人的認識。一般人都會意識到走在街上突然鏟人一腳具有過錯,而足球比賽中則不然,一般人很難認為足球比賽中的飛鏟具有過錯。當然,這也說明,一些足球場上的犯規行為,如果超出常人的對足球運動的認識,是可以認定其行為主體具有過錯。例如蘇亞雷斯的咬人行為。

一般足球比賽可以分為業餘比賽和職業比賽。而從立法層面講,《體育法》將體育比賽分為社會體育、學校體育和競技體育,同時規定了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所以,很多發生於職業賽場中的糾紛,不會鬧到去法院。我不清楚其他國家體育法的相關規定,但如果按中國的體育法的規定,即使基耶利尼裸著肩膀把蘇亞雷斯告上法院,即使蘇亞雷斯真的具備了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法院也有可能依照體育法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總而言之,足球比賽中的行為不是不可能構成違法犯罪,而是過錯的認定標準相對很多非對抗性體育中的行為來得高。而且要構成犯罪,需在存在過錯之餘,同時造成了對方輕傷或更嚴重的傷害。所以很多足球場上的糾紛不會經由司法途徑去解決。


比賽規則的制定肯定肯定也經過法律方面的認可吧 在規則處罰範圍內的行為由規則處罰,超出這個範圍的交由法律解決 應該是這樣


我國刑法學原理上有當事人承諾的違法阻卻事實,在行業內公認的合理衝突範圍里,應該會默認為無罪吧……所以怎樣界定行業內合理衝突範圍就變的很重要了


競技場或體育賽場上的傷害和現實生活中有很大的不同。雖然學術界還有很大的爭議,不過通說認為是可以免責的。比如說在拳擊場上將對手打死,或者說在足球場上將人家踢成重傷。這肯定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當然這就需要在不嚴重違反比賽規則的情況下。

如果嚴重的違反了比賽規則,比如說將對手擊倒在地還繼續痛擊致死等,比如說暴牙蘇在足球場上咬人,假設對準咽喉咔嚓一口,將人咬死了,那就涉嫌故意殺人了。

現實中暴牙蘇只是將人咬傷,不夠刑法;民法上,受害方當然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了。


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一般來說,參加體育活動屬於自甘風險,期間發生的危險應排除行為人的過錯,而由受害人自行承擔,但如果該行為能夠確認是行為人直接故意造成的,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或刑事犯罪責任。


這個問題還是要看主觀惡意程度,因為體育競技不可避免的會提升受到傷害的幾率


如果是運動時,比如鏟球把人腿鏟斷了,不是違法犯罪,是有事前約定的體育競技。但是,如果是為了鏟斷人家的腿去鏟球,故意傷害罪,妥妥兒的。


取決於傷害程度與主觀意圖。主要分三種情況,給你討論一下:1,若甲傷害乙,主觀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重傷,也確實導致了乙重傷,故意傷害罪。2,如果甲傷害了乙,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是意外事件。3,若甲傷害了乙,傷害程度連輕傷都不算,不構成犯罪。歡迎大家補充,很簡短的回答,見諒。


主要還是看主觀上有沒有故意吧,只要是故意的,並且造成了刑法意義上應當追究的程度,那麼久構成犯罪;如果是過失的,又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的,也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這個還是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說個題外話,如果是一個正常人,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把別人弄傷了,內心多多少少都是會過意不去的。


是不犯法,但是要受到良心的譴責,無論是出於惡意或無意,都是不道德的行為,國際足聯會給予停賽,嚴重的停賽追加罰款,當場出示紅黃牌。致人死亡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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