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不是管不了大多數有錢人?


廢話,法律就是這幫人寫的,哪有自己管自己的?

PS:我們說的是極其有錢的,華為程序猿你們暫且先退下。


其實,我們的社會跟英雄聯盟是一樣的。

有錢人就像裡面打順風的英雄,法律就相當於防禦塔,法律知識就是裝備。

有錢人只要按時回家補充裝備,不盲目越塔強殺,不吸引仇恨就基本是安全的。

不過有時候,合理的越塔強殺也是可取的,利用已有的優勢去滾雪球(法律擦邊球)。因為就算你在塔的攻擊範圍內,只要不攻擊英雄,身邊的小兵會幫你頂著,讓你去拿人頭。拿到人頭後可以使用類似劍聖的q轉移仇恨讓塔重新打小兵。(馬仔替罪)

另一方面,英雄佔據優勢時,只要不膨脹,不隨意入侵敵人的野區(搶奪他人的資源),幫助隊友,幫他們吃經濟,給buff和人頭,然後盡量跟隊友一起行動,必要時賣隊友也沒有人會說什麼。

打順風時也不要浪,不要吸引仇恨,否則容易被集火(仇富),要以勝利為目的,以大局為重。

這個遊戲就這麼多資源,龍,野怪,人頭,塔,兵,你不吃別人就吃。

我們的社會跟英雄聯盟是一樣的,大家拚命地搶奪有限的資源,拼的你死我活。

我們的社會跟英雄聯盟的唯一區別大概是資源的被動消耗問題。英雄聯盟里不需要消耗資源來存活,但人類必須消耗資源來生存,因為人類不吃東西就會餓死。

人類的交通工具就像遊戲里的鞋子,傳送和回程。

人類的醫療需求就像遊戲里的治療和血瓶。

人類的飲食和住宿需求就像遊戲里的泉水。

交通需求得不到滿足還好,可以自己走回去(已經很噁心了)。但若是沒有泉水,這個遊戲還可以玩嗎?

不可以,因為受傷的英雄得不到補充,也沒有安全的地方,這就相當於人類買不起東西吃和沒地方睡覺。

說的再直白一點,假如英雄聯盟里英雄是一直被動掉血的,每分鐘必須支付200才能停止掉血,每分鐘必須支付400才能享受泉水補血服務,英雄被殺無法復活,相當於現實中死去。這樣可以更直觀地看到社會跟遊戲的區別。(人類需要定期付款換取食物和住宿。)

英雄聯盟比社會更仁慈一點,因為英雄聯盟里一個英雄再順風也不能攻擊隊友,但社會可以,所以把社會比作星際爭霸更合適。

其實還有更恰當的比喻:是把社會比作夢幻西遊這類充值遊戲。因為競技遊戲是公平的,但社會是不公平的。人民幣玩家就相當於社會中有出身優勢的人,我們可以同樣假設夢幻西遊中必須每天消耗多少遊戲幣角色才不會被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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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抱歉,有錢真的是可以為所欲為的。


法律是有階級性的,為制定、執行它的階級服務。

法律所服務的階級是有錢人的流動子集


不知道題主說的有錢人的概念是什麼

這個題目具有明顯的挑起社會矛盾的傾向性,很像澡堂大叔們搓過澡後抱怨的話題。

………………………正文……………………

雖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現實中是很難做到的,對於一般人而言,法律對於有錢人的規制遠遠大於窮人。而富人對法律的忌憚也遠遠大於窮人!


不是,也可能管不了老人,管不了未成年人,管不了抱著小孩的婦女


有些法律專管有錢人,比如說證監會的各項法律法規,一般人想讓它管到你恐怕還不夠格。


讀書時看過一本書,已經忘記是那個國家那個人說的,大概意思是,法律不是服務人民而是約束與統治人民 。

我認同這句話,也認為在法律與社會上一切都是公平的,懂的人自然懂,不懂多說無益。


不是錢不錢的問題,是姓什麼的問題。

王爾德說「世界上所有的東西都是為了性,除了性本身。性是為了權力。」

權力才是終極追求,錢是追求權力的一種途徑而已。但權力太難得了,許多人只追到了錢,追不到權力。所以你看到許多有錢人,你誤以為有錢人在操作這個世界,其實不然,有錢人說到底也只能為有權力的人服務。法律是有權力的階級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工具,因為只有社會有序,他們的權力結構才不容易被破壞。那你說法律是管誰的呢?

再來說說社會體制的區別。資本主義社會的統治階級是資本階級,而我國是社會主義社會,它的統治階級並非資本階級。所以這法律的性質也是不太一樣的。官僚和資本家有各自維護秩序的手段,其本質是近似的,但表現方式大有不同。但無論哪一種,就目前看來,都是經得起時間和實踐挑戰的考驗的,否則早就不復存在了。

所以題主問的「我們國家的法律」就顯得有點針對性了。因為無論哪個國家,人都是人,人的社會都有階級。統治階級的人們都利用法律工具(以及其他工具)去維護自己的利益。所以錢多錢少不是法律是否能管制的條件,而應當是權力的大小。只不過普遍觀點認為錢和權力大小是直接正相關的,而事實並非如此。


你怕是忘記了,中國怎麼發的家,以前的地主還有人記得嗎? 多少煤老闆被幹了


想了很久還是想回來答這個問題,最開始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就感覺到了明顯的偏向,本來對這種問題是很抗拒的,但又想科普是法學生的義務。遂覺得該做點什麼,雖然說的內容也很淺顯,並且也不敢妄議政治或者是其他高大上的東西。唯獨誠惶誠恐的把自己的見解發表出來,還望各位在閱讀的時候輕噴。

所謂的法律,如果按照統治階級的意志來劃分的話,其實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代表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律,這類法律在奴隸時代十分的突出,表現在地主對於奴隸的剝削以及自由買賣等制度。第二類是體現被統治階級的利益的法律。舉個例子,封建時代的地主會在逢年過節的時候給自己的長工短工做一頓美食用於拉攏人心。第三類是既不體現統治階級意志也不體現被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如社會秩序,也就是交通規則之類的法律條文,它們不具有一定的偏向性。

但終歸到底,法律的本質並不僅僅具有階級意志性。在馬克思主義的觀點裡,階級意志性僅僅是法律的次級本質,法律的最終極本質是法律的物質制約性。即法的內容最終是由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決定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生產關係是經濟關係的中心,經濟關係是社會關係的核心,而法是社會關係的反映。

通俗地說,法律是隨著社會的更替而不斷更替的,而這種表現在封建時代往往表現在統治階級壓迫被統治階級以致於給人誤解。在現代社會,更強調人權的情形下,這種本質性更為突出。尤其是中國往前的法制建設中,不斷的修法其實就是社會主流思想的轉變以及社會不斷發展的證據。因此,中國其實是在不斷的向前發展和不斷的為人民創造福利的。

至於為什麼總有人覺得還不夠好或者說表象與現實的差距往往很大,我只想說你看到的永遠是別人想讓你看到的,換個角度說就是不經思考的批判社會中的某個具體的現象。

我們知道,教育改變人的思維。在經過一段時間的九年義務教育之後,中國人的思想已經有了一定的改變,這種轉變體現在人們開始更加關注自己的生活環境以及生活質量。這種轉變直接或間接地促進了司法的繁榮,但也暴露了一些落後的思想氛圍。一方面網路媒體的確促進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但另一方面網路媒體的報道帶著主觀性的評論往往會誤導民心。當代大多數的閱讀其實是碎片閱讀,導致我們很少真正去思考或者說更加主觀的思考。而法律更多情況下是客觀的,它不允許有過度主觀的存在,以致於很多時候人們不理解為何如此。

因此近年來,國家強調司法從業人員的普法義務,讓廣大群眾更加了解為什麼這麼做。同時,加大司法透明度,以公開為原則,保證司法的公信力。

而對於社會中所有人來說,機會是均等的,所有的財富都是靠自己掙得的,我國是一個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並存的國家。與其抱怨別人有錢,不如腳踏實地的發展自己,任何富有與貧窮都是相對的。與其與富人相對比,不如與過去相較。至於發展都能看到,我也不舉例了。

至於修法與製法,我國目前的改革中,加入了更多的輿論監督,除了法律的修訂要徵求公民的意見,政府重大事項的審議也是需要經過公民的公開聽證的。再者,法律的通過是全國人大通過的,通過的法律同時會對他們自己產生影響,人大代表絕不是超然於物外的,他們與我們一樣,更能代表我們的意思。

說了這麼多,我其實只想表達一個意思:中國再越變越好,我為自己的祖國由衷的感到驕傲。自從學法以來,見了很多法律背後的努力,反而心態更加的平和。

最後借用某位教導我的教授的一句話:倘若你不愛國,誰來替你愛國呢?


經過和知友幾輪的探討下來,我理解了大家的質疑。剛剛恍然大悟,為什麼我在和知友討論的時候往往都覺得和對方雞同鴨講。因為大家說的確實不是一個事兒。

我這篇回答實際上是在描述我們國家這個法律制度本身問題不大,而知友給我提出的反對意見往往是執行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還有一些違法現象。但是這和我所描述的這個制度,以及法律能不能管有錢人,並沒有根本上的衝突。這就好比,咱們不能因為有人殺人就去埋怨刑法、埋怨法律吧?這個鍋可以分給法律背一點兒,但是犯錯的到底不是法律,是人。

有一些情況是屬於制度上不夠完善。其實任何一套制度都是有瑕疵的,我們只能盡量去發現瑕疵,然後填補瑕疵。而且,即便有瑕疵,我們也只能接受。因為這些制度是我們選舉出來的人去制定的。我們之所以選舉他們,就是為了讓他們去表達我們的意志。既然瑕疵也表達著我們的意志,我們似乎也只能接受。關於這一點我在正文中有簡要論述。

~~~~~~~分割線,以下為正文~~~~~~~

法律能不能管有錢人?我覺得想說明白這事兒繞不開我國法律制度的最基礎理論:人民當家做主。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具體我國而言,我國由誰統治?由全體人民統治。你說全體人民的意志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是法律只能管沒錢的人不能管有錢的人?我想我問了一句廢話。

說到人民當家做主,您也先別急著蛋疼,我想說,這不是一句空話,在理論上完全走得通。您要時間富裕,就聽我從立法、司法、執法三個方面跟您聊聊。當然,您別跟我較真兒,我雖然說理論上走得通,但是我也知道,理論是理論,實際操作可能會在制度允許的範疇內給咱耍點兒小套路,在這裡暫且不談。

在立法方面,結合《立法法》和《選舉法》,簡單說說。

我國法律的正式淵源有:憲法、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其中憲法的修憲權歸全國人大,制定、修改法律的許可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解釋權歸全人常,司法解釋權歸最高法和最高檢,制定、修改行政法規的許可權歸國務院,省級地方性法規歸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市級地方性法規歸市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部門規章歸國務院各部門,地方政府規章歸地方政府。

簡而言之,立法權要麼是在人大手裡,要麼是在政府手裡。但歸根結底,這一切還是要有具體的人去操作。那麼就有了一個問題:憑什麼說這些人寫的法律、乾的事情就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呢?這要從人大還有政府的人是怎麼產生的說起。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為公民直接選舉,市級、省級、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為間接選舉。可以看到,這些人是我們自己選舉出來的,所以他們當然可以代表我們的意志。雖然到了市級及以上用的是間接選舉制度,但這也是由我們直接選舉出來的人大代表去行使選舉權而產生的,這也間接體現了我們人民的意志。

您千萬別說您選舉投票的時候被迫投了誰誰誰。你被強迫了可以找選委會申訴。申訴無果可以起訴。選舉權是一項權利,你雖然被強迫了,權利遭到了違法的限制,但是你在被強迫之後沒有尋求有效的救濟,而只是妥協退讓。這種事兒,不告不理。雖然強迫你限制你選舉權的行為違法,但是你也沒有對此進行有效的救濟,這是你自己的問題。

我的朋友跟我說,他沒有投過票,因此選出來的人大代表不能代表他的意志。我當時就告訴他們,選舉權是一項權利,而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沒投票就是投了棄權票,這也是行使了選舉權。因此選舉出來的人同樣可以代表你們這些投了棄權票的人的意志。

關於棄權票這事兒,因為評論中不止一個人提到了這麼一件事兒,所以我決定還是把它寫進正文吧:

很多人有這樣一個邏輯:國家選舉,我們不知情。對候選人不知情,對選舉的時間、地點、方式全部不知情。也因此而沒有參與選舉進行投票。所以選舉出來的人大代表不能代表我們全體人民的意志。

對此我想回應的是:中國選舉投票的方式,我們俗稱叫「人去找票」。當然「票來找人」這種方式最為理想,選委會派人挨家挨戶敲門,保證收到了每個公民的投票。但是我們也要考慮到這事兒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畢竟人口太多了。

這是從反面說的,接下來從正面說:

雖然我們不是「票來找人」,但是您別忘了,選舉程序完全公開。這事兒不是國家機密,只要你有意願行使自己的選舉權,想要查詢選舉的相關信息,有很多渠道可以查到。你不能說沒有把選舉的相關事宜放到新聞聯播上,搞得跟春晚一樣人盡皆知,就是限制了公民對選舉的知情權。像這種「不知情」的情況,通常是我們沒有主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權、選舉權。你知道每天要吃飯,因為你重視吃飯這件事兒。你不知道主動去跟進選舉的動態,是因為你對此漠不關心。

另外,選舉權是一項權利,和債權、物權一樣。你見過有人來求著債權人說:「大哥!你快去找你的債務人討債去吧!趕緊行使你的債權去吧!」這事兒這麼一類推,是不是還挺搞笑的?所以有一句法諺說得好: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完全可以將這種所謂的「不知情」推定為投了棄權票。因為這本質上就是你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另外多說一句,會導致這種狀況的一部分原因是:為了防止選舉腐敗,我們不允許個人對選舉進行資助。選舉的經費由國庫支出。所以,沒有錢,也就沒有辦法做像美國那樣的宣傳。當然這種一刀切的做法的合理性,我認為是有待商榷的。

說完上面這事兒我們再看行政的班子:國務院老大(也就是總理)的產生,是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大決定。而國家主席的產生,是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提名,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國務院副總理以及部委行署的各部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至於下面的各個人員領導幹部調配,由《公務員法》調整。基本上就是行政系統自己說了算了。但是一切人員的任免、調配,都源於總理還有人大,總理也是源於人大。而人大源於人民。一切制度的產生、人員的任免,全部源於我們選舉時投出的那一張選票,當我們投出那一票,此後環環相扣。

司法解釋是個例外,解釋許可權不歸人大和政府,歸司法機關。但最高法、最高檢的人員產生也是源於人大,與前二者大同小異。何況立法解釋優先於司法解釋。這樣一來,無論從哪個角度說,司法解釋也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

因此,我在開頭說,人民當家做主在理論上是走得通的。在立法方面,我國確實貫徹了人民當家做主這個大原則。

現在法立出來了,法律條文既然體現了人民的意志。而人民的意志包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法律必然也約束有錢人。

接下來我們再說司法方面。司法主要就是兩套班子——法院和檢察院。其中主要人員產生的制度基本也是由相對應的各級人大選舉或決定產生。檢察院由於雙重從屬,制度特殊,會稍複雜一點,不過由人大選舉、決定的大原則是不動的,具體程序就不展開說了。總之,司法人員的任免,也能夠體現人民的意志。雖然我們說審判員在裁判案件的時候會運用自由心證,會有自由裁量的餘地,但是這個人的自由裁量權是人民賦予他的。即便案件的裁判結果體現的是這名審判員的價值判斷,但這依然也同時體現著全體人民的意志,因為這個審判員由人大產生。至於司法活動中遵循的規則、程序,就是之前在立法方面中我已經談過的那一系列正式淵源。當然還有非正式淵源。此二者如何適用,涉及到價值位階、個案平衡、比例原則。不過這大體體現的是自由裁量,所以也體現著人民的意志。

執法方面和司法大同小異。人員的產生,遵循的規則、程序,前文已有詳述,此處不再贅言。

所以,法律能不能管有錢人?這要看人民怎麼說。人民說能管,當然就能管。如果人民說能管,但是法律管不了,那說明,或者是執行法律的人出了問題,或者在立法上存在漏洞。

人的問題難以避免,相信大家都能理解。而立法的漏洞我們國家也一直在努力地填補。比如前些年廢掉的勞教。還有以前法院可以利用指定管轄制度,從而控制終審裁判權,也就是控制了案件的勝訴與敗訴。這個問題在2012年修改民訴法的時候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解決與遏制。還有大家熟知的疑罪從無,在司法實踐中卻往往是「疑罪從掛」。這事兒在這回國家賠償法修改之後,檢察院就再也掛不起來了。

說了這麼多,我其實就是希望大家能多看到我們國家法律發展中這些積極的方面,而不是一味消極地抱怨法律管不了什麼人,法律沒有用blablabla。

即便非要抱怨執行法律的人腐敗,法律上有漏洞,也要看到:這些人是我們自己選出來的,法律是由我們選出來的人制定的。所以腐敗和漏洞也體現的是我們自己的意志。我們就是一隻只扇動著翅膀的蝴蝶。立法、司法、執法的具體事項,就是在大洋彼岸颳起的風暴。因此,出了任何問題,我們應當首先責問自己:我們在這樣的社會狀態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產生了怎樣的作用?因為人民當家做主,當家的不負責,誰來負責?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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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里很多人對這篇回答產生了質疑。有質疑是對的,但是你們質疑的點實在是不能苟同,搞得我都快看不下去了,就替你們說了吧。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選舉中強迫我們選誰,申訴起訴了會對我們報復,或者沒有將選舉相關事宜通知到位。這些我在正文中有論述,評論區中的異議均無法成立。而且,評論里特別喜歡舉例子。我想說,任何個案都不能作為否定整個制度的論據,頂多是在某個案中進行否定。

那麼是哪裡出了問題呢?其實我本人認為這套制度非常好,把權力交給人民,人民選舉出一套班子,人民對這些人監督,這些人捅出了簍子,寫出來的東西有毛病,人民自己要擔著,因為這是人民做出的選擇。可是問題就在於法律體現的不僅僅是人民的意志,還有共XX的意志。前兩天刷知乎看到一句話說得特別在點兒上:真想實現法治,那麼權力機關就只能服從於法律,除了法律不服從任何人,包括共XX。


1 國家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

2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3 中國的統治階級是人民

以上均為官方表述引用


不管是權貴還是富貴階層,對於我們而言很多很難解決的問題他們基本用錢就可以擺平!用不著再去觸及或挑戰法律的底線。只要不出人命、不毒、不槍這些危機國家或社會安全的事,他們都會過得比我們好的很多很多!放心吧


法律不是為了正義,而是為了維護統治的穩定


法律吸吮窮人的膏血,而富人卻掌握著權柄。

--英國作家 哥爾德斯密斯

哪個國家都一樣,問題也不全在法律本身。


咱們是紅色政權啊親!

不想管不是管不了啊!

國家不是有錢人說了算啊!

說了算的是這些有錢人背後的dalao們啊!

與其說法律管不了大多數有錢人,不如說沒有人撐腰的話執法者犯不著惹這些有錢人的後台啊!


錯了,只是保護不了弱勢的人。

如果別人欠你幾千或者是幾萬塊錢,想靠法律來幫你根本不可能,律師這種案子根本不會接,法院根本不會告訴你這程序該怎麼辦,如果欠債的不是本地人異地打官司而且是小官司?做夢吧!

即使你錢燒的慌打贏了,錢就要回來了?做夢!不怕上黑名單嗎?黑名單根本就不能動他一根汗毛!

而且你tm還不能動他,他會跟你講「法律」會保護他不受你的傷害!

我有朋友做律師,我問她,這錢該怎麼要?

她說最好的辦法就是:用喇叭去他公司門口喊!去他家潑油漆,躺他家裡,公司里,趁沒人打黑棍等等等等,直到還錢!

我說能起訴嗎?

她直接掛了電話!


天高皇帝遠的地方就是這樣的


那我工作管的都是啥


應該說 有錢人有辦法讓法律盡量少管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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