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人口失蹤不到48小時不予立案」?

關於最近熱議的中傳周雲露被殺害事件。內有提及當女生失聯後學生家長都有聯繫公安部門,卻被告知「人口失蹤不到48小時不予立案」。

結果網路相關視頻播出後,使用了「報案後不到2個小時,就發現被害女生」的措辭,讓人不解。雖然知道48小時以上再立案為了節約精力,防止浪費人力時間,但是總有種不人道的感覺。

道理我都懂,可是試想如果是自己遭遇了這樣的事情,家裡面很急,到了警局被這樣拒絕一定崩潰了。

這一條規定可不可以被推翻或者,有沒有可能在高效解決失蹤問題的前提下,顧及人員性命安全和黃金解救時間?求相關法律人員解讀一下。

相關視頻:Sina Visitor System


關於人口失蹤這個問題,公安機關應當如何參與,依法管轄,是有明確依據的。

《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其中明確規定了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請大家注意看其中的第2條和第3條,也就是說,如果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後公安機關都應當立案偵查,而對於十四到十八周歲的女性,也應當立案偵查。

第2條的立案標準是非常低的,因為上述兩個人群的成員,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受到違法侵害的可能性大,所以即便不是拐賣,公安機關從阻斷犯罪,避免更大危害發生的角度考慮,也應當主動介入,幫助查找確定下落。

但是我們再看第3條,要求就很明確了,對於滿18周歲的成年人,首先要優先考慮的,是其人身自由權,不和家裡人打招呼,自己決定出去干點兒什麼,只要不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顯然公安機關是沒有權利干涉的,實際上這種報案在基層非常常見,沒有證據證明可能遭遇違法侵害,警察是無權管轄的。

在周雲露被殺的案件中,其同學以失蹤的名義報警,顯然警方是沒有管轄許可權的,因為不能提供出其遭遇危險的證據,我非常理解很多人會說,警察早點兒介入,可能慘案就不會發生,然而對於未發生的事實進行提前干預,這就像你今天把菜炒糊了,然後說早知道不開那麼大火了一樣,是沒有用也不科學的。這非常接近於薛定諤的貓的狀況,沒有發現證據之前,無法確定有犯罪行為發生,而一旦發現了證據,實際上犯罪行為也已經發生過了。

當然,所謂不滿48小時不能立案,這個已經被公安部駁斥了

公安部反駁電影《親愛的》:兒童失蹤立即立案 不需等24小時

實際的情況是,不符合立案規定的,48小時以後也不能立案,而人口失蹤滿兩年,才能宣告失蹤,以解除其部分民事關係,而這個宣告的權力,屬於法院。

警察必須依據現實有效的證據來使用職能,一方面,是避免警務資源的浪費,而另一方面也是避免公權力的濫用,周雲露的事情令人非常遺憾,但是如果接到報案,不審查證據,就直接動手抓人,無疑會造成很多冤案,所以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之前,往往有一個案前偵查的重要階段,對證據進行鑒別審核。

在群眾普遍缺少法律常識,甚至某些執法者自身法律意識都不過關的情況下,採取審慎的態度是十分必要的。假如這個世界上存在一種,只能說真話,不能說假話的機制,那麼警察審核證據,就能夠簡單很多,然而現實里,說假話的人群遠遠要比說真話的人多。

下面來普及一下什麼是失蹤

失蹤,一般是指自然人離開了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

這其實是一個很模糊的定義,因為下落不明,往往是一種主觀感受,而不是其實際的存在狀態,家屬打電話聯繫不上,到單位找沒有,到住所找沒有,家屬們就會認為這個人失蹤了,但是實際其存在狀態,其他人都沒有辦法描述。

而公安機關立案,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就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下落不明這樣的描述,顯然是達不到證據要求的程度。手機關機,並不能證明什麼,也許是沒電了?人不在單位,是不是翹班出去辦私事了?住所也沒有?免不了跑到別人家床上去嘛!兩天沒聯繫了,我有個同學在上警校時候突然失蹤,七天之後自己回來了,一問是自己跑去參加驢友的戶外活動了,跟誰也沒說,但是這不違法啊,最後給了一個處分了事。在這種情況下,家屬是推測,警察也是推測,沒有證據的推測,只能稱之為腦洞,因為不能證實,也沒法證偽。

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律必須遵守。

對於警察來說,更必須謹守法律底線,今天超越底線幫群眾辦了一件好事,明天就很可能超越底線幫別人做一件壞事,還是這個觀點,人性是靠不住的。

對於報案人來說,光說是不行的,必須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而什麼是證據,需要自己去學習。


瀉藥。

2014年9月11日,公安部刑偵局面向全國刑偵條線發出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打擊侵害女學生犯罪活動的通知》

我不相信帝都刑警會無視這個文件,這可是全國刑警的總瓢把子發的文啊。發文時間還那麼近。

別把北京刑警想的那麼不堪好不好???

反正我們這邊,根據刑偵局的文件,男的失蹤滿24小時的先以非法拘禁立案,女的失蹤滿24小時的,特別是女學生,都先以拐賣婦女案立案,查起來再說。大不了再撤案嘛,真出事了,也沒那麼多話柄,因為我們確實在做工作的。

效果嘛,六月,接報一女失蹤,先以拐賣婦女立案,圍繞女的開展圖偵工作,確定嫌疑人,收網抓捕。抓到之後,嫌疑人第一句話:你們把屍體挖出來了?其實我們是查拐賣案牽出來的殺人拋屍案,當然,收網前我們也基本上可以確定該女子被害了。只是屍體沒發現,也發現不了,因為嫌疑人把屍體拖到八百多公里外的老家埋掉了。


不是失蹤就要立案偵查的

不是失蹤就要立案偵查的

不是失蹤就要立案偵查的

只有存在【違法犯罪】可能,才是公安機關介入的基礎,離家出走也要立案偵查的話,真的是浪費社會資源

經常性有人跑派出所來報失蹤,宣告失蹤是法院的活,警察不負責幫你找人!

除非有證據證明【失蹤】是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公安機關也是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而不是幫你找人。


瀉藥,這本來就是謠言,根本就沒有多少小時之說。

為什麼要失聯48小時後才立案? - 張飛的回答


首先說事實:

第一,人口失蹤後隨時可以報案,沒有時間限制!!

第二,報案後,公安的立案時間根據情況來說有不同

  1. 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能面臨危險情況的,一般會馬上立案調查,涉及到兒童的及可能的人口拐賣的,基本絕對馬上立案調查。
  2. 涉及正常成年人的,一般以失聯24小時為限,現多地也為48小時,各地的警方,內部有不同規定。另,如果你報警有證據證明失聯人人身安全面臨侵害,那麼公安機關也會立即組織調查的。

要知道,這個時間,並不是說公安局懶得管或者說想節省自己的人力資源,簡單來說,這是判斷問題是否需要立案的一個時限標準。在現實中,張大娘出門買菜不帶手機王大爺報警派出所要民警去找人這樣的例子實在是太多了。

另外,在這個姑娘遇害的案子中,公安人員告訴說是48小時立案,但是你報案後,他們不會坐著喝茶看報紙什麼都不做的,一般來說,有這種報案,基本是進行轄區情況通報,將失蹤人的信息登入內部平台,此時如果什麼巡警等等接發現此人,核實了情況,那麼此事就結了。此案中媒體報道說報案後倆小時,就發現了被害女生,就有可能是這種情況。如果到了時限,此人還是失聯,那麼就立案了,公安會有人去組織調查。

基於題主的擔心我只要說,第一相信公安民警,他們真的已經做的很不錯了,但是,他們不是萬能的。第二,出門在外,個人安全問題,萬事留心眼,才是最大的小心。


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第8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第9條: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採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看到「拐賣」和「失蹤」的區別了沒?緊急情況下報案別說失蹤了,直接說懷疑被拐賣了。


首先這是個謠言。

9號案發,

10號夜裡接到報警就立案了,

11號凌晨破案。

怎麼算也小於48小時啊。


一個建立在謠言上的問題,就不值得多說了吧?


原來是謠言,我居然信了


48小時的早就闢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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