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提出的「無知之幕」有何意義?

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和原初狀態是約翰·夏仙義提出的概念,之後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使用。 是一種對特定道德問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高考政策或奴隸制)判斷的方法,過程是做以下思想實驗:從對本人在社會秩序中特長、愛好與位置無知的原初狀態出發,思考問題。無知之幕遮住了一個人社會合作對其利弊的知曉,然後決定社會中對權利、位置和資源分配原則。正如羅爾斯寫道「...這一點保證了任何人都不會在選擇原則時由於天然機會的結果或社會環境中的偶然事件而有利或不利。這個概念是為了在分配社會合作的原則正義與否時抹除一己之私而創造的。

例如,在一個想像中的社會裡,一個人知道自己是否聰明、富有或者出生在優等階級。但一旦被無知之幕擋住,這個人可能會出生在社會中的任意位置,這驅使人從社會最不幸的人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和設計社會制度。

來自 wikipedia - 無知之幕


謝邀,我對羅爾斯不那麼熟悉,僅就我個人粗淺的體會答一下。請注意,受限於閱讀範圍,以下內容不是對既有研究的介紹,全部是我個人的闡發,所以很可能是不靠譜的,僅供參考。

之前@陳柏齡的答案中引用了趙汀陽的觀點,其中第一句「社會契約有著特定的社會和時代背景,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社會契約未必是公正的」,這一句我就不太同意,因為把社會契約理論想簡單了。近代政治哲學家的社會契約論理論看上去結構差不多,都是一群人湊在一起達成某種約定,訂立一套規則,但是具體說來其實包含兩種截然不同模式,第一種模式中參與簽訂契約的人是社會上一個一個實實在在的個人,每個人有自己的偏好和觀念,每個人的物質條件也各不相同,休謨理解的社會契約比較接近於這個模式,我個人認為霍布斯的也是這個模式;第二種模式中參與簽訂社會契約的人是抽象的個人,個人的稟賦好惡並不影響締約,我個人覺得盧梭比較偏向這一種模式,而這種模式推到極限其實就變成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原理》里所謂「自己為自己立法」了,因為一萬個抽象的人和一個抽象的人立出來的約其實沒差別。這兩種不同模型所推演出來的理論結果挺不一樣的,第一種模型通常更側關注多元的社會和觀念的歧見,但是能夠得出的結論比較有限;而後一種模型通常思辨的理論色彩更濃厚,相應的有時也能夠闡發出一套成體系的理論。說回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我個人的理解是,羅爾斯的無知之幕模型更像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種模式,因為每一個進入無知之幕的人其實都失去了原本的個性。不管把多少人放進無知之幕,得到的正義的觀念應該都是一樣的。當然了,我前面講得區別並不是絕對的,每一個思想家的理論多多少少都兼有兩種模型的某些要素,《正義論》也不例外。

那麼無知之幕的意義在哪裡呢,我個人的觀點是,無知之幕這個思維實驗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第二種模式慣有的缺陷。前面講到第二種模式的思辨色彩比較濃厚,而思辨的過程有時候是比較玄虛的,甚至在有些時候會流於思想家本人的臆想。另一個不太好的結果是,社會契約思想家的結論通常很不一樣,而且彼此之間無法相互說服甚至雞同鴨講。而無知之幕這個思維實驗實際上是把第二種模式的思辨過程用比較淺明易懂的方式拆解了開來,這種情況下,大家就有了一個共同的平台,比如大家可以討論哪些信息可以穿透無知之幕,無知之幕厚一些或者薄一些會產生什麼樣的不同結果等等。實際上,正是因為無知之幕把思考的過程簡明的說清楚了,大家才能夠更容易發現和批評羅爾斯理論的不足,作為一個對比,理解和批評《道德形而上學原理》的門坎就高多了,沒看過三大批判的人都不敢開口啊。

就我個人的觀點,無知之幕另外的一個好處是,這是一個每個人都可以模仿使用的思考社會問題的方式。在討論要不要支持異地高考,要不要反對核電站這類社會問題的時候,都可以先考慮在無知之幕中,這個問題會得到怎樣的答案,再考慮這個問題本身是不是適合用無知之幕來處理。不過強調下,這個完全是我個人的觀點,其實已經超出《正義論》中無知之幕的運用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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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起來一個可以說一說的點,之前的答案都沒有提到。近代政治哲學的主流理論是自然法理論,不嚴格的說也就是社會契約理論,而近代思想家最重要的一項課題是尋求一套適用於人類的規則體系,並且將其置於一個穩固的基礎之上,簡單來說就是尋找「普世價值」。不過到了20世紀已經很少有思想家再做這方面的嘗試,原因有很多,就我個人觀點恐怕最主要的原因是大家發現論證一套有說服力的普世的規則體系是過於困難的事情。至少在法理學領域,到了二十世紀,即使是傾向於自然法理論的法理學家,要麼從程序正義角度做間接的論證(比如富勒),要麼承認多元化(比如拉德布魯赫),要麼索性逃避論證(不好意思,我對德沃金懷有很深的偏見),總之很少有人還堅持論證一套實體性的規則體系。

在這種背景下,羅爾斯仍然在《正義論》中嘗試論證某種人類根本性的實體性的規則是一件非常值得敬佩的事情,而無知之幕是羅爾斯論證他的正義理論所依賴的基石之一。利用無知之幕,羅爾斯可以從一個非常抽象的基礎出發,論證普適性的基礎性的規則體系(請注意這個規則是普世性的和基礎性的,所以趙汀陽批評無知之幕不考慮實際情況看上去沒搞明白羅爾斯想做啥),而且如前文提到的,羅爾斯的論證至少讓人看得懂,並且乍看起來是有信服力的(至於經過仔細研究之後,是否還認同羅爾斯的理論則是另外一個理論問題)。這個大概是無知之幕最重要的意義所在了。


點評一下各位的答案,有一個常見的誤解,就是將無知之幕和原初狀態僅僅視為一個單純的「思想實驗」。

所以「羅爾斯沒有考慮到「無知之幕」消失後政治博弈繼續存在的的情況」這句話犯下了嚴重的錯誤。但是僅僅強調「無知之幕是一個思想實驗,它是應然,而不是實然」也同樣不盡然。

羅爾斯有一句名言,他的政治哲學是「現實可能的烏托邦」。烏托邦是指他的理論的規範性,現實可能則意在指實然上絕非天馬行空。

從分析羅爾斯的著作開始。

《正義論》當然是羅爾斯最重要的著作,《正義論》第一編中他詳盡地反駁了直覺主義、功利主義等常見的道德哲學流派。然後在這一編的第三章,完整的闡述了無知之幕/原初狀態的理論。通俗的對羅爾斯的簡介就會在此截止,因而將作為羅爾斯的理論思維一個純粹的思想實驗的緣故就在此了。

但是,如果我們繼續往下讀第二編,就會知道,羅爾斯還對人們如何從無知之幕出來、如何應用兩個正義原則做了詳細的闡述,即所謂四個階段的序列:接下來的就是制憲會議,無知之幕被部分撤除,人們根據增加的一些信息(例如有關這個具體的特定社會的一般事實,比如自然環境、資源多寡)制定一部憲法,但是此時仍然不知道具體有關個人的信息;然後就是無知之幕被撤除地更多的立法階段,人們知道了更多策略性的信息。在每一個階段,無知之幕都是逐漸被撤除的,信息被不斷(但是分階段)的豐滿。

羅爾斯當然承認這個過程依然不是對實際制憲和立法的實際描述,但實際上不難發現這種抽象層次略低的階段離我們的實際憲法制定或者立法更像了,他抽象了一些我們真實的制憲和立法的要素。

在第三編,羅爾斯進一步考慮了所謂的穩定性問題,在這裡他就處理了無知之幕之後,作為公平的正義的社會是如何維持的。這恰恰就是對「無知之幕」消失後政治博弈繼續存在的的情況進行考察。

然後比通俗著作詳細一些的簡介基本上就停留在《正義論》了。完全忽視了他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的完善。

在《政治自由主義》的平裝本《導論》中,羅爾斯告訴我們穩定性問題是轉向政治自由主義的重要原因之一。整全性學說這些概念我還是不提了。但總之,羅爾斯意識到在現代多元社會中,有人會不同意《正義論》中的康德式道德學說,因此《正義論》中的穩定性理論是與他的學說不相容的。在政治自由主義中,他從道德學說退回到政治學說,尋求不同的合理學說間的重疊共識。也就是說,他不僅僅考慮到了不同的利益博弈的情況、他還考慮到了作為公平的正義如何處理更深層次的不同的哲學學說,所謂「將寬容應用於哲學本身」。

我想這樣說還不夠,那麼我們還必須總結: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固然是一套規範理論,強調「應然」,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又還是一套道德心理學,刻畫了道德上的動機去行事。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羅爾斯實際上從來沒有將原初狀態叫做思想實驗,他的叫法是「代表設置」。「代表裝置」是規範公民政治判斷的指導性框架,是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手段,是實踐的行動指南。用羅爾斯原話:「我們只需按照業已列舉的信息限制去推理正義原則,變可在任何時候進入這種狀態」

進一步地講,羅爾斯的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是一套康德式的實踐理性理念他認為人(《政治自由主義》中收窄為公民)是理性(rational)而合乎情理的(reasonable)。rational和reasonable的區分很重要,但是在中文中很難區別。簡單說,rational是一種計算能力,工具理性;而reasonable體現的是公民之間的相互性。羅爾斯又說前者是經驗實踐理性;後者是純粹實踐理性。《政治自由主義》里,他有一段話這麼說:「當我們有意識地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正義原則而行動時,我們就有意識地接受了原初狀態的限制。根據這樣的實踐理性觀念,人是有道德感的能力的人:人具有正義感的能力和形成善觀念的能力。對一個有能力、又想要這樣行動的人來說,這種行為的一個根據就是表現他們作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者的本質」。在《道德哲學史講義》里,他對休謨和康德做了類似的解釋:「道德秩序以某種方式產生於人類本質本身」,「對於『我們將如何行動』的知識或自覺能夠直接地為具有正常理性能力和良知的每個人所掌握」,「我們是如此地善於約束自身,以至從本質上我們具有充分的動機引導我們去做我們應該做的事情」

在《政治自由主義》中,我們還可以發現羅爾斯有很濃重的黑格爾色彩,更強調用政治史與政治理論結合討論,很多地方可以說是一套社會理論,更難說是一套純粹的應然理論了。

羅爾斯的「原初狀態」當然有著「道德幾何學」的嚴格推理,但是他從來不是希望通過這來代替公民對政治哲學的思考來告訴公民應當如何,按照他的話來說這樣「天理難容」。相反作為「代表裝置」的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是規範公民政治判斷的指導性框架,是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手段,是實踐的行動指南。這也許就是無知之幕的意義所在。所以如果我們跟蹤羅爾斯的思路,你就將會看到,到了更晚期羅爾斯所作的工作就是發展了「公共理性」的觀念。

最後嚴重覺得趙汀陽完全沒有讀過羅爾斯。


看到LS同學引用了趙汀陽的著作,同為趙老師的粉絲來湊個熱鬧。在今年初出版的《第一哲學的支點》(以下簡稱《支點》)里趙也粗略地討論了羅爾斯的契約方法,其時我讀了《正義論》(以下簡稱TJ,即英文縮寫)的第一部分,深以為趙的批評很在理。但後來讀了周濂、周保松與石元康幾位老師的相關著作和TJ全書(以及相關的一些論文),發現羅爾斯契約遠沒有趙所設定的那麼簡單。

羅嗦完開頭,我們來看看趙在最近的書里是如何批評羅爾斯的「無知之幕」的:

在《支點》p.157,趙寫道「羅爾斯引入「無知之幕」(爪機沒有單引號還請諸位同學見諒)這樣一個別具匠心的博弈條件,試圖人為製造一個人人完全平等的處境,以便考察什麼是人們僅憑理性所做出的「真正的」公平選擇。無知之幕據說是「完全公平的」博弈環境,相當於人人被蒙住雙眼,人人對自身狀況一無所知,不知道自己與他人在各方面的差異(地位、能力、資源等等(以上是原文內容)),甚至不知道所處的社會和時代(TJ,1971,p.137)…正因為無知之幕遮蔽了一切信息,羅爾斯相信,這個完全公平的處境必然能夠使人們形成一致同意的公正選擇,而一致同意的事情顯然是最合法的公共選擇(當然,最合法的選擇未必是最優選擇,一致同意的蠢事也可能發生,這是另外的故事了(以上是趙老的內容,熟悉他學術寫作風格的同學應該看得出來))。」

以上趙對「無知之幕」的概括尚未偏離作者的意思,但後邊附帶的評價就值得商榷了。

讀過羅爾斯著作的同學大概知道,羅爾斯所試圖提出的正義理論是描述我們的正義感或道德能力的理論(見TJ rev. p.41,中譯本p.37),而「原初地位」(origional position)和「無知之幕」的設定已經將羅爾斯所理解的「人觀念」(conception of man)(see Rawls, 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in Collected Papers, p.304 中譯本有吉林社版的《羅爾斯論文全集》p.342)「模塑」其中了,分別對應了平等(人不會因為偶然的天賦和經濟社會境遇而在訂立契約時擁有較強或者較弱的議價能力)和公平(無知之幕遮蔽下,每個人都獲得了一個不偏不倚的第三方視角,僅憑藉理性選擇正義原則)的道德觀念,這兩者都屬於人們「正義感的能力」。因此一旦人們接受羅爾斯的這個思想實驗的前提約束(除了正義感的能力外,「理性的能力」也屬於羅爾斯「人觀念」的一部分,所以在無知之幕下人們能根據理性能力作出選擇,兩種能力都屬於羅爾斯對人的「康德式詮釋」(Kantian interpretation)),最後得到的原則無論如何都是正義的,不管它是否被實際接受,也不論這個思想實驗所設定的前提是否可能在現實生活中出現。

回過頭來看趙的評價,我們可以看到,這裡最後選出的原則的可證成性(justifiability,或譯作,可辯護性)源於當初設定的那個思想實驗的前提是正義的(趙對legitimacy(正當性)、justifiability(可證成性)以及legality(合法性)的區分比較模糊,有興趣的同學可參看周濂老師的博士論文以及A.J.Simmons的相關著作),是為人們所共享的。這個共享的正義感,是在人們進入「原初地位」和「無知之幕」前便存在於人們的社會文化中的(因而人們願意接受這個思想實驗的前提),而非在這兩個前提限制下被選擇出來,因此趙的判斷有混淆羅爾斯契約與傳統契約的嫌疑。

說到這裡,有必要提一點,羅爾斯的契約論與霍布斯契約類似的一點是,二者都是「假然契約」(hypothetical contract),即這種契約並不基於實際的同意(actual consent)或默示的同意(tacit consent)。也就是說,它所預設的自然狀態(status quo)是否現實,或者最後是否得到人們同意,均不影響它的證成效力。(對此感興趣的同學可參考兩篇論文Cythia Stark,Hypothetical Consent and Justification 以及David Schmidtz,Justifying the State)因此趙老上文在「一致同意的事情顯然是最合法的」及其後的判斷上均是對羅爾斯的誤解。

匆忙在Evernote上打的,邏輯上估計得有不少跳躍,如有疑惑敬請各位同學拍磚,我會盡量回復。英文什麼的來不及校對,煩請一塊幫拍了~

另外補充一點,羅爾斯《正義論》在20世紀西方哲學界的地位是舉足輕重的,尤其是在政治哲學領域更是研讀當代西方政治哲學所無法迴避的,他本人更是十分謙遜型的學者,就《正義論》與許多相關領域的權威學者進行過激烈的討論。趙對他理論的批評實在過於輕率,雖然大抵也符合趙老的風格= =


是這樣。

如何評價一個社會比另一個社會更好?

一般人都會說,看gdp。

其實我們是用gdp來近似的代替一個概念,叫做「效用」。所謂的效用,就是一個人的滿足程度,幸福感。有一些幸福是無法度量的,只是我們發現,對物質產品的消費和幸福是高度相關的,而物質產品的消費可以通過gdp來衡量。從理論上講,我們用效用來衡量,從理論上,消費物質產品和消費精神產品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的,所以排名第一的答案(爾斯只考慮了物質利益而不注重精神價值)是很弱的一個挑刺。

那麼我們如何衡量一個國家達到最好的狀態了呢?經濟學用帕累托最優來衡量,認為這時候是最優效率的。帕累托最優就是你已經把資源配置到極端狀態了,這時候除非犧牲某些個體的效用,否則無法提升任何一個個體的效用。

帕累托最優一直是衡量一個經濟體福利實現狀況的重要條件,因為它能夠最優效率的配置資源,從而使得一個經濟體的效用實現總量的最大化,但是帕累托最優允許貧富極端不公平的狀態出現,假如社會上是「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政府能不能強制把朱門的酒肉分配給路上快死去的人?不能,因為有錢人的效用因此降低了,所以這不是「帕累托改進」。

人們發現用個體實現帕累托最優是無法衡量整體的。也就是個體的效用函數怎麼加總成總體的效用函數,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你可以用所有個體效用的加總代表整體的效用函數,這樣帕累托最優同時代表了整體福利的最優;但是有人會說,這樣的衡量是不完全的,一個有很多富人和有很多窮人的國家,與一個大家都收入中等的國家相比,雖然前者加總起來比後者更有錢,但是總整體福利的角度看,可能後者更加幸福,因此你也可以用一個社會上最窮的個人效用函數來代表總體效用函數,這就符合木桶原理,也就是一個國家的效用是由最窮的人決定的。

假如是這樣的社會效用函數,那麼政府強行收繳富人的錢去補貼窮人就是合理的了。因為這實現了社會福利的提高,雖然這不符合帕累托最優,同時也不能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因為窮人和富人生產的積極性都被打擊了。

所以有人強調程序的正義,而不是結果的正義。他們認為,只要所有人的收入都是正義的,無論這些收入的差距如何的大,整體而言就是正義的。富人富有是因為他們有能力賺錢,窮人貧窮是因為他們沒有能力賺錢,你把富人應得的錢搶走,給窮人他們不應得的錢,這是非正義的。

因此這些人往往也都是推崇市場萬能的人,認為市場的自然秩序,一個「看不見的手」把一切都調節好了,不用我們去管了,我們去管的話,就是反自然,反正義。God"s in his heaven,all rights with the world.世界是這樣的。

這種理論是非常強的,也是自由主義的一個有力武器。問題是,自由主義者認為憑藉個人權利的平等和秩序的維護,個人的收入分配是日趨公平的。這種結果存在的一個前提是「個人的才能是同質的「。既然我們賺錢的能力是相同的,我們獲取資源的權利又是相同的,那麼我們的生產和消費必然也是相同的,所以程序正義必然導致結果正義,即使不導致,那也無所謂。

但事實上,人的才能差異太大了。事實上,影響個人收入差距最大的因素其實是先天的人力資本的不同。你是范冰冰,我是鳳姐,相貌是我們收入差距最大影響動因,假如我們具有相同的權利,你仍然是范冰冰,我仍然是鳳姐。

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為了修正自由主義者」程序正義至上「而提出的,他認為假如你是范冰冰,你肯定要求程序正義,但是假如你是鳳姐,你肯定要求政府收范冰冰的錢來補貼鳳姐,由於個體的效用沒有可比性,我們不知道你倆誰的意見更重要。但是假如你降臨在這個世界上之前,你不知道自己是范冰冰還是鳳姐,你會像范冰冰那樣要求徹底的自由主義,還是像鳳姐那樣要求打土豪分田地?

答案很簡單,假如你是風險規避的,你肯定由於有一定的概率是鳳姐,而要求對你在鳳姐狀態下的收入有一定的補貼,也就是徵收范冰冰們稅來給你們自己;於此同時,你也不會賦予范冰冰或者鳳姐特權,因為無論你賦予誰,你都有一定概率成為另一個人,而享受不到這個特權的好處。

所以羅爾斯的無知之幕既可以推導出自由主義的原則,強調權利的平等,也推導出一個」最大最小「原則,也就是賦予社會上最弱的人較大的優惠和照顧。也就是在左派和右派之間做了個調和吧。

關於無知之幕,需要強調兩點。

第一,無知之幕是一個思想實驗,它是應然,而不是實然。用事實來推測,或者否定價值判斷,道德判斷都是不合理的,所以排名第一的答案(羅爾斯沒有考慮到「無知之幕」消失後政治博弈繼續存在的的情況。)是很莫名其妙的,因為無知之幕不是解釋歷史上社會規則是如何形成的,也不是解釋社會規則如何運行到那麼一種正義狀態的,那些都叫實證分析,然而羅爾斯是規範分析,它只是闡述社會規則應該達到這一水平,也就是說這是我們追求的目標,需要我們進行各種制度設計來維護它;而不是一個初始狀態,在這個狀態之下社會的運行就是完美的了。

第二,這個思想實驗其實有蠻強的假設。首先排名第一的答案(在「無知之幕」下,因為所有的信息都處於無知狀態,那麼人們也就無法得知什麼是「好東西的標準」)也是一個非常莫名其妙的選擇,同樣是因為第一條。其實無知之幕當然要求任何人對於這個社會都是完全信息和完全理性的,不然還實驗個屁。也就是說,在無知之幕中,人是有效用函數的,然而一個更強的假設是,它認為這個社會個體擁有相同的效用函數,或者至少都是風險規避的。這個就非常強了,因為對風險的不同態度也可以看做賺錢的能力的一種,例如企業家通常是風險偏好或者風險中性的,而普通人是風險厭惡的。假如一個人是風險偏好的,他會更看重處於牛逼狀態下的收入,因而更傾向於右;假如一個人是風險厭惡的,他會更看重處於屌絲狀態下的收入,因而更偏向於左。這恰好也是和他們在實際生活中財富的多寡是一致的,所以。。。

當然,對於思想實驗,這些都是無可厚非的。


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提出是為了消除人自身背景對於正義制度設計的干擾。不過現存的答案都太複雜,以下用一個簡化的例子來解釋無知之幕的意義:

假設有兩個人,一個是皇室成員,一個是無產平民,二人在是否該實行民選制度上發生了爭執。

  • 皇室成員說:「因為皇室成員接受了更好的教育,直接由皇室繼承統治權的話國家能被更優秀的人掌舵,所以我們不能民選。」
  • 無產平民說:「因為由皇室繼承統治權,將有可能導致皇室的極大腐敗,所以不能民選。」

以上兩人在制度設計上產生了分歧,其原因主要是因為二人的背景不同致使二人做出了更利於其自己的選擇。

而羅爾斯的無知之幕的提出便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在無知之幕下,所有人都無法知曉大幕揭起後自己在社會上的背景將是如何,理論上可以消除不同社會背景帶來的偏見對於正義制度設計上的干擾。

這是無知之幕最直接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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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贊同 @zcw gaizhili對於 @陳柏齡答案的一些意見。


康德的倫理學三原則之首:要只按照你同時也能成為社會普遍規律的準則去行動。

這句話很拗口,孔子說得就通俗多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無知之幕是對康德原則的另一種闡述,使任何人都可以在這個思想實驗中理解為世界立法中所應當秉持的普遍性和正當性是如何從理性中推演出來。

假設你是一位神仙,你即將投胎到人間,現在你有權為人間設定規則。但問題在於,你不知道你會投胎到什麼家庭,也不知道自己是否聰明強壯。所以你最理性的對策是制定出儘可能公平的規則,以避免自己投胎不利。

這個思想實驗是為了將立場對理性的影響降到最低。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理性可以推演正義。


當你不知道自己是否貧窮,你就會關注貧窮。當你不知道自己是否聰慧,你就會關注無知。

說白了是一個賭桌心理,我不能把籌碼壓在可能讓我輸清光的一方。假如我是窮人,好在我投了支持窮人福利的一票沒有讓我輸清光。


趙汀陽的《壞世界研究》里有對荀子、霍布斯、羅爾斯、艾克斯羅德、哈貝馬斯幾個人的政治博弈哲學做一個分析和評價。可以參考一下,我覺得這本書寫的很不錯。

社會契約有著特定的社會和時代背景,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社會契約未必是公正的。羅爾斯引入「無知之幕」這一人為博弈條件試圖製造平等處境,由此考察人們所能夠做出的真正公平的選擇。 羅爾斯「無知之幕」的初始狀態中的博弈各方都是自私的,完全無視別人利益,又都是充分理性的,尤其還處於「無知之幕」這一「完全公平的」博弈環境中,人人對自身狀況一無所知,不知道自己與他人在各方面的差異,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價值觀點以及所處的社會和時代。這相當於既不知己又不知彼,甚至不知「魏晉」。

其理論意義無非就是,人們能夠做出真正公平並且符合所有人利益的選擇,讓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也能夠得到發展。

(以下觀點參考自趙汀陽的《壞世界研究》)

羅爾斯的理論新穎是新穎,但是存在著很多問題。其現實意義不大。

首先,在博弈的條件上,羅爾斯只考慮了物質利益而不注重精神價值。現實生活顯然不是如此,沒有理由能夠證明物質比精神更重要。「僅僅從理性和物質利益去理解的社會太過單調,以至於無法由此辨認出任何一個實際上可能的社會。這是現代學術的流行錯誤。」

其次,「無知之幕」有一個悖論存在。在「無知之幕」下,因為所有的信息都處於無知狀態,那麼人們也就無法得知什麼是「好東西的標準」(例如,拿破崙時代的鋁比現在的黃金價值要高),這樣,人就根本不知道他自己想要的是什麼。

第三,羅爾斯沒有考慮到「無知之幕」消失後政治博弈繼續存在的的情況。

人們很可能不承認在初始狀態下所簽定的糊塗契約,而將在新的形勢中重新討價還價、重新協商、重新鬥爭甚至革命,即使人們沒有實力發動革命,也總會在契約下去鑽各種空子和漏洞,使契約實際上無法執行或無法正確兌現,總之是從「合作」回到「背叛」狀態。既然無知之幕下所簽定的社會契約在後繼博弈中是堅持不住的,遊戲終將重新玩過,因此它無論具有什麼優點都終成畫餅,這就是羅爾斯方案的根本困難。


意義就是「理性人是一個不存在的群體」——我之前的回答中曾假設過:「如果你是一個剛到地球的火星人」,其實和「無知之幕」是同一個意思。

我是真心覺得羅爾斯太天真,就和老子一樣天真。


上面人的回答有點繞,既然你說不是反問句,我就簡單直接的說明一下羅爾斯的無知之幕,不夾帶別人對他的批評什麼的。我讀的是英文原著,這裡有些專業詞我會用括弧註明一下,希望不要有誤會。

羅爾斯用他的思想實驗從原位(original position)推導出2個正義準則,其中有2個問題需要無知之幕來解決。

第一點,也是比較淺顯的一點,如果在原位的人對社會,對自己都了解的很多,那麼這個推導過程中間的各種權衡就會變得異常複雜而且非常有爭議性。在無知之幕後面的人對這些細節一概不知道,也就讓這個權衡的過程不存在了。(因此羅爾斯雖然說他的理論是個合同理論,但是很多人不贊成)從他的書中可以看到,羅爾斯認為,由於無知之幕的存在,使得最大化最小值的原則可以用來選取正義準則。(書中有提到3個原因使最大化最小值成立)

第二點,相比第一點更重要。在原位的人如果知道自己在社會的地位,自己的自然條件,還有自己想要的未來,社會的情況等等,會想去選擇能讓自己活得更好的正義準則。比如,如果我知道我是個有錢人,我可能會喜歡一套支持所有人稅率一樣的正義準則。由此選出來的正義準則缺乏中立性。可以說羅爾斯希望無知之幕可以把在原位的人變得完全無私,因為他們根本就不知道什麼是私。


我覺得樓上回答的好是好哦,就是太複雜了,無知之幕本事就是一個假設而已,起作為探討正義這個概念所做的基本假設,就像是經濟學的行為判斷的基本假設是經濟人的概念,不過正如我們所知,經濟行為的決策實際上是不符合經紀人的假設是非理性的。無知之幕這個假設也並不一定總是成立後



倒著看,設立無知之幕是為了什麼?公平的契約!如何實現?社會基本結構的權利和義務都ok的時候,為啥它們可以很ok?因為羅爾斯設定的原初狀態導致必然要用到無知之幕,無知之幕的簡歷里說到底是為了推出他所要得到的兩個正義原則

Part1:正義論體系的構建

1、社會契約論建構體系【3】
相比前輩們從不可考的自然狀態作為人的起點,羅爾斯則對人的現實狀況判斷入手,認為:人們的不同生活前景不僅受到政治體制和一般的經濟、社會條件的限制和影響,也受到人們出生開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和自然稟賦的的影響,然而這種不平等卻是個人無法選擇的。他認識到了造成個體人性不同構成的歷史和現實原因是成為正義原則導入的障礙,這就是新契約論動機

為了實現可以替代功利主義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羅爾斯設定人們處於絕對平等的原初狀態,不受任何個人因素的影響,藉助「無知之幕」使選擇正義原則的個人不知道各自的人性構成和所處社會的特殊信息,也就是遮蓋了人性的所有特殊性,只有在這種原初狀態下,才能使人們訂立的契約被一致同意,其正義原則才能得到證明

正義原則的論證採取的模式使得他的整個正義理論體系建立在契約論的邏輯之上。羅爾斯假設了一個邏輯上先在的最初狀態「原初狀態」,這種原初狀態只是一種用來達到某種確定的正義觀的純粹假設的狀態,再通過無知之幕的設置來使得這樣的原初狀態成為可能,【如此排除了功利主義中為了最大化利益允許對他人的自由侵犯的預設】【舉個高考的例子上海、西藏、河南】

如此之下,羅爾斯認為人們必定會選擇保證公民自由平等的具有詞典式序列的兩個正義原則【自由平等原則和機會的公正平等的差別原則】

2、使用的論證方法【7/8/9】

羅爾斯採用的方法是理性主義的方法,既有洛克的常識性理性,又有康德思辨性理性,他稱之為「反思的平衡」。因為當人們試圖對正義感進行解釋時,肯定要涉及原則和理論結構,這需要建立理論框架經過思辨理性,概括出一種包括有普遍原則的正義體系

理論建立的過程就是一個「反思的平衡」的過程,這一方法也就是對正義原則的證明方法。在「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被原初狀態的人一致選擇並確立之後,還須把它與人們的日常正義準則進行對照,看看是否能夠達成一致,在這種對照中或者修改原則,或者糾正判斷,力求達到最後的一致或趨於平衡。

羅爾斯認為任何正義觀都要在某種程度上依賴直覺,然而,要儘可能地減少直接地訴諸我們所考慮的判斷;他認為一個直覺主義的正義觀只是半個正義觀,應該盡我們所能地概括適用於優先問題的明確原則,即使不能完全排除對直覺地依賴

在優先原則上,有總和-劃分的兩分法和詞典式序列滿足原則,羅爾斯選擇了詞典式,它的特點是一個原則要到那些先於它的原則或被充分滿足或不被採用之後才被我們考慮;【比如自由優先、正義對效率的優先、正當對善的優先】這實際意味著,社會基本結構要以在先的原則所要求的平等的自由的方式,來安排財富和權力的不平等。

於是我們可以把正義論看作是一種指導性結構,用來集中我們的道德感受,在我們的直覺能力面前提出比較有限和較易處理的問題以便判斷;正義的原則同意了在道德上相關的某些思考,優先規則指示著這些思考需採取的適當步驟,而原初狀態的概念則確定了要展示我們的思考的根本觀念

3、對照【6】

基於作為公平的正義中正當的概念是優先於善的概念的。羅爾斯在第6節做了三組對照,這節作為對優先原則的畫外補充不重點講解了,這裡他的觀點是功利主義在決定一個正義社會應鼓勵什麼樣的道德性格的問題時非常依賴於自然事實和人類生活中的偶然因素,而作為公平的正義的道德理想,則較深刻地孕育在倫理學理論的首要原則之中

Part2:正義的原則

1、設置原初狀態,假設無知之幕【4】

在得出正義原則之前,還得解決人們如何達到正義原則的問題。羅爾斯首先確定一個前提:處在原始狀態中的各方都是平等的,在選擇的過程中,所有的人都擁有相同的權利,作為有道德主體;有自己關於善的觀念和正義感的人,他們彼此之間都是平等的。

羅爾斯設置了原始狀態,要求人們擺脫現時現刻的各種感覺和知識,在現實社會面前拉上一道大幕,使人們純粹從零點開始思考正義的原則。選擇原則時,任何人都不應當因天賦或社會背景的關係而得益或受損,進一步要保證被採用的原則不受到特殊的愛好、志趣、及個人善惡觀的影響【由此達到了無知之幕】

無知之幕假定各方不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階級出身、天生資質、自然能力、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也沒人知道他的關於善的觀念,他的合理生活計劃和心理特徵,各方也不知道這一社會的經濟或政治狀況。由此來規避個人因素對正義原則的判斷,用無知之幕將它們全部隔開,原始狀態才能成立。原初狀態要解決的問題是自由平等的理性人如何在理想境遇中選擇某種正義原則

羅爾斯所謂的「原初狀態」是不存在的,純粹是一種假設的狀態,思辨的設計。它不但承認了不同個人的人性構成的差異性以及這種差異性基礎上人們實質起點的不平等,而且為了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的根本道德原則,用「無知之幕」遮蓋這種不平等。

根據原始狀態及各項條件,對正義原則的一般表述是

所有社會價值都應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價值的不平等分配對每一個人都是有利的。

2、兩個正義原則與效率【11、12】
羅爾斯設計原初狀態的目的是為了確立自己的正義原則,他確信處於原初狀態的人們必將選擇兩個正義原則:【平等的自由原則】、【差別原則】、【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

第一個原則適用於公民的基本原則,第二個原則大致適用於收入和財產的分配,以及對那些利用權力、責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權力鏈條上的差距的組織機構的設計。人們通過堅持地位開放而運用第二個原則,同時又在這一條件的約束下,來安排社會的與經濟的不平等,以便使每個人都獲益。優先順序上第一個原則優先與第二個原則,也就是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權力的等級制必須同時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

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正義原則是先與對效率的考慮的,因為僅僅效率原則本身不可能成為一種正義觀,它必須以某種方式得到補充。羅爾斯在第12節從社會資源配置效率入手,分析了效率在自由主義、自然地自由體系、自然貴族制下的缺陷,從而為之後表述第二條原則中的兩個部分做鋪墊

3、第二個原則【13/14】

提出機會公平原則和差別原則是為了消除效率原則的不確定性。

第二個原則的兩部分是詞典式順序,第一部分是差別原則;第二部分是機會公平平等的自由主義原則

羅爾斯認為差別原則和效率原則是相容的,當正義是優先於效率的前提下,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狀況最差的代表人的福利,從而達到帕累托最優。

第二條要求地位開放,如果不這麼做,他們被禁止體驗因熱情機敏地履行某些社會義務而產生的自我實現感,這是一種基本善】公平機會原則的作用是要保證合作體系作為一種純粹的程序正義

確定了正義的兩個原則之後,羅爾斯便將它們貫徹於社會基本結構。羅爾斯將社會解釋為一種互利的合作事業,其基本結構是一種公共的規則體系,它規定了一種活動設計,這種設計使人們共同行動,以產生更大數量的利益,並按照收益中應得的份額把某些公認的權利分配給每一個人

理論之後如何使正義原則演化為具體的制度,在第31節會提到「四個階段的順序」

Part3:理論篇旨趣

羅爾斯自己指出過,它的正義理論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理想部分,就是在最理想狀態無知之幕下確立一個社會規則;另一部分是非理想部分,主要解決現實社會中不公正的問題。顯然理論上建構的原初狀態無知之幕條件過於咳咳,我們不可能在現實社會中實現它,但是我們可以通過邏輯推演它,可以通過這種理想形態來改變我們現實社會中種種公正問題,這就是理論部分的意義,是非理想部分的思想基礎


先大概說一下,以後再翻翻書補充。

無知之幕是一個融合,是道義論的正義與功利主義的正義的一個巧妙地結合點。

通過無知之幕的兩個假設:1 無利益相關。2有基本的善觀念。

羅爾斯找到了一個撬動世界的阿基米德支點。

論證從兩個方面進行,道德法則與主體的構建。

  1. 道德法則


John Rawls一定是Democrats!一定是!要不就是Democrats穿越到過去給自己鋪了個路(?ω?)ノ


把大家對經驗層的階級性的感受,系統地說出啦了而已。無知之幕,只有這個知識性的意義。


無知之幕的意義就是排除偶然性,避免受到個人特殊的狀況與利益的影響,以得到公平的正義原則。

引用《正義理論導引》(何懷宏 著)里的一段話

「在此,我們注意到,這實際上已不是達成一種契約,而是達成一種普遍性的觀點。對原則的選擇已經不是一種個人的選擇了,而是一種把所有人融為一體的一個抽象的理性的人的選擇,這一選擇通過無知之幕把所有人的特點隱去,而突出了人的工具理性和合理慎思。」

_______

還要注意的是無知之幕中的人是不明白自己的價值觀念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徵(對,連自己是不是愛冒險都不知道,所以不會去冒險)。


現實生活中假設是沒有意義的。如果說有意義也僅僅在思維層面上的烏托邦。可現實世界中真正值得關心的也只有時間的不可逆性和某個局中的相互制約的競爭關係而已。


僅從題主的問題來講,說的簡單點,「無知之幕」為我們討論什麼是正義提供了一個邏輯起點。


這個是《正義論》提到的概念,劉瑜在 minzhu的細節中提到過 可以看著下那個文章 拼音的兩字可以百度一下劉瑜的作品 因為要審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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