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米的大規模刪歌行為,是否說明之前提供的收費下載已構成侵權?
為什麼連個官方聲明也看不到?請南瓜先生解釋一下。
看到蝦米的COO思踐的高論實在是綳不住了:蝦米那麼多被判侵權的案子是什麼,得多無恥的人才能這麼明目張胆的是非顛倒,連法律都敢自己胡亂說,你說的那種情況是針對提供搜索、鏈接等服務的。未經版權人授權提供相關作品的試聽或下載等服務均為侵權。蝦米從上線就一直大量侵權,至今訴訟纏身。
引用愛地人老師的名言:
蝦米這玩意,特別的中國國情。先上車再說,然後看心情、看情況再補一點票。簡單來說,大規模刪歌的行為,與蝦米是否構成侵權之間,沒有直接關係。本文就分析一下什麼情況下,蝦米才會構成侵權?(另外,那位蝦米網COO所說的"我國法律對於數字音樂侵權有著明確的規定,只有在合法版權人明確聲明不提供授權並要求停止提供相關版權內容服務後平台依然使用相關版權內容的,才構成侵權。"完全是無稽之談,在下文第二點中我會說明。)
第一、法律怎樣判定「侵權」?
一般情況下,滿足了下列四個構成要件,就構成了侵權:
1、行為人實施了侵犯某種權利的行為;
2、權利人承受了損害結果;3、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即行為人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滿足了這四個構成要件,就是侵權了!這種情況下的侵權,通常也會被稱做「直接侵權」。
此外,幫助和教唆也有可能構成侵權,其構成要件是:
1、存在侵權的情形,即存在直接侵權
2、行為人實施了幫助或者教唆行為,也就是說,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3、教唆、幫助行為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4、行為人有過錯,即故意或過失。滿足上述構成要件,就構成幫助、教唆侵權了!從學理上講,這種侵權一般稱為「間接侵權」。
很好理解,對不對?
第二、蝦米可能侵犯什麼權利?
網路用戶可以在蝦米網上,能夠瀏覽音樂信息,能夠收聽、下載相關音樂作品。因此蝦米提供這些服務,最有可能侵犯的是信息網路傳播權。
1、什麼是信息網路傳播權?
信息網路傳播權在我國法律中的定義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
讓我們把上述定義簡要地解釋一下:信息網路傳播權就是實施「信息網路傳播行為」的權利。而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就是,向公眾提供內容,使該內容處於一種「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的狀態的行為。
2、怎樣會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在內,是一種壟斷的排他性權利,往往對應著一定的行為,也就是受控行為。知識產權的壟斷性體現在「除非經權利人許可,或者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他人不得實施某種受控行為」。未經權利人許可,並且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的話,實施受控行為,就構成了侵權行為。
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就是未經權利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實施了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即向公眾提供內容,使該內容處於一種「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的狀態。
當然,如開頭我們說的,幫助、教唆未經許可的人實施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將構成幫助、教唆侵權的行為,也將承擔一定的責任。
3、現實生活中,什麼樣的行為能夠構成信息網路傳播行為?
信息在網路中傳播需要一些必要的服務,從技術的角度,這些服務能夠被劃分為兩類,而很相似的,從法律的角度,這些服務的性質也劃分了兩類。
從技術的角度,信息在網路中傳播所需要的服務有兩類:「……一類是內容服務,即向用戶提供各種類型的信息內容;另一類是技術、設備服務,即為信息內容在網路上的傳播提供技術、設備支持和中介,如接入、傳輸、緩存、信息存儲空間和信息定位等。」
從法律的角度,這些服務的性質也有兩種: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和信息網路服務行為。
看起來,內容服務對應著信息網路傳播權,而技術、設備服務對應著信息網路服務行為。這兩組概念卻沒有嚴格的一一對應關係。具體而言,提供內容服務肯定構成信息網路傳播行為,信息網路服務行為肯定是技術、設備服務;而在一定情況下,技術、設備服務也會構成信息網路傳播行為。
讀到此,相信很多讀者已經暈掉了。
用一張圖來表示這個關係:
為什麼要進行上述區分呢?如果一個行為構成了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則往往適用直接侵權的相關規則;如果構成了信息網路服務行為,則只能適用間接侵權,也就是幫助、教唆侵權的相關規則。
兩種情形下的構成要件不同的,訴訟程序上、法律責任上也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必須進行區分。
4、什麼情況下,技術、設備服務也會構成提供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呢?
目前我國的判例中,法院會在以下三種情形中,將技術、設備服務認定為信息網路傳播行為:
1)深度鏈接的情形,即對第三方網站中存儲的文件的鏈接,用戶點擊鏈接後,可以不脫離設鏈網頁地址,直接下載或在線打開文件;
2)服務提供商和內容提供商共同經營的情形;或者
3)如果服務提供商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主題、質量、內容進行審查」,或者「對作品等進行了涉及內容的選擇、編輯、整理,以決定是否在網路上發布的」,構成直接的信息網路傳播行為;但如果審查是基於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對著作權狀況之外的內容進行審查的除外。當然,還存在其他情形,與本問題無關,篇幅所限暫不贅述。
所以,要想判斷蝦米是否侵權,要判斷蝦米提供的是內容服務,還是技術、設備服務?其法律性質是信息網路傳播行為,還是信息網路服務行為?
由於網路用戶可以在蝦米網在線收聽和下載音樂作品。從外觀上,這些音樂作品已經處於「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得」的狀態。因此需要判斷的是,蝦米是否提供了音樂作品。
如果蝦米提供了音樂作品,則蝦米的提供行為肯定構成了信息網路傳播行為。那麼,除非蝦米擁有該內容的著作權,或者擁有著作權人的許可授權,否則其行為就構成了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
如果蝦米僅僅提供的是技術、設備服務,則首先需要判斷是否可能歸入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如果是,則適用上一段的結論,如果不是,則看是否滿足了幫助、教唆侵權的構成要件,判斷是否存在侵權。
因為目前無法了解蝦米購買音樂版權的情況,更加深入的分析也就無法做出,只是拋磚引玉,希望能幫助大家了解一些關於此類問題的分析方法^_^蝦米一直是有盜版嫌疑的尤其是那些外文歌曲。。。。
刪除歌曲,有很多種情況。有的是因為用戶上傳的內容有錯誤或者品質不夠。還有部分是因為相關歌曲版權談判短期內未能達成共識而進行下架處理。但這並不表示付費下載就侵權。我國法律對於數字音樂侵權有著明確的規定,只有在合法版權人明確聲明不提供授權並要求停止提供相關版權內容服務後平台依然使用相關版權內容的,才構成侵權。在這個框架內,蝦米網目前還沒有過任何侵權行為。
首先蝦米和巨鯨在透明的層面上沒有半毛錢關係。從前相傳蝦米有相當硬的後台,大風大浪可保無虞。但是現在來看確實樹大招風了。巨鯨的後台可是姚明,這已經不是我們能討論的範圍了。除了大面積的取消下載鏈接,還有就是蝦米的平台產品越來越多,線下活動也越來越多,這意味著蝦米越來越偏向於SNS,偏向於素人音樂交流,繼而可能是原創音樂的第一平台。風格轉變的背後肯定是傳統優勢的難以為繼。但是你又不好意思直接問蝦米、或者他們的高層,情況到底是不是這樣,畢竟192K+的下載源目前為止還是他們的必殺。 ---------------------------------------------------------------------剛才連問題本身都沒看清,好囧。關於收費,我曾經問過蝦米的人,他們回答是並沒有鼓勵用戶用實際貨幣充值蝦幣;而事實上絕大多數的用戶也都是隨便賺賺紅包就夠下載了。關於侵權,請登錄蝦米首頁,拉到頁面最底部,那些打上logo的合作夥伴應該都是釐清了版權的,這些都是當初這個網站上線的基礎。版權的糾紛永遠存在,政策也一直在變。對蝦米,有些是公司的層面可能還沒有版權的清楚界定,有些可能是部分資源會涉及侵權,但總體上這是一家注重版權的公司。
不收費就不侵權了?
很顯然舊的版權體系已經跟不上時代了,現在唱片公司都巴巴的希望被侵權,要是某歌星新出的主打歌整個互聯網上都搜不到聽不到,估計唱片公司得主動往網上傳。至於刪歌,無它,IFPI為了完成任務又發Email了。另,蝦米是淘寶出來的人做的;巨鯨是原卓越系的人,姚明有投資而已。有些用戶上傳的侵權歌曲會被刪,《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的通知-刪除 擦邊吧.不過上傳的多了,做大了,就容易出事了.更正:評論中各位大俠指正:原來是蝦米與巨鯨合作,蝦米非巨鯨產品,我誤以為是巨鯨做的了,沒有考證,是我錯了!谷歌也是與巨鯨合作!顯然谷歌音樂不是巨鯨的產品.我上網查了下蝦米的資料,竟然少的可憐,在蝦米網站上也沒有說明版權的事情.看來音樂都是盜版的,唉!對蝦米挺有好感的,還以為是正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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