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群里有違法違規信息,誰建群誰負責這一《規定》?

《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規定》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合理設定群組規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平台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

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台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

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

同時,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名詞解釋:

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路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台。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相信我,過不了多久萬能的淘寶就會有「老外代當群主」的業務。


未來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的一個新操作。


如果一個群本來就沒有群主怎麼辦?比如微信改個功能,群主退群後就沒有群主了。或者,群主失去民事能力(死了),怎麼破?


單論這個規定本身,沒啥大事

首先,大家這段時間大概都看過下面這樣一篇「新聞」

公安緊急提醒:多名群主已被拘留處分!9種消息千萬別發!

這個「新聞」最早來自於微信公眾號「阿SIR」,後來被「中國經濟網」的公眾號轉載後就在各大新聞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傳播開來。本就不是所謂的「公安提醒」。

這個「新聞」里提到了四個案例,這個四個案例中群主均是參與者乃至於組織者

而處罰他們依據的分別是:

案例1:治安管理處罰法

案例2:因為屬於公職人員,且沒有違反法律,接受的是政紀處分,誡勉談話

案例3:開群賣不可描述視頻,觸犯刑法

案例4:組織群內賭博,而他抽水獲利,觸犯刑法

也就是說,沒有這個規定這些群主一樣被處理。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互聯網群組服務管理規定》本身到底規定了什麼

第七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互聯網群組的性質類別、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依法規範群組信息傳播秩序。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規定要建立一套信用等級制度,簡單來說至少條文精神是反對一刀切的封號處理方式。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許可權。

大家最關注的大概是這條,因為群主有管理責任了。至於這個責任到什麼程度,我們接著往下看。

第十一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也就是說按照這個規定的條文本身來說,群主和管理員承擔的最嚴厲的處罰就是封號,而且不是對於任何群內問題都承擔封號這麼嚴重的處罰的,依據具體事件中的責任大小有不同程度的處罰。

再次,討論下這個規定頒布前後群主和管理員責任的變化。

首先,從條文明定的責任來看,群主的責任變多了。因為以前從來沒有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明確規定過,群主和管理員的管理責任。這次則明確了群主的管理責任。

其次,從實際責任來看,群主的責任卻是變少了。在這個規定出台以前,維穩壓力也是一直存在的,網警對於群組的管理是一樣要建立的,騰訊等平台受到的來自於有關部門的壓力也是一樣多的。而那個時候沒有明文規定建立各種分級的處罰方式,那麼平台為了節約成本,就更傾向於一刀切的封號和解散群組。而這個規定明文要求了建立分級的處罰方式,其中最為嚴厲的處罰才是封號和解散群組。不論條文執行如何,至少不至於導致比以前更為嚴厲的處罰。

最後,那些能導致群主被抓的責任不會因為這個規定減少或增加。這些責任都來自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中,就在那裡不增不減,不受《互聯網群組服務管理規定》這個部門規章的影響。

最後,總體評價一下這個規定。

首先,這個規定並不會導致群里有人鬧事,群主就要被抓。能讓群主被抓的法律條文早就在了,和這個規定半毛錢關係都沒有。這是個部門規章,並管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

其次,這個規定本身是一個進步。誠然,這個規定仍然過於模糊,給群組服務提供商留下了操作空間,提供商仍然存在進行一刀切操作的可能。但是這個規定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平台服務商應該構建分級處理的方式來處罰違規規則,是反對一刀切處理。這本身就是從以前那種上級一個行政命令,搞一個什麼「X網行動」就大規模一刀切粗暴處理到法制化、精細化處理的進步。平台一刀切封掉你的號的權利可不是這個規定帶來的,而是用戶協議。沒有規定的話,服務商在有關部門壓力下更可能大肆封號。

最後,這個規定仍然有進步的空間。比如應該細化具體的分級處理方式,分清楚群主和管理員在各種情況下應該負擔的責任,還有何種情況下群主和管理員可以免責,而不是像現在一樣只是要求平台構建分級處罰方式。


答案出了問題,是不是要抓題主。


「民主在蔣先生那裡,是多和少的問題。在毛先生那裡,是有和無的問題。」


為廠花打call


中國的法律就是這,你如果扣法律條文按裡面說的生活,這輩子就啥也別幹了。

根本不用鳥這種規定啊,制度啊,網警才他媽有幾個,你覺著他篩查的過來么?你覺著坐空調屋的網警會那麼用心篩查么???

現在交警都不出來指揮交通了,花錢雇個老頭老太太站那舉個小旗攔下騎車闖紅燈的,只有有任務的時候,才會開車出來貼個罰單創收。

網警說的監控就是嚇唬嚇唬老實人罷了,跟對小孩子說再不聽話亂跑大灰狼把你刁跑沒啥本質區別。

我有的QQ,微信群里天天黃圖短視頻滿大街飄,我也沒見誰被處理過。

懂得人都知道,每天產生的那數據量有多大。大概小十年前吧,那時候限於帶寬阻隔,視頻網站還不流行。那時候bt是最流行的,那時候看過一個國外的分析報告,當時全球互聯網流動的數據,70%多都是色情資源。

就拿我這百兆光纖來說,隨便找點很嗨的片片,用不了一下午,我就能扽100G的片,4TB的硬碟用不了10天我就能輕鬆裝滿。

你覺著,難道警察不知道你在家偷偷下片么?

問題是他敢抓么?抓得過來么?

說句不好聽的,幾十萬的色情網站他們都抓不過來,哪有時間管你群里扯什麼蛋啊?

我經常逛的幾個網站,有些網址都是常年固定的網址,要是境內的順藤摸瓜抓人不難,要是境外的屏蔽掉就是了,但我就是納悶為啥警察不封啊?


瀉藥。以下乃個人觀點,如有不同意見,輕噴:

1.呵呵,群主,你也有今天,今天你不給我一個蘋果8X,咱們兩個沒完了。

規則的出現,好的方面必定有壞的方面,我就先講壞的一面:那就是鑽空子。

想想看,有人想搞事還不簡單嗎?所以,對於大部分群主管理者來說,一方面他們就要加強管理強度在帶壞節奏破壞群氛圍的情況。但加強管理強度能比想搞事的人有用?你能無時無刻盯著群嗎?不可能啊,所以想搞事的話,絕對有辦法的。這是弊端(但要解決也有辦法,有辦法就也有空子,無限循環的說)

2.那些黃賭毒、搞個人主義、『特別』主義的群終於可以消停了

平台方既然會出台響應方針,那對惡意群來說,就是一種限制,這對互聯網環境會有很大的改善,有利於營造良好的、健康的、積極的群氛圍

總之,我還是支持這個《規定》的


預測,支付寶基於大數據的群主爸爸服務能夠在加群時驗證是否危險分子,並根據成員活動預測不當言論,防患於未然,讓群主放心睡覺

而支付寶憑藉超一流的群聊體驗反超微信,終實現社交夢

預測,外國友人在代報警服務後,新增代理群主服務,5 星服務保證賬號交由實際群主控制,絕不泄漏聊天內容

預測,群主小秘書將上線,根據群主規則可自動臨時禁言某成員,自動 recall 消息,根據群人數收費,人越多收費越貴


瀉藥。

自己建的群已經解散。


有個學校大量的產生腐敗分子,這個學校應該也治理一下。


連坐法變種而已。

去中心化是未來的新方向


沒什麼特別的。從法學理論來看,組建群的人以及群的管理人員,對群里言論有管理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屬於不作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他們的這個身份,本身就蘊含著這層責任。這個規定只是把這一點明示了而已


為什麼邀請我?

我沒什麼看法,就覺得大概以下可以免責:

進群前,所有人都電子簽署同意大家使用該群作為xx信息的交流或者是交友或者反正你群目的,所有人在群里都只是以這個群為平台交流而已,並沒有什麼意義上的群成員。並且遵守所有言論必須合法,一切不合法行為均屬於個人行為不代表本群主立場。。。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最近這兩天有個美國哥們一口氣當了國內700多個群的群主,反正人在美帝出了事不負責~


已解散所有微信群、QQ群。


是該管管了,不然很多戶外間諜在群里說一些反動的話,就把一些小孩子都帶壞了。港獨的事情其實就和這個有關。


評價不了,不敢評價,前天我在一個群里轉發了一下關於e租寶的審判新聞,根本沒人敢參與討論,過了好久有個人好心的提醒我莫談國事,當時我就只能呵呵了。


嗨呀,這不又來了么?

顏隔離閥,普遍違法,選擇執法。

這是為了大開方便之門啊,懶政的又一有力佐證。

要是這個規定將來的解釋出了偏差,導致了冤假錯案,誰立的規定也誰負責嗎?


「群主」已屬高危行業,要善待你的群主啊


瀉藥

我就覺得群主是否有這樣的精力去管理一個群。萬一一群人在刷表情包是否一天都要盯著?10人群好管,100人呢?500人呢?

微信不能自己過濾掉大部分的話,可能單靠個人很難管的了。


感謝邀請

關於群里有違法違規信息,誰建群誰負責這一《規定》。從邏輯上講就是誰生的孩子誰就是監護人。你要為它的道德、影響、價值以及監管負責。起碼是第一負責人,不給隔壁老王機會。

第一、在群體社交及活動當中(特別是陌生群體),組織者或領導者有義務對其進行各種數據統計,人員基本信息認知,活動內容明確,行事規則明確,責任義務明確,法律道德提示等。當活動行為產生對第三方負面影響時(包括騷擾、挑釁、侮辱、強迫等),組織者一定要對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互聯網社交本質上與線下實體社交一樣,能夠產生商業價值,無論組織者本質目的如何,在所有被組織者在其群體內發生詐騙或負面輿論而未能起到監管或告知的,理應對此產生的後果負責,比如世紀佳緣需要不需要為翟欣欣的詐騙團伙負相應的責任呢,顯然,僅僅是配合調查一定是不行的,因為在此它是有商業盈利的。

第三、責任如果從上到下的執行與監管一定比監管個體來得實際,再比如,如果國家打擊盜版和假冒偽劣,把責任同時下放到淘寶,會不會來的更有效。如果在下放到地方區域的工商稅務的執法部門頭上是不是會來的更實際些。我想會的。作為平台,作為監管方、作為執行方、作為受益方,就應該負相關責任。

第四、很多的明星代言是假的,即使查出來受處罰的也僅是商家,你覺得合理嗎?如果代言人、地方監管方、節目播放方等都受責任監管是不是管理會更好呢。

第五、所有都開始個性化、碎片化。不代表沒有上一級組織,責任永遠是自上而下的,只針對個體的責任指向都屬於耍流氓。否則就減少了魏則西事件了。

第六、建群的規定只是一種進步,讓每一個想成為組織者和擁有話語權的人同時學會承擔該有的責任。

謝謝!

本文收錄於專欄《核心大腦》

擴展閱讀:

《證明對錯邏輯:證明自己是對的與證明別人是不對的哪個更容易?》

《學習方法論:填鴨式與探究式的認知》

《隱形量化思維:讓你認知你自己設置的隱形參照線》

《產品入口邏輯:微商的自我成長路徑》

《書籍選擇邏輯:拓展思維的廣度和深度的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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