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中,會因為嫌疑人曾行使緘默權而從重量刑嗎?行使緘默權致使受害人死亡屬於故意殺人嗎?

比如找到了受害人,屍體藏在犯嫌家中地下室,現場有犯嫌指紋,血跡,兇器,證據確鑿。

那麼犯嫌行使沉默權是不是屬於對抗法庭,殺人罪判50年監禁,行使沉默權拒不認罪判100年甚至死刑?

假設2。犯嫌只是綁架,但是因為犯嫌拒不交代受害人藏身處。導致受害人餓死。綁架罪判20年,但是因為犯嫌行使沉默權導致受害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判死刑?


當然不應該,因為這樣美國政府就可以通過允許某些人做假證來在實際上讓所有人無法沉默了。美國政府就應該砍手砍腳。

此番言論不適合我國


美國法律保障你的言論自由(包括沉默),也保障你行使此權利後的自由。

但,行使沉默權會導致:

1 減少了「認罪態度」的減刑額。

2 放棄了所有申辯機會。

沉默權不是你拒絕回答某些問題,而是拒絕回答所有問題。一旦你開口回答,就不能再使用沉默權。

對於你的假設2,並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構成罪行與受害人被救免死的結果時不同。另外,交代什麼的,都是屬於辦案過程(公安階段),而非法庭階段。只有法庭才有量刑權。也就是說,到了法庭,只有既定事實的結果(犯罪嫌疑人是否配合調查,受害人是否死亡),即使嫌疑人行使了沉默權利,但受害人未死;或嫌疑人配合調查,但受害人已死;都不影響犯罪行為的定性,只是在「認罪態度」上有量刑考量而已。


不該,在我國也不會。

所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其實只有坦白從寬這一說,即認罪態度好會減輕處罰。沒有認罪態度不好、不認罪會加重處罰這一說。


沉默權,是種權利,憑什麼加重處罰,只不過享受不到從寬從輕,個人認為不應加重。


題主也說了是行使沉默權,這本身就是一種權利,何來加重一說。

要加重,也得是發現他在原有違法行為上還犯了其他的法。


第二個例子對,第一個沒有。因為刑事案件中本沒有證據確鑿這個標準,只有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且是陪審團定。


不會。

但是,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裡面明確規定,如果被告有表示承擔責任或者悔恨等,可以視為acceptance of responsibility,在計算量刑時減去兩個點。也就是說,量刑可能會稍微輕一點點。州不一定有這樣的明文規定,但道理應該類似。

如果一直緘默,沒有認罪或者悔恨的表示,那就很難拿到這兩個點的輕判了。

所以,如果被告行使緘默權,不會導致重判或加刑。反之,如果被告比較配合,可能輕判。被告也不傻,看明白形勢自然會作出利益最大化的選擇。我認為這是個不錯的制度設計,以獎勵而不是懲罰來激勵人的行為,更有效。

其實,緘默權更多是在「證據」的層面有意義,量刑是之後的事了。


不會。當然會的話有些時候咱也無從知道,比如在合理範圍內加重量刑,誰知道法官心裡怎麼想的呢。

假設法官因為嫌疑人行使緘默權加重量刑,還被拿到實錘證據的話,八成會在一番風雨之後鋃鐺入獄,且不提職業生涯徹底終結家庭破碎那些事。所以啊,在燈塔國,不要指望公檢法越距行事,因為這樣做對他們沒有任何利益,且冒著極大風險。


不會。

1.沉默權是基本權利。

2.犯罪嫌疑人沒有自證無罪義務。

3.對於長期紮根於老百姓心中的坦白從寬 抗拒從嚴,本身就是違反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則的。


不會的 這涉及到期待可能性 法不強人所難


沉默應該是不享受坦白從寬

但是誤導,栽贓,嫁禍應當從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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