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採生折割」之類的拐賣人口逼迫行乞的行為是如何處罰規定的呢?

類似採生折割這樣的將無辜的兒童、成年人暴力致殘 並暴力威脅逼迫其行乞 (俗稱丐幫的這一類人群)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其法律後果 如何懲罰的呢? 有沒有具體的條文可供參考? 謝謝


謝邀。

僅從罪行認定角度,講「采生折(shé)」,也就是將人傷害致殘後強迫其為己行乞斂財。

話說回來,這個話題的由來是這個新聞吧?

東莞聾啞「丐幫幫主」被批捕 曾打斷幼兒腿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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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所有強迫他人行乞行為都是犯罪

當行乞者為健康成年人時,其強迫他人行乞可能只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構成犯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理由是很多十四歲以上的健康乞討者本身就是團伙成員。

或者即使是被脅迫,情節也不嚴重。

當然,脅迫誘騙超出法定限度升級為暴力,或者有其他犯罪行為如監禁等,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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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但有很多強迫他人行乞行為都是犯罪

由於可能涉及內容較多,只截取相關法條的一部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年),該類行為的罪名確定應屬刑法第二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

注意一下,強迫普通成年公民(非殘疾人、非兒童)進行乞討的,刑法沒有專門針對的罪名,目前實踐構成犯罪的中一般適用「非法拘禁罪」。

生活中常見的「傳銷」、「拐賣大學生」也一般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沒錯,你可以理解為這是法律的缺陷。

(一)組織殘疾人(身殘或心殘皆可)、兒童進行乞討活動,本身已經構成犯罪

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構成拐騙兒童罪/組織殘疾人、未成年人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

附:罪名中的「之一/二」是由刑法修正案補上的,一般不與原罪競合。

到目前還沒說到「採生折割」行為,但已經涉及犯罪

(二)在犯以上罪的同時,與之相關的其他罪

比如「丐幫」會以直接「拐」人、向人販子購買等方式獲取「奴隸」,構成非法拘禁罪收買人口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

附:綁架罪要以向家屬勒索財物或將其作為人質為目的;「丐幫」拐人不是為了買賣,故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目前只能適用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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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丐幫」採取極端手段管理「奴隸」的,構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

附:「丐幫」在犯「組織殘疾人、未成年人乞討罪」時必然監禁和侮辱「奴隸」,這些行為已經被其「吸收」;此外虐待罪是只針對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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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丐幫」在管理手下「奴隸」時,對其圖謀不軌的,構成強姦罪/猥褻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

附:強姦罪只適用於婦女,猥褻罪適用於任意年齡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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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丐幫」會故意將「奴隸」致殘(採生折割)以增加利益,或者單純毆打「奴隸」泄憤,構成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

附:」丐幫「在強迫」奴隸「時致使輕傷的,屬於「組織殘疾人、未成年人乞討罪」加重情節;超過輕傷構成重傷及以上的,額外承擔故意傷害罪等。

「採生折割」是為了乞討者能乞得更多錢,故意將健康的人以殘忍手段致殘後博取同情的,已經超過輕傷程度(由法醫鑒定),該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而且屬於故意傷害罪加重情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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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丐幫」在認為「奴隸」沒用後殺害、遺棄、賣掉或強迫其從事其他勞動,構成故意殺人罪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及強迫勞動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

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

附:拐賣婦女兒童罪只包含婦女、兒童,拐賣成年男子目前只能適用非法拘禁罪

所以根據「丐幫」各階段行為(從開始到結束),

「丐幫」可能犯的罪用小學生做算術格式表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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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大部分「丐幫」可能會犯的罪(不全面),但不是必然會犯的罪。

可能有些罪本身就沒有實施(比如不從人販子那裡買「奴隸」、沒有故意殺人行為等);

可能有些屬於加重情節而非額外罪(比如故意傷害「奴隸」是「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加重情節等)。

要真正認定「丐幫」的罪名既要看其客觀,也要結合其主觀比如傷害行為包含在「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內」,但為撒氣而故意傷害構成額外的「故意傷害罪」等)。

以此文為中心,結合時事,還可以引申強調法律現有的幾個不足之處:

組織殘疾人、未成年乞討的水遠比大家想像的深、黑;

長久以來針對乞丐、流浪人員的保護效果不佳,他們往往被國家機關和個人疏忽;

警方大規模地介入「丐幫」案件始於前兩年,至今打擊力度不大

拐賣成年男子目前沒有專門罪名,只能以非法拘禁罪適用;

「丐幫」案件往往涉及罪名多、犯罪事實難掌握,因此量刑要很審慎,但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導意見》沒有專門說法

諸如此類...

中國的法制建設道路將是漫長的,依舊任重而道遠,希望法律人和非法律人不斷努力,繼續前進吧。

以上。


你說的這一種現象實際包含數個行為,可能觸犯數個罪名。

根據刑法241條,一般對其中涉及的收買婦女兒童、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行為數罪併罰。

拋磚引玉,說得不甚了了,敬請指正。


最近幾年不是希望恢復中國傳統文化嗎?

採生折割兇手一旦抓住,凌遲處死啊!


根據《大清律例》,採生折割人,屬於十惡,不道,依律凌遲。

妻子並同居者流二千里,里長知而不報者,坐。

財產抄沒,作為民事賠償。

拓展閱讀:人熊,人頭狗

殘忍的「採生折割」背後是罪惡的丐幫


據說加拿大賣淫不會被起訴,但是買春的話被起訴,罪名是奴役他人,國內貌似沒有這個法律


可能涉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收買被拐賣兒童等罪名。

加上一個等是因為我覺得他們肯定還有還有其他殘忍的嚴重罪行。


首先,謝邀。

但是我並不很想直接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知道,我在這個問題下回答什麼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拐賣之類的法條和罪名,並不是真正解決了這個問題,這個問題的複雜程度,遠超過它表面上的意思。

在我常去的健身館附近有一條街,每次下了公交總會在那裡遇見兩三個乞丐,很不幸的,其中總有殘疾人和小孩子。我曾經和同行的朋友探討過這個問題。這些乞丐,他們的組織性已經是極為明顯了,他們的地盤劃分甚至要比城市規劃局更合理。那麼這個時候,一個很痛苦的悖論就出現了:

我們施捨還是不施捨?

如果我們施捨,就意味著這個社會存在著「施捨」的行為,這個行為是這類組織存在的基礎。

也就是說沒有人施捨,這些乞丐團伙就不會出現。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如果沒有人施捨,那麼這個團體里必然有人在一段時間內要挨餓,而必然是組織中的弱勢群體挨餓,也就是那些小孩子和殘疾人,甚至可能被餓死。

這簡直就是現實版的電車問題:是拒絕施捨,冷酷的讓其中一部分人(乞丐組織中徹徹底底的受害者們)悲慘的餓死,還是選擇資助這個組織,讓它繼續壯大起來,有能力綁架和殘害更多的人?

題主似乎覺得我們可以用法律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但如果我們了解一下法律的解決方式就會發現其強制力背後的軟弱性。

儘管法律是「因為有犯罪並為了沒有犯罪」而存在的,但問題是「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同時,「任何人不因思想受處罰」。

這就意味著如果一件事情是可以獲利的,那麼就一定會出現相關的犯罪,而如果僅僅是有犯罪的意思,並不會受到法律的約束,只有切實的做出行為,進行了犯罪,這樣才存在犯罪,才有法律意義的可罰性。如果在犯罪還沒有形成的時候就完全以整個犯罪來定性,並執行相應的懲罰。那麼這就是愚昧荒謬的「莫須有」之罪,以心獲罪。

跑題居然跑了這麼遠。

那麼也就是說,事實上,法律並不能很好的解決乞丐組織這一個問題,它必然是具有著一定的遲延,而這種遲延,很難保護相應的弱勢群體。

我們換句話來說,不說我國,全世界範圍內憑藉自願者提供的報告預估計強姦犯罪的報案率僅有20%,而這僅僅是來自於內心和外界社會看法問題的壓力,你覺得又有多少人能逃出乞丐組織呢?又有多少人會選擇以及有能力報案呢?報案之後會立案么?

以上。


個人認為可以成立故意傷害和強迫勞動並罰


在這下面我想說一個比較幼稚的答案.

是不是法律學的之外,其實可以通過經濟方式來解答這個問題??如果說採生折割原因,形成是因為有利益在其中的話,那麼我們就可以通過一些方式,讓這個行為得不到什麼經濟上的利益,

比如說面對殘疾和幼童乞討者,我們只給吃的,而且是那種拆了包裝也不能夠再拿去退賣,並且不能長期儲存的吃的。

或者我們可以想:怎麼讓這種行為的利潤為虧損?? @溫義飛@陳茁@改之理zcw

.(這種事情的陰影,也許會蓋在每個人的心裡上,一個人一生的生活/自由/健全/人身主權就這樣毀了,終身成為別人賺錢的工具,還吃不飽穿不曖,受虐待和打罵,願這種惡魔般的事情以後不會再有,願不幸者早日被救過上好日子,願罪犯早日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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