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是惡法嗎?


防衛過當在警察不能及時到場保護公民的情況下就算惡法。有些窮凶極惡的地區,你不當場干爛罪犯,也不想搬家的話,事後十有八九會被報復。


1984紐約地鐵槍擊案

1984年12月22日,Bernhard Goetz在乘坐地鐵途中遭遇四個黑人,其中一個黑人向白人Bernhard Goetz要五美元花花, Goetz站起來一邊說:「我一人給你們5美元」,一邊掏出手槍射擊。射擊造成四人受傷,其中一人因被擊中脊椎而癱瘓。Goetz射擊後逃逸,在13天後向警方自首。

該案發生後,引發巨大社會爭議。Goetz被《紐約郵報》稱為「地鐵義警」,紐約市長也誇他是義警。Goetz向警方自首之前,公眾紛紛向警方打電話表示支持。另一方面,美國有色人種促進會的負責人稱向黑人青年開槍的Goetz為「三K黨夜襲隊員」,當時的里根總統則說:「人人擅自執法,那麼文明會面臨崩潰。」1985年1月25日,由23人組成的大陪審團宣布Goetz無罪。隨後,地區檢察官向克蘭法官申請,要求允許他向第二個大陪審團重新提交對Goetz的指控(指控罪名主要是謀殺未遂罪和故意傷害罪),並得到批准。在經過一番周折(特別是陪審團成員的選任過程)以後,1987年4月27日,對Goetz的審判正式開始。1987年6月16日,第二個大陪審團最終宣告戈茨無罪。

對於樓上韓涵:「別人正在砍人,或者已經砍殘兩個了,還在砍第三個,你怎麼辦?你剁了他的手,讓他不能砍人就行了。這傷害過重,超出必要限度,你只要去把他敲暈了就行了。好了現在犯罪分子已經被打暈,不能砍人了,那麼你的正當防衛也到此為止了,多做一點,就屬於故意傷人了。」

你認為剁手超出必要限度,而敲暈恰恰是必要限度,因為敲暈比剁手更輕微傷害對方也能制止犯罪。那麼根據這邏輯,你把對方用關節技擒拿,比敲暈更保護對方也能制止犯罪,顯然你敲暈對方超出必要限度。可能你要反駁,你沒能力用關節技更安全的制服對方,那我要反問你,你憑什麼認為受害者在受攻擊時還能敲暈對方,萬一對方敲了不暈還更猛烈地反擊?所以,要討論最必要的防衛手段是對受害者不利的,因為受害者未必有能力用最必要手段拿捏分寸保護自己。所以,應該考慮的是受害者的最充分手段來自我防衛,即儘可能殺人。當然你會說侵害方的生命權不是鐵定受到侵害了嗎?而被害方不確定被侵害的程度,說不定只是被打傷而已,就算有可能被打死,這是不是不公平呢?那麼根據美國和英聯邦國家的通常判例,在兩者不可兼得的時候,受害人的權益即使不確定受損程度也永遠是優先於加害者權益的。當然你和某黨不承認也無所謂。

除此以外,特色黨國還有以下幾個特色維穩法:

1.挑撥防衛

指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引誘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實行加害的行為。防衛挑撥具有如下基本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圖。這是防衛挑撥與正當防衛相區別的根本特徵。

(2)客觀上有挑逗他人的語言、行動。防衛挑撥所反擊的侵害,是由防衛挑撥行為人有意識的挑起的,沒有防衛挑撥行為人的挑逗,不會有不法侵害。這是防衛挑撥最顯著的特徵。

(3)行為人有預謀。由於防衛挑撥需要借用「防衛」的形式,因而行為人往往是經過周密考慮、認真準備才付諸實施的。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什麼事「挑撥尋釁」呢?就是罵。也就是說你被別人打之前,只要發生口角,你就不得還手,否則你就是挑撥防衛,因為你滿足上述條件中的(2)。你可能會說你罵人的時候,主觀上沒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圖」或「周密考慮、認真準備」,你只是希望對方老實的讓你罵。的確這是可能的情況,而通常刑事審判中應該排除一切無罪可能才能定罪。但是,黨國是有「特色」的,也就是說任何法治國家認定的司法原則,在特色黨國都是可以靈活變通的,唯一不變的只有黨的維穩利益。黨法官完全可以說,你罵人的話太兇狠太下流了所以「顯然」你是有預謀加害他人。事實上,在基層法院審理的案子大多是欠債不還和打架,而打架大多都是先有口角的,特色黨為了維穩當然不會允許受害者隨便就把先動手的打死,就算對方先動手受害者也絕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這之前已經討論過,對於沒能力「拿捏」自己力量的人在特色黨國只有挨打不還手的份。

待續.....


不算惡法。我認為防衛過當是非常合理的規定。

手機碼字沒有格式見諒。

要說防衛過當,那麼得先從正當防衛說起。這個正當防衛,它是咱們大陸法系裡面的一個概念,你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別人殺我我可以打他,這是公民權利的私力救濟。那麼,什麼叫私力救濟呢?你看,雖然法律保護你免受不法侵害,但是法律有延後性,無論法律怎麼規定,有人拿刀給你脖子一抹,你還是會死。這時候法律沒有辦法保護你,所以法律授權你,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採取一些手段來保障自己不受侵害。你自己採取手段,這就是私力救濟。你採取攻擊別人的手段來保護自己,並且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那麼這就屬於私力救濟中的正當防衛。

其實上面都是廢話。下面是乾貨:為什麼設置防衛過當呢?其實防衛過當才更加體現了人權,是深思熟慮的體現。首先你要知道,正當防衛權,是任何人都可以行使的。就是說如果暴力犯罪正在進行中,不管你是正在被害,還是只是一個路過打醬油的,你都可以上去乾哭那個施暴者。路見不平拔刀相助,ok。那麼現在問題來了:如果施暴者只是想扇人家兩巴掌,或者按地上踹兩腳——這些都罪不致死吧?那A踹B一腳,可能拉一拉勸一勸就沒事了的,結果你上去一刀把A的頭砍了,A是不是死的很冤啊,就算落到警察手裡至少還有一條命啊?所以這就屬於防衛過當。

(這裡只是用這種方式舉例子,事實上這樣是不對的。普通的打架鬥毆行為,並沒有達到你死我活的地步。對於被攻擊對象而言,他沒有正當防衛的可能。因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免受不法侵害,而在這種情況下,逃跑是最容易,也是最有效的讓自己免受侵害辦法。你拒絕逃跑而進行反擊,可以被認定你反擊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自己免受侵害,所以一旦反擊,肯定不能算正當防衛,必須算打架鬥毆。當然,如果你能證明你當時有一些特殊情況無法逃跑,比如殘疾,行動不便,或者多人圍攻施暴,攻擊對方是在當時那種情況下,以你自己的能力為限度,唯一的可以讓自己免受侵害的方法,那麼這就可以算是正當防衛)

說了那麼多,我突然感覺上面的貨還是不夠干,那麼下面是真正的乾貨: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保護自己,或者他人,免受不法侵害。只要免受不法侵害就可以,所以正當防衛並不支持你報仇。對於一般犯罪行為,正當防衛的限度在於讓施暴者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別人正在砍人,或者已經砍殘兩個了,還在砍第三個,你怎麼辦?你剁了他的手,讓他不能砍人就行了。這傷害過重,超出必要限度,你只要去把他敲暈了就行了。好了現在犯罪分子已經被打暈,不能砍人了,那麼你的正當防衛也到此為止了,多做一點,就屬於故意傷人了。同樣,你有能力敲暈他,但是你非要把他砍死,那麼這就是防衛過當了。至於你的朋友被砍,你要不要報仇?不好意思,警察叔叔負責這個事情。 當然,在立法的時候,官老爺們肯定也考慮到極端暴力犯罪的情況,特別是報復社會的猛士,那都是殺人不要命的,就怕你還沒把人家敲暈,人家就把你砍了,所以在正當防衛裡面有豁免條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和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感謝@阿獃啊 的補充) 這叫做無限防衛權。所以你什麼時候可以放開了打,法律也給你做了詳細規定。

總結一下,正當防衛確定了你什麼時候可以打回去;防衛過當保證了施暴者也應該被人性對待;無限防衛權確保了在面對嚴重暴力的時候公民不會束手束腳。所以我認為在這塊,法律的規定已經非常詳細並且合理了。

另補充:我不是法律專業的學生,只是由於專業的原因比較喜歡研究法律。上面的回答是我對正當防衛的理解,如果我有說的錯的地方請指出我會修改。


這個算是庸法了,中庸之法,和諧之法。普通人對於正當防衛的尺寸是很難把握的,因為大家不是搏擊高手,當危險發生時不清楚自己該做什麼。所以很多時候你會發現防衛不過當,不打倒對方,對方會變本加厲地施暴,這樣就起不到防衛效果。

比如有一個人拿刀要捅你,而你手裡正好有把銳器,難道你還有時間思考:「我到底是捅他大腿呢,還是捅他肘關節,還是刺他咯吱窩讓他痒痒?我該使十分力呢,還是五分力呢?......」——然後你就死了。

正常人在危險的情況下進行反擊,往往會使出洪荒之力——使出最大力氣,往死里弄死行兇者。


對某類人當然不是惡法了,沒這法律還怎麼強拆,怎麼保護他們自己。

順便說一下,那個 @韓涵 的回答看了很不爽,對於這種死啃書本不顧社會現實的人,沒什麼好說的,誰聽他的等遇到危險了就得等死了。既然他這麼喜歡要求人遵守法律,那也請遵守知乎的規矩,我把他的很多回答都舉報了,讓他禁言一天了。又舉報了增加到7天,不刪掉這裡的回答會繼續舉報 @韓涵


啊呀呀呀呀,法理學問題,不好答,一不小心就變成複製教科書了,所以我準備用通俗的方式簡單答下。

首先,請別管什麼」惡法非法「」惡法亦法「的蛋疼問題,這問題爭到最後就是修辭學的爭鬥了。

讓我們回到問題的最開始,什麼是惡法?按我的理解,惡法就是大部分人都不爽、大部分人都不願意遵守的由統治層頒布的行為規範。

通常情況下,正常的法律,其實只是對社會自發形成的普遍行為規範的成文化(不要拿英美法來挑刺,我們完全可以把他們的判決書當成法律)。

但我們很容易知道,統治層行為規範或希望達到的行為規範並不等於社會普遍行為規範。

舉個例子,在天朝刑法,有個高利轉貸罪,說的是,你向銀行貸了款,直接又借給別人,收取高於銀行利率的利息,謀取了收益。你就犯罪了。這個罪很搞,我們把銀行換成我,你向我借錢,再借給別人,你受多少利息關我毛事?除非我和你有特殊約定,不得轉借什麼的,不過那也就是個違約責任,夠不上刑。為啥換成銀行就犯罪了?

我個人猜測,因為稍早時候,銀行都是國企,親兒子嘛,實際控制人都是紅色的,既然法律由他們主持制訂,那麼偏向他們也是合乎邏輯的結果。畢竟,如果直接允許轉貸,意味著加大了銀行的審核成本,對銀行謀取利益是不利的,因為,我弄這麼個法,就是用刑罰嚇唬你們,讓你們盡量不這麼干。

當然,市場經濟嘛,大家都懂。

1、銀行很輕鬆(也可能是銀行太爛),反正就貸給現金流好的,有抵押物的好企業錢,坐著數錢就完事了。

2、中小企業、初創企業哭了,他們需要錢,銀行不給貸。

3、好企業錢多到用不完,好說,借給中小企業、初創企業。

道理就這樣,正常情況下錢就是這樣流動的。你弄了這麼個法,只是加大了交易成本而已。比如,好企業說,這事有風險啊,我這是犯罪啊,我必須得借給信用最好的,那個誰誰誰,就你了,律師,給我介紹個好企業,我要放出去。然後,我收點錢,弄個好企業給他。好企業又說了,那個誰誰誰,我這是犯罪啊,風險大,利益要匹配,這樣吧,月息3分如何?好的,我又弄了個能承受高息的。

法院,當地政府都不是傻的,這事,如果要較真,多少中小企業都得完蛋,多少企業家都得坐牢,誰交稅啊,誰提供就業啊,睜隻眼閉隻眼吧。

於是,大家悶聲發大財。

看看,這才叫惡法,你弄這麼個法,大部分人都覺得操蛋,大部分人都自覺的不遵守。

換成你的例子,防衛過當,有多少人不願意遵守這個呢?

還是舉個例子,今天路上看到兩個人開鬥氣車,最後,終於接吻了。

其中一個司機,人高馬大,二話不說打開對方車門,拉出來一頓王八拳。挨打的車主滾到後門處,拉開車門,拿出一根亮閃閃的鐵棍(反正是棍子,是鐵是鋼別問我),一棍子下去,高大車主擋了一下,跑開了。這時候,我才發現棍子哥車上副駕駛還有個顫巍巍的小女人,小女人見狀尖叫,別打了。

問題來了,拋開小女人害怕的因素,她是在幫棍子哥還是幫壯漢呢?答案很簡單,不提。

既然是在幫棍子哥,棍子哥佔據優勢,她為何又叫別打了呢?

另外,再假設,如果提問者你那個是壯漢呢?

好了,點到為止。


簡直是把受害者往死逼~~~


那些從法學角度詮釋的都是扯犢子,我不懂,我只知道凡是網上有些關於自我防衛的或圖或段子或新聞或故事等,下面的網民幾乎都是以「神奇的國度」來替換「中國」然後在敘述對正當防衛的看法。

也見過太多如「搶你包你不能追,他出車禍你賠命」「打劫你你不能反抗,他死了你賠命」「看見搶包的你不能上,出車禍他死了你賠命」等負面言論。

正當防衛是不是惡法,那肯定不是惡法,但判斷的依准問題,導致我們死老闆姓對這法律的看法充滿負面評論,就這樣。


絕對的惡法了,都不知道這玩意存在的意義在哪裡!!!


不管正當防衛是一個什麼樣的法(很多事情很難簡單的就說是好是壞,正當防衛也是,絕對有好的地方,也有壞的地方),對於我們這些不精通體術的正常人而言,在現實生活中更容易受到侵害,或者說受到侵害時往往會錯過最佳逃避時機

如果你真的遇到過搶劫,入室盜竊,你就能夠深切的體會到,當敵眾我寡,敵強我弱時,還擊的機會往往轉瞬即逝,法條里寫的要適度的制止施暴方,這個很難,或者說99%的正常人根本不可能做到,如果你不是一個法盲,還想著保護對方下手輕輕的,如果你手上拿著刀還在想砍哪不會致死,在現實中,幾乎可以肯定,會被反殺2333 出警的滯後性,極度緊張情況下對對方來意的判斷,以及反擊時出手的輕重。

個人覺得,正當防衛取消其實也沒有弊端,如果你打了別人一拳,別人就能殺了你,那以後每個人出手都會仔細考慮(正如核武器出現後,其實戰爭數量和規模都大大減少和減輕了)


正當防衛不是惡法,但也並不是好法。在不考慮每個人平等的生命權的前提下,當我們受到侵害攻擊時,就會自動的形成自我保護機制,對侵害者實施攻擊。正當防衛甚至可以說是偏向保護侵害者的法律,當一個侵害者發動侵害行為的時候,就應自動的被默認為喪失一部分公民權或者人權,任何受害者都應被賦予反制權利,而不應被限制在條條框框之中,束手束腳。

無限防衛最關鍵的一點是「正在進行」,那當侵害者實施侵害結束後,受害者流血不止,危險並未結束,侵害者等待受害者流血過多死亡,這種不再進行中的侵害行為,同樣具有致命危險,那受害者是不是只能幹等著自己死亡而不能實施自衛行為?

以侵害性行為來設置正當防衛標準本身就不合理,以侵害危險性限制應更符合實際的人性。當有歹徒破門而入的時候,他只是有犯罪的意圖,那我是不是只能這樣做:

1.溫柔的說:請你出去,這是我家

2.快點實施犯罪行為吧,不然我只能幹等著反抗,實在是煎熬

3.報警,等待警察

顯然,3是合適的,但並不是所有侵害行為都試用。當歹徒拿著刀,明顯要傷害我甚至是殺死我的時候,而我有不具備逃跑可能的時候,是不是只能等待他刀刺入我身體後我才具備實施自衛的權利(不具備報警條件,犯罪進行中,犯罪結果一預知等不到警察來)?

人天生就具有防衛自己生命的權利,對於使自己處死亡威脅之中的人,都應具有無限防衛的權利,不管行為是否即將進行還是已經結束。至於造成侵害人生命死亡,這點在他們犯罪的時候,生命權就應被暫時削弱了。這樣也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威懾,想要犯罪,那就做好被打傷甚至被殺死的思想準備。


劇情:A要殺B,B還擊。

對戰勝利條件

A:殺了B(無限定條件)

B:殺了A(在A打過來的時候一招秒殺A)、將A打的倒地不起(不危及生命)。

對戰失敗條件

A:被反殺、被打暈後被捕

B:被A殺、殺了A(A在蓄力等非進攻過程中被殺)

雙方不利條件

A:可能會遇到抵抗。

B:如果A倒地,則不能追擊。

雙方有利條件

A:殺了B是任務完成,如果倒霉被B反殺,B也要坐牢。

B:被A殺了以後法律會替B做主嚴懲A。

如果這是一款對打遊戲,你會選誰?

附新鮮出爐的案例

http://m.sohu.com/n/469135744/?_trans_=000115_3w

跟跑你家的壞人沒什麼好說的,有能力就弄死他,雖然我國法律說如果停止了侵害你就不能再動手,可是從案例來看該女子在強盜逃跑後還追擊了一槍。有些時候你不能判斷他們是真停止侵害還是暫時退讓然後迂迴再伺機報復,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心軟和考慮分寸。如果案例中的華人女子瞻前顧後,死的就是她了。


正當防衛的判定率非常低,外力層面的自身難保必將內化為精神層面的人人自危,實乃馭民之術,閹割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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