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搶劫後開車追歹徒把其撞死,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有的同學分析構成正當防衛的有防衛過當的有故意傷害的,但是我覺得案例給的條件太不充分了,比如車速還有是加速還是減速啊等等。不應該定罪但是老師卻說我鑽牛角尖,案例給了怎樣就怎樣分析。 我現在很矛盾,我依然覺得不應該定罪,是我鑽牛角尖了還是案例就該那樣分析呢
-------------------------------------------- 小偷的表述會改正的,語言不是太嚴謹。不過問題是我矛盾的是我這個思維過程是不是有問題,因為堅持這個觀點下課找老師請教弄的也很不愉快,是不是我應該換一個思維過程呢?就事論事、就案例論案例不考慮其他的呢? 附帶案例如下:甲司機被乙乘客搶劫,乙拔出其車鑰匙並威脅說「不準報警,走一段後把鑰匙丟下給你」。乙下車後,甲找出備用鑰匙發動汽車追趕乙,並用車撞擊乙,被撞倒的乙爬起後繼續逃跑。甲再驅車撞乙,後背聞訊而來的群眾抓獲,在去往醫院途中死亡。最後我們班的結果正當防衛。
我們國家的法學教育,
就被這些所謂的「知識點」教學毀了!我們法理學叫囂了多少年的「問題意識導向」,
有些人可能根本沒聽過。題主,除非你老師跟你有仇,
不然任何一個有水平有責任心的高校教師,都不會說出這是「鑽牛角尖」的混賬話,對於好學有求知慾的學生,
好的老師會引導你深入問題,查閱資料文獻,最後形成一篇漂亮的心得甚至論文。這種要求學生解答問題時還得思考老師希望得到什麼答案的教學法真是辣雞得不行。
還不如畫重點直接告訴學生你要什麼答案!啊,我差點忘了,這些誤人子弟的辣雞老師期末就是這麼做的。
面對考試你去抓「知識點」可以,
日常教學你還像教中學生一樣,你糊弄誰?無怪乎有人鄙薄法科生,
這樣教,確實還不如司考培訓班。話說回來題主,
你提的問題是典型的「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以及意外事件死亡的區別」。只是在其中穿插了一個正當防衛是否適時的問題。
雖然這個問題老生常談,
但也正因為老生常談所以有豐富而翔實的資料。你不妨「鑽牛角尖」到底,就把它作為期末論文的題目,分不同的情況論述對這個小偷被撞死的事實該如何定性。
「鑽牛角尖」不僅是一個教研人員的基本素養,
更是一個求學之人保持自身學習興趣的動力。很顯然,你的這位老師……嗯……我剛好知道一個情況相似的案例,給題主做個參考吧。
案情:2004年8月1日22時40分,被告人黃中權駕駛一輛淺綠色湘AT4758捷達計程車,在長沙市遠大路軍凱賓館附近接到兩名要求到南湖市場的男性乘客,當車行至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時,兩人持刀逼住黃中權從其身上搶走現金200餘元和TCL2188銀色外殼手機一台,並將車鑰匙扯下丟出窗外,後下車逃跑,黃中權從地上拾回鑰匙發動汽車時,兩男子已不知去向,黃中權隨即駕車尋找,在好百年家居建材區D1-40號門前的三角坪,發現兩人正要坐一輛從事營運的摩托車逃走,黃中權趁摩托車未啟動,用車頭撞在摩托車前輪上,兩男子被逼跳下摩托車,往南湖布藝城方向逃跑,黃中權又繼續駕車追趕,將其中一人逼在一處欄杆內僵持了10秒鐘左右,後這名男子又向布藝城的西頭樓梯台階上跑去,黃中權駕車緊隨其後將其撞倒在第三級台階處,致其失血性休剋死亡。最後,黃中權撞死姜偉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定條件, 當防衛的法定條件,依法不應負刑事責任。
1.黃中權的撞擊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的財產與人身權利以及公共利益免受正 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具備正當防衛的目的性條件。 2.黃中權的撞擊行為發生在姜偉的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的過程中, 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的過程中,具備正當防衛的時間性條件。 防衛的時間性條件。 在財產犯罪中,在犯罪分子的犯罪 完成後、受害人尚來得及奪回自己的財產的範圍內,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行為是否屬於 正在進行,或者說,受害人是否還可以實施正當防衛,是學術界尚無定論的問題。但主流的權威觀點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視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受害人仍有權實行正當防衛。 3.黃中權的追擊對象僅限於對其造成不法侵害的姜偉二人,符合正當防衛的對象性條件。法院判決結果:
本案姜偉與同夥實施搶劫後逃離現場,針對黃中權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故黃中權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辯護人關於正當防衛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黃中權作為普通公民可以採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為,但所採取的方法必須與自救行為的性質、程度相適應。其採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嚴重暴力傷害行為,顯然超出了自救行為的範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承擔刑事責任。故對辯護人關於黃中權採取的是合法正當的自救行為的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採納。(上述案情還涉及到被害人在追擊過程中持刀相威脅,因為題主的案例里不涉及這方面,故此做了部分刪減。此案例為網上公開可查詢的案例,因此未對當事人姓名等相關信息做處理。)
1.理論教學中的案例都是簡化版的,不需要考慮太多問題和細節,否則一個案例中的法律關係梳理及相關知識點的考察就太詳細了,這樣也不急於突出關鍵知識點的學習。所以,理論教學的案例都是理想化的簡單類型的,可以比較簡單的套用犯罪的構成要件及三段論,從而定罪量刑。2.實務中的案例,往往都是非常詳細的,且沒有條理,此時就需要承辦人從紛繁複雜的材料中,分析,選擇,獲取關鍵信息
課堂上就是案例,實際上所謂的案例分析也就是知識點在實際情況下顯著的應用。。。
又及:本案例不構成正當防衛。
從被搶劫者進入汽車那一刻開始,可以認為被搶劫者的人身安全達到絕對安全標準,搶劫行為已經徹底完成。在追擊過程中撞擊致死,可認為是故意殺人。
如果要鑽牛角尖就包括汽車是否狀態正常,撞擊前是加速還是減速,受害人當時是加速還是減速等等,實際上都是對「是否蓄意駕駛車輛撞擊搶劫者,目的到底是至傷還是致死,還是意外」這一思想定性的補充而已。
。開車追為了撞劫匪, 故意殺人。開車為了追劫匪,失誤把他撞死,過失致死。
你的思維沒問題,而且是本科法學的過程中,一部分思維活躍的學生的典型表現。
法學教育,是通過案例,讓學生熟悉和掌握每個概念的具體理解,確定它的內涵和外延。它更注重於「理解」與「解釋」。
而法律實務,是在已經熟悉和掌握每個概念的基礎之上,通過證據來證明這些概念所需要的事實確實存在。
因此,在學生階段,最重要的是克制住這種活躍的思維,分清楚你現在面對的是實際案件還是一個已經明確條件的案例。
如果是案例,那就千萬不能腦補太多細節,你只能根據出題人出題的意圖,按給出的條件去去分析和判斷他想讓你判斷的問題。這也是案例學習中培養的能力:找出關鍵的信息點。
像你說的這個案例,關鍵的信息點其實很明顯:
- 是否具有防衛的意圖
- 是否在防衛的時間之內
- 是否超出必要的暴力限度
不知道你案例的原文是什麼,也許是題目本身過於粗糙,但是案例本身的意圖是很明確的:這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而你所考慮的內容,已經超出了案例給出的條件,延伸到了證據能不能證明這些條件成立。
比如是否有防衛的意圖,如果他當時一腳踩死油門,顯然是一種事後報復而不是防衛;如果他沒有踩死油門而是時松時放,並且在快撞到人時有明顯的剎軖,則更多的是制止逃跑,可以認定為防衛意圖。
比如是否在防衛時間之內,如果對方已經逃出幾百米了,則防衛時間已經中斷;如果對方還沒開始逃跑,甚至還有進一步的威脅動作,則顯然還在防衛時間之內。
而是否超出必要的暴力限度就更複雜了,需要考慮當時行為人是否採取了剎車、避讓等措施避免損害結果,對方搶劫過程中使用的暴力,被搶財物的價值,等等內容。
這些顯然不是你一個在接受本科教育的學生應該考慮的東西。
作為案例,你要考慮的很簡單,就是在題目給出的範圍之內,在正常而不是走極端的情況下,去思考:
- 追搶劫犯是否正當的防衛意圖?
- 被搶後的追趕時間是否在防衛時間之內?
- 以車撞的方式對抗搶劫,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
PS:本題答不是正當防衛的人,觀點已經落後時代至少十年,需要加強業務學習了。
謝邀。
題主將來可能會成為一名優秀的律師。但是課堂上的案例和實務中的案件畢竟不同,我們在對待這兩者的態度上也應存在著不同。而現實生活中法官、律師遇到的案件,往往就不存在理想化的條件假定了,這也正是原告律師、被告律師,控方、辯方在針對相同案件時可以分別代表各自的陣營闡述觀點、提供證據的原因,此時每一個細節都有可能影響到最終案件的定性。
所以說,「鑽牛角尖」並不是一種否定,但我們應該讓它出現在更適合它出現的場合。你們看看圖片
而且在實踐中,也出現過題主老師舉的例子,判的正當防衛
不要說開車了,我給你講個案子:
第一個案子,新聞報道:小伙追趕小偷 小偷摔死小伙獲刑
眼看小偷騎著同事的助力車要跑,洛陽小伙曹天(化名)連忙追上去。追趕過程中,他責令小偷停車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帶朝小偷身上掄去。
結果,小偷范某為避讓而身體失衡當場摔死。范某的父母對曹天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三人共同賠償喪葬費等共計16萬餘元。曹天的行為是見義勇為還是犯罪?24日,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審結這起去年4月27日發生的案件,判決結果引起巨大爭議:一審法官認為,曹天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不搞什麼學術研究,看看司法實踐。
開車我覺得這就算超出必要限度了!
如果是及時發現的話,那麼認為被搶劫的物品並未脫離受害人控制,也即搶劫並未完成。那麼此時存在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能進行正當防衛,防衛手段當然可以是暴力的,至於死亡結果,對搶劫進行正當防衛包容死亡(也就是並未超過必要限度),結果就是構成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明顯是不成立的。事實上已經變成兩起獨立卻有關聯性的案件了,只能說後一起的案件起因是由前一起案件的結果造成的。
但這並不是說前一起案件案件的結果一定會導致後一起案件的發生,這是並不是充分條件。
後一起案件屬於事後防衛,並且構成了故意傷害致死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視具體案件情節而定)。無論是加速、還是減速,對判決定罪沒有影響,但量刑會酌情考慮。
從法理的角度來分析,對方的犯罪結果是侵犯個人的財產權,但並不能因此為理由,反過來去侵犯對方的生命健康權。而正當防衛有一個條件就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而制止的前提條件是指不法侵害在進行過程中,而不是處於不法侵害的行為已經完成。
題主補充完了案例的內容,那情況就發生改變,個人認定甲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不存在事後防衛的情況了,特此糾正之前的回答)。
謝邀 現在剛重學刑法,之前把精力放在民商法上了 沒有多大把握 但是我認為應該是防衛過當 原因在於 搶劫侵犯生命和財產兩種法益,當搶劫人逃離現場時 對被害人的生命法益侵害已經結束 不構成急迫的威脅 但是 這個時候 通說認為搶劫人對被害人的財產法益的侵害仍在進行,因此被害人可以進行防衛 但是被害人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開車去撞侵害人 其實侵害了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法益 ,根據法益衡量 我認為是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不是在生命受到威脅時才進行的嘛
當那個人被搶的時候他的生命是受威脅的,這個時候進行適當反擊是正當防衛
可是搶劫過後,搶劫犯跑了,就是說搶劫已經結束了,受害人的生命不在受到威脅
但是這個時候他選擇開車去撞應該屬於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吧?
(本人的專業與法律無關,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如果我有什麼說的不對的,還望大家給我講解一下)不知道題主是哪個學校的,我是西北政法大學的。我們學校名頭不是很響,但老師卻是個個大牛。敢說敢想又尊重學生,每個都很有大家風範。像題主這樣的,大概會成為老師的寵兒…私以為這個案例答案應該是故意傷害。在乙下車離開後搶劫行為已經完成。由此不再具備構成正當防衛的要件之一——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而甲驅車撞擊乙時,其行為明顯超出防衛限度,尤其在乙被撞到後試圖逃離又再次撞擊。其撞擊傷害行為更是被第三人阻止而停止。(這個情節甚至涉嫌故意殺人未遂)。但題目中並沒有具體點明甲具有殺人意圖,所以不好發散,保守認定為故意傷害。司考題和真實案例畢竟不同,題主的思維用在實務中自然是很好的。但司考(法考)是應試,所以最好用應試的思維去應對,去考慮出題人的意圖…巴拉巴拉之類的。總之就當做高考的語文閱讀題吧,按照人家的規則玩,才能吃到雞啊(^_^)
財產犯罪的正當防衛時間是可以延續的,所以不屬於犯罪。
謝邀。重新寫。剛剛沒仔細看。
追死肯定是防衛過當了,無過當防衛只有幾種情形的。
題主對題目表述不太嚴謹,有些要件沒有交代清楚,正好最近在複習刑法,就題主提供的情況發表點拙見。首先,搶劫罪既遂後還能不能存在正當防衛問題一直存在爭論,但近幾年無論是學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基本認定,搶劫行為既遂後受害人當場設法搶回自己財物的,認定為搶劫罪的犯罪行為還是處於「正在進行」的狀態,因此可以在搶劫行為既遂後成立正當防衛。在我理解無論是實務還是法理上這樣的認定都是有積極意義的,因為刑法將正當防衛規定為犯罪客觀層面上的阻卻事由,有它深刻的含義:正當防衛的條款存在就是要鼓勵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敢於站出來維護自身的(還有他人的)合法權益,敢於同犯罪行為作鬥爭。所以本案中受害者在被搶劫後設法追回自己的財物的行為是法律所鼓勵和保護的,所以本案中的情形下是成立正當防衛的。試想,如果受害人被歹徒搶走財物,受害人竟然因為法律規定的不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能進行個人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救濟,反倒因為自己奪回財物的行為而犯罪,那刑法懲罰犯罪、保護法益的根本目的又何在?這不反倒成了鼓勵人們去犯罪了么?(當然,這只是搶劫罪中有嚴格的限定,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能套用)其次,關於防衛過當的問題。從本案給的條件來看,搶劫罪侵犯財產法益加人身安全的法益,被害人正當防衛時候卻侵害了行為人的生命法益,明顯超出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應當認為構成防衛過當。(但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再次,本案中容易使人聯想到「無限防衛權」,但刑法理論上其實不存在無條件的防衛。《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條款一直被引為「無限防衛權」的根據,但刑法中這一條款中規定的「暴力犯罪」程度遠甚於一般人的理解,要判斷是否防衛過當除了這條要求的暴力程度,還必須要考慮必要性、緊迫性等因素,用比例原則來衡量,千萬不能簡單地認為有「無限防衛權」的存在。最後的題外話,正當防衛在理論界經常討論的沸沸揚揚,但其實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慎之又慎,因為有一個實害行為但卻不用負刑事責任無論如何都牽涉太多因素,造成一般人認為的不公平。純手打好累,一點愚見歡迎大佬們來批評探討。
我是這麼認為的 從你描述的問題來看 從歹徒搶劫完之後逃跑 整個過程並沒有說到受害者有受到任何的生命威脅 而在歹徒逃跑的過程中 受害者可以採取多種措施:報警 追趕攔截 拍照留證 現場求助等等 在受害者沒有收到生命威脅的時候 反而採取暴力手段將其構成傷害以致死亡的 則不屬於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說法 則更應該是故意傷害了
故意殺人,他追搶劫犯的時候已經脫離了危險,不屬於正當防衛範疇
首先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解釋一下正當防衛概念。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針對正在行兇搶劫的歹徒,由於人身財產權益面臨侵害,採取正當防衛,造成歹徒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歹徒搶劫後,受害人開車將歹徒撞死,這種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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