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孩踢成重傷,如果和其父母達成協議,是否警方無需介入?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0996567/answer/170040646
起因是看到了某個答主的描述。七八歲的熊孩子傷了她爸眼睛,她把小孩踢成重傷(肋骨斷幾根插到肺里,脾臟破裂,icu住半年)。家人受傷,難免衝動,可以理解。但後面的發展我不是很理解,兩家做了公證互不賠償,答主就徹底沒事了。
按理說,她觸犯刑法了吧?這種公證有法律支持嗎?男孩家反悔報案的話,那女生還是會被抓吧?什麼程度的故意傷害案件,與受害人達成和解就可以免起訴呢?如果當時沒人報警所以警方沒介入的話,那麼如有有網友以這個答案為證據報警的話,警察會受理嗎?我無意摻和,但想加深對法律的理解。
如果你們沒有報案,警方還有可能不介入。但是如果一旦報案尤其是立案,那麼輕傷以上屬於公訴案件,一旦進去司法程序,當事人是沒辦法停止這個程序的,重傷更是如此了。
你們唯一有可能走的程序是當事人和解程序,但是這個程序應該是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及時向被害人賠償悔過,並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下,可以從輕判處。這種行為依然是司法程序,等於說警察依然是介入的。
而且重傷的故意傷害罪,一般都在三年以上吧。。。謝邀。
看了老秦已經回答了,我再從證據的角度再補充一下。
首先要明確一點,辦案要講究證據。 故意傷害案件為了證明傷情等級,必須要有一個傷情鑒定,傷情鑒定需要受害人到我們市局的法醫部門,或者具有資質的醫院進行出具。
做傷情鑒定的前提是,受害人要配合。假如受害人拒不配合警方做傷情鑒定,那故意傷害案從法庭證據上就不成立。
這兩家已經達成私下和解,但是受害人要拒不配合做傷情鑒定的情況下,公安局也沒有辦法。並不是說他不犯罪,只要傷情鑒定做了,就可以依法將嫌疑人繩之以法。
謝邀。故意傷害案的流程是這樣的:案發後受害人報警,公安機關受理,在開展初步調查後,警察會通知受害人可以委託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若達輕傷以上,則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就會移交檢察機關起訴。
當時在評論里我就說了,那孩子如果把他爹殺了,那孩子媽只用賠錢,他如果把那孩子殺了,他就要賠錢加坐牢了。說到底這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的滯後性,對於如今那些可怕的熊孩子已經無法制約了。
回到正題,警察不用參與的案件可以理解為自訴案件中的兩種: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誹謗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佔,虐待。(這個不符合)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第一款),故意傷害是重傷以下不包括重傷算輕微案件。所以警察介不介入的標準就是看那個答主把熊孩子踢斷幾根肋骨的鑒定結果。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6.4,肋骨骨折2處以上屬於輕傷二級,但是原回答我記得有描述是孩子昏迷很久,應該還有其他損傷,現在回答刪了我也不記得其他了。所以,結論就是只有肋骨斷了2根以上這樣的硬傷,警察是不用介入的,但是如果有器官受到損傷是很有可能構成重傷的,警察是必須介入的。就這麼多吧。一句話:當事人不報案,警察怎麼會知曉
輕傷以上就已經要負刑責了,還重傷呢?心咋那麼大呢??
一般來說,是有人報警了,然後公安就收集證據,該做筆錄的做筆錄,該調取監控視頻的調取監控視頻,如果公安認為證據足夠了,就移送起訴,由公訴科的檢察官再次核查證據是否足夠,足夠的就決定起訴到法院,法院再審查,然後作出相應判決,整個流程大致如此。
賠償諒解是量刑情節。也就是說把人打成重傷了,如果報警,警察立案了,無論你有沒有賠償和解,都會起訴,但是如果你賠償和解了,緩刑的機率就大很多。
如果事先達成和解協議,然後對方反悔報警了,如上述,賠償和解是量刑情節。七歲孩子打傷老人賠錢就行,老人閨女重傷孩子,故意傷害罪……但是家長不想辦別人就別摻和了
看傷情吧。輕傷以下最多是治安處罰,輕傷以上就是故意傷害,刑事責任了。檢察院會提起公訴。無法和解啦。畢竟刑法保護的是國家利益並不是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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