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州長、市長沒有上下級關係,政府事務如何管理?

在網上看到有人說美國的制度與中國不太一樣,美國的州長與市長沒有上下級關係。請問這樣的制度政府如何治理國家?美國的中央有全國性的政策如何下達州市執行?如果說總統與州長、州長與市長之間沒有上下級的關係?

聲明:我們對於西方政治理論始終持反對態度。我們分析他們的理論目的是「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並非贊成他們的理論。


瀉藥。

我對美國的政治運作不算特別了解,只能談談自己知道的一些有限的常識,權當拋磚引玉,等待方家指點。

以美國、德國為代表的聯邦制國家,與中國傳統的中央集權不同,其建國的基本理念是地方自治。即由民眾有限授權,組成基層政府,負責該地方民眾的公共事務。而基層政府再通過有限授權,將一部分權力讓渡給上一級政府。由於有個反覆有限授權的過程,根據針對公權力「未經授權即為禁止」的法理原則,理論上,越是高級的政府,所獲得的權力越小,負責的事務越少。

在這樣的體制下,中央政府的行政權力是極為有限的。現實中,美國中央政府除外交和軍事外,對地方行政的管轄權力近乎為0.南北戰爭時,南方諸州聲稱加入合眾國時,未曾讓渡退出的權利,從而宣布退出合眾國成立南方邦聯,而白宮居然找不到法理依據反對。最終北軍啟動戰爭程序的理由,是非常可笑的「合眾國對南方諸州的行政機構財產擁有所有權」。也就是說,法律上,南北戰爭是一場爭奪南方諸州政廳里桌子椅子打字機的戰爭……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要對地方行政發揮影響力,只有兩個辦法:立法和司法。

要麼通過國會,出台新的全國性法案,以法律的形式推行中央政策。由於參眾兩院的議員由地方選舉產生,法案通過即意味著地方對中央進行的新的授權,地方在必須執行全國性法案的時候,就等於執行了中央政策。如奧巴馬醫改,就是典型的政策性立法。

要麼通過聯邦法院判決、最高法院釋憲,在憲法的空間中「找出」新的授權。典型的案例如小石城事件,阿肯色州拒絕執行黑人平權政策和聯邦法院允許黑人學生入學的判決,在公立學校中繼續推行種族隔離。艾森豪威爾總統即以捍衛法律的理由,出動美國陸軍101空降師,護送9名黑人學生入學。

和部分國人的想法不同,國家是不需要「治理」的。在普世價值的邪路上,政府只是服務的提供者,因民眾的需求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至於公共服務應該有多少、由誰來提供,當然是由接受服務的民眾而不是提供服務的政府來決定。這就像你去餐廳點什麼餐,應當由你而非餐廳決定一樣。對民眾來說,法無禁止即為權利(法律本身就是部分權利的讓渡);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為禁止。也就是說,「朕給你的才是你的,朕不給你,你不能自己要」這句話,不是皇帝對臣民說的,而是公民對政府說的。

當然,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好居民,我們應當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和政府周圍,自覺抵制普世價值的邪惡思想侵蝕,為實現中國夢而努力奮鬥。以上對美國國情的介紹,僅供批判。


先來回答聯邦,州和地方政府不是上下級關係,在現實中是怎樣做到的:

首先,美國憲法規定的分權不只是水平的分權(行政,立法,執法), 也是垂直的分權(聯邦,州)。舉個例子,國防,貨幣等政策是聯邦的範疇,所以州政府不能對伊拉克宣戰,也不能發行自己的貨幣。而教育,交通,某些社會福利,基礎建設是州政府的範疇,所以聯邦政府不能像中國那樣減少江蘇,湖北的大學招生,分配給其他省。

所以不用擔心總統和州長不是上下級,怎麼推行國家政策這樣的問題。因為不該聯邦管的,他也沒有權力制定政策。

州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憲法沒有規定。但有兩個對立的法理理念,一個是dillon法則, 一個是home法則。前者說地方政府的權力來自於州政府,後者說地方政府應該享有一些獨立的權力。看過一個調查,30多個州是dillon 法則,8個是混合,剩下是home法則。州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更加有等級性。

其次,沒有上下級關係是因為州和地方政府的官員不是由聯邦或州政府認命,而是他們對應的選民選出來的。當然地方政府的情況複雜些,還有被聘請來,而不是選出來的職業管理人。所以地方和州政府的官員的升遷不是討好上層領導就能達成,沒有什麼中央組織部來考核,選民的選票是終極考核。

最後,財政資源。拿人的手軟,吃人的嘴軟。在哪都一樣。州政府有自己獨立的財政收入,主要是消費稅,州所得稅,公司稅。地方政府也有房產稅,地方所得稅。所以相對而言的財政獨立,也讓州政府相對獨立於聯邦政府的干預。

當然,沒有上下級關係也都是相對的。歷史的趨勢是州政府的獨立,自主性在被削弱。主要的歷史事件,南北戰爭和羅斯福新政對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力平衡有很大影響。

現在很多的教育和福利措施都是聯邦出錢,州實行,所以聯邦政府對各個州的教育和福利政策都有越來越大的影響力。當然州政府也有很多抵制。

地方和州政府的關係也是如此。平時還好,窮的地方,比如底特律, 面臨破產的邊緣,需要州政府來救援的時候,自然也要接受很多苛刻的條件。

關於聯邦和州的分權的思辨,以及對整個聯邦主義的思辨,這裡我不詳訴了。當年美國國父是怎麼考慮的,可以參考fedralist paper。後來的學者的思考,可以參考Tocqueville的democracy in America。如果有人有興趣,我再單獨談。

當今美國政壇對這一問題的解讀還是有很多實際意義,比如60-70年代民權運動時,南方抵制民權法案最常用的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state rights。現在南方的州在抵制同性戀權利的時候,也採取一樣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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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想想,問主可能是諷刺性的說反話,那就怪我愚鈍了。

關於具體的全國性的政策沒有總統-州長上下級怎麼實行,回答如下:

要麼聯邦有自己的機構來實行,比如說FBI。你看美劇經常有這樣的劇情,發現一個案子是連環殺手作案,警長(地方政府的機構)會說這不是我的管轄範圍,叫FBI來。再比如移民局,如果你去了你們當地的移民局,你會被告知你是處於聯邦大樓,這個機構是聯邦機構,雖然地址是某個城市,但市政府對他沒有管轄權。對於這一情況,全國政策不需要地方政府幫助。

另外一種情況是我上邊說過的,聯邦出錢,州和地方實施,比如說醫療,福利。這種情況,還是不需要上下級的關係,而是一種合作關係。有錢的聯邦政府一般佔上風,會說你們州的福利政策不達到這樣那樣的規格,我就消減對你的福利項目的資助。這和上級對下級發行政指令還是不一樣的。


樓上 @韓丁 答主有個很嚴重的法律錯誤:

"反覆有限授權"和「越是高級的政府,所獲得的權力越小」在美國都是不存在的。

不論是從開國元勛對美國的理解還是從美國憲法本身,美國的每個州(state或commonwealth)都擁有主權(sovereign),即美國所有政治權力的來源本質上都是州,各州授權組成聯邦,又向下劃分成各種次一級區劃。

換句話說,美國的每個縣(county)、城市(city)、鎮(township)的法律合法性本質上來源於州而並非直接來源於這些地方上居住的人民。

另外一個就是歷史錯誤。

南北戰爭的直接起因當然不是「合眾國對南方諸州的行政機構財產擁有所有權」,因為各州無可爭辯的擁有對州的(州的,不是聯邦的,重點!!!)行政機構財產所有權,像樓上答主提到的「南方諸州政廳里桌子椅子打字機」聯邦政府當然承認是各州所有的,跟聯邦政府毫無關係。

真正的直接起因(法律上的原因)是南方軍隊圍攻位於南方(南卡羅來納州)的Fort Sumter,Fort Sumter是一個聯邦修建的要塞,裡面駐守的也是聯邦軍隊,所以這是南卡羅萊納州的叛亂,聯邦政府據此宣布徵兵鎮壓叛亂,南北戰爭爆發。


題主說的是地方自治吧,題主的意思是正確的,而樓下回答給歪了。。

州內的地方政府(日本自治團體等)確實具有較大獨立性,但是正如我在第一個回答那指出的,地方政府的權力並不是來自於地方人民,而是州的授權,地方政府的許可權範圍是由州的法律規定的,一般認為地方自治主要是行政事務。

對於州政府的事務來說(行政事務而不是立法或者司法了),會有兩種方式來執行。一是在地方設立中央的執行機關,比如單一制下的地方國家機關,法國的省長、市長等,它們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二是委託地方政府,這在地方自治的地方,地方議會(council)必須聽從執行,比如英國。美國的州既有實行地方自治的,也有中央集權的,也是這兩類。

可以看王名揚老先生的《英國行政法》《法國行政法》《美國行政法》


天了嚕!!三次元的事我了解的不多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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