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加班費/調休的加班,並且以此為績效考核標準的做法是否違法?
前東家的政策(前同事找我吐槽啊),新領導上任鼓吹加班就是好,搞了個技術部的部門活動就是晚上一起加班,沒事做也要呆到九點,可以自己學習東西。晚上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調休。
加班活動搞完之後,現在說要以員工是否有加班為績效考核標準之一。Personal:他說:「憑什麼有些人加班加那麼多,跟不加班拿的一樣多。」有這樣說話的領導我也是醉了,不喜歡他也是我離職原因之一。
就是不合理了,有本事你告我呀,要不你走人?
領導就是這麼想的他又不傻,他怎麼會不知道他的做法不合理……
只是缺乏制約機制罷了如果你們一鬧他就被撤了,他還這麼干?
如果你們都離職了他這套方法根本招不到員工,他會這麼干?沒有籌碼,就沒法講道理沒加班費沒調休就是耍流氓,說調休結果不給調休的是流氓中的戰鬥機。
也許你也經歷過加班到十一二點卻一分錢加班費也拿不到的日子,可能當時只是想著怎麼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可曾想,原來老闆不給加班費本身就是違法的事情!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對於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當算為加班。如果勞動者在休息日提供了勞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報酬。
此外,出差補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資的。當工作任務需要勞動者在雙休日出差時完成,用人單位既要給予經濟補償,也要支付加班工資。
還有欠薪、不交五險一金、隨意調換崗位也都是違法的!
別被騙了,公司這樣對你是違法的!
違法是沒錯,問題是全國那麼多小單位都在違法,誰管?
看不慣就走人吧,大家都那麼忙,哪有空打官司。他是被你前同事們不離職慣的!嘴上發牢騷有毛用,直接用腳投票即可(錢如果非常非常多,當我前面的沒說)
只能是一聲嘆息啊。。。
高票回答說得很現實:沒有籌碼就沒法講道理。
樓上眾多答主也說了:大家都那麼忙,哪有時間打官司。
總之就是要麼從了要麼走了的選擇,大體上這選擇也不錯。
我再說點用處不大的對策:
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通常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人家電話或上門對公司進行檢查(這是稀罕事),敲山震虎。另一種情況是因為缺乏證據不予立案,此時你就需要了解:都需要什麼證據。書面的要簽字還是蓋章的東西?錄音的行不行?
在這一步,你基本上不用直接出面。監察部門對舉報者應該是保密的。總是沒什麼卵用,末了還是一聲嘆息啊。。。反正現在公司也是這樣乾的...好憂傷...明知不符合規定..但是還是得執行吧...
跟你玩情懷的都是在耍流氓
這是在吐槽菊花司么…
違法!但如果政府強制執行就會影響市場經濟秩序。總之還是太窮!
加班比沒加班的拿得多,我沒意見,但不能以此考核來剋扣我的基本工資(包含部分績效)否則就是變相延長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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