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庭不直接宣判?
曾經觀摩過兩個朋友的兩次庭審,
很不幸,兩次我朋友都是被告,原告是檢察院。以我有限的見識,其實我是認同我那兩朋友都是冤枉的,當然這不是討論的重點。而是整個庭審過程給我的震撼是挺大的,以前對庭審的概念都是來自電視,各種金牌律師縱橫捭闔,滔滔不絕,然後駁得對方啞口無言,最後法官一敲鎚子,宣布某某無罪釋放。可是現實中卻是,我朋友的律師,縱橫捭闔,從法律條款,到事實情理,說得有理有據,幾乎問得檢察院的人啞口無言。整個庭審過程,檢方基本沒什麼發言,反正都是一副公事公辦,隨意回答幾句。一天的審判下來,我還替朋友高興,覺得從庭審效果看,朋友無罪的機會很大。結果到最後,法官面無表情地宣布庭審結束, 我才知道國內案件基本都不會當庭宣判的,說是之後他們會內部討論。
結果不出意外,一兩個月後法院判定我朋友有罪。整個流程我基本都是跟了下來,給我的感覺怎麼說呢,就是像走過場:檢方出庭是走過場,基本不怎麼辯護,也不怎麼搭理被告律師的一些質疑;法院聽被告律師辯護是走過場,(因為中途律師各種提供視頻新證據,法官都露出了無可奈何的表情,說漏了嘴,說你們要放就放吧——在我聽來,這跟放了也沒用一樣。)後來朋友圈子裡在聊這些事,有人悄悄和我們透露,
因為檢察院有類似績效指標的,而這個指標又關係到官員政績以及經費什麼的;再加上案件的問責制度,以及國家賠償之類的,真被翻案,檢察院相關人員要負很大責任。對於法院來說,如果二審推翻一審判罰(我朋友是一審有罪,不服申請二審),那麼一審法院相關人員都要遭殃。大家都是一個系統的,能不難為自己人就不難為自己人,法院和檢察院那群人同樣,抬頭不見低頭見,所以除非有上層勢力出手干預,基本不可能冒著得罪這麼多同僚的風險翻案的。更何況這種案子,又不是什麼殺人案,總有條款能沾到邊,哪怕我朋友兩成有罪,八成無罪,只要釘死這兩層,什麼人問起這案件,相關人員也不怕出什麼紕漏。我的問題就是兩個
1、為什麼法庭不根據現場雙方辯論結果,來當庭宣判,而要回去後內部討論。2、那個朋友透露的內幕,有多少成是真實的?
當庭宣判是一個好東西,它的很重要的一點意義就是社會效果好,當事人或者其他人都會比較信服,宣判如果拖得太久,尤其是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就會讓人產生幕後操作的懷疑。當庭宣判有利於提高司法公信力。當庭宣判對於法院內部來說,也具有提高法官審判效率、推動法官提高業務能力等好處。最高人民法院也將推動當庭宣判比率逐步提高作為推進審判公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但是在實務中,確實當庭宣判比較少。
當庭宣判比率較低,我覺得主要有下面幾個原因:
一、法院內部管理機制的制約。在外人看來,法官或者合議庭在庭審之後就可以做出結論了,但是在法院內部,裁判結果的形成需要一個內部審批流程。在很多法院,承辦人在起草裁判文書之後,要提交所在業務庭的庭長進行審核,再呈分管院長簽發。如果出現意見不一致的,還會進行反覆的討論、修改。矛盾較大的,還要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這種內部審批流程,從目的上看也是為了提高裁判文書質量,確保裁判結果的準確性。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是削弱了承辦人對案件的裁判權,降低了審判效率。但是這套內部管理機制的實際存在,導致法官無法當庭作出結論,因為如果未經審批、簽發,法官的結論是無效的。如果法官當庭宣判的結果無法審批通過,那麼會給司法公信力帶來更為嚴重的打擊。而目前法院的當庭宣判案件,往往是事情比較簡單,雙方觀點在庭前均比較明晰,法官已經提前草擬裁判文書或提前預判裁判結果,經庭長、分管院長同意之後,再進行開庭,法官視庭審情況來決定是否當庭宣判,如果庭審與法官提前預判不一致,就不進行當庭宣判了。這一套內部管理機制也將是當前司法改革的重點,有些地方已經開始改變甚至取消這一種內部管理模式,讓裁判者獨立簽發裁判文書,相信未來的當庭宣判率會越來越高。二、法官自身素質的制約。當庭宣判,要求法官必須當庭對證據的效力等作出認定,查明事實,並準確適用法律,得出結論。這對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分析判斷能力、辦案經驗等都有很高的要求,由於我國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很多法官不具備與當庭宣判相適應的業務能力。加上當庭宣判需要在庭審後儘快做出裁判文書,會增加法官的工作壓力。如果是定期宣判,則可以在庭審後審限內慢慢製作裁判文書。出於這種考慮,很多法官不願意當庭宣判。隨著法院工作人員的素質不斷提高,相信當庭宣判會越來越多。
三、訴訟參加人素質的制約。 由於很多當事人素質不高,也沒有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或者很多律師本身素質就不高,在庭審前的準備不夠充分,有很多應該提交的證據沒有在庭審前提交,導致法官無法查清事實。所以在實務中,庭審後再提交證據、組織質證也很常見。這也導致了法官無法當庭作出結論。
四、案件複雜性的制約。對於很多情況複雜的案件,即便是優秀的法官也難以很快做出結論,需要庭後不斷的思考、研究。因此案情複雜的情況下很難當庭宣判。
五、重調解傾向的影響。由於我國法院比較重視調解,如果有調解的可能法官也不願意放棄調解的機會,因此很多法官在庭審後仍然試圖組織調解。既然如此就不能當庭宣判。
六、出於有利於結案的考慮。由於當庭宣判會讓當事人當場知道裁判結果,而在庭審後還需要送達裁判文書。很多敗訴當事人就逃避接收裁判文書,或者庭後馬上去採取措施逃避法律責任,或者當場或庭後進行鬧事,不利於法院結案。因此處於有利於結案的考慮,對於某些案件法官不願意當庭宣判。
關於提問者所說的具體案件,個人主觀傾向的言論太多,不知道是不是客觀情況,所以不做評論。許多刑案的辯護律師為了讓被告人一方覺得花的律師費有所值,在法庭滔滔不絕長篇大論,讓聽的人覺得律師很厲害,其實公訴人和審判長審判員會不屑一顧。真正的庭審辯論,只需幾句關鍵的話,找出問題來就行了。刑案證據很重要,很多律師根本沒用心,其實偵查機關取證不規範不合法的情況很多,大有文章可做。
雖然不直接宣判對我的案子沒有發生不利影響,(判決結果超出我估算的好),但我還是覺得這樣做不好。
如果庭審評議結束後,審判長當場拿出列印好的A4紙判決在念,你不覺得奇怪嗎?恭喜你,這種審判就是走流程的開庭了,判決內容已經在開庭前確定好了的。
首先要肯定的是,在我國目前的刑事審判中,控方和辯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之前和司法局的領導交流的時候告訴我,律師為被告做無罪辯護,必須要事先申請。不知道這種潛規則是只有我們這裡才有還是全國皆然。從經驗來說,我國無罪辯護成功率極低,這可能就是題主所說的,為什麼控方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不那麼上心的原因,因為從概率上來說他們也是穩操勝券的。其次,績效問題不光檢察院有,法院也有,特別是受國家政策影響,在一定時間段內(俗稱嚴打期)會對某些類型的刑事案件判罰更為嚴厲,比如當下就是非法集資。政策雖然不是法律淵源,但政策影響司法是不爭的事實。至於題主說不當庭宣判的問題,大陸法系國家都有定期宣判的制度,強調當庭宣判的是英美法,因為他們有陪審團。只不過我們國家定期宣判沒有時限,只規定不超過審結期限即可,留給法院的操作空間比較大。我認為一般規定個30天是比較合理的(德國法是三周)。
個人認為,究其根本原因是整個司法體制(審判體制)的問題。1.司法不獨立,受受政府部門干預,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2.法院不獨立,無法真正脫離於公檢機關而獨立客觀的審判;3.法官更不能獨立,缺乏有效的自由裁量權;4. 法官問責制的不完善。 特別是關於刑事案件,有一個很恰當的比喻:公安機關是做飯的,檢察院是送飯的,而法院則是吃飯的。公安機關做什麼,檢察院送什麼,你法院就得吃什麼。這個比喻當然不是絕對的,但也能從一定程度上反應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這並不是指出法院的無奈,公檢機關同樣如此,就拿「命案必破」原則來說,一旦出現命案則必須找出犯罪嫌疑人(往往還限定期限)進而破案、結案,但是每個命案都能順利破案么?顯然不可能。但基於「命案必破」原則,公安機關(特別是案件負責人)的壓力可想而知,當限期不能破案時,那麼出現冤案的可能性是有多麼的大?這類現象在檢察院的自偵案件中也同樣如此。民事、行政案件雖然不同於刑事案件,但只要在這個大的司法體制下,同樣也不能獨善其身。 (如有不對,望批評指正,謝謝!)
因為有合議這個程序。
一般來說,庭審完了,法官們會選個時間,也許~是一個上午~也許~是一個下午~然後進行合議,幾個法官書記員還有我們這種旁聽打雜黨圍在一個桌子,然後法官就案件進行討論。一般來說,簡單的案子一個小時,複雜的案子兩三個小時,如果沒問題順利解決了,就沒問題,有問題,還是需要向上請示的~可能過幾天才能真正出結果~這麼長的時間,讓你坐在下面等,你樂意嗎~
而且,樓主看著律師有理,不一定真的有理~庭審效果一般不在法官考慮範圍內~
另外,視頻新證據~樓主也沒說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並有沒有得到認可呢~如果沒有得到認可那你還堅持要放,那就放咯反正也不算證據~
至於疑罪從無的原則,只能說,就我個人觀感,執行起來非常不好。比如一個故意殺人的案子,如果嫌疑人已經承認拋屍,交代了作案手法作案動機,但是屍體找不到,無法確認被害人已經死亡,那麼按理來說疑罪從無應該是直接無罪釋放的。但是實際操作中,更傾向於折中判決,比如說改成死緩或者無期。真的是外行看門道,內行看熱鬧!
不知道你那是什麼地方 我院公訴科,質證提綱,答辯提綱,出庭預案那是必須的。如果被告人有律師,準備的也更加詳細,針對律師的質證意見 辯護意見,也事先有個預判。庭審時候,對方有律師我們普遍如同打了雞血一樣興奮。法院是同行不假,可是作為公訴人在庭上被動 我們丟不起那人 法院,辯護律師 旁聽觀眾這麼多人,我們丟不起那臉。至於其他的前面很多人說過了,我也不贅述。走過場的庭審,有律師的庭審任憑律師滔滔不絕,作為公訴人來說,不能忍!!!其他的翻翻法條吧。
因為合議庭要討論啊,討論完了之後有的時候為了方便並不開庭宣判,只是將判決書送到看守所
@櫻庭舞謝邀首先,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一般情況在法治程度比較高的國家,棘手的案件不會當庭宣判,需要根據雙方的證據再斟酌一段時間。中國以前很多案子都是當庭宣判的,甚至有些法官在開庭前都已經基本確定結果了,判決書頁數也少的可憐。不過現在在大陸上海北京等城市,法治程度相對較高,判決書很多情況下都能出現兩位數。
只想說明一點,一般情況下,就算二審法院改判,一審相關審判人員也並不會遭殃。
謝邀。首先,判決的依據僅為事實和法律,前者靠證據支撐,後者則是法律的運用。這是一個龐大的數據與過程,需要反覆審查,分析,斟酌,思考,論證,才會形成一個結論。當庭宣判,或許太高估了人類的智慧,或者低估了法律工作之不易。其次,有時候爭議較大的案子,基層法院拿不定主意的時候,就會請教或請示上級法院,這就是我對所謂內幕的一個通常的解釋。最後,任何事情都有例外與極端。
要研究下被告有沒有後台,上面有沒有指示,後果如何
本人是某中院刑庭書記員。我補充一個原因。一般情況到我們這邊是二審案件。很多都是書面審理不開庭。先說一下,一般在看守所都有法庭的。如果需要開庭也是我們合議庭過去看守所,很少把煩人提回單位。主要是法警怕路途遙遠,出現不確定因素。那麼,為了宣判專門開一次庭跑去看守所會很浪費資源。
謠言:傳聞有的律師相互約見,連同法官一塊吃飯商量判決結果,然後演戲勒索原被告私了,黑嗎?希望真的是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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