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有哪些規則是為某位球員而設的?


聯盟為阿里納斯設立了「阿里納斯條款」,規定所有球隊只能給二輪新秀中產合同。

魔術師因為艾滋病退役,聯盟增加條款,球員在場上如果有受傷併流血必須立刻止血,以防止意外發生。

為麥肯將三秒區的寬度由6英尺(如今的合理衝撞區)擴大至12英尺。

為張大帥將三秒區的寬度由12英尺擴大至16英尺。

由於AI的突破幾乎沒人可以一對一防住,為了壓制AI的突破,聯盟不得不修改聯防細節(具體細節我也不清楚),從而幫助防守球員限制他的突破。

聯盟在2007年修改規則,穆托姆博可以在封蓋後搖手指,但是不能朝向對手搖。

由於巴克利的大屁股,聯盟規定背身單打不允許超過5秒。

為了奧尼爾聯盟修改了籃下合理衝撞區,允許使用聯防以及禁區三秒違例,此外,針對奧尼爾的罰球,規定比賽最後兩分鐘對無球球員犯規判罰兩罰一擲。

作為技術犯規中的大神,聯盟對拉希德·華萊士格外照顧,設立了零容忍政策。

由於阿泰斯特頻繁換號碼,聯盟規定一個球員在一個球隊必須效力4年後才有權更換號碼,但如果被交易除外。


特倫特·塔克規則。

特倫特·塔克當年在紐約,比賽只剩0.1秒,他接界外發球三分,射殺了芝加哥。賽後菲爾大加抱怨。

後來就有了現在的規定:界外發球,接球完成投籃動作(不包括把球點進去那些),至少要有0.3秒以上。

然後反駁一下其他答案。

聯防,與其說奧尼爾艾弗森,不如說02世錦賽慘敗。何況NBA聯防只是改了不能無球包夾,防守三秒還是保留。

走步,我印象里,NBA沒有修改過走步規則,這應該是在裁判工作說明裡強調的。

24秒,跟邁肯關係不大。沒了他,低比分的比賽照樣多的是。六加時就是皇家打奧利匹亞吧印象里。

總之,真正針對性限制的只有:邁肯,三秒區,干擾球;張伯倫,三秒區,進攻干擾球;喬丹,非法進攻(自己搜illegal offense michael jordan)。其他的限制都不是因為某球員太強而修改的。基本上是完善規則,或者增加觀賞性。


記著的不多,印象深的有:

為了削弱喬治麥肯和張伯倫的威力,兩次擴大三秒區,先後設立防守干擾球和進攻干擾球,因為奧尼爾的存在修改了合理衝撞區和聯防規則,還有最後時刻不能對無球隊員犯規,禁區三秒也是因為奧尼爾吧

為了阻止馬克傑克遜總是從三分線開始坐打對方後衛,設立了背身5秒的規則(不是因為巴克利,巴克利用這招是多,而且難防,但主要是因為馬克傑克遜把這個打法變成了毒瘤打法才修改了規則,99年出台的吧好像,當時巴克利都快退役了)

後來更改過走步規則,球員接球時可以多走一步,被黑成詹皇走步規則

其它有名的還有伯德條款,就是所謂的鳥權,不過不是球場規則


對於評論區的討論,很感謝大家的關注,答案也不是很嚴謹,也謝謝各位看官的提醒。

看我資料也應該知道,來知乎不是很久,一些(潛)規則什麼的都不太懂,來知乎是因為女神的推薦,大概是鼓(xian)勵(qi)我吧。這是我在知乎第一次長答案,答案是自己的記憶和查閱一些資料所得出來的,所查閱的資料也沒有高大上到翻牆找證據,大概也就是國內的一些貼吧論壇和報道吧,所以自認為真心不夠嚴謹,也沒想過有這麼多的支持,非常感謝大家,答題的時候為了能更系統準確些,也附帶查了一些其他的資料,比如阿里納斯條款里的新秀合同問題,艾弗森翻腕問題,然後還涉及到了聯防與非法聯防問題,詹姆斯的走步問題,所以答題過程中自己真的受益匪淺,汲取新知識後的滿足感。

然後我要說的是,競技體育歸根結底離不開商業的範疇,自然來不開消費群體,顧客是上帝,他們喜歡看什麼,聯盟就會想方設法給他們看什麼,所以規則的更改也應該符合大眾的口味,有利於比賽的推廣,國際乒聯也會修改規則來限制中國的對不對?拜仁慕尼黑的一家獨大也會招來很多口水對不對?英超還有戶口本問題對不對?規則就是用來平衡這些問題的,當然聯盟也不會公開稱「我們覺得保羅去湖人的話,那麼其他的隊還玩個蛋,所以我們決定不批准這筆交易」,所以很多規則有爭議也無可厚非,畢竟無據可查對吧。

所以各位看官一笑而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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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資料,自己整理的一些規則,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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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爾伯特·阿里納斯。阿里納斯條款規定簽了兩年新秀合同的二輪新秀,在簽訂其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最多只能拿中產合同。阿里納斯新秀第二年非常火爆,新秀挑戰賽MVP,進步最快球員,很多球隊都想要,但當時的條款只限制母隊的合同,而沒有限制其他球隊,所以當時勇士被坑了。

德里克·羅斯。羅斯條款:在新秀合同期間當選過MVP,或者是曾在全明星賽中兩次以首發身份入選全明星賽,亦或是曾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的球員,在簽訂其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有機會得到一份起薪占聯盟所設定的工資帽30%的大合同。

查爾斯·巴克利、馬克·傑克遜。球員持球背身單打的時間不能超過5秒鐘。巴克利每次都是背身將防守球員拱到籃下,然後輕鬆投籃。傑克遜常在進攻中在三分線背身單打對方後衛超過15秒鐘,導致比賽場面非常枯燥,聯盟下定決心出此規則。至於到底是因為誰,眾說紛紜,不作討論。

喬治·麥肯、威爾斯·張伯倫。為了限制麥肯三秒區寬度由6英尺到12英尺,為了限制張伯倫由12英尺到16英尺,應該就是類似於反壟斷吧,畢竟獨樂樂不如眾樂樂。

邁克爾·喬丹。喬丹曾經在罰球時直接拋板自己空中接力扣籃,所以為防止這種情況繼續發生,增加了一條規則,就是罰球時在球接觸籃筐之前,罰球隊員不能越過罰球線。80年代公牛經常利用喬丹超強的個人能力,在球場上拉開單打強吃對手。當有人持球在罰球弧頂三分線附近強側單打時,球隊不允許有超過兩個人沉到罰球弧頂以下,否則就會失去球權。簡單講就是四個人不能在這邊看著那邊的喬丹單打。

沙奎爾·奧尼爾。在奧尼爾的推動下,聯盟修改了籃下合理衝撞區、允許了聯防戰術的運用、禁區三秒違例。另外,針對奧尼爾糟糕的罰球,聯盟還特別規定,比賽最後兩分鐘對無球球員犯規將判罰兩罰一擲(感謝@劉丹希指出的錯誤,不是一罰一擲)。 進攻隊員在做完扣籃動作後,不可以在籃筐是懸掛超過3秒。

拉希德·華萊士。球員和教練如在比賽中因判罰和裁判糾纏或是對裁判出言不遜、做出侮辱性手勢,都會被判一次技術犯規,這就是現在被稱為「零忍耐」的NBA技術判罰規則。規則的出台也沒有明確指出是為某名球員量身定做,但是作為聯盟中的技術犯規大王,「拉希德·華萊士規則」的叫法絕對名副其實。

迪肯貝·穆托姆博。蓋帽後搖晃手指是穆托姆博的標誌性動作,穆大叔也經常因此吃技術犯規。但是隨著穆大叔的聲望不斷提升,聯盟規定穆托姆博可以在封蓋後搖手指,但是前提是不能朝對手搖 。

阿倫·艾弗森。艾弗森喜歡嘻哈風格著裝,但美國白人平日里對著裝和氛圍異常看重,NBA發布了著裝令,明確規定球員但凡出現在賽場內,就必須以正裝示人,不許以休閑或者嘻哈的風格出現。「在這個聯盟中,只有AI一人可以破掉所有球隊的聯防。」為了防止他的快速突破讓聯盟失衡,聯盟修改了聯防細節,來幫助防守隊員限制他的突破能力。

羅恩·阿泰斯特。如果一位沒有被交易的球員,想要更換號碼,就必須在3月份提前向聯盟遞交一份正式申請,獲得批准之後新賽季開始之後可進行更換。申請者的另外一個條件是他的原號碼必須已經至少穿過4個賽季,並要保證在不被交易的前提下,新號碼也至少要穿夠4個賽季。加盟步行者之後,阿泰先是將15號改為23號,這是為了喬丹致敬,接著又將23號改為91號,這是為了向羅德曼致敬,後來他還想把91號改為33號,為了向皮蓬表示敬意,不過此舉遭到了聯盟的禁止,因為聯盟必須保證球迷購買的球衣不會因為球員擅自更換號碼而成為其他人的衣服。

勒布朗·詹姆斯。這個真心不是黑,並不是每一個上籃都是走步,「當他出現走步球的時候,他接球時軸心腳已經確定,然後他再大邁步走兩步上籃(他是軸心腳先動的)。」艾弗森突破時候「偷步」早已是公開的秘密,「閃電俠」加速時也會先邁步後運球,NBA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球星們服務。


多圖長篇,搬運+整理。

嚴格意義上講,NBA不是僅為某一位球員,而是為以某位球員為代表的一類球員修改過規則(儘管3大內線巨獸在他們所處的時代沒有與他們一類的球員)。

為某位球員修改的規則分為兩類,一是比賽中要用到的技術性規則,如防守3秒;二是為了維護賽場秩序和規範聯盟運作的非技術性規則,如著裝令。

那些修改比賽中要用到的技術性規則的球員:

先來看看極具統治力的內線3大巨獸,他們的能力達到了破壞比賽公平性的高度,因而迫使聯盟為其修改規則,這是比獲得總冠軍更大的榮耀。

1.喬治·麥肯——擴張3秒區、防守干擾球

  喬治·麥肯是NBA歷史上的首位真正意義上的天皇巨星,除了領軍湖人隊包攬48-54年這7年中的6次總冠軍和名人堂第一位成員以外,或許被所有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他作為首位迫使聯盟更改規則的偉大球員的歷史性震撼效果。  

  最初的3秒區和現在不一樣,只有6英尺(約1.83米),身高出眾、技術出色的麥肯在當時的三秒區內無人可擋。為了能夠限制他的發揮,51-52賽季,聯盟宣布,3秒區域擴大為12英尺(約3.66米)。出乎聯盟的意外,麥肯超人在籃下的統治力絲毫沒有減弱。正所謂此消彼長,新的3秒區規則在限制喬治·麥肯的同時也限制了他的對手,還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喬治·麥肯的籃板成就,使其順利的獲得52、53連續兩個賽季的籃板王稱號。

  干擾球這個規則的來歷也要追溯到麥肯超人。2.08米喬治邁肯在當時就像巨獸一樣,他常常「封蓋」對手出手後正在下落的球,所以聯盟才特意增加了防守干擾球的規定。

2.威爾特·張伯倫——第二次擴張3秒區、進攻干擾球、底線發球不能過籃板

  「籃球大帝」張伯倫是NBA歷史上數據之王,單場100分、單場55個籃板、賽季場均50分……這些數據在體現了張大帥英明神武的同時,也反襯出了他對手的無奈,這個年代他統治了賽場上的油漆區。為遏制張伯倫的一枝獨秀,聯盟再次將三秒區由12英尺擴大為16英尺(約4.88米,擴張區域也就是大家現在看球場上的左右兩根有顏色的長方色條區域)。

  與此同時,為了防止發底線球時張伯倫隊友直接將球拋過籃板,而讓張伯倫直接扣籃得分,NBA還規定了發底線球時不可以將球拋過籃板。

  而為了能夠限制張伯倫的籃下二次進攻,NBA設立了進攻干擾球的規定。

3.沙奎爾·奧尼爾——聯防死而復生、防守三秒、修改合理衝撞區、Hand-checking規則的妥協

(排名第一的回答說「兩罰一擲」,限制砍鯊戰術的規則出台時奧尼爾已經退役一年了。)

  詹姆士-奈史密斯博士創造籃球運動的時候,肯定沒有想到籃球場上會出現奧尼爾這樣的怪物。「大鯊魚」橫空出世後,他在籃下隨意施虐對方籃筐,隔人暴扣他隨手拈來,扣碎籃板,扣倒籃架更是讓人驚恐他在籃下的統治力。此時,聯盟發現現行的籃球規則已經嚴重滯後於人類進化的速度。於是在奧尼爾對籃球規則的巨大推動力下,聯盟接連修改一系列規則。

  2001年湖人蟬聯總冠軍,奧尼爾連續兩年在總決賽大發神威,將里克-施米茨和穆托姆博打的滿地找牙,為了限制奧尼爾在內線的變態威力,NBA決定將此前視為洪水猛獸的聯防合法化。斯特恩對此有一套冠冕堂皇的說辭,「這樣的規則將會使NBA煥然一新,目的就是為了讓比賽節奏更快、更動感、更好看。」事實上除了增強觀賞性之外,限制超級球星才是實行聯防的真正目的,矛頭幾乎直指奧尼爾,新規則一旦實行,其他球隊必然集中防守力量展開砍鯊戰術,合圍奧尼爾。

  為了不讓區域聯防帶來太多負面效果,防守三秒成為捆綁推出的規則,對聯防進行牽制,繼續保持比賽的觀賞性。顯而易見奧尼爾在籃下駐紮時的防守威力最大,而這項規則的改動使得奧尼爾這樣的龐大中鋒無法像從前一樣,守在在籃下派送火鍋,持球進攻得到了徹底的解放。

  Hand Check的含義是用手接觸對方的身體,以跟蹤對手的位置,對持球進攻球員的啟動起到極大的限制作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限制奧尼爾,這一規則曾經作出變相妥協,2000-2001賽季NBA頒布了附加條款規定防守者在進攻球員通過罰球線之前不得用手和前臂進行肢體接觸,但在通過罰球線後防守者可以在背身時用前臂進行防守。這無疑是針對奧尼爾而誕生的特別條款,限制Hand-check逐漸消弱了防守,讓突破性的後衛徹底解放,但是這個例外卻是針對內線而生,面對鯊魚的內線碾壓,幾乎所有中鋒都無計可施,為了進一步限制奧尼爾的發揮,NBA最終向內線防守者傾斜了天平,允許他們用前臂來減低防守鯊魚的難度。換言之,奧尼爾在內線的極端強勢使得NBA在Hand-checking規則上做出了一定的妥協。

儘管下面兩位對比賽公平性的破壞沒有以上三位那麼大,但聯盟還是為他們改變了聯盟的規則:

4.邁克爾·喬丹——反孤立單打法則

(排名第一的答案說「喬丹曾經在罰球時直接拋板自己空中接力扣籃,所以為防止這種情況繼續發生,增加了一條規則,就是罰球時在球接觸籃筐之前,罰球隊員不能越過罰球線。"這個沒有依據)

  在喬丹之前的聯盟的歷史上,還沒有哪個外線球員改變過聯盟規則。80年代,產生了與一條喬丹相關的聯盟規則:"反孤立單打法則",當有人持球在罰球弧頂三分線附近強側單打時,球隊不允許有超過兩個人沉到罰球弧頂以下,如果進攻隊在圈頂外或無球一側放置3名或3名以上的隊員,應宣判違例,失去球權,將球判給對方在圈頂延伸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雖然這個規則針對的並不只是喬丹一人,但這規則發布伊始就被視作「喬丹規則」(不是壞小子軍團的「喬丹規則」),因為在一對一當中,喬丹的表現是如此出色。

5.馬克·傑克遜——背身單打5秒規則

  有這樣一個傳言:巴克利每次利用自己的碩臀在前23秒將防守球員拱到籃下,然後利用第24秒在籃下輕鬆投籃。由於巴克利的背身進攻深入人心,因此很多人認為NBA出台這項規則是專門為了限制巴克利,或者說是巴克利迫使聯盟制定了這項規則,於是「背筐5秒違例」就被冠上了「巴克利規則」的名字。而事實上,「背筐5秒違例」並非是專門為了針對巴克利而出現,而且實際上這項規則也沒有給巴克利帶來很大的影響,因為規則出台的1999-2000賽季,巴克利只打了20場球就退役了。

  真正導致「背筐5秒違例」出現的是同樣擅長背身進攻的馬克·傑克遜(前金州勇士隊主教練)。由於馬克·傑克遜時常在進攻中背身單打對方後衛超過15秒鐘,導致比賽場面非常枯燥,NBA官方才下決心推出「背筐5秒違例」,因此這項規則的官方簡稱是「馬克·傑克遜規則」。

(上張巴克利的圖)

之前的規則都是為了限制某位球員,只有下面這個是為了方便某位球星:

(為了方便球星,聯盟中早就存在這條潛規則了,詹姆斯把它推上了檯面)

7.勒布朗·詹姆斯——螃蟹步

  你可以經常看到:詹姆斯運球中會突然停滯,然後雙腳跳一步後再運球上籃,雖然」螃蟹步」明顯屬於違例,但卻很少被吹哨。當「走兩步」變得合法化後,擅長「走兩步」詹姆斯在新規則的庇護下,可以大耍他的「螃蟹步」了。本賽季,NBA對「走步」違例的規則,雖然從技術環節上,這是對以前約定俗成的潛規則給予條文化,但在坊間球迷看來,NBA未來第一人詹姆斯間接導致了「走兩步」的出台。

再來看看改變維護賽場秩序和規範聯盟運作的非技術性規則的球員:

1.奧斯卡·羅伯特森——球員轉會  

  奧斯卡·羅伯特森是NBA歷史上的三雙之王,他的賽季三雙至今仍然是一個供後人頂禮膜拜的圖騰。現如今球員可以頻繁跳槽轉會,這得感謝奧斯卡-羅伯特森。作為當時的球員工會主席,奧斯卡-羅伯特森就「自由人不自由」(當時球員合同到期後不能自由加盟其他球隊)狀告NBA,並且打贏了官司,這就是NBA歷史上著名的「羅伯特森訴訟案」。

2.吉爾伯特·阿里納斯——阿里納斯條款  

為了保護母隊的利益,不再出現當年「勇士眼睜睜看著阿里納斯接受奇才為其開出的超過中產的合同而遠走高飛」的悲劇,聯盟出台了「阿里納斯條款」。「阿里納斯條款」是指:第二輪球員在新秀合同結束之後,如果球隊要和他簽約最多只能給中產合同(當年奇才為第二輪新秀阿里納斯開出了巨額大合同導致大將軍離開勇士)。

(當年他的絕殺球投出手後,沒看球進就轉身舉起雙手慶祝)

3.羅斯——羅斯條款(這個姑且算作為了羅斯設的規則的吧)  

所謂羅斯條款,是NBA在新勞資協議中的新條款,它規定:只有那些曾在新秀合同前四年期間當選過MVP,或者是曾在全明星票選中兩次以首發身份入選全明星賽,亦或是曾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無論是第幾隊)的球員才有資格利用「羅斯條款」拿到一份大合同。以2008年進入聯盟的羅斯為例,此前有消息稱工資帽依然會維持在5800萬美元,假如按照舊版勞資協議,羅斯以頂薪跟公牛續約的話,他可以得到一份起薪為1450萬美元的大合同;但在「羅斯條款」下,他就可以得到一份起薪為1740萬美元的大合同。

4.拉里·伯德——伯德條款

  1984年拉里-伯德成為了自由球員,NBA為了繼續製造凱爾特人VS湖人、伯德VS魔術師這樣東西對峙的轟動效應,對於老兵球員故意採取了寬大措施,以便凱爾特人能夠留住伯德,從此這就被稱為了「伯德條款」。之所以被稱為「伯德條款」,是因為凱爾特人是第一個允許超過工資帽而留住自由球員(伯德)的球隊。

5.斯潘瑟·海伍德——大學肄業生進入NBA

  1971年之前,NBA規定:大學球員必須念完四年才能進入NBA。打開這道堅冰的,是有名的「海伍德法案」。由於家境困難,還在大學念書的海伍德在1971年和西雅圖超音速簽約,一時震驚NBA。於是NBA馬上宣布對海伍德禁賽,但海伍德一氣之下將NBA告上法庭並最終勝訴。此後如你所見,大學肄業生以及高中生開始湧向NBA。

6.摩西·馬龍——高中生進入NBA

  1971年「海伍德法案」出台後,一些大學肄業生開始陸續登陸NBA,而1974年摩西-馬龍加盟NBA,標誌著高中生球員開始擠進NBA大門。摩西-馬龍堪稱里程碑式的高中生球員,自他之後NBA引發了高中生熱潮:大家耳熟能詳的肖恩-坎普、凱文-加內特、科比-布萊恩特、勒布朗-詹姆斯、德懷特-霍華德等超級巨星都是高中生直入NBA的典範。

7.埃爾文·約翰遜——球員受傷(包括患傳染病)時不能上場

  「魔術師」約翰遜曾經因為艾滋病在1991年退役,但在1992年全明星賽上,艾滋病病毒攜帶者「魔術師」約翰遜卻登場亮相,並且奪得1992年全明星賽MVP。拜倫-斯科特就此向NBA表達了極度的不滿,此後,NBA規定球員受傷(包括患傳染病)時不能上場,聯盟此舉主要是為了防止傳染性疾病的傳播,「魔術師」是此規定的誘因。

8.邁克爾·喬丹(第二次上榜)——彩色籃球鞋

  喬丹剛進入聯盟時耐克為其設計的鞋子顏色很絢麗,以血紅和漆黑為主,這和當時NBA色的白色鞋子很不協調。聯盟隨即推出一條規定:喬丹如果繼續穿著這雙鞋子,必須繳納一定的罰款。但耐克鼓勵喬丹繼續穿這些特立獨行的鞋子,並心甘情願為喬丹繳納罰款。最終,聯盟這項罰款措施不了了之,我們看到的是現在五顏六色的鞋子大行其道。

9.丹尼斯·羅德曼——禁止頭髮上做廣告

  羅德曼,一個擁有5個總冠軍戒指的冠軍球員,一個連續7年奪得籃板王的籃板高手,卻不被聯盟和世界所接受,不得不說這是NBA的一個遺憾。其實拋棄在賽場上無所不能的表現,羅德曼的性格和處事作風並不被世人接受。眾所周知,羅德曼百變的髮型實在是多得數不過來,由於他曾在頭髮上大做文章,於是NBA出台了明令在頭髮上做廣告的禁令。

10.阿倫·艾弗森——著裝令

(排名第一的回答只說了聯盟為AI修改了聯防細則,但是沒有說具體修改了什麼,聯盟並沒有為艾弗森修改過規則,只是對翻腕吹罰的更嚴格了)

  NBA著裝令主要針對的就是一貫以嘻哈風格示人的艾弗森。在這條規定下,如果進入賽場,艾弗森不得像往常那樣穿金戴銀,必須去除亮閃閃的耳釘、金燦燦的項鏈以及他嘻哈風格的裝束,艾弗森對此一度感到不適應。

  2005年10月18日,斯特恩一紙著裝令讓很多習慣了嘻哈風格的黑人球員不知所措。根據規定,所有球員在眾多場合里都必須穿著「休閑服裝」,而不得衣著隨便。當時還在森林狼效力的加內特發出了質疑聲:「我們所居住的中西部地區比較寒冷,如果只穿襯衫或西裝應該很難過,希望聯盟可以放寬標準。」此後,NBA進一步細化了著裝令。

                  ↓↓

(就算是西裝也要穿出點嘻哈味)

11.羅恩·慈世平——更換號碼規則

  15-23-91-23-93-96……僅在步行者效力時期慈世平就數次更換了球衣號碼。因為過於頻繁更換球衣號碼,慈世平此舉引起了聯盟的關注,NBA因此制訂了「慈世平規則」規定在同一支球隊效力,至少4年後才能換號碼。可能有人要問:慈世平上賽季在火箭身披96號,為什麼去了湖人就身披37號了?因為慈世平在火箭效力才一個賽季。

12.拉希德·華萊士——不能頂撞裁判

  除了主要針對「怒吼天尊」拉希德-華萊士的「零容忍」規定,拉希德-華萊士又迫使聯盟出台了一項新舉措在和裁判工會談判破裂後,NBA官方不得不啟用備用裁判。「怒吼天尊」對此表示,「這些裁判肯定會吹大把愚蠢的明星哨,和老裁判一樣。」他話剛說完,聯盟就出台了一項新規定:不準球隊和個人對備用裁判進行批評。

13.迪肯貝·穆托姆博——為搖手指開綠燈

穆托姆博習慣在完成一次蓋帽之後,就會伸出食指不停地搖晃。穆托姆博的蓋帽次數很多,搖手指的次數也就自然很多,因此這成了穆托姆博的標誌性動作,但他為此領到了很多技術犯規。但在2007年之後,穆托姆博可以隨意地晃動手指了,因為聯盟對他開了綠燈他的搖手指被認為合法化。當然,只有穆托姆博搖手指的時候合法。

下面兩例勉強也算進去吧:

14.姚明——全明星參賽條件

  2003年新秀挑戰賽,當手身為新秀的姚明因為「參加全明星正賽的球員不能參加新秀挑戰賽」這項規定(姚明是2003年全明星首發中鋒),而沒能參加當年的新秀挑戰賽。然而到了2004年全明星周末,我們看到這個規定沒有了,2004年新秀賽上是姚明在和詹姆斯在跳球!所以,不得不感慨NBA的圓滑以及姚明和詹姆斯巨大的球星效益。

15.易建聯——全明星參賽條件

  姚明在2003年(新秀賽季)力壓巔峰時期的奧尼爾入選全明星首發,想必讓全世界人大跌眼鏡。於是我們看到,易建聯沒有能夠出現在2008年全明星候選名單上,原因是NBA官方害怕中國球迷瘋狂地投票而造成選票不公平的爭議,害怕再次出現類似當年如日中天的奧尼爾給菜鳥姚明打替補的尷尬局面(害怕阿聯擠掉加內特的首發?)。


其實nba從來沒有公開宣稱單純的為某位球員修改規則,事實上也是如此,幾十年來nba修改規則的趨勢大體就是限制內線鼓勵外線,同時規範監督球隊與球員跟聯盟相關的行為,這一切都是出於提升比賽觀賞性與維護商業聯盟的形象,所謂的為某個球員修改規則,其實是這名球員的情況極具代表性和群體性,他的行為已經形成一定範圍的普遍情況。所以,我的看法是,嚴謹的說,nba從來沒有單獨的為哪個球員修改過規則。


這個要問張佳瑋張公子


持球背打不能超過5秒-查爾斯巴克利


具體說不好,馬克傑克遜(不是巴克利)背身,鯊魚被砍,張伯倫三秒和干擾,詹皇上籃。應該就著幾個吧。


說一個聽說過比較冷門的吧。底線發球不能從籃板背後直接投籃或者進行Lob。前者不知出處,後者貌似是為張大帥當時的變態身體素質量身打造的規則。

還有一個大家都比較熟悉但是上面沒人提到,就是著名的「砍鯊戰術」,專為奧尼爾量身定做。


為什麼沒有人提聯盟為了喬幫主修改三分線?


羅斯條款:在新秀合同期間拿過MVP或者進過最佳陣容,下一份合同的漲薪幅度比其他人大,好像是這樣


背身時間的修改跟當時羅格里德斯和拉里約翰遜關係很大,當然還有巴克利


2017到2018賽季嚴打製造犯規,,,,這是因為哈登么?


怎麼沒有砍鯊戰術,最後幾分鐘不允許對無球隊員犯規。


巴克利可以利用豐滿的臀部一屁股一屁股頂著對手坐進籃筐,然後輕鬆勾手上籃打進,對於這種觀賞性不高的進球方式,聯盟規定,背身單打不可超過五秒

張伯倫罰球時可以從罰球線原地向籃筐起跳,然後將籃球輕鬆放進籃筐,為此聯盟規定,罰球時不能起跳。

穆大叔每每打進一個好球時都喜歡搖手指,搖手指也成為穆大叔的經典動作,聯盟中也有許多球隊因為這個帶走侮辱性的動作大打出手,然而搖手指是穆大叔的習慣動作,於是聯盟規定,除了穆大叔其餘球員不得搖手指(我也是醉了)


喬幫主退役後hand check就取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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