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的表現形式有沒有版權?為什麼《中國好聲音》這樣的節目沒有抄襲者?

這裡說的表現形式,就是我不叫好聲音(the voice),但節目的流程和抄襲對象相同,這麼做會不會被告?或者抄襲多少不算抄襲?比如其他節目可以不可以轉椅子?


沒有版權。上面的答案大多都不對。

如果問題是「電視節目」有沒有版權,那答案是有,所以「電視台的節目」不管通過什麼形式表演都是有版權的沒錯;但是,電視節目的「表現形式」,業界通常稱作「電視節目模板」或者「電視節目模式」(TV Format),依現行法律規定是沒有版權的,在司法實踐中較難獲得版權保護。

那媒體紛紛報道,某電視台花幾百萬購買了國外節目的「版權」又是怎麼回事呢?實際上,目前我國引入的「版權購買」模式,交易的並非電視模板的「版權」,而是一個由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節目手冊版權組成的「打包」,只是節目和媒體把它宣傳成「版權」,一方面這樣描述比較簡單,另一方面暗示觀眾「我這個是正版」。國際上日漸模式化的保護機制通常亦是通過這個「打包」加上反不正當競爭法尋求對電視模板的保護的。

上個學期選修了「國際知識產權法的發展」這門課,小論文的選題就是「電視模板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就在此把文章中的部分觀點整理一下說說為什麼現行法律不保護電視模板的「版權」。答案分五個部分:(1)版權的重要原則——思想表達二分法;(2)電視節目模板是思想還是表達;(3)現有的電視節目模板保護模式;(4)為什麼沒人抄襲《中國好聲音》;(5)未來該如何保護電視節目模板。

1. 思想表達二分法

所謂思想表達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vide),是指版權不保護思想,只保護由思想發展出來的表達。思想表達二分法作為版權保護的重要原則,為版權保護劃定了一個大致範圍,並在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中體現。

例如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九條規定: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僅及於表達,不及於觀念、程序、操作方法或數理概念等。

又如美國版權法第102條(b)款(17 U.S.C. § 102(b))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版權對原創作品的保護都不延伸至任何思想、步驟、程序、體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無論其在該作品中以何種形式被描述、解釋、圖示或展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79年Baker v. Selden案中裁決:儘管該實用技術(本案中的記賬技術)可獲專利的排他性權利的保護,但只有對該技術的描述部分可以獲得版權保護,技術本身不行。在1954年的Mazer v. Stein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裁定:與專利不同,版權並不賦予技術排他性的權力,版權保護僅限於對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在1985年的 HARPER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闡明:版權的思想表達二分原則通過允許自由描述事實同時對作者的描述進行保護,在《第一修正案》和《版權法案》之間設置了一個明確的平衡點。

可見,要尋求版權的保護,一個作品必須是對思想「有形」(tangible)的表達,而不能停留在思想的層面。對於表達「有形」的規定,各國法律大多類似,例如美國版權法第102條(a)款和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相關規定等。

2. 電視節目模板是思想還是表達

通常意義上,電視節目模板是一個節目流程的框架,它構建了一個電視節目的整體概念、前提基要、場景安排、品牌塑造等節目元素。它可以是很籠統地「描述」了一個談話節目:邀請嘉賓聊天,例如《藝術人生》和《魯豫有約》;它也可以是不那麽籠統的「描述」一個選秀節目:有著統一標識、統一淘汰方式(轉椅盲選)、統一舞美佈景的《好聲音》系列。實際上,《中國好聲音》之所以可以給觀眾留下深刻印象,與其他選秀節目區分開來,很大程度上僅僅在於淘汰階段的「轉椅盲選」的淘汰方式,統一的商標只是用來塑造品牌,而轉椅涉及的專利基本不會對觀眾產生影響。

但即便是這種較為具體的「模板」,事實上也難以超越「思想」進入「表達」的領域。狹義的模板,是指「版權方」製作的「節目寶典」(Bible),其中事無巨細地描述了舞台佈景、節目流程、分鏡安排甚至導師的發言風格。但實際交易中的「模板」還包括商標的使用權、專利的使用權(轉椅的專利)。這其中,只有這個「節目寶典」本身可以獲得版權保護,而節目寶典之中描述的轉椅淘汰這個方式作為節目的構思,和 Baker 案中的「記賬方式」一樣無法獲得版權的保護。

也就是說你可以把轉椅技術申請專利,也可以把「用轉椅去盲選」這個構思寫入受版權保護的節目手冊,但這個構思本身不在版權保護範圍之內。排除新鮮感只看本質,它與「導師制」「晉級制」一樣只是「賽制」,也就是想法。換言之,觀眾對於「轉椅盲選」的喜愛導致其認為這個寶貝既然是《好聲音》節目組想出來的就應該《好聲音》專享,這種思維是「專利」的思維而不是「版權」思維。

在當前法律不夠具體的環境下,允許「盲選制」本身版權化將導致可怕的結果,如果「盲選制」可以版權化,那「導師制」可不可以版權化?「舉紅叉否決制」可不可以版權化?「淘汰制」可不可以版權化?「選秀制」本身可不可以版權化?「憶童年、彈鋼琴、看照片」的談話節目形式可不可以版權化?避免全國只有一個談話節目、一個選秀節目、一個相親節目,正是版權法劃定公共領域的意圖所在。

3. 現有的電視節目模板保護模式

既然版權這條路現在還走不通,版權方只能另尋出路。比較通行的保護方式前面有提,即通過「商標+專利+版權+反不正當競爭法」這種「間接保護」的方式。其中,商標保護節目的名稱、標誌等,專利保護節目所使用的特定技術等,版權保護節目寶典,反不正當競爭則比較籠統地提供了一種思路,後面再說。

可以看到,即便是這種經過版權方和律師費盡心思研發出來的「模板保護工具包」,模板本身作為思想仍然不受版權保護,而這種保護能起到的作用從理論上來看十分有限。比如商標的部分,哪會有製作團隊缺心眼到直接抄襲名字和商標啊。專利的部分,實際上也很好規避,比如「盲選」用的轉椅,《好聲音》肯定早就註冊專利了,但這個點子的重點不在「轉椅」在「盲」,我不用轉椅而是用個罩子行不行,一按按鍵罩子就降下去,比如《中國好歌曲》的盲選。舉《中國好歌曲》的例子不是說它侵權,只是舉例說明專利的部分很好規避,畢竟《中國好歌曲》和《中國好聲音》的「版權方」都是燦星團隊。至於「節目寶典」,抄了也意義不大,版權的意義自然也有限。

由於大多數國家法律都對「電視節目模板」態度謹慎,模板「版權方」只能自食其力想辦法了。他們成立了一個組織,叫做「模板認證和保護協會」(The 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 FRAPA)。如果你註冊成為 FRAPA 的會員,可以享受的服務包括:模板認證(FRAPA 的第三方認證,並無法律效力)、節目寶典生成、授權價格評估,以及爭議解決。當你發現自己的模板被別國製作團隊「抄襲」了,你可以委託 FRAPA 去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構尋求調解。

實際上,世界各地已經有很多「電視模板」引發的官司了。最典型的是紐西蘭的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一案,本案最終上訴至英國樞密院(不要問我為什麼紐西蘭的案件可以上訴到英國樞密院,自己去維基)。本案原告對其製作的《Opportunity Knocks》的模板尋求版權保護,英國樞密院最後維持紐西蘭高院的判決,裁決電視節目模板不屬於受版權保護的戲劇作品,因而不受版權法保護。本案有趣的地方在於紐西蘭高院三個大法官的分析,三個大法官從三個角度出發對電視節目模板的性質進行了分析,為現行的電視節目模板保護機制提供了新鮮的思路。

Sacey 大法官走的是傳統路線,認為:(1)思想不受版權保護;(2)電視節目模板是單純的思想因而不受版權保護;(3)以電視節目模板為基礎錄製的節目實質內容受版權保護。這個思路比較傳統,也比較符合現有法律框架。

Sommers 大法官則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觀點:(1)思想本身自然不受版權保護;(2)但是本案的電視模板足夠詳盡(elaborate enough)所以可以以文字作品的形式獲得版權保護。這個觀點本身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考察模板的詳盡程度。但模板足夠詳盡所以認定為文字作品似乎不妥,如前述即便對模板的描述夠詳盡,也只是該描述本身可以構成文字作品。

Gallen 大法官則在此基礎上提供了比較有發展空間的思路。他同意思想本身是不受版權保護的,但同時主張應該在現有的版權保護的內容中增加一項「可獲版權保護的電視模板」,當且僅當電視模板符合以下全部條件時方可獲得版權保護:(1)該模板具有鮮明獨特的特徵;(2)該模板可以被具體地表現;(3)該模板對該節目是決定性的。

Gallen 大法官的意見值得思考,因為它似乎是未來電視模板保護的可選項之一。從他對「可獲版權保護的電視模板」的三個標準可以看出,Gallen 大法官認為電視模板因為詳盡程度的嚴重不同而遊蕩在思想和表達之間,一個粗略的模板顯然處在思想的層面上,而一個足夠詳盡、可以被具體表現、對節目起決定性作用的模板,則遠遠高於僅僅思想,而趨於接近「表達」。但它也只是「無限接近」而已,並非真正的「表達」。基於這種「無限接近」的特性,我們是否可以將其滿足條件的模板視為「準表達」,進入版權「可以」(may)保護的範圍?

有文章指出,以巴西、荷蘭為代表的個別國家,已經採取「直接保護」措施,對符合條件的電視模板給予直接的版權保護,兩國各有一個判例認定符合條件的模板可獲版權。但接下來認定侵犯版權的部分似乎更難,荷蘭最高法院在認定符合條件的模板可獲版權的同時亦指出:「僅當模板中的某些元素被抄襲的時候才可認定為侵犯版權。所有元素都被抄襲自然無疑是侵犯版權,僅有一個元素被抄襲也很清楚是不構成侵犯版權。至於多少元素被抄襲可被認定為侵犯版權,沒有通用的答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也就是說,即便放在荷蘭,僅僅抄襲一個「盲選」似乎也難以被認定為抄襲《好聲音》的模板,抄多少元素構成對該模板的抄襲似乎也沒人說的清。

亦有觀點認為美國也屬於對電視模板採取「直接保護」的國家,雖然美國並未直接排除對電視模板的版權保護,但若要使電視模板獲得版權保護必須說服法院該電視節目模板符合「有形表達」的要求。因此,雖然有學者認為美國通過消極暗示默認了電視模板的版權地位,但這也只是一家之言,司法實踐中尚無積極的判例可供遵循(如果您找到請聯係我),對此學界的主流態度也仍然比較謹慎。

4. 為什麼沒有人抄襲《中國好聲音》這樣的節目?

其實模板「抄襲」不是沒有,只是還沒有明目張膽「抄襲」這麽有知名度的節目的,因為犯不上,「抄襲」的結果很可能是得不償失,這種「正版威懾」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版權方」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給觀眾塑造的「版權意識」。在《好聲音》的荷蘭老家,「版權方」已經授權四十多個國家製作本地版《好聲音》,也就是所謂的外國電視台「買了《好聲音》的版權」。實際上《好聲音》並不是賣的最火的電視模板,賣最多的電視模板是源自英國的《偶像》系列,人們熟悉的版本有:Pop Idol(英國版流行偶像),American Idol(美國偶像),Chinese Idol(中國夢之聲)等。而早在《偶像》系列進入中國之前,開創中國選秀先河的《超級女聲》就被指抄襲《美國偶像》。而中央電視臺早期火翻天的《幸運52》更是直接「抄襲」英國的原版《幸運52》。

說回為什麼沒人抄襲《中國好聲音》,我覺得最主要的是因為中國最有眼光的的製作團隊——燦星——早在《好聲音》引起中國人注意之前就已經「低價買下」了《好聲音》的「中國版權」,並且利用已經成熟的品牌機制高調廣泛宣傳「正版引進」,從一開始就給觀眾打下了「這個節目是正版引進國外原版」的先有印象,加上《好聲音》的導師機制和盲選機制確實在千篇一律的選秀節目中獨樹一幟,「正版好看」這種印象更深深地烙在了觀眾心裡。這時候再去「抄襲」,一方面免不了立刻被燦星扣上「盜版」的帽子,一方面觀眾會因對《好聲音》的好印象先天地鄙視抄襲者,另一方面《好聲音》的成熟運作模式,包括品牌商標和舞美的契合、燈光和視覺特效、主持人的鮮明特色等,讓「抄襲者」很難超越《好聲音》的水準。倘若真的能做的比《好聲音》好的不是一點半點倒還好說,否則一定就是個作死的節奏。

放眼望去現在市面上成功的「正版引進節目」,無一例外都是這種模式。例如綜藝天王湖南衛視引進的《爸爸去哪兒》和最新的《奔跑吧兄弟》,對節目品牌本身源自國外這個特點必須拿出來宣傳,讓觀眾有個先入為主的「正版優越感」。相比之下,雖然《中國夢之聲》源自《偶像》系列,《激情唱響》和《中國最強音》源自《X 音素》系列,但是由於他們過分地想借《中國好聲音》提升知名度,結果導致其節目中文名稱部分完全看不出與原版的關聯,很多觀眾根本不知道他們的原版系列有多精彩。

總之就是,「抄襲」要趁早,一旦觀眾對某個的「正版意識」建立好了,「抄襲」就容易被打臉,不管是國外引進的還是國內原創的。再舉個例子,中國人都知道的《非誠勿擾》,以「1男 PK 24女」「滅燈表態」「反轉滅燈」等環節樹立了相親節目的新標桿,各地電視台紛紛推出衛視版、城市版、鄉村版的「滅燈聯誼」,結果就是大多都被觀眾自發地認為是「抄襲」非誠勿擾且被罵做的不好看抄都不會抄。而同是江蘇衛視製作、在中教三套播出的《職來職往》,則是完整利用《非誠勿擾》的模板製作的求職節目,因為受眾面較窄,在觀眾中的知名度較低,這導致甚至有觀眾認為天津衛視仿造的《非你莫屬》才是求職節目的本宗,指控《職來職往》不僅抄襲《非你莫屬》做求職節目,還抄襲《非誠勿擾》的滅燈器…

最後的最後,即便對手抄的巧妙,一旦觀眾對某個節目的「正版意識」建立好了,模板「版權方」就可以用「反不正當競爭」去追究抄襲者的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判斷標準本身很模糊,不像知識產權法一樣通常有比較明確的判斷標準,但這種「模糊」的標準可能也會成為對「版權方」有利的部分,「對觀眾和市場的影響」這種東西是大有可為空間的。

5. 未來該如何保護電視節目模板

以下是私貨環節。

電視模板圈和法律界對這個問題一直保持著對立的兩種態度。模板「版權方」自然是希望模板可以納入版權保護,這簡直是一個一勞永逸的解決方式,從此那個複雜又沒大用的「模板保護工具包」就可以退休了。但立法者則持謹慎態度,一方面目前看來似乎將模板納入版權保護範圍缺少法律依據和基礎,另一方面由於模板本身的詳盡程度大相徑庭,一概而論地將進來新式的詳盡模板歸入傳統的粗略模板而不予其保護,似乎也有悖於「保護創新」的原則。

比較具有操作性(僅僅考慮操作性)的方案還是要麽走保守路線維持現狀,用「知識產權保護工具包+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方式給予電視模板有限的保護;要麽走改革路線,設立「可獲版權保護的電視節目模板」的標準,定義新的「作品」形式,讓符合標準的模板以「新型作品」的形式獲得版權保護。後者雖然難度較大,但從行業的長遠發展來看,顯然後者帶來的收益會更大,雖然代價也會更大。

個人認為在 Gallen 大法官理論的基礎之上,比較合理的制度可以是:結合版權登機制度,引入政府的公信力,制定嚴格的審查制度,將符合標準的模板以新設立的「作品」形式納入版權保護的範圍,不符合標準的比較粗糙的模板則仍是「思想」不構成「作品」不予版權保護。可以說這與巴西、荷蘭等國家將對電視模板的「間接保護」轉化為「直接保護」的思路相似。

大致而言,當一個電視節目模板符合以下全部標準時,可以獲得版權保護:

(1)該模板具有原創、鮮明和獨特的特徵;(觀眾能不能以盲選辨別出《好聲音》?)

(2)該模板可以被鮮明、具體地表現;(以轉椅表現盲選是不是夠鮮明具體?)

(3)該模板對該節目是決定性的;(沒有盲選《好聲音》還是不是《好聲音》?)

(4)該模板經過版權登記部門依據相關法規的審查予以註冊。

當然,對模板是否足夠鮮明和獨特的判斷標準,還需立法者仔細研究制定,亦需要從立法層面賦予版權登記部門(例如版署、版權局)相關權限。但隨著相關行業的快速發展,現有版權法的一成不變很可能會將該行業卡死,行業內蘊藏的商業潛力可能也會引發巨大的經濟糾紛。

(圖片來自我的 presentation slides,數字來自新聞報道)

如上,燦星在2012年花40萬美元買下的《好聲音》「版權」,僅在2012年燦星和浙江衛視就賣掉了960萬美元的冠名費,在2013年賣掉了3200萬美元的冠名費和3500萬美元的廣告,以及1600萬美元的「線上版權」(這倒真是版權)。到了2014年,《中國好聲音》更是賣出了4000萬美元的冠名費(正宗涼茶加多寶)、2400萬美元的特約(天然護膚百雀羚)和3200萬美元的「線上版權」(騰訊狂笑,搜狐哭死)。

僅僅40萬美元的「版權」創造了上億美元的商業價值,而這個「版權」的核心——電視節目模板——卻無法獲得最直接的版權保護。這種現象是不合理的,說明我們的法律落後了。而就目前形式看來,電視節目模板的交易還在持續增長,「版權方」、電視台、觀眾都對好的電視節目模板愈加歡迎,特別是觀眾逐漸意識到一個基於優秀的電視節目模板精良製作的電視節目帶來的觀感上的提升是質的飛躍。在這種環境下,法律不能拖後腿,而應為這種優質交互保駕護航。

當然,一切變革,還是應當在謹慎、有序、合理的框架下進行。雖然當下大多數國家都無法名正言順地為電視節目模板提供版權保護,但我們期待並相信理論界和實踐界會尋找到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

? 嚴正聲明:未經作者親自書面授權允許,本答案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平台一部或全部地轉載。一旦發現未經授權的轉載或抄襲,作者將委託律師對侵權人提起法律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同步於:啊?《好聲音》買的不是「版權」?對,因為電視節目模板沒有「版權」 - 要有光 - 知乎專欄


這個看似不甚起眼的題目,其實可是一個國際難題。我們看到的《中國好聲音》《爸爸去哪兒》等真人秀,作為一檔節目,它們自然是受到版權法保護的。一些網站未經許可擅自播放某節目或某電視劇構成侵權的案例也並不鮮見。但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今天討論的電視節目的表現形式,其並不同於作為作品的電視節目本身。

電視節目的表現形式,亦被業界稱為「電視節目模板」或「電視節目模式」,是一個源於國外的概念,其英文表達為「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一般認為,電視節目的完整製作流程至少要包括三個步驟:構思創作現場錄製編輯混錄。節目模板是對節目的具體樣式,包括節目的描述、擬定的目標觀眾、舞台設計、燈光、背景等基本組成元素的組合設計版式進行的標準化提煉。經提煉過後的節目模板即可成為電視節目生產流水線上的某一種標準化樣板或模板。電視節目的模板可以認為包括書面模板(Paper Format)和電視模板(TV Program Format)兩種。

書面模板是在構思創作階段形成的整體節目策劃文件,是以文字形式表達出來的節目創意,也是形成節目模板的第一步,通常可能包括:節目名稱、目標觀眾、擬定的播放時間段、節目長度、簡要提綱、節目詳細描述、遊戲提問樣本、擬定的主持人、舞台布景設計、節目預算、商業化機會等。簡短的書面模板通常作為推銷節目的工具,以引起製片公司或電視台的興趣。在經過一系列的實際製作、攝製後,書面模板將轉換為電視模板

當電視節目模板在節目市場上流通的時候,通常會包括模板說明與詳細的製作流程、節目的腳本、對節目緩解設置的詳細介紹、節目的布景與詳細構造、音樂、視覺圖形/符號、名稱、節目樣帶、收視率數據和節目編排建議等內容,業內稱之為「節目模式寶典」(TV Format Bible)。美國作家協會在1960年的《影視基本協議》(Television Film Basic Agreement)中將「節目模板」定義為「一種書面的表達形式。在設定的連續劇或系列劇的框架下,每一集重複出現已設定的故事情景、主題、大綱以及具備顯著性可識別的中心人物,包括角色的特定刻畫以及角色之間的互動等」。有人曾將電視節目模板形象的比作一個配方,其可以使節目的概念和想法超越地域和語言的限制被廣為傳播。這一配方需要有一整套素材,從而使其他製作方基於該節目模式,能夠對其進行本土化改造,從而更好的適應當地的文化氛圍,契合當地觀眾的需求。

這一比喻可謂十分形象,也恰好道出了電視節目模板保護的難處所在。著作權法並不保護創意(Idea),其保護的僅為由創意而外化衍生的表達(Expression),這已是版權保護共識。電視節目模板與劇本比較,其不具有表演性,與一般的文學藝術作品比對,其不供讀者閱讀使用;如果認為其不是「作品」,其似乎又具備了一定的獨創性,並以文字的形式作出了表達(書面模板),凝結了作者的智慧勞動。確實,這是個頗為凌亂的玩意兒。到底電視節目模板到底僅是創意還是屬於版權法保護的表達,似乎各國也並沒有得出統一的結論。

1983年西蘭高等法院審理的 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 一案中,原告Green是英國一檔真人秀節目《機會在敲門》(Opportunity Knocks)的原創者兼節目主持人,其認為被告公司播出的真人秀節目名稱與其節目名稱完全相同,該節目使用的廣告語、選手的出場方式以及衡量觀眾反應的掌聲測量儀也與其節目中的儀器毫無差異,據此提出侵權之訴。紐西蘭高等法院認為,原告的節目模板《機會在敲門》缺乏戲劇作品所需要的穩定性及連續性不屬於版權保護的作品。上訴法院英國樞密院亦認為,原告的作品由於缺乏戲劇作品所需要的統一完整性(Unity)而不屬於版權保護的作品

2004年的
Castaway Television
Productions Ltd Planet 24 Productions Limited v. Endemol
一案的原告訴稱,其原創的電視真人秀《生存》(Survive)的節目模板包含十二個元素,是具有獨創性、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被告公司的真人秀節目《老大哥》(Big Brother)抄襲其節目模板,構成侵權。荷蘭最高法院認為,節目模板由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多個元素組合而成,只有當上訴元素的組合方式以可辨別的形式被複制時,才構成侵權行為。當所有元素均被複制時,侵權行為便是毫無疑問的;但若僅是不受保護的元素被複制,則不構成侵權。法院最終肯定了原告節目模板屬於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但被告的節目與其有別,不構成侵權。

在2004年的Endemol v. TV SBT of
Brazil
一案中,原告訴稱被告利用談判期間獲得了包括其節目模式寶典等在內的節目製作信息,並依其製作了《藝術者之家》(Casa Dos Artistas)的真人秀節目,構成侵權。被告則辯稱,電視真人秀節目僅為一個創意,沒有台詞與劇本,其節目模式寶典中也僅描述了一些簡單的方法和程序,因而該節目模板並不屬於版權保護的客體。但巴西法院經過審理則認為,原告的節目詳細描述了節目製作的各種細節(節目如何開始、過程發展及結局、參與者在何種氛圍下生活、攝像機被固定的具體位置、麥克風24小時被綁在參與者身上、音樂的風格等),被告的節目與之驚人的相似並非偶然,而是對原告享有版權節目的抄襲,成立侵權。

2003年,美國紐約區法院CBS
Broadcasting Inc. v. ABC, Inc.
一案的法官認為,原被告節目的思想創意是相同的,即均已「生存」為主題,但節目的具體表達方式存在差異,在節目的「整體感覺、主題、角色、情節、發展過程、速度及場景」等方面並不相同——原告節目的選手淘汰環節是在傍晚的篝火旁伴著強烈震撼效果的部落族音樂進行的,而被告節目的淘汰結果是在愜意的早餐時間宣布的;原告的節目是經過編輯、後期加工的錄製節目,被告的節目則是現場直播的真人秀等。在對節目中的各種差異進行了比較之後,法院最終作出被告不侵權之裁定。

筆者未見我國有可供參考的相關判例,僅根據網上檢索到的公開文字資料看到了一些有關的爭議。2001年,《夢想成真》節目的製作方由於該節目形態的背景布置、主持風格、遊戲種類和遊戲規則等核心元素遭到許多電視台複製,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版權局申請電視節目形態專利版權保護。但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視節目形態申請專利尚無先例為由拒絕了這一申請,而國家版權局亦認為,除了對《夢想成真》及其母版《幸福家庭計劃》的圖案可以申請保護之外,其他如遊戲方法、規則、節目形式等創意性的東西不能保護,因為創意屬於思想的範疇著作權只保護表達方式,不保護思想。」2005年《超級女聲》也受到了相同的待遇。2010年,湖南衛視向國家廣電總局申訴,稱江蘇衛視的《非誠勿擾》抄襲了自己的《我們約會吧》之節目模式,系對其節目版權的侵犯。

對於電視節目模板是否屬於「表達」而應享有版權這一問題,筆者傾向於認為應當對電視節目模板中的各個要素加以考慮。首先將屬於思想創意的要素剔除,比如通過海選形式來選拔優秀歌手、親子互動等的想法。而對剩餘的屬於思想創意外化而成的表達——由特定要素組合而成並固定下來的、可辨別的、可複製的形式應給予版權保護。表達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通過文字一抒胸臆,通過繪圖表達心中意境,亦可以通過場景編排來呈現腦中創意。

以《中國好聲音》為例,其最早源於荷蘭Talpa公司的《The Voice》之節目模板。該節目模式寶典經過了「英國之聲」、「美國之聲」、「韓國之聲」、「德國之聲」等的不斷完善,被引入中國時已經十分完美。因而母版的製作方要求《中國好聲音》應儘可能的遵循寶典,如其使用的Logo標識形狀、角度、海報設計、宣傳片頭、導師們拿著麥克風的手勢、現場紅色的背景、導師所坐的椅子(專門從英國空運過來的喲)等整體包裝和視覺元素都必須遵照寶典。甚至某個導師極富信息量的表情也都是通過嚴格的技術條款加以保障的。模板方還要求現場必須使用27個機位,以達到無死角拍攝。在節目錄製時,母版的舞美師、音響師和製作人等均親臨現場給予指導,對燈光、布置、音響等提出建議。對於四位導師,授權方亦作出了資格上的要求,包括兩位國內一線大牌、一位受年輕人追捧和喜愛的歌手、一名選秀歌手或是有坎坷經歷的較其他三位年輕的歌手。而對於學員,則被要求採用五分制——三分聲音,兩分故事。此外,模板提供方還要求樂隊必須是現場演奏,以增強節目的震撼力。

以上這一系列元素在經過製作方精心安排、組合排列後,形成了一個固定的節目形式和節目模板,也形成了一本完美的模板寶典。對此,筆者傾向於認為其是創製者腦中想法的外化呈現,應屬於表達而受到版權的保護。任何人未經許可,創製出與其「整體感覺、主題、角色、情節、發展過程、速度及場景」等相似的節目,則可認為構成侵權。


排名第一的文章有一個明顯錯誤。

2013年和2014年的版權費遠不止2012年的40萬了,光2013年就10倍於40萬。

所以,他的主要論點」回為什麼沒人抄襲《中國好聲音》,我覺得最主要的是因為中國最有眼光的的製作團隊——燦星——早在《好聲音》引起中國人注意之前就已經「低價買下」了《好聲音》的「中國版權」」 已經站不住腳了。

所以只要在知乎洋洋洒洒的...當然大家都會點贊!


1. 可以轉椅子。

2. 流程不能完全一樣,也不可能完全一樣。

3. 有好聲音珠玉在前,任何簡單抄襲都只能失敗。


《最美和聲》


暴走大事件第二十期看跪了


《暴走好聲音》視頻頻道_【暴走大事件第三季】番外篇(上)!暴走好聲音火爆來襲!_
_暴走漫畫


有版權的,中國好聲音是浙江衛視買了美國一檔選秀節目American Voice的版權,所以可以在國內用同樣的形式錄製,中國很多節目都是買國外版權然後模仿外國的。


如果沒有版權保護的話你以為最近的電視台會花錢引進?


第一個問題,有沒有版權?

答案是有。

節目名字,製作流程都是有版權的,中國好聲音的「好聲音」品牌就是買來的,節目製作流程也是。

第二個問題,為什麼少有抄襲?

因為電視台,特別是各類省級台和衛視都管得特別嚴,節目中的各類音樂都是買了版權才敢播出,何況整個節目?

當然,題主想問的是為什麼別的地方很少有抄襲。

答案是:缺錢。

如果是管得不嚴的地方台,他們即便想抄也沒有財力,辦一個好聲音冠名費都花上億,地級電視台上哪裡去找那麼多經費?

置於整個節目製作,場地布置,明星導師,直播轉播設備,後期剪輯等,都不是一個地級台或者小媒體能夠handle過來的。

打個比方,你說世界上國際空港那麼多,又不是國家機密,隨便參觀,甚至可以在網上看到整個施工流程和前期規劃,怎麼沒有見我們家附近的城市蓋一個一模一樣的?

對於一個節目也是一樣,哪怕是一個一分鐘的鏡頭/節目,背後有太多觀眾看不到的工程和人力,這些「隱形」的汗水,豈是隨隨便便就可以抄過來的??


先說一下,中國的著作權法中明確說了,版權和著作權是同義詞。

節目版式的權利和節目的版權完全是倆回事。請提問者百度一下節目版式。是不是能轉椅子,兩人出來的間隙必須是幾分鐘,這些創意,構思,做法,想法,安排,本身是沒有版權的。

再說一下,節目版式是沒有著作權的, 中國沒有過一例打贏版式侵權官司的例子(有這種案子,原告從沒贏過。)


題主可能沒有在意,國內抄襲的節目多的去了,很多地面頻道都有類似的形式,但是由於經費問題(業內傳說一把椅子幾百萬,地面頻道的經費請忽略不計。。。),有的只抄襲了皮毛,但是這種小打小鬧也沒什麼真正的威脅,估計版權方也懶得理。

不過事情都要兩面看,就像老話說的,天下文章一大抄,眾人拾柴火焰高,有時候一個形式火了必然會引起大家效仿,從而形成一種審美和觀賞習慣,有時候也不是壞事,如果一個新的形式沒有人關注,沒有人理才是悲哀吧。


【第一,明確概念】

版權,即著作權,是與商標權、專利權等並列的民事權利,其保護對象是作品(基本要求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

電視節目模式,是節目的框架,好抽象:(……以跑男為例,六男一女常駐嘉賓,以撕名牌為代表的各類遊戲,大概就是這樣一種感覺。

【第二,明確問題】

電視節目模式有沒有版權,即它是不是作品,受不受現行著作權法保護(我強調現行法,因為技術發展太快,知識產權法本就是動態開放的規範體系,誰也不知道明天會怎麼樣)。

現著作權制度明確的受保護作品類型中,與其或多或少有一定類似因子的,包括:

1戲劇作品(對舞台演出的設計);

2文字作品(以文字為表現形式,比如劇本);

3電影等視聽作品;

此外,還有明確不受著作權保護的體育競技活動(比如電子競技)。

【第三,回答】

通常認為,電視節目模式本身屬於思想範疇,因而並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劃重點)。

而我之所以在第二部分列舉了那麼多作品,主要是想讓大家具體感受一下,什麼才是作品該有的「表達」。:P

作為作品的表達,本身是客觀、具體的;即使是戲劇作品,其創作者都清楚地知道:什麼時候燈光亮起、什麼時候表演者登場、表演者應說什麼話;更不必說劇本。

而體育競技活動,之所以不受保護,一方面是因為它展示的是技術;另一方面,在於它的不可預測,遊戲模式、競技規則就在那裡,但一個手滑,事情就會變得很刺激:P,因此,無人可斷言這個賽季冠軍是誰,直到最後……

怎麼XXX又輸了氣憤摔。

這難道不是綜藝也應當有的感覺嗎(攤手。

假如有一天,節目組和嘉賓自己承認一切人設、行為都是有劇本的,就像演電視劇一樣。那麼你們贏了,我走我走我走還不行嗎 :(

什麼,你想說那為什麼不是視聽作品嗎?……我們討論的是電視節目模式,而不是最後剪輯出來的那些畫面呀。

……

電視台們究竟花錢買了些什麼……這點首答那位超厲害的繁體字給了很好的解釋:技術指導、人力(follow PD可專業鍛鍊出來的)、椅子的專利、商標等,都是要錢的呀。至於花錢的必要性,那又是另一個論題了。

【正因為思想不被壟斷,人類正在踏著前人的肩膀建造巴別塔呢。】


沒有。


好歌曲的流程不就一致么?內容才是核心


排名第一所說的轉椅能申請什麼專利?沒有創造性,頂多申請個實用新型,可那玩意有多大用處?


好聲音已經全盤照搬美版or英版the voice了,還存在版權說么


原先上過廣播電視學這門課,課上老師提及《中國好聲音》的版權是從國外買來的,節目的編排和製作是有規定的具體的流程的,而且細節到每個選手出場時的鏡頭怎麼打,什麼環節導師的特寫表情等等,不只是轉不轉椅子的問題,不能過於隨意的改動,而且節目的製作安排流程的一些細節是保密的。


有版權的


有版權。省市級的電視台抄襲會被浙江衛視告,即使不會被告,抄襲節目也是一種經營風險,沒法保證收視率。小電視台做不起這種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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