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有沒有權利不讓顧客自帶酒水?


1. 認為沒有權利不讓顧客自帶酒水: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反不當競爭法》第十二條關於禁止搭銷的規定中明確指出: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條件。

2. 認為有權利不讓顧客自帶酒水的:

  一、有關KTV「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糾紛屬於服務合同糾紛。持該觀點者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KTV經營者在大堂、超市收銀台及包廂內張貼「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的告示牌,應當視為經營者提出了包括「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在內的提供服務的合同條件,「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屬於合同法意義上的要約行為,對此要約,是否接受或交易由作為消費者自主決定。消費者如果不願接受,則形不成合意,服務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同意不自帶酒水在被告處消費,就意味著接受了要約,則服務合同關係形成。經營者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費者「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消費者仍選擇在經營者處消費,足以說明雙方就此問題達成一致,服務合同成立並有效。雙方當事人均受合同約束,均應嚴格依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二、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持該種觀點者認為:根據該法第9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但對消費者的交易自主選擇權不應片面和絕對化理解。《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此規定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作為民事活動主體,經營者同樣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在一個可以充分自由競爭的市場,除非享有獨佔或壟斷地位,經營者也享有同樣的交易自主選擇權,與誰交易、以何種方式和條件交易經營者同樣具有選擇權。消費者與經營者在交易時只要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民事行為即合法有效,對於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均平等地加以保護。KTV的經營者,就「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行為而論,經營者不處於壟斷優勢地位,其行為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事先向消費者盡了告知義務,依法保證了對方的知情權,其行為本身合法。

參考:關於KTV禁止自帶酒水飲料的霸王條款相對的法律法規


我也遇到了,還把東西沒收了,我打了12315,他們說明確告知或有提示不能自帶酒水飲料,算合理,沒有提示則算他們違法。正好沒有提示,我一定要告他們,真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那個經理還很囂張,說,既然你打了12315,那麼就請12315來解決吧……尼瑪……囂張


國家也不敢下定論?為什麼?開ktv也算是在比較偏門的,國家不幫他們怎麼他們的錢,如果有關部門不得利益的話早就定下死規定幫助消費者了,看事情不用看那麼複雜,不過就是利益的關係,為什麼不管勞務派遣制度,也是利益


那包廂費估計要爆炸


我打了12315 按0人工服務問了一下 如果商家明確標出來了那麼就不違法 如果沒有標出來他們就會受理 我遇到的情況就是KTV標出來了 雖然是「霸王條款」 但是沒有合法途徑可以解決 唉 憂桑


如果沒有附加的優惠條款的話,不讓自帶酒水不合理;如果是在某種優惠措施下,不讓自帶酒水作為取得優惠條件的附加條款並不是不合理。非法律界人士,個人意見,輕拍


不讓帶就不讓帶北 還把沒收了得給扔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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