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在西方國家會判什麼罪?會不會產生「撞傷不如撞死」這種結果?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6/27/15575328_0.shtml 再看有關評論,可見持同一種觀點的人有一定市場。從這裡引發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315737。
你這一個問題橫跨了刑事法與侵權法兩個領域。我對刑法沒有很多研究,但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以過失致人死亡罪(manslaughter )起訴比較常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國,刑事法屬於州法範疇,因此各州在如何定罪上有幾乎完全的自主權;比如威斯康辛州州法典(Wisconsin Statute) Section 940.10就有專門罪名規範因駕駛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構成G級重罪,是重罪中較輕級別);而根據該法典Section 939.50(2)之規定,G級重罪的量刑為:不超過25,000美元的罰金刑, 或不超過10年的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或二者並處(http://goo.gl/vqubp)。但是威州的規定是否能代表美國大多數州的做法,這個無法保證。如果有興趣可以進一步查詢Model Penal Code這部模範刑法典(請注意這不是一部具有官方效力的刑法典,而只對各州立法具有參考作用)。前面有朋友談及了酒駕致人死亡以及肇事後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我沒有研究,但很感謝提供信息的提供。
另一個問題我可以比較有針對性的回答。國內「撞傷不如撞死」是有其特定的背景的,原因至少有四:1.侵權行為法上只承認受害人親屬的間接損失(即因受害者死亡而造成其親人(例如配偶、子女或其他扶養權利人)的「反射利益」損失)與財產權上的直接損失(例如支付喪葬、醫療等費用等),而不太關注受害人親屬的在身份權上的直接損失(例如親權受到侵害);2.受害人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往往數額很低(當然這也屬於受害人親屬的直接損失,屬於對受害人親屬人格權的侵害);3.商業保險購買尚未成為民眾共識及普遍做法。4.社保體系薄弱。由此,導致受害人(尤其是個人收入較低的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致害人的賠償責任反倒較低。這裡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撞傷不如撞死」主要是從致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大小而言的,其實將「撞傷」與「撞死」放在其他層面考量,就未必是這一結論了。
之前4個「中國特色」的背景要素是否在美國也同樣出現,就會決定你問題的結論。我的答案當然是偏向於否定,但是講句實話這其實是個很複雜的問題。從理論上來說,在美國也當然存在類似於「撞傷不如撞死」的情況,特別是致殘或傷害比較嚴重導致致害人背負巨大財務負擔甚至最終申請破產的。但是由於法院對於非財產利益(諸如身份權、人格權)的保護比較堅決與充分,同時商業保險與社保體系較為發達完善,另外刑事追訴系統也較為發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致害人進一步殺人滅口的動機),因此「撞傷不如撞死」這種詭異現象的出現就不太可能了。
前提是,駕駛者能隨意控制後果並不被認出。
如果被認出而指控殺人罪,後果更嚴重。看美劇裡面貌似如果肇事者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會被以過失殺人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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