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沒成年,我就可以將你先奸後殺!」 這種案件處理妥當嗎?

【姚金】16歲女生姚金被同級男生王哲先奸後殺(痛心)

2016年5月北京昌平區新東方外國語高中,16歲女生姚金被同級男生王哲先奸後殺。這個案件直至上周開庭,鑒於王某實施犯罪時不滿18歲,刑法規定從輕處罰。*雙方皆化名。王哲辯護的邏輯是這樣的:

姚金幾分鐘之前還在和母親通話,而十幾分鐘後就決定在骯髒而空無一人的教室為我獻上初夜。為什麼?

雖然她人家拒絕我了,但是心裡還是愛我的呀,身體還是誠實的呀,不然她為什麼來601呢?

但是完事後她要告訴老師,這就是她的不對了。我很生氣,就小小任性了一下。

至於她死了,那既不是強姦更不是故意殺人,激動了一下而已。

同時,整個審判中,王哲的家人從未露過面。

估計是不太方便吧。

這個案件本身並非太過複雜,但是整個審判遲緩而柔弱,原因包括:王哲有效地掩蓋了部分關鍵證據,警察搜集證據的謎之不給力和謎之忽視細節,學校的默不做聲,《未成年保護法》的大力支持。

我想諮詢知乎上法律界各位人士,這樣的《未成年罪犯保護法》還有必要存在嗎,這究竟是保護受害人的法律還是保護畜生的法律!!


這種問題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在知乎出現,但基本不會有什麼結果,也改變不了什麼。

法律人們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做個普法,然後鄙視一番情緒化、不遵紀守法、口中滿是不著邊際言論的答主,然後就是「我個人尊重法律判決」之類,然後就不會多談了。

其實我們都知道,法律兼顧的是整個社會,而一旦具體到個人身上就未必會顯得那麼公平公正了。

未成年人(甚至不滿十四歲)殺人放火、搶劫強姦的案子時有發生,即便是造成嚴重後果後也只是一個「批評教育」和「責令家長好生看管」。然而我們知道,即便是上課講話的孩子,老師和家長批評十幾次還屢教不改的都大有人在,如果批評教育和看管能解決問題,那麼這問題或許從一開始就不會發生了。

我想說的是,如果你要從法律上講這的確沒毛病,可是作為受害者和受害者的家屬你會那麼心平氣和的覺得「沒毛病」嗎?我想多半不會,因為你會覺得這不公平,而事實上這就是不公平的!只不過這種不公平是基於另一種考量而為法律所認可並維持的,可對於相應的個體而言的的確確是不公平的

那麼問題就是,如何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前提下對其(及監護人)進行足夠的懲戒,對受害者及家屬做出足夠的補償。

而若僅僅只是以法律的名義強行放過作惡的未成年人,卻讓受害人及其家屬「自認倒霉」,那麼知乎上類似的問題會一直出現,沒有盡頭。


我只說一句:如果說因為一個未成年人犯罪就否定未成年人保護法,那現有的還有生命的人都應該自行了斷,因為更多的成年人犯罪並被判刑。


謝邀。

首先第一點要說的是,知乎是交流觀點和知識的地方,不是抒發情緒的地方,所以個人以為如果題主只是借提問來表達自己對犯罪者的憤慨,建議去各大新聞評論區而非來知乎,並建議不要問這種你自己不願意接受別人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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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們再來說法律,先心疼未保法30秒,下面為其平反:

題主把矛頭直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簡稱「未保法」),並且已經上升到了「未保法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這個高度,這裡懇請題主先閱讀未保法全文,畢竟未保法全文六千餘字,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減刑的不過寥寥十幾個字,為了十幾個字的爭議而討論是否廢止這一整部法律,我認為這不是一個閱讀過未保法全文的正常人會有的思路,出於對題主的信任,我只能善意猜測題主只是沒讀過全文,而非思想過度偏激。

就未保法而言,提及未成年人犯罪從減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條款有且只有第五章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很遺憾,「依法」二字已經證實,這只是一條明顯的指向性條款,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從減免的規定,根本就不是未保法規定的內容,未保法只是予以提及,事實上指向的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未保法全程只是替刑法背了鍋

那還要不要考慮呼籲廢止刑法?要不要探討一下刑法是否還有必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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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討論刑法的規定: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從減免的規定,從一開始並沒有太大爭議,立法邏輯也很簡單:未成年人相比於成年人而言,認知能力和社會經驗、心理承受能力、價值判斷能力等各方面均有不足,一般認為其犯罪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矯正改造的可能性更高,所以相較於成年人犯罪,對未成年犯罪人予以從減免是合理的。

展開說一下,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源於對犯罪後果的認識不足,比如「因為害怕受害女孩兒告訴老師而殺人滅口」、比如「因為害怕房主人發現自己入室盜竊而殺人滅口」;而成年人犯罪,一般源於對犯罪利益的渴求大於對犯罪後果的畏懼,不用舉例大家應該都能理解,這兩者是有非常大的區別的,前者可以矯正的可能性遠大於後者。

現代刑法是以預防和制止犯罪為主要目的的,首先考慮的是法律效益、社會利益,而不是報復犯罪者。報應刑是古代原始刑法的產物,現代刑法,無論哪國哪派,都早已將其廢除了。刑法考慮的是普遍性,而不是個例,並不可能因為某一個特定犯罪人窮凶極惡,就判所有犯罪人死刑。所以,就你的案例里,無論你認為這些未成年犯罪人有多惡劣,出於保護大多數可以挽救可以矯正的未成年人的考慮,刑法也不能輕易判他們死刑。

看客總是把問題想得過於簡單,好像法律說改就可以改,每出一個案件就要改一次法律,因為他們可以個案個判,隨心所欲,而不需要為整個社會秩序負責。盜賣燕隼的,被水軍洗地成「掏鳥窩」,看客就覺得判10年太重;盜賣穿山甲的,沒水軍洗地,看客就說判死刑都太輕,莫非各位看客定罪量刑的標準是看被盜賣的保護動物夠不夠萌萌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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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分析一下為什麼 「我還沒成年,我就可以將你先奸後殺!」 這個邏輯是偽命題。

我們姑且先不管這個提法是某些無良或別有用心者為吸引眼球或煽動輿論而故意曲解誇大,只就題論題。

「我還沒成年,我就可以將你先奸後殺!」 這個提法的邏輯立足點依然是前述的對未成年人犯罪從減免的規定。完整邏輯是:「因為我還沒成年,我犯罪應當被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所以我就可以將你先奸後殺」。

哦?是嗎?

法律規定的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從輕是指在正常法定量刑範圍內取較輕的水準,減輕是指在正常法定量刑範圍以下量刑,免除是指不處罰。首先,對於14歲以上的情況,這裡是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法律並沒有說一定給你減輕處罰,如果你罪大惡極,法官只會給你從輕,而不可能給你減輕或者免除。從輕是什麼概念?先奸後殺同時犯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最高判死刑,在死刑以下都可以算從輕,也就是最高判無期,還可以限制你減刑。

年紀輕輕給你判個死緩,我就問你怕不怕?怕不怕?你確定你還敢說你可以犯罪?

換做是你,給你從個輕你就敢說你會肆無忌憚犯罪?比如盜竊罪普通量刑最高判無期徒刑,現在給你優惠給你從個輕,判個15年,原來不敢去盜竊的你現在就敢了?

說得好像布加迪打五折你就買得起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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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未成年人犯罪從減免的規定,到底能不能有效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我認為不能。

原因很簡單,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不是「因為不判死刑所以嚇不住他」,而是「他根本不認為會被判刑」。這個邏輯同樣適用於之前熱烈討論的「拐賣人口用不用判死刑」這個問題。你槍斃或者不槍斃,對人販子來說都沒有震懾力,因為他們認為你抓不住他們。事實上,你還真就抓不住大部分人販子,被抓的只是少數。真抓到了,有哪個敢說一句「反正不判死刑,勞資不怕」?既然怕,為什麼會犯罪?看客們想過沒有?

什麼叫鋌而走險?犯罪人都是有僥倖心理的,他們權衡的是自己有多大可能被抓,而不是自己被抓到後會被判什麼刑。

所以,對付人販子,努力提升破案率比討論是否死刑有意義得多

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加強普法宣傳教育比討論是否減刑有意義得多


一直不理解這跟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什麼關係?

明明是刑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不得判處死刑的啊。


我想到了電影告白

他們不了解什麼叫痛苦,什麼叫失去,應該讓他們去真正了解痛苦,了解消失的聲音!

相信正義會遲到但不會消失,更希望能警醒世人吧。


樓上的大律師,我確實不是法律行業人士,只不過憑藉一時氣憤提出問題希望有更多法律漏洞可以彌補,可以讓更多未成年人渣不會逃過應有的懲罰。可是你就這樣一句輕飄飄的話語徹底讓人寒心了,你根本沒有對本案件的輕判原因從法律上提出解釋,也沒有說明漏洞在哪,如何避免同樣悲劇再次發生。

如圖所示,現在未成年犯罪在我國已經是個不可避免無法迴避的問題, 現在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保護了誰??
這部法律的核心邏輯也就是出發點應該是: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髮育均尚未健全,辨別是非的能力差,其行為模仿性較強。所以少年司法更應當關注如何使其順利回歸社會,而不僅僅是對其行為進行懲罰。
表面來看這真的是非常有道理的,但是實際施行起來往往和法律制定者的初衷想法相反。比如根據王哲的辯護,他是擔心老師知道自己和受害者的男女關係而選擇行兇的。被老師知道的懲罰 &> 殺人後法律的懲罰。不愧是未成年人啊,辨別是非的能力還沒有發育完全,怎麼能怪他呢?

同時未成年人模仿性較強,王哲的姦殺可能是模仿了甘肅白銀大型連環姦殺案主謀高承勇的行為。都怪高承勇帶了壞頭,所以被王哲不小心模仿到了,這真的不都是他的錯啊。

未成年人,首先他是個人。如果他做出反人類的罪行,那麼和他是否成年有何關係呢?


法律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法律依據證據辦事,但證據並不一定能代表全部的事實。因此,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充分認識事情的兩面性,就不會去追求完美。


強答:以往兒童購票的變化例子,為什麼就不能適用於青少年的犯罪問題呢。青少年的法律也應跟隨時代的變化而完善。現在的時代,科技發達,信息泛濫,兒童的認知能力已經有很大的提升。現在的青少年已經不能再用老眼光去對待,青少年的犯罪不應單以年齡劃分。現在校園霸凌事件層出不窮,社會再不能縱容這種事情的蔓延啦。青少年的違法事情不能單純的家長批評,校園管教而承擔全部責任,而對違法事情缺少敬畏。


法律維護的是程序和規則,並不是正義與公平。

所以,經常會有人感到對法律失望,甚至發出「寒門苦讀無貴子,貧民依法沒公正」之類的感嘆。這並不奇怪。

坦白說,如同前幾個答案所提,法律維護的是整體和大局的利益,具體到個人身上,可能從來就不公平。

但是法律並沒錯,依法辦案的人也沒錯。

錯的是這個國家和人民,他們還不夠成熟,還需要時間來成長。

當然,如果那些人並沒有依法辦案的話,我希望他們都火葬場見…


我想說雖然我不知道到底應該怎麼做才是對的

但我可以去自殺

我也可以選擇繼續活著,體驗許許多多的痛苦和快樂,或許能夠更加感同身受。


這應該從犯罪者的心理年齡來定,而不是生理年齡來定是否真的成年,以這個犯罪者心思縝密的程度,如果非要以未成年人來劃界限未免太過牽強,還有,為什麼這件事就到此為止,所有的報導只有那一篇文章還在,別的呢,如果這事水很深,深在哪裡,哪條鏈子上,打黑反腐怎麼沒提到過這事,這事是條明線卻沒人調查,查的貪官們和老百姓有多少是有關係的,有多少是和廣大商人有關係的,還是只是單純的清除異己,中國水太深,連高校選的黨員,我簡單呵呵代替。


未成年保護法不是犯罪的保護法,什麼未成年就可以侵犯他人了?一部保護弱者的法律到最後變成這個弱者犯罪的保護傘?人的權利不應該被成年和未成年區分,對這種嚴重侵犯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未成年就應該予以重罰!不以死刑就判處無期,讓他一生去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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