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試用期懷孕被到期離職該如何維權?
我老婆到一間國企進行工作,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並沒有簽合同,在試用期期間我老婆懷孕,到三個月試用期剛好結束時公司說我老婆是以臨時工的性質招聘的,不存在試用期一說,三個月滿了就自動離職。請問該如何維權?勝算大么?如果協商賠償的話是怎麼賠償的?
謝邀。我在上海做律師,勞動法司法實踐各地不同,供參考。1.不同意樓上 @曼寧的觀點。得罪之處,見諒。我認為,法律就是法律,既然法律規定了懷孕的女職工要保護,就應當依法辦事。勞動法是社會法,不是民商法,其立法的價值立場與民商法的平等協商一致不同。對於三期女職工的保護,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我們有生育保險制度,由社會保險支付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津貼,就是為了減少女職工孕期的企業負擔。勞動法中,確實有很多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比如為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但是對於這些立法上的問題,我們法律人沒有資格用道德的標準去評判。我們能夠做的有兩件事情:一是依法辦事為守法者爭取權利,二是建言獻策為立法者提供立法的建議。確實,在生活中我也有拒絕提供服務的情況,但是我認為我不應該用道德譴責一個守法的人。2.回答題主的問題。女職工三期在上海是勞動法的紅線,對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女職工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仲裁前建議收集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以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
建議將因試用期懷孕被到期離職改為到期離職但試用期懷孕!
請答主準確描述事實!
是因為懷孕公司才讓自動離職,還是本來公司就沒打算要繼續僱傭,懷孕只是想留下來或者說是想要賠償的借口!
你可以用懷孕為自己謀求利益,也沒有什麼好道德批判的,但是不要隱瞞事實好么,心疼前面的答主,努力查資料回答問題根本就沒想到回答的和「事實」不一樣吧。如果你在上海,百分百贏其他地方不知道。注意:試用期解約是合法的。但是:試用期解約一個孕婦,就……
試用期試用期,就是看你能否勝任工作,結果你還沒給公司帶來利潤就讓公司白養你兩年,你覺得公司會覺得你適合這份工作嗎?連裝一下,試用期之後再懷孕都不願意。你覺得呢?
我想說的是公司對待這種狀況該如何維權,並避免
其實單位有點多此一舉,試用期內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臨時工這個工種已經不存在了,而且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不過沒簽合同的話可以要兩個月雙倍工資。
試用期非法解僱最多給你4個月工資,如果留下就變成無法解僱,要養2年(懷孕+哺乳)
換了我也會選直接非法解僱你老婆。剛到一單位還沒看出能力,也沒做過任何貢獻,直接來個懷孕了,是所有僱主最討厭的事。
別跟我談女權人權勞動者保護。生育權的保護不應該由企業買單,要怪怪體制。6月17日更新最近招人,獵頭拿來的簡歷里一大堆「即將休完產假」的。看著真替前僱主傷心。。所以我對這類即將或剛休完產假不到1年的,一律直接PASS。試用期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 不能以懷孕為理由開除員工那是試用期結束轉正以後的事情吧 不過提問者這種剛入職就懷孕的 也是夠噁心的
找勞動者權益保護法,但是我建議你,不要特意的在試用期懷孕,因為你這樣有佔用公共資源的嫌疑。
曾經我在XX公司的時候,對了名氣很大的,XX行業排得上號的那種有個行政的妹子,面試承諾不懷孕,入職後還沒轉正就懷孕了行政老大很火大,但是其實公司根本不差錢。給你安排去前台吧,去端水,去搞員工關懷,去跳舞,沒事有100種折騰死你的辦法的。最後流產告終,主動離職。-------------------------還是這個公司,業務調整大規模裁員,輪到一個HR姐姐的時候,嗯,反正都知道自己要被N就跟男友啪啪啪(我虛構的),然後拿著一紙懷孕證明給HRM,希望留住工作,但是你得明白你不走的話,那麼就把別人N掉,最後公司賠了一年工資,馬上讓她滾蛋,對,早上說這個事情下午就滾蛋,東西都不用收拾。
當然鬼知道這個懷孕證明是真的還是假的,最後在無秘上面,這個人發了一句感慨「寶寶你來的好及時」。。。。。。。。。無言以對
同期裁員潮中,不少女同事用懷孕來抵擋公司裁員,最後的結果就似乎要麼把工位調整到廁所邊上養你到法定截至要麼協商離職馬上滾蛋。------------公司名稱是一大串數字的那個0-----------------0支持依法辦事,但是不要利用法律的漏洞去試探資本市場和商人----------------------------------這幾天才出爐的新故事,剛好是我好兄弟的國內某4-5線小城市,他老婆懷孕了,當然也不是惡意的那種老闆直接丟了一句話,職位可以保留,工資沒有,保險自己去報(沒有繳納五險一金),還好兄弟平時有個心眼,把他老婆的社保關係帶掛靠自己公司裡面。-----------------------------
一大群天天在北上廣深燈紅酒綠的大神們,你們更不不知道城市背後的繁華是什麼樣的,霓虹燈的背面多骯脹呵呵,有意思。大段的法律就不重複貼了,結合具體內容說說吧,「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並沒有簽合同」,我理解這話是沒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哪裡來的試用期一說,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是同樣需要書面明確的。沒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要單方面解聘職工,要不往嚴重違紀上靠,要不就是利用職工不懂在書面形式上忽悠職工是自己離職的,(其實這個敘述邏輯上是有點瑕疵的,一個單位連基本的勞動合同都不簽,卻建立了嚴密有效的規章制度,這個恐怕不現實,我就姑且這麼說吧)否則就是按照協商一致解除也得出點補償金。樓主這裡的敘述加了個懷孕的條件,這個加上其實也沒有更多的效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表現良好自己也不願意走,這時候硬解除本來就有違法解除之嫌。只不過加上懷孕職工在主張權力的時候能要求勞動關係繼續履行而已。對於勞動關係認定這事,法律層面有個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好像是這名字,一般老說12號文,把文件本來名字倒忘了,這文件(部門規章級別)里有一些原則性的指導意見,職工也可以對照舉證責任自己看看,簡單點說,你要是在這單位里工作,年齡啊身份啊都符合勞動者的要素,又沒有一些特殊情況能讓單位抓住作為抗辯理由的,你這事一說大概其正常人都能聽明白的,在當前這大環境下,基本仲裁實踐里也不會硬把你往外劃,當然這裡面也有和當事雙方當庭的敘述和一些基本證據提供技巧,這就不展開說了。總之,工作的糾紛是去是留是暫時的,比起一個健康的寶寶這些都是小事,祝願樓主能圓滿解決好此事
首先,超過1個月未簽合同是要付雙倍工資的。
其次,就算公司說與你只建立三個月的勞動關係,那也是要簽三個月的勞動合同的。然後勞動合同自動延期到哺乳期結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請問該如何維權?
到勞動監察局投訴。
勝算大么?
必勝
如果協商賠償的話是怎麼賠償的?
可以取得是再發一次三個月的公司,然後合同繼續成立。
恢復勞動關係不現實。題主的太太可以考慮申請仲裁時提出兩項請求: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從入職後第二個月開始計算至離職);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按題主太太的工作時間計算應為一個月工資。
呵呵,天知道是因為你懷孕還是不達標???全憑人家一張嘴說啊!一般公司想讓你走人,會有各種刁難手段的,折磨到你自動辭職。傻子才會直接開除你。
跟我的情況基本一樣。
國有民辦學校,約定三個月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說我是臨時工,讓走人。我還是一輪筆試兩輪面試進去的呢。
按照程序先投訴,去年9月去了勞動監察大隊,說不能認定勞動關係。請了律師,申請勞動仲裁,等了好幾個月,裁定為勞務關係,不承認勞動關係。後去法院訴訟。對方說從來沒要求過我按點上下班,而且我平時都是上完課就走了,說我是招來的代課教師,而且他們一開始就跟我說過的…………人心有時候真的能讓人隔著皮囊也作嘔。在對方單位工作時,雖每天七點多到崗,五點多下班,還經常加班,但對方奸詐,沒有給我考勤。自己當時也沒有意識保留證據。百口難辯。今年4月初在法庭上雙方調解。調解結果:對方一周內支付1萬塊,作為經濟賠償。到現在也沒有拿到一萬塊,還在申請強制執行中…………不知道上海怎麼樣,在杭州跑了這麼多「為人民服務」的部門,裡邊兒辦事的全是人民的祖宗,說著都心累。就不要提未到法院訴訟之前,仲裁院和勞動監察大隊和我的前單位沆瀣一氣的事兒了。說了心痛。以上,給題主做個參考。懷孕職工不允許被辭退的,被辭退的理由只有法定的理由: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主動申請辭職、未達到公司錄用條件等。其次未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去走勞動仲裁吧。能打贏。
公司是因為試用期表現不合格,還是因為懷孕?或是說簽的就是短期用工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
推薦閱讀:
※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應該是以被告人得到恰當裁判為目標,還是以被告人(在法律範圍內)盡量被重判為目標?
※去支教,這樣的協議能簽么?
※被害人有重大責任的刑事案件,是否應該免除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警察錯誤導致的冤案,事後發起的國家賠償,由納稅人買單,合理嗎?
※工行這樣做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