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復為什麼把密爾的《論自由》翻譯成《群己權界論》?


《群己權界論》是中國近代著名學者,翻譯家嚴復的譯作。翻譯於英國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哲學家約翰穆勒(密爾)的《論自由》。

我很稀罕嚴復的譯名——群己權界論。原因很簡單。在書名中就已經指出了三件事。

第一,這個社會是分公域和私域的。

第二,公域和私域,都有自己相應的「權利」,或者說是某種「目的」。前者是秩序,後者是自由。

第三,公域和私域,是有邊界的。

誠然,在當下中國,秩序壓迫了自由,我們需要在各個方面求自由。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自由是沒有邊界的,是無限的和絕對的。我相信,任何一個稍微對此常識有所了解的人,都會認同。

那麼自由的邊界在哪裡?

顯然,「一己之行事,不可於人之權利,有侵損也。權利人而有之,或國律之所明指,或眾情之所公推。」

這個是指法律和公序良俗所明確的權利,是不應該被他人所侵害的,這就是所有人的行為自由之邊界。被限制的自由,恰好又是對自由的保障。否則,如霍布斯所說,自然狀態下,自由無約束,人與人的關係,如同狼與狼的關係。那每個人實際上亦無自由可言。於是便需要社會契約,以保存自身。

但律法不能窮盡天下事,良俗也在不同社會,不同時代有較大差異。

「一民之所為,不必即損他人之權利也,顧行其事,不為無傷,或以圖慮之不詳,事立而於人有不利,如此則施者之身,雖為國律所不必及,可以為清議所不容。」

舉個例子,小月月事件中,路人甲乙丙丁,自有不施救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雖不能以權力去限制,卻應以道德去譴責。

其實說了這麼多,我只想說,這本書挺好。當然了,由於是文言文作品,讀起來會有些慢。但是不影響其很好。另外就是,對自由的限制,即使手段看起來是某種惡,但未必就是真的惡行。因為我們都知道,法律和國家本身,就是一種必要的惡。

當然了,本書肯定有中國化的體現。望看官不要在這方面批判我就好。多謝。


約翰·密爾《論自由》思路整理

一、論證主題(自由主義的核心思想):(1)群己權界:個人只要在不傷害他人的範圍內,就應該擁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個性自由(行動自由),而這一原則的實施,有賴於對政府及其社會權力的界定和限制,所謂「群己權界」。「群己權界」構成了自由的核心原則,即一個社會的權力應該是一種基於規則的權力,其要以是通過劃分政府權界,尊重並保障每個個體之人的權利;(2)保守自由主義的消極自由:捍衛自由,核心是限制政府;討論社會狀態下的自由,即社會所能合法施加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實質上是通過個人自由來界定政府。

二、論證核心: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力主一條非常簡明的原則,若社會以強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預個人事務,不論是採用法律懲罰的有形暴力還是利用公眾輿論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遵守這條原則,這原則就是人們若要干涉群體中任何個體的行動自由,無論干涉出自個人還是出自集體,其唯一正當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傷害。P10

三、論證特點(功利主義):(1)知識真理論的功利論:穆勒的論證邏輯方法論是一種基於知識真理論的功利論,因為英國經驗主義不承認絕對真理,因此主張沒有誰能壟斷真理,即便是政府乃至社會本身都不例外。P7;(2)功利主義的倫理觀:我把功利視為一切倫理問題上的最終歸宿,這種功利是最廣義上的,是基於作為不斷進步之物的人的長遠利益而言的。P11

四、限制政府權力的方法:(1)個人反抗權: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豁免權獲得認可,統治者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便是無道,一旦侵犯,人們的個別抵制或普遍抗爭被認為是正當的。P2;(2)憲政制衡:憲政制衡的確立,讓統治權力某些重要的措施實施,要以得到群體或被認為是代表群體利益的某種團體的同意為必要條件。P2

五、民主政體中多數人暴政:(1)多數人的意志綁架:行使權力的「人民」和權力所施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的;所謂的自治政府也不是每個人自己治理自己的政府,而是每個人手所有其他人治理的政府。人民的意志實際上只是多數人的意志,人民也要求壓迫總體中的一部分人。P4;(2)社會道德情操的綁架:社會的好惡,或社會中強勢群體的毫無,成為實際決定社會規則的主要依據;這些規則要求人們普遍遵守,否則就要施以法律或輿論懲罰。P8;人們總是希望擴大所謂道德監督的界限,直至它侵犯到最無異議的個人合法自由為止,乃是根源於人類一種最普遍的道德傾向。P101;(3)習俗的專制:習俗的專制在任何地方對於人類的進步都是一種持久的障礙,因為它總是不斷反對志在發現優於習俗之物的那種氣質,根據不同的情況,該氣質或被稱為自由精神,或被稱為進步或改良的精神。P82

六、自由總論:(1)自由的實質:唯一名副其實的自由是以我們自己的方式追求我們自身之善的自由,只要我們沒有企圖剝奪別人的這種自由,也不去組織他們追求自由的努力,在無論身體、思想還是精神的健康上,每個人都是他自己最好的監護人。P13;自由原則不允許一個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而允許一個人讓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P123;(2)自由的傷害邊界:要使強迫成為正當,必須認定他被要求禁止的行為會對他人產生傷害。P10;僅當每個人的行為事關他人利害時,這種利益才有權要求個人的自主性服從外部控制。P11;凡是生活中大體關係個人利害的事情,就應該屬於個性;凡是主要關係社會利害的時候,就該屬於社會。P89;(3)自由的個體至上性:在僅僅關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對立性照理來說是絕對的,對於他自己,對於其身體和心靈,個人是最高主權者。P10;(4)自由的社會責任: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須要對社會負責。P10;(5)自由的適當範圍:人類內在的意識領域的自由,要求最廣義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發表和出版意見的自由;品味和志趣的自由,自由地根據自己的特性規劃生活,做自己喜歡做的事並願意承受一切的後果;在同樣限制內的個人聯合自由,人們可以在不傷害他人的任何目的下自由聯合。P13;(6)作為幸福因素之一的個性自由:如果行為法則不是出於個人的性格,而是出於他人的傳統或習俗,人類幸福就缺少了其首要因素之一種,而這項因素恰恰對個人和社會的進步非常重要。P66;個性和發展乃是同一回事,只有個性得到扶植培育,才造就出或才能造就出先進的人類。P75;首創性乃是人類事務中的可貴要素。P75;(7)自由的兩條原則:只要個人行為僅關一己利益而與他人無關,個人就不需要對社會負責,如果有人覺得有必要維護自身利益,不妨對其進行忠告、規戒、勸導以至迴避,社會能夠正當對其行為表達厭惡與責難的措施,僅此而已;對於任何有損他人利益的行為,個人都應對社會負責,並且如果社會接的為了自身安全必須予以某種懲罰,行事者還應受到社會輿論或法律的懲罰。P113;

七、思想言論自由權:(1)捍衛思想言論自由權的原因:1.集體意見的限度與危害:集體意見對於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個限度的。P5;以符合公眾意見來使用強迫,和違反公眾意見來使用它同樣是有害的,或者是更有害的。P18;2.禁言的危害:禁止一種意見的表達,其獨有的罪惡之處在於,它是對包括當代人和後代人在內的全人類的剝奪。P18;正是那些能夠增強和擴展人類心智的東西,即對最深奧的主題進行自由和勇敢的探索,別放棄了。P36;它的結果是讓異端意見永遠得不到公平和徹底的討論;並且那些本來經不起這種討論的異端思想,雖然可以被阻止傳播,但卻絕對不會消失。P36;禁止一切不能歸結為正統結論的討論,受到最嚴重危害的四那些並非異端的人,他們整個精神發展受到了限制,他們的理性被對異端的恐懼嚇住了。P36;3.錯誤的價值:人類判斷的全部力量和價值有賴於其以正刊物的特性,而它之所以可資依賴,又僅在於改正之法常不離左右。P22;真理失去了一項重要的助益,因為它再也沒有向對手解釋或辯護的必要,從而令人無法對之有明確而生動的理解;這種損失雖然還不至於壓倒真理獲得普遍認可的益處,但其妨礙理解之處也不可小看。P49;4.理性的覺醒:只有公開的辯論涉及的都是足以點燃人們激情的重大主題,才會在根本上激發人們的心靈,而且激發出來的動力足以提升智力最一般者進至作為能夠思想的人類的高貴之境。P37;5.捍衛思想言論自由權的原因總概括:即使某一意見被壓制而至於沉默,但其實我們未必真的不知道那個意見有可能是正確的;即使被壓制的意見是錯誤的,它也有可能包含並且通常確實包含部分真理,只有通過與反面意見的碰撞,餘下的部分真理才有機會得到補足;縱然 意見不僅正確而且是全部真理,除非它允許並且確實經過了極其有力而又最為認真的挑戰,否則大多數接受它的人抱持的僅僅是一項成見,對其所以然的理性根據毫無理解或體認;信條本身的意義將變得岌岌可危,其可能由隱晦而至於消失,對人的身心言行將不再有積極影響的能力。P59;(2)捍衛思想言論自由權的途徑:防範優勢意見和大眾情感的暴政,防範社會即便不用民事懲罰,也能有辦法將自己的觀念和做法作為行為準則強加於異見者的趨勢,防範社會束縛和自己不相一致的個性的發展,甚至有可能遏制其形成,從而讓所有人都必須按照社會自身的模式來塑造自己的那種傾向。P5

八、社會權力之於個人的限度(群己權界):(1)個人權利之間的邊界:個人行為不能損害彼此的利益,不得損害法律明確規定或公眾默示應予視作權利的正當利益。P89;如果一個人的某些行為和某些性格,利害僅僅關係自身,而不會影響到與他交往的人,則他遭受的最大麻煩,必須限於眾人的譏評以及隨之而來的不便為止。P93;(2)個人權利與社會權力的邊界:如果社會成員竭力拒絕旅行為保衛社會及其成員免受外侵和內亂而平等做出犧牲這些義務,社會就可以理直氣壯地強制其履行而在所不惜。P89;當一個人對他人負有明確而確定的義務,卻由於這種自我傷害的做法而違背放棄之時,事情已經超出了涉己行為的範圍,而成為必須接受道德譴責的恰當對象。P96;當一個人純粹涉己行為的結果,是令自己無力履行對大眾應盡的確定義務之時,他就對社會犯了罪。P97;(3)公德與私德的關係:自愛值私德絕不容許貶低,其重要性即便次於兼愛之公德,也不至於相差太多,對於這兩者的培育,同為教育的職責。P9;(4)國家的目的:從長遠來看,國家的價值歸根到底還是組成這個國家的個人的價值。P138


穆勒(也譯作密爾,米爾Mill)在《論自由》中開篇即提到自己所要探討的不是意志自由,而是社會自由或稱公民自由,意即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予個人權利的界限。社會學剛從西方引進的時候即被稱為群學,群即社會,己為個人。穆勒在書中提出了「傷害原則」:個人只要在不傷害他人的範圍內,就應該擁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個性自由(行動自由),而這一原則的實施,有賴於對政府及社會權力的界定和限制,這也正是本書最早的中譯者嚴復先生將其譯為「群己權界」的淵源所在。


這充分體現了漢語的優越性,群己權界論五個音節,信息量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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