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南平6個月大女嬰遭堂叔性侵,嫌犯獲刑五年」一事?
備受社會關注的福建政和縣6月女嬰被性侵案6月30日上午在政和縣法院二審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受害女童家長對判決不服將上訴。
《南平6個月大女嬰遭堂叔性侵 嫌犯獲刑五年》2015年1月27日,福建政和一名6個月大的女嬰遭同村徐某猥褻、性侵。女嬰父親徐先生是福建省南平市政和縣東平鎮范屯村人 ,當天是徐先生補辦婚宴日子。由於在家裡宴請親朋接待繁忙,他將剛滿6個月的女兒交由姑姑抱著。下午4點許,25歲的徐某上前說想抱抱女嬰。因是同村族人,徐先生的姑姑忙著招待客人,就將小孩交給徐某。
「女兒帶回來時,聲音已經哭啞了,剛換的紙尿褲不見了,下體大量出血。」徐先生說,他問小孩是不是摔到哪裡了,徐某慌張說沒有,接著就跑開。經醫院診斷,女嬰陰道和處女膜已經破裂,法醫鑒定是輕傷2級。
斗膽答一個…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強姦罪的定義是有性器官的接觸(也包括蹭)或插入至口、陰道、肛門(不討論同性間的)。而此案中判定為猥褻的原因正是因為此案犯罪者沒有用性器官侵犯女嬰,而是手指。而猥褻罪最高判處只有15年,司法實踐中一般最高5年。以下是個人看法:我覺得我國法律的這方面的定罪依據反映出來的對性的認識極端保守,它幾乎默認了犯罪者只能靠插入獲得性快感,然而並非如此,極端一些的例子:一些陽痿犯罪者獲得性快感的來源是通過舔受害者的眼球另其極端驚嚇來獲得性快感,這又要怎麼定罪?我支持性學家福柯的看法:性本身不是任何犯罪,對性的慾望就和其他所有的慾望如食慾等本質一樣。換句話說:強姦不應該因為其與性有關而入罪,而是因為犯罪者對受害者的主觀強迫和故意傷害。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不多,我也不好說這個案子應該怎麼判,只是覺得這個女嬰受到的傷害遠遠超過了目前定下的罪行。還是坐等法律大牛來怒答。業餘選手就別瞎扯了好吧?還強姦,還故意傷害,還數罪併罰...學過刑法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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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
有時候我覺得很悲哀。一方面社會都在高喊法治,另一方面,法律和尋常百姓的認知又有點距離。無論是微博還是這題中的一些答案和評論。唉。我對此案的幾點看法:
1. 為什麼說事實認定正確。
網路上諸多討論:為什麼不可以定強姦?!為什麼不可以定故意殺人!為什麼法院就相信那個人沒拿性器官侵害小嬰兒?!有個前提必須承認,中國刑法對於強姦的認識是非常淺薄的,目前只承認性器官接觸才構成強姦。也就是說,必須得由行為人將生殖器插入受害人陰部,才能認定為既遂。其他類似的侵犯行為一般構成猥褻。這其實不難理解。強姦罪保護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權」。而猥褻罪保護的受害人的人格尊嚴等方面的權利(待查更新表述)。按照中國傳統的性觀念,也只有性器官接觸才算髮生性行為。那麼,法官又是如何知道行為人沒有用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陰部?
這裡就涉及全世界公認的刑法原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根據新聞報道,檢察機關只能證明行為人的手指上有受害人的DNA存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行為人的生殖器有進一步的「強姦」行為。所以只能認定為猥褻。受害人律師說:可以推定為用性器官接觸。實在是扯淡。沒素質,不知道司考證是哪裡騙來的。2. 為什麼說法律適用無誤。
已經有答主引用了刑法條文,可見刑法中對於「猥褻罪」一般情形,最多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猥褻未成年的,從重處罰。所以在本案中判5年已經是頂格處罰了。3. 為什麼對被害人家屬提出的50萬賠償不予支持。
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有權對行為人提出賠償請求,但是賠償範圍僅限於所受到的損失,即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這些。法律中存在的漏洞是,對於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是不予支持的。另外,行為人家屬自行支付了5000元的」賠償「也好,」和解金「也好,已經屬於相應的賠償了。受害人家屬再提50萬的賠償,法院是不可能支持的。這一點,再次反映出受害人律師的無知、愚蠢和不負責任。4. 為什麼受害人家屬的抗訴申請被拒絕。
對於刑事案件的處理,是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檢察院是一般意義上的」原告「,代表政府或者社會大眾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也正因此,只有檢察院不服判決,才能向上級法院提起抗訴。受害人也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以上已經分析出來了,事實認定正確(法律意義上的正確,沒有新的證據支持」強姦「成立),法律適用正確(已經頂格處罰了,也沒有改判的餘地了),檢察院沒有理由繼續抗訴。因此拒絕了受害人的申請。如果受害人對於賠償數額不滿,可以就民事部分自行提起上訴。強姦罪的結果加重犯,因為是幼女,應該從重處罰。沒準還應該考慮同時判故意傷害罪,與強姦罪數罪併罰。情節很惡劣。
中國特色,畢竟。雖然我不咋喜歡美分,但我還是要說,這案子擱美帝絕對要判上一輩子。
法律可以維護正義的時候,人們遵紀守法;法律無法維護正義的時候,人們替天行道。如果我是這個女孩的父親,我會讓他償命。
首先上鏈接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93954/494322.htm 這個是刑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條文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姦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慾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姦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這個出自強姦罪_百度百科
我的刑法學教材是06版的,沒有對強姦的行為進行仔細定義。所以以百度百科的說法為教條(我也比較認可這種說法,不認可我不引用)也就是說本案定猥褻罪並無過錯。在婚禮現場是公共場所,不是私人場所。所以嫌疑人的行為符合237條,第二款,應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猥褻、強姦的重判有兩個因素,第一公共場所的侵害,給被害人的無力感與羞恥感進而導致的傷害大於私密場所的侵害,所以要重判公共場所的侵害。第二嫌疑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犯罪,社會的公序良俗對證明嫌疑人的約束更少(有膽子公開強姦和有膽子強姦是兩個概念)也就是說嫌疑人的犯罪「勇氣」教在私密場所犯罪的嫌疑人也較多,即社會危害性更大。被害人是嬰兒顯而易見是兒童,嫌疑人的行為也符合第三款。也就是說依照法律,本案應當被判的更重。而237條沒有提出上限,也就是上不封頂的。我個人建議判處十到15年有期徒刑。具體情況根據嫌疑人的悔罪情況和再犯可能性予以判罰。---------------------最後容我再吐槽幾句,這個新聞寫得極為極為不懂法。
南平6個月大女嬰遭堂叔性侵 嫌犯獲刑五年備受社會關注的福建政和縣6月女嬰被性侵案6月30日上午在政和縣法院二審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受害女童家長對判決不服將上訴。1什麼時候縣法院可以進行二審了,縣法院只能一審,二審是市中院的事情。2受害人不能單獨上訴,只能要求檢察院予以抗訴,或者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進行上訴。3二審案件不能上訴了只能是申訴。不知道該說什麼好了,滿心的悲涼。如果一個國家連女人和孩子都保護不了,還有什麼資格提人權。
聽說割掉一個蛋蛋算輕傷,去吧!
是不是可以換個角度,從故意傷害方面起訴?畢竟我國對性侵害的量刑基本可以總結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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