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越獄後被抓回,因脫逃罪加刑數年,刑期內發現另有罪犯,當初是誤判,他需要為脫逃罪的刑罰繼續坐牢嗎?
一個人越獄後被抓回,因為脫逃罪加刑數年,刑期內發現另有罪犯,當初是誤判,請問他需要為脫逃罪的刑罰繼續坐牢嗎?
原問題:【私以為大多數人的關注點不在撤銷原判和起訴脫逃罪的順序上,修改了問題,見諒】誤判坐牢時越獄成功,在抓捕過程中發現其是無罪的,但是抓住後卻以越獄罪起訴,合理嗎?
P.S.其實還有一個想問,誤判算是非法拘禁嗎?越獄算是正當防衛嗎?(尤其是誤判死刑);當然社會上總會有不公正的事情存在,我們能做的應該是將其影響降到最低;還有,聽說一些國家不設死刑的一部分原因是為了防止誤判(道聽途說的)。
由於問題被修改,我先就原問題回答,再在其下附上對修改後問題的回答。=================以下為對原問題的回答=================原問題: 誤判坐牢時越獄成功,在抓捕過程中發現其是無罪的,但是抓住後卻以越獄罪起訴,合理嗎?很有意思的問題,先一句話回答:絕大多數情況下(或者說現實中),是合理的,但在理論上存在不合理的可能性。我不能說我的答案在實踐中是正確的,因為這一部分的法律有點灰。說下思路,權當拋磚引玉吧。
- 問題一、如果被判有罪,在服刑過程中脫逃,而又在針對脫逃的抓捕中發現前罪應為」無罪「的,在審判監督程序走完之前,脫逃罪嫌疑人是否對前罪仍然為」有罪「狀態?
但在實際中,抓捕過程中發現的證據不一定能夠證明脫逃嫌疑人的前罪是無罪,但是足夠,或者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審判結果。舉例來說吧,前罪判完,犯人服刑過程中,經辦警察局接到匿名電話,「XXX的案子就這樣辦下來了啊?一些關鍵證據都沒拿到,真讓人失望呢(引言怪氣)(掛了)。」還有可能,雖然有新證據,但是新證據是屬於法庭不能接受的範圍,譬如說,傳聞證據。傳聞證據可以用來作為起訴的依據,但是不能作為用作法庭舉證。那麼這些時候,檢察官可能私底下不一定會立馬向法院承認錯誤和遞交其對前案證據的懷疑。對於脫逃罪的抓捕和起訴工作還是可能照常進行。如果對比對於脫逃的抓捕工作進度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步驟,抓捕工作可能要快得多。說不定在抓到人到起訴準備工作都結束了,審判監督程序說還沒走完 (當然也有可能已經走完了,這取決於發現的新證據的強度)。如果審判監督程序沒走完就沒法撤銷原判,檢察官的一切工作,必須是按照前罪為有罪來進行。如果走完了審判監督程序,那麼原判可能被撤銷,則前罪為無罪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執法過錯行為,要實事求是,敢於及時糾正,勇於承擔責任。
- 問題二、是否構成脫逃罪?
對於脫逃罪,刑法316條這樣規定
第三百一十六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看來,在起訴脫逃罪之前
(1)如果審判監督程序還沒走完,那麼哪怕是「錯判」的人,也可以是依法被關押,因為新證據的出現不一定是因為檢察機關沒有做好工作,可能是知情者案後透露之類的。如果案後有人提供新證據,之前所有程序都是合法的,那麼這個脫逃嫌疑人應該屬於」依法被關押的罪犯」的。(2)如果根據審判監督程序確定撤銷原判、需要再審,那麼在再審判決出來之前還是屬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那麼還是構成脫逃罪。(3)如果根據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再審已經缺席審判判無罪,無罪判決已下。(話說刑事能缺席審判,話說速度有這麼快?)那麼此人則不能歸為「罪犯」、「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因為鎚子一錘,案子就結束了。這種情況下脫逃罪不成立。當然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哪怕有第三人來自首,被害人死而復生速度估計也沒這麼快。小結:所以不管怎麼樣,按照我對法條的理解和解釋,我覺得在實際中脫逃罪是構成的。不構成脫逃罪只有理論上的可能性。當然,我必須要承認,我的解讀不一定是高院以後的解讀,如果高院以前曾經解讀過,我不知道的,還望告知。- 問題三、檢察機關如果認為犯罪已構成,是否必須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1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5條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好了,我認為的灰色地帶又來了。刑訴第15條(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其中這個逗號該怎麼解讀?是應該解讀為「並且」,還是「或者」?我反正解讀為「並且」。但前面「情節顯著輕微」和「危害不大」之間用的是頓號,這裡應該是「並且」的意思;如果與後半句的關係也是並且的話,這裡的逗號難道不應該改成頓號?我必須承認如果你這麼想,很有道理。(想必讀到這裡,你已經覺得中國立法水平是渣了【或者你覺得我的法條解讀能力是渣了】)
如果這裡逗號表示「並且」,那麼根據刑訴141條,「應當」起訴,除非符合142條所說的「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特例。這裡的逗號又怎麼解讀?我理解成「並且」,你們隨意。 142條說,如果符合特例,那麼「可以」不起訴。就算起訴了,也沒關係。換句話說,如果不符合142條的特例,也不符合15條的特例情況,就必須起訴。從立法的邏輯上來說,15條中的情況應該是比142條的情況情節要輕的。因為15條是「應當」不起訴,而142條是「可以」不起訴。犯脫逃罪的刑法是至少拘役(1-60)天。根據嚴重程度,可以上至五年。不管怎麼看,都符合141條的情況。所以是應該起訴。所以起訴是合理的。- 總結
除非在起訴脫逃罪之前,根據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決,並且再審宣判該脫逃罪嫌疑人無罪,否則,起訴脫逃罪是合理的。
構成。因為根據刑法理論界通說認為,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犯罪的罪數,是依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滿足犯罪構成要件。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即犯罪客體,或者具體的說,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應當給予其否定的評價,承擔刑事責任。從另一方面來說,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除經審判監督程序外,推定有既判力,任何人,任何機關應當尊重和執行。
首先,我們要了解,在司法實踐中出現誤判、漏判、錯判都是可能的,各國都存在。所以,各國法律都為當事人提供了救濟手段,上訴、申訴以及檢察機關的檢查監督等等。然後,再來 說說脫逃罪,這個罪所保護的法益即上面有人提到的對關押犯人的監管秩序,無論你是否有罪,在你被關押之後又越獄,那麼你就實實在在侵犯了法益,構成犯罪。這裡再給大家說個例子,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最後辛普森在刑事審判中是被宣判無罪的,但是幾乎所有人都在相信他是有罪的,可是所有人都接受了這樣一個看似「荒唐」的結果,為什麼?因為此案在程序上是正當的,美國人民保留了對司法最高的尊重,這是法律作為社會秩序的最重規範的權威所在,我想說的是,法律存在的意義是需要每個人都尊重並相信它,按照它的原則行事(前提是一部良法),那麼即使某人因錯判入獄,他也不能夠以越獄的方式來離開他不應遭受的懲罰,如果這種行為不以脫逃罪來起訴,那麼法律所建立的既有秩序將不存在,比如和這個人同在一處關押的人,服刑了5年,他覺得自己被判重了,超過5年後就越獄(事實證明他的確就應該被判5年),那麼整個監管秩序就陷入混亂,法律存在的意義就不存在了。引用一句法理格言:即我們自己不能做自己法官。最後,關於救濟手段的問題,只要你所在的社會的法律還是一部良法,那麼它就是正當的,那麼它所提供的救濟手段就是可行的,為什麼很多人提倡向英美法系學習,因為他們推崇程序正當,程序至上,因為程序公正是可控的公正,所以,只要法律給你提供了正當的程序救濟,就應該按此程序來,忽然想到了類似的案件,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張輝和張高平叔侄強姦案改判無罪」。杭州的「女神探」讓我體會到了司法系統最大的惡意,而新疆的那位檢察官卻讓我感受到司法系統最大的善意,正是那惡意讓我更覺這份善意的溫暖。
法律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伸張正義,而是警示,是告訴眾人,如果做了非正義的事情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所以對法律來說,所有的懲罰都是一種負激勵。如果越獄不懲罰,那對所有囚犯就有一種激勵,越獄出去,以各種方式推翻原來的判決。-------------------------------------------------------------------------也許有人會問,那對題中越獄者不是不公平嗎!是的,不公平。但是制度,注重的只是名義上的公允。關於這一點,我很想和大家分享《萬曆十五年》中的兩句話:
因之我們的政事,注重體制的安定,而不計較對一人一事的絕對公允。犧牲少數人,正是維持大局的辦法。
所以對越大的社會,一種名義上的公允的意義就越重大。人們只需要知道,所有的殺人者都已償命,那麼殺人之前自然會三思。
法律的目的也因此達到。看 越獄 電視劇吧 , 貌似越獄就是現實版的你的問題。
另外還被邀了這個問題
對於被錯捕錯拘而逃離羈押的不構成脫逃罪,那在脫逃過程中使用暴力致國家工作人員重傷可以算正當防衛嗎?
這三個問題,都回答一下:
一、錯捕錯拘後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從法律規定上構成,從實際審判上未必判處刑罰。1.從犯罪構成要件上討論,成立脫逃罪。
錯捕錯拘從字面上理解有以下幾種:一是非法主體實施。二是法律授權主體以非法程序實施。三是指法律授權主體以瑕疵程序實施。四是法律授權主體以法定程序實施。依照脫逃罪法律規定,第一、二情形不屬於刑法第316條規定的「依法被關押」,故沒有適用此條款的餘地,勉強算「合法脫逃」。此處僅探討三、四情形。此情形下出現錯捕錯拘,可能處於司法程序的任意階段,無論是偵查拘留還是執行判決階段,都屬於司法程序當中,脫逃行為都對司法秩序有所妨害,滿足脫逃罪構成要件。此外,這裡司法秩序的含義包括,對於司法程序中發生司法認定與事實認定不相符、權利義務判處與法律規定和精神不相符等錯誤情形時,能夠通過上訴、申訴、抗訴等法定程序,由司法系統進行自糾的秩序。嫌疑人在法律給予其足夠救濟途徑下選擇破壞秩序方式進行私力救濟,仍然構成脫逃罪。這裡脫逃行為不構成脫逃罪有個必要條件是窮盡了法律救濟。如果僅僅是立案偵查階段就脫逃,即便前罪證明無罪,脫逃罪依然成立。故「合法脫逃」至少在法院生效判決作出以後。2.從量刑角度出發,未必予以懲罰。
如前述,當事人脫離羈押嚴重侵害司法秩序,構成脫逃罪,但相關情節可以作為量刑標準。比如前罪認定程序存在瑕疵,確實致使當事人出現錯捕錯拘情形,且窮盡司法途徑沒有得到糾正,或者當事人沒有條件和能力通過司法途徑實施申訴、救濟的,可以從輕處罰或免於起訴。如果前案程序無瑕疵,當事人以暴力手段脫逃,產生超過其受侵害利益的損害等嚴重後果,仍構成脫逃罪,對產生超期羈押部分予以國家賠償,對脫逃行為依法進行追訴。小結:錯捕錯拘是否成立脫逃罪,實際是法律是否賦予公民在司法系統出現錯誤情況下私力救濟的權利。
答案是,除非窮盡法律救濟程序,人身安全和自由等根本人權仍然面臨不公正的危害,否則任何私力救濟都是違法行為。更重要的一點是,這種危害是否切實存在,由司法程序而非公民自己判斷。理由是知友引用的一句話,一個人不能當自己的法官。二、逃脫至人重傷是否屬正當防衛
只有針對不法侵害才存在正當防衛。如前述,只有在一、二情形下才可能存在合法的「脫逃」,並因此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在三、四情形下,不論當事人原罪如何,均構成脫逃罪,不成立正當防衛,除非此情形下迫於更大的利益侵害,比如經死刑複核仍然錯誤確認執行,不予脫逃將受到生命威脅,脫逃後又被認定無罪,此過程中的傷人行為可以視作正當防衛。三、因脫逃加刑後原罪被糾正,脫逃罪加刑部分是否繼續執行
這裡面又有幾個小問題:1.脫逃罪是否因為原罪撤銷而不成立了?如前所述,在於原罪的錯誤認定是屬於哪一種情形,從而認定其脫逃行為是否屬於「合法脫逃」,如果屬於合法脫逃,則原罪與脫逃罪均不成立,兩罪合併執行刑期作為損害申請國家賠償。如果不是,則下一步分析。2.原罪與脫逃罪之間的關係原罪不成立而脫逃罪成立,則兩罪在構成上沒有任何關係,僅是刑期執行上的合併問題,此處的「加刑」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犯新罪的數罪併罰。程序是脫逃罪審理法院針對原罪和脫逃罪刑期,依法判處一個並罰刑期。此題目所述情形為數罪併罰以後一罪撤銷另一罪的刑罰認定問題,應該屬於實務前沿。筆者觀點是,由監獄向所在地法院和檢察院提請,因重大情勢變更,由脫逃罪審理法院重新針對上述情況量刑,考慮已經執行刑期和前罪撤銷情形。小結:估計題主本來沒有興趣關注刑法這麼細枝末節的前沿問題,不再贅述。總結:題主的意圖妄自猜度一二,能夠感受到對公權力下公民權利究竟有幾分安全的擔憂。可能和網路這個氛圍有關。看到眾多網友也有這個疑問,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我能否以人性最根本的衝動和爆發力來與之抗衡(脫逃和重傷式防衛),並且這種抗衡最終得到公權力的認同(認定無罪)。答案很簡單,程序正義。法律不僅僅保護一個人的權利,而是保護每一個人的權利,包括追捕你的警官,審判你的法官,你涉嫌犯罪的受害人和他的家屬,你的親人、家屬。法律不僅僅相信你在自以為冤屈時爆發的怒氣,更相信證據和經過歷史選擇沉澱下來的程序理性和程序正義。
註:司法工作者,非刑事,僅個人觀點。需要,因為法律要求你的,是即使冤枉你,你也要遵守法律。
越獄之後要懲罰,是為了警示他人不得越獄。法律裡面這個獎懲不能連起來一塊看啊,怎麼能前後一抵消啊。
所有的都一個一個階段拆來看。比如之前誤認是他,他又越獄被抓回,誤認的要給予對方補償,越獄的部分也要懲罰,最後是任需繼續坐牢,但因為是誤認,所以在坐牢的時限上會大大減輕判罰力度。經過我們辦公室民警集體討論,得出以下結果!一、前罪判刑誤判,前罪判罰不成立!二、後罪判刑結果不成立,三、國家賠償。最後,如果不是逃獄,而是在監獄裡面殺了個人這個問題才真正值得討論。
不談理論,我只說實際情況,基本不可能發生改判或撤銷原判決情況。都到監獄了就意味著已經判刑,除非出現重大社會事件,否則即便各種證據證明他無罪也要證據不足無法影響其定罪,如果撤銷過去的定罪判決,那就是說公檢法三司之前錯了,這種自己抽臉的事公檢法不會幹,錯誤判決導致刑拘是要支付國家賠償的,儘管賠償標準每天低於民工一餐盒飯錢,但有賠償就會有問責。即便發現些問題還要回原辦案機關調查取證,原辦案機關的態度怎樣可想而知。 還有就是怎樣程序來否決?下發判決通知書後10天為上訴期,上訴後上級法院會審查案宗後決定是否重審或改判,上訴結果也會以通知書形式告知。 如果再不服就只能申訴,申訴就類似於上訪的性質,申訴受理並有修正的結果才會有通知書下發,否則就是石沉大海無論提交多少次你也不知道相關部門是否看了。
主角雖然是誤判,但是服邢期間越獄,造成了犯罪。需要遭到懲罰~ 叫做,重新坐牢,原來的罪名不成立,會以越獄罪重新蹲局子。。
簡單來說,法律是一種必須遵守的硬約束。
而判決過程中的錯誤難以避免,正如小概率事件也會發生。
但是,法律不是買賣有討價還價。也沒法給你補償。
法我懂,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我認為越獄該重判,而誤判則該重罰。
構成脫逃罪。
刑法上不承認「為了一個非犯罪目的而為另一犯罪目的」的合法性,這不成立阻卻違法性事由。
不過如果能充分有力地證明行為人不知道越獄的違法性,倒是可以。但是以正常人的智識,應該都能判斷是違法行為吧,要不《越獄》的戲劇衝突性就沒有立足之地了。
那卧底呢?跟著幹壞事卻是出於無奈,到時候被抓了也會被同樣問罪那?
合理,法律就是一事對一事,如:人家偷你家,你打傷人家,他犯偷盜罪,你犯了故意傷人罪,他越獄,屬於另一條罪,他可以起訴誣告,不過可以談判雙抵消,只要雙方願意
這個問題問的很有水平,就好像別人欺負了你,而你卻不能還手一樣。真心的想告訴你越獄合理,越獄無罪,但於法律規定而言,確實觸犯了越獄罪~
本人沒有學過法律,但是我覺得如果這樣的事發生在我身上,在知道後果後,我也會選擇越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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