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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高權重者違法犯罪是否應該從重判決?

題主非法律相關專業,以下若有腦癱還請不吝指正。

「與庶民同罪」一直都是一句口號,私以為若沒有偶爾的政治意圖,這是無法一直做到的。(有人會說,歐美有些案例宣揚他們法制如何完善,人人平等。但是私以為,旁觀者未必清,題主對自己完全不了解的國外法律持保留懷疑態度。)

擁有更大的權力的人,享有國家給予更大的的福利,身上肩負著比庶民更大的責任。依靠著更大的權力與責任的人若違法犯罪,是否該承受更大的後果與風險呢?

我不知道現在是否已有因為官員級別高,所以從重處罰的條例。如果已有,還煩請知友指出,以便及時摺疊問題。。

學生試圖通過工程方法「責任係數」來依官員行政級別從重判決受賄罪,妄自舉個栗子:

事業單位一非公務員待遇的公職人員A受賄20,000元,依刑法383條,「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那麼若換做為一科級公務員B受賄20,000元,原依刑法383條,應與A相同處「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其作為科級,他的受賄金額應乘以一「科級責任係數」,暫假設為3。按受賄60,000元處理,那麼依刑法383條「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再那麼若換做一處級公務員C受賄20,000元,原依......但因其作為處級,他的受賄金額應乘以一「處級責任係數」,暫且假設為5。按受賄100,000元處理,那麼依刑法383條「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當然這裡的「X級責任係數」只是一種折算方法,它具體的定值應該經過更為廣泛、嚴謹的討論研究確定。而且,相信法律上還有許多其他的從重判決方法和依據,我所舉的這枚糖炒栗子還是生的。

補充:如果說受賄不能是庶民,那麼「強姦未成年少女」這一項應該可以官民相比了。最近的「雲南大關一官員強姦4歲幼女獲刑5年 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否可以找一個庶民強姦幼女的案例相比較?案例之間相比較的思想好像有一點美國法律的味道,借取學習一下未嘗不可吧?


謝邀。純從個人對法律的理解來談,不涉及現行的法律規定實際是什麼情況。

有著更大的權力與責任的人若違法犯罪,是否該承受更大的後果與風險呢?

  1. 首先,要看犯罪是否與其權力和責任相關。如果是與職務無關的犯罪,則很難說應該因為行為主體的身份而從重或加重處罰。比如提問中所提到的強姦罪,就是與職務無關的。當然,如果是利用職務之便實施強姦,實踐中可以作為量刑的酌定因素之一,但立法時很難去具體劃分三六九等(難道說廳長強姦女秘書,就一定比總經理強姦女秘書要惡劣?)。
  2. 其次,如果犯罪與其職務相關,也不宜簡單地以「職級越高越重判」來對待。以你提到的受賄罪為例,實際的情況是:一個科級幹部受賄10萬元可能已經是很過分的事情了,而一個廳級幹部受賄10萬元可能已經算很「輕微」了。雖然理論上和立法上不能這樣去講,但至少也沒道理反其道而行之。你想想,一個能夠受賄1000萬元的科員,該是有多大膽,做了多少壞事啊,你讓他的處罰比同樣受賄1000萬元的省部級幹部還輕,後者怎能瞑目呢。
  3. 第三,有更大權力和責任的人,確實應該承擔更大的犯罪風險,但這主要是通過對特定身份的人設置特定罪名實現的。比如A是審案的法官,那你不能枉法裁判,否則就置你一個枉法裁判罪。普通人沒有相關的權力,也就沒有相關的義務。
  4. 第四,請明白規定從重的同時,就意味著另一角度的從輕。比如,如果說處長強姦女下屬要重判,換個角度就等於一個科長強姦女下屬(或者總經理強姦女秘書)要輕判。這是個什麼概念呢——前段時間,有教授發表強姦良家婦女和陪酒女危害性不同的言論,被如何罵得體無完膚,你應該還有印象吧。再比如,都是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佔為己有,在國有企業、公司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按貪污罪論處,最主可處死刑;而其他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就是職務侵占罪,最高15年有期徒刑。你大概覺得這樣是對的,很痛快。可是實際上很多非國企業意見很大,認為這是對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實行雙重標準,法律明顯對民營經濟保護不力。(例如這篇文章的觀點:完善現行法律體制,保護民營企業的發展)
  5. 第五,立法可能遠比你想像的更複雜。比如受賄罪,對應的還有行賄罪,很可能還有共犯。那麼,一個「庶民」與一個廳級幹部成立受賄罪共犯,是否應該比他與科級幹部成立共犯,受到更重的處罰呢?向廳級幹部行賄,是否也應該比向科級幹部行賄給予更重的處罰呢?虛職副廳級幹部,與實職正處級幹部,哪個應該處罰的更重呢?一個縣委書記(正處級)可能可以呼風喚雨,北京的某個無實權廳級幹部可能還要騎自行車上班,哪個又應該處罰的更重呢?
  6. 第六,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沒錯,但不是你理解的那種判例法。絕不是某個法官對官員強姦判了幾年,後面法院對庶民判決就只能類比判幾年這樣的。後面的法官要遵循的是之前判例中引申出來的規則而不是之前案子的量刑結果。例如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建立了米蘭達警告這一規則,此後的案件中,如果警方沒有先說「你有權保持沉默……」那一段話,則進行審理的法官將會把疑犯的口供作為非法證據進行排除。美國各個州在是否保留死刑這樣的重大問題上都不一樣,你難道指望法官們會在強姦判幾年這樣的問題上保持一致么。


有部分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身份會構成從重或加重的情節,其他利用公權力犯罪,也可酌定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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