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選舉人團制度的意義何在?
我想討論的不是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的關係,我只是很好奇,選舉人的選票被限定只能投給該州獲勝的候選人,那麼請問這種選舉人的存在到底有什麼意義呢?選舉人倒戈既然不能改變選舉結果,甚至倒戈還要受罰,那還要選舉人團幹什麼?那還要12月7日的選舉幹什麼?直接由普選結果來代替選舉人的選舉不就結了?(票數仍然按贏者通吃的原則)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一下選舉人團究竟是如何確定人數的。
美國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 總共有538人,這個人數是由國會議員數(100+435)再加上華盛頓D.C.的三票來決定的。而每個州的票數則是由該州人口決定。由於美國10年統計一次人口,所以每個州的選舉人票數經常會發生變化。如2010年人口統計後佛羅里達州就加了兩票。
由於一共只有538張票,人口再少的州也有票數(D.C.還有三票嘞),所以總統候選人理論上來講不能忽視任何一個州居民的利益。為什麼不用普選來決定?普選代表的是大多數人的利益,難免會存在多數人的暴政一類的問題。美國地緣遼闊,各州情況都有很大不同,選舉人制度在這類國家還是有一定道理的。譬如有一些州可能少數族裔比較多,如果只看普選,是不是候選人就不需要考慮這種少數族裔多的州當中少數族裔居民的利益了?對比下中國的某些地區的情況,可能更容易理解這方面的問題。
其次,美國大選中普選並不是像有些西方國家一樣強制所有人都要投票的。投票日設立在星期二,所以美國的投票率一直都不太高。選舉人制度就促成了只有特別關注政治和這方面利益的人才會去投票的局面——因為普選票數多是沒有用的,關鍵在於能不能贏得本州的選舉人票。所以大多數選民的選票還是經過認真考慮的(起碼他們自己這樣認為)。
所以美國普選的解釋力是非常有限的,因為很多人出於各種考量可能幹脆沒有去投票。比如像紐約這種死左州,投給共和黨基本上就沒什麼意義,共和黨傾向的很多人可能幹脆就不去投票了。這也是為什麼美國大選有時候甚至會出現贏了選舉人票,但是輸了普選的情況(比如小布希)。
當然,儘管選舉人制度還是有一定作用和意義的,我也覺得既然多數州是贏者通吃的規則(並不是所有州都如此,Nebraska 和 Maine是根據比率分配的),幹嘛還要搞出538個人投一次選舉人票呢?按照規則分配下不就好了嘛~不過如果我們回顧一下美國的建國史,這可能更多的是個傳統的問題。在美國建國伊始,Founding Fathers面臨一個「如何選總統」的程序化難題。當時有幾種觀點,一種說就讓國會議員關門來投個票就算了;還有說讓州議員投票選總統;還有一種傾向於普選。關於國會議員的方案均被否決了,主要是考慮到這種做法可能使得國會不團結、也可能滋生腐敗等不美且不必要的惡行、更重要的是會影響分權;州議員投票的方案也被否決了,最主要的原因是不願意讓各州權利侵蝕聯邦權利;而普選被否決的最主要原因,是因為考慮到彼時通信手段落後,美國又地廣人稀,選民們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最後就會演變成「選舉如同選美」的局面。
所以Founding Fathers想出了一個絕妙的解決方案,就是各州得立法機構選出自己的選舉人(electors),這些選舉人人數與各州在國會的人數相同,學識淵博而且要了解政局——最關鍵是不能跟國會、州立法機構、政府有關聯,以此來確保選票的客觀公正性。請注意這時候美國還沒有全國範圍內的普選,所以選舉人票起初並不是由普選決定的,而僅僅是依靠選舉人的傾向來選擇。在最初的方案中,選舉人就是以州為單位開會、投票的。這個原因是為了避免全國的選舉人湊在一起搞暗箱操作,或者是境外勢力影響到美國總統的選舉。為了避免各州的選舉人只選擇自己州最喜歡的候選人,最初的方案中還規定每個選舉人要投兩票,然後獲得最多選舉人票的總統候選人成為總統。
這個選舉團的雛形在很長一段時間都沒有被稱為electoral college,而僅僅是說 Electors或者College of Electors,它的構造、職能與羅馬教廷樞機團選教皇十分相似——或許當初Founding Fathers的想法也受到了宗教的啟發。到了今天,選舉人團依舊保持人類投票,我想大概是出於對傳統的尊重和延續吧。投票後,候選人公開和黑奴同居,某蓄奴州選舉人集體叛變,但是沒有影響選舉。
四年一次的美國領導人選舉,已經和我們的天氣一樣,如火如茶啦,就剩兩位候選人,完全符合差額選舉的要求啦。
但是,你真的認為民眾直選總統嗎?「贏家通吃」又是個什麼鬼?明白嗎,來,我們一起看看,太平洋對岸的那個國家,到底是怎麼選舉大領導的。
一、前言:亂講一通
至今,依然還有很多人,我們無從判斷他們到底是出於強烈的自卑而認同其他國家的意識形態,還是他曾遭受過不為大眾所知的慘痛經歷致使這些可以在公眾面前發聲的人對於現狀總是進行猛烈的抨擊,他們之中很多人,就認為你看別人美國,總統都是民眾直選的,多民主。每次看到這些,我都要噴出一口老血。如果這樣能減肥的話,我倒還是挺願意的呢,其實不然。
猶記得那年,我大一,深深的不喜歡憲法這門課,考試前,其他同學都在看中國憲法,我卻在看書的前半部分——憲法理論,這就坑了鳥了,60來分輕輕飄過,現在都還記得有一題是我現在還記不清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不知到了幾年級了,猛然之間,想去了經常講黃段子的法政治學老師推薦的一本書——《原則與妥協》,就拿來看了,結果很容易預料,肯定是看上癮了唄,要不然也不會在這裡推薦。
這是本關於美國憲政歷史的書,詳細到你能想像到的和不能想像到的每個細節,當然大的框架結構按照時間順序,也是十分明晰。作者中文行文十分流暢,通篇讀下來,毫無倦意。真心推薦所謂的公知們以及媒體人們看,看了之後再做相應的評論吧。
二、並非直選:選舉人團制度
在制憲會議上,這是個有爭議的問題,當時曾經考慮過三種不同的方案:國會選舉、州選舉、選民直選,但是這三種方案都沒有被採納,包括選民直選哦,而是採用了「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選舉制。奔著只要不談崩——什麼都可以商量的誠意,參會的各位委員雖然認為這一制度不能叫做完美,但最起碼避免了國會和州對於總統這一隻力量的干涉,保障分權與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也避免了美國人最為看重的精英政治淪落到暴民統治的直選方式,也就同意了。
這個制度是這麼運行的,選舉人的總數目是確定的,分配到各州的名額也有具體的分配方法,然後由各州選舉出該州的選舉人,待所有選舉人都決出後,由這些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大夥肯定都看明白了,根本就不是直選,是選民的代表選舉的領導人,你要真是較真你的代表是不是代表了你的意願,那麼,你除了放棄投票之外,還真的沒有什麼辦法。
大致的框架確定了,就得談到選舉人數目的分配以及選舉方式。美國人這股不和稀泥的認真勁兒,還真是讓人佩服。
三、均衡考量:選舉人名額分配
自1964年之後,美國總統選舉人的總名額確定為538人,這些名額先是按照各州參議員的數目來分配,就是每周兩個,其餘的名額,按照每州在眾議院的名額分配,比如最多的加利福尼亞有53名,最少的特拉華有1名,首都所在的直隸地區雖然沒有議員也給了他們3個選舉人名額。
問,這樣子做的意義在哪呢?還是在於資本主義國家最注重的利益均衡。
當初制憲會議的時候,委員們就對於國會的設置產生過強烈的分歧,因為小州人少,希望按照每州同樣數量的代表來組建國會,這樣子最起碼不會被大州壓軋,而大州人多,則希望按照人口比例來分配議員名額。雙方各不相讓,最後搞了兩院制,參議院按照每州二人設置,照顧小州,眾議院按照人口多少分配名額,照顧大州,然後兩院之間的權力界限也畫了個清楚,這個事情就這樣定了。大家雖然都心有不甘,但是也沒有其他好辦法,日子還得過,那就這樣吧。
選舉人名額分配的時候,也面臨了同樣的問題,大家索性摸著前面鋪下的石板過河,按照參眾兩院議員的數目分配。
看看小廌弄的圖,每個周的名額就是這樣子分配的
四、贏家通吃:選舉人的選舉
通票制+團體制=贏家通吃
「通票制」,一州的選舉人候選人必須在贏得本州多數選民的支持後,才能當選。
而「團體制」指的是,政黨在每個州進行「總統選舉人」選舉時,打包推薦「總統選舉人候選人」,數量和這個州的總統選舉人的數量一樣,一旦某個選民選擇了某個黨推出的名單裡面的某一個人,就等於同時選舉了這個黨推出的名單上的所有人。成功的防止了選民在不同的政黨之間選擇,分散了選票。
這兩個制度結合起來,就導致了「贏家通吃」的情況。一旦某個政黨推出的名單得到了這個州的多數票,那麼這個黨就贏得了這個州的選舉,獲得了這個州的所有的總統選舉人。
舉個荔枝:
布希和戈爾競爭,布希獲得246張選舉人票,戈爾獲得267張,如果誰能贏得佛羅里達州的25張選舉人票,那麼便可獲得超過超過半數(270張)的選舉人票。最終的結果是布希2909135票,佔48.8429%,戈爾2907351張,佔48.8129%,僅少於布希0.03%。如果不是贏家通吃的話,戈爾和布希每人12票,戈爾便會超過270票,當選該任總統。但是,布希以極其極其微弱的優勢,通吃了該州的25票,最終布希271票,超過法定的半數而當選。
選舉人團 - MBA智庫百科
美國法律維護著相當多屬於陳舊時代(兩百多年前)的遊戲規則。這些當然可以經過鑠金之口包裝得冠冕堂皇,然而這些規則的拒絕因時代和技術的進步而改變,實際上包藏了相當多的各派利益算計甚至陰謀在裡面。雖然各個有歷史的法治國家都有類似問題(比如巴黎廢除不許女性穿褲子的兩百年的法律也沒幾年——之前只是事實廢除),但美國尤甚,一些極其可笑的原始做法還在被力挺。我一直就強調【美國是發達國家中和中國最為高仿的國家】。此亦為一例——你的選舉權徒有虛名,因為有人代表了你們。
從今年結果來看,在總票數強行五五開的情況下,選舉人票結果卻是優勢比較明顯贏得了「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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