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期限遠遠大於人類正常壽命的判罰的意義是什麼?

類似「台灣教師性侵猥褻 女童判 4613 年」這種


這個問題或報道並沒有準確的描述事實。根據台灣《聯合報》的報道:

伸狼爪千次 補習班老闆判30年

台中市王姓補習班負責人利用老師權威,對補習班十二名女童性侵、猥褻一千零十三次,其中一名女童十個月內被性侵一百六十四次,平均一周四次,幾乎一去補習即被性侵,台中高分院昨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王男卅年徒刑

一審判決時王姓男子即遭卅年重刑,他不服上訴;二審法官針對他犯下一千零十三件案子一罪一罰,總徒刑高達四千多年,應執行卅年是除了死刑及無期徒刑外的最高刑度

法官指出,王男圖一己私慾,以老師身分對多名女童性侵害,造成女童心理陰影;犯案後未對家長表示歉意,至今未和解,因此重判。

可見,實際判決的刑期並不是4613年,而是30年。大陸也有「數罪併罰」制度,但並罰後仍有上限。

關於國外超長刑期的原因和實際執行,請參見美國司法判決是如何出現超長刑期,又是如何執行的?

附:中華民國刑法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個人認為,這是為了量化的表示犯下的罪惡的程度,而不是為了懲罰。


在泰國這種佛教國家, 是相信生死輪迴的,最嚴厲的懲罰就不是死刑,因為那只是一個輪迴,判刑期限大於壽命的情況出現意味著在罪犯死亡之後,骨灰盒還要放在監獄裡繼續服刑,這就是幾個輪迴了,對泰國人來說比死刑要嚴厲多了。


立法原意我不清楚,自己的想法是讓減刑更加困難了。

比如我們都知道很多貪官判了個死緩,然後兩年後改判無期,然後各種減刑什麼的十來年甚至實際上更少就出來了。如果判個4613年,恐怕就不可能像大陸這樣了。


一:量化罪惡

二:減刑肯定都是量化的,立小功減1年,立大功減10年(打比方),這麼一來減刑的夢也不要做了

三:誰說遠超人類壽命?可能不要50年人類平均壽命就200甚至2000了,不過在還沒能進行恆星際航行之前人類壽命變長可不是好事


美國的立法也是這樣,很多州沒有死刑,有無期,但無期的說法是判一個當今科學範圍內人類壽命無法達到的年限,比如判一個千兒八百年什麼的。這樣做的好處是充分給足科學和人類發展的空間,說不定未來人類就真能活那麼久呢。


始終覺得中國的法治精神與西方甚至是非大陸地區的法治精神有著很大的區別,中國並非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之所以中國沒有幾百上千年的刑罰是因為中國的民眾呼聲的力量,想想判個死刑都那麼多人站起來反對,何況是文書上簡單地寫著的幾百年的無望生活,生不如死也是必然的吧,在西方思想中,幾百年的判罰更注重的是對社會的一種提醒而並不僅僅為了懲罰罪犯,反而將法治的根本目標體現了出來


是為了量化罪惡,

死刑和無期徒刑,到20年,跨度太大,


其實我覺得蠻人性化啊,剝奪自由作為懲罰,但是同時也給了人活下去的勇氣。


相比較死刑而言,這已經是種進步了,但從現實角度而言,這又比死刑更嚴厲,四千多年只聽說便覺得無望了,它背後引發的更多是深深的思考


這應該是說,無論罪犯是人,是神,或者是外星人,都要老老實實在牢里呆夠法律給的和罪行相配的期限,這彰顯了法律的公平和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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