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的奴隸生活是什麼樣啊?
謝邀。
本來想好好寫的,結果我發現維基百科上已經有挺不錯且詳盡的介紹了,我就簡單翻譯總結一下吧。有興趣詳細了解的同學移步維基百科。
古希臘的奴隸分幾類:
- 動產奴隸(chattel slavery):顧名思義,這類奴隸可以被看作是國家或私人的財產。他們也正是我們在一般情況下所指的「古希臘奴隸」。這類奴隸的數量可以通過戰爭、土匪海盜與自然增長等行為補充。他們從事包括務農、採礦、家務、手工在內的一系列工作。根據從事工種的不同,他們的生活狀況迥異:比如,相較於工作技術含量極低的銀礦礦奴,工作技術含量較高的手藝人奴隸的生活狀況會高上不少。由於身為主人的附屬,動產奴隸不被允許自己持有財產,但是他們一般會被允許存錢以供將來贖身,也在一定程度下享受法律保護(比如在雅典,嚴重虐待即使是自己的奴隸,也會被提起訴訟)。
- 來自特定地域的奴隸族群(具體的例子有斯巴達的Helot、色薩利的Penestae等):與動產奴隸最大的不同是,這類奴隸來自特定的地域、在這片地域上務農並向主人賦稅(可以說他們比較像是「農奴」,但是這類奴隸也從事其他動產奴隸所從事的生產活動,只是比例相對的沒那麼高)。因此,相較於動產奴隸,他們更像一個獨立存在的社會階級,而不是主人單純的附屬財產。這些奴隸只由某些特定戰敗城邦的俘虜及其子孫組成,因而數量只能通過自然增長補充。並不能說他們的生活一定比動產奴隸好或者苦(斯巴達的Helot是一個最極端的情況,況且也不是每個Helot都苦不堪言,波呂克斯就將Helot的社會地位置於自由民與奴隸之間。其他城邦的Penestae的生活狀況會比Helot好上一些)。
- 債奴。債奴原則上是暫時性的:當某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即成為債權人的債奴;當他把債務償情後,奴隸狀態解除;這類算是動產奴隸的一種特例。雅典在梭倫改革的時候廢除了債奴制度,但在古希臘其他城邦還有留存。
希臘自由城邦時期奴隸的生活
雖然奴隸制在古典時代一直存在並在古代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文學作品中卻鮮有描述奴隸生活或探討奴隸起源,這是因為奴隸制在當時已被徹底而不加質疑的接受。
對於任何人來說,奴隸身份都是無奈的命運所致,他也許一出生就註定是奴隸身份,也可能雖然在出生時還是自由人,但因戰爭被俘、綁架或因某些不幸使經濟狀況發生了改變,從而最終淪為奴隸。在整個古典時代,奴隸身份都是繼承的,一些地方父系繼承,一些地方母系繼承。家生奴在奴隸來源中所佔的比重在各地區有很大差別,這種差別一方面取決於當地的法律,即法律規定出生者的身份是繼承父母一方還是雙方,如果一個男奴取了一個自由女人,並且這個奴隸住在他妻子家裡,那麼他們的孩子身份就是自由的;而如果這個女人是住在奴隸的家裡,那麼他們的孩子未來也將是奴隸;另一方面,它也取決於經濟上的狀況,因為不同的經濟條件可能促進或阻礙奴隸之間的婚姻以及奴隸主與女奴之間的關係。
根據所有權類型的不同。希臘人把奴隸劃分成公共奴隸、神廟奴隸和私有奴隸三種類型。雅典的公共奴隸通常在市場上出售。公共奴隸的職責多種多樣,包括:在街道建築官的手下修理街道;修理神廟;擔任不同的行政官員的助手;協助警察工作,如幫助十一人委員會抓捕罪犯;擔任監獄看守以及行刑的劊子手;擔任議事會的服務人員;稱量官員的侍從;財政官員的辦事員。
這些國有奴隸所擔任的是地位低微的官員,他們與私有奴隸之間區別很大,前者有每天3個奧波爾的津貼,他們可以自己支配這些錢,並且享受高度的行動自由。國家作為他們的主人,毫無疑問擁有釋放他們的重要權利。國家奴隸一旦被釋放,只要國家沒有什麼異議,那麼也就沒有其他法律上的障礙可以阻擋他們獲取完全的公民權利。
神妓早在公元前5世紀科林斯的阿芙洛狄忒神廟中就已經出現,這種情況的出現可能是因為科林斯作為港口的特殊地理位置,這裡的旅行者和水手絡繹不絕。正是這裡長期形成的這種地方特色,使得神妓群體如此龐大,到公元前146之前,這一特色發展到了頂峰。我們認為,希臘人向神的奉獻活動在法律上並不被視為奴役活動,在實踐上其行為與私人奴隸制也有很大的差別。因為希臘人對於妓女的態度完全是肯定而不加批判的。
奴隸的處境和生活狀態根據奴隸主個體的不同以及奴隸勞動力在經濟使用方式上的不斷變化而各不相同。一般來講,傳統的貴族家庭對待奴隸遠比新貴家庭更為仁慈。奴隸主也會屈尊去做和奴隸所做的一樣的體力勞動,但奴隸的居住條件從總體上講則要遠低於奴隸主。根據使用方式的不同,奴隸可以劃分為直接為主人工作的奴隸,還有那些不和主人居住在一起,從事各種職業、把他們收入的全部或部分上交給主人的奴隸 。
在希臘城邦中,由於自由勞動力並不難找,奴隸又無需服兵役,因此不可否認,奴隸勞動力必然會影響自由人的工作機會,很可能的結果就是競爭導致工資普遍降低。舉例來說,令人滿意的奴隸工匠不斷湧現,這很可能使那些因兵役需要而離開的原崗位的自由工匠很難再城市生活中重新找到職位。公元前4世紀的貴族文學中流行一種認為手工勞動者「下賤」的情緒,這種情緒在政治理論家的作品中表現得最為淋漓盡致,這在很大程度上源於希臘城邦民主化的加強,公民階層為此一定要付出時間和精力。
同樣也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與自由勞動者相比,奴隸的生產率較為低下。但卻有證據反駁這一說法,即勞動合同中自由勞動者與奴隸每日的工資都相等。目前沒有證據表明,自由勞動者和奴隸在做相同類型的工作時,工作時間會有差別。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奴隸與自由工匠待遇無明顯區別。
從法律的角度說,習俗給予了奴隸主對於奴隸完全而絕對的控制權,奴隸主掌握著奴隸的生死。雅典的法律規定,如果一個奴隸死亡,他的主人有埋葬他的義務。
從思想意識的角度來看,奴隸不同於其主人的地方在於他們不具有個體特徵,沒有法律層面的人格屬性。依照慣例,奴隸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父親。 在希臘人的普遍觀念中,奴隸是其主人的物品和財產,奴隸在法律上沒有財產所有權。
奴隸在政治上沒有任何權利,根據希臘城邦以及後來羅馬人的規定,奴隸在戰爭中不能作為戰士參加現場戰鬥,因為陸上和海上的兵役在根本上都是與公民權相關的權利。關於雅典的情況,色諾芬暗示說公民和外邦人都在海軍中被使用,但其中沒有奴隸。雖然由於內戰的白熱化以及維護國家的最高需要,這項基本原則經常被拋棄,但這一具有普遍意義的規定仍然是有效的。當國家因為戰爭需要被迫放棄這項規定,徵集奴隸和自由人時,參加戰鬥的奴隸通常在戰爭結束後獲得了工資和自由,並取得了公民權。
在雅典,奴隸低人一等的身份表現得並不突出。沒有強制規定奴隸要穿著與自由人不一樣的衣服,公眾群體對待他們也沒有特定的方式。但也有一些便宜的衣服有時也會被奴隸主買給奴隸穿,從而使奴隸和便宜衣服掛鉤。逃走的奴隸如被抓回會受到非常嚴酷的懲罰,有時甚至會被打上烙印,但希臘人通常都不採取這種東方的、前希臘式的做法,因為這等於公然宣稱這個奴隸試圖逃跑,這樣以後再想出售他就非常困難了。
雖然奴隸的地位從整體上講仍然低人一等,但在希臘世界完全沒有更深層次的種族和階級仇恨衝突,例如基於膚色不同而造成的衝突。這部分地說明奴隸事實上還是享有許多權利的。獲釋奴用金錢贖回他或她本人的自由,而這筆錢有一部分是從那些被稱為放貸者的人那裡獲得的。這種無息貸款的情況為我們提供了很確鑿的證據,證明奴隸和自由人之間的關係即使不算融洽,也可以說是並無芥蒂。 從阿爾凱勞斯的人生軌跡中我們可以看出,曾經的奴隸身份並不會給一個人帶來受歧視的污點,阿爾凱勞斯是國王佩爾迪卡斯與一個奴妾生的孩子,因此嚴格來講他在法律上也是奴隸身份,但他後來卻成為其馬其頓國王。
為獲得證詞而詢問自由人和詢問奴隸的區別在於,只要徵得奴隸主的同意,就可以通過對奴隸施笞刑或肢刑來問訊。這種自由人和奴隸的區別在希臘許多城邦都有出現。法律上對這兩類人的懲罰也是不同的,奴隸即使犯很小的罪行,也要被施以肉體上的懲處,而自由人則會免受這種帶有屈辱性的懲罰。奴隸主懲罰自己奴隸的權利不受限制,但毆打外邦人或別人家奴隸的行為在雅典是被禁止的。奴隸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還明確體現在以下方面:如果奴隸和自由人犯下同樣的罪行,相比之下奴隸將受到更重的懲罰;而如果奴隸受到傷害,那麼相比於受到同樣傷害的自由人,法律將判決更少的賠償數額。在克里特,如果同性或異性強姦案的被害人是自由人,那麼罰金數額將比被害人為奴隸的同樣案件多一倍。如果一個奴隸和一個身份自由的女人通姦,那麼罰金數額將是自由人通姦罰款數額的兩倍。同樣是遭遇到非法的逮捕和拘留,如果受害人是自由人,那麼犯罪者將會賠償10斯塔特爾,但如果是奴隸受害,那麼只能拿到5斯塔特爾的賠償金。雅典普遍執行的法律規定,奴隸不許出現在議事會或公民大會的會場,除非有特殊的許可並保證免予起訴的情況下,這個法律同樣適用於外邦人和女人,因而並不是一個專門針對奴隸的條款。
在希臘城邦世界,針對奴隸這個在任何奴隸制社會政治、法律、社會以及經濟方面都處於劣勢的群體,也存在著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來保護他們,這樣即使在奴隸主完全獨斷專行的氛圍中,奴隸也不會被濫用。同時代的大多數希臘城邦針對奴隸都有保護性措施,而斯巴達的監察官卻對黑勞士掌握有生死大權。
隨著奴隸向工業領域的擴展,神廟的庇護權得到了發展,成為對奴隸的一種保護,以避免奴隸主過分嚴酷的行為。這一權利在不同地區範疇也不同。與希臘化時代相比,這一時期庇護所的權利發展不大,也很少有證據證明奴隸曾使用這些庇護所,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在這一時期的奴隸待遇普遍來講不算很差,他們在經濟和社會上都接近城邦人口中較貧困的自由人。
我們有證據表明雅典的奴隸有他們自己的生活,而且生活在不斷地改善,他們也有他們自己的娛樂活動,在雅典安塞特斯里昂節慶第二天的罐瓮節日里,奴隸們也參與到飲酒和慶祝的活動中。這是「奴隸們的幸運日」。春季的正午時分他們可能在睡大覺。 一直延續下來的觀念保留了奴隸也參與家庭祭祀儀式的傳統。雖然奴隸不被允許參加賽斯摩弗洛斯節慶,但雅典的奴隸可以參加秘儀,可以作為觀眾或乞源者成員參加許多公共祭祀活動。
公元前2世紀,產生了一個所有奴隸制共有的內部特徵,奴隸的必需品。奴隸主以其周圍的道德評判為標準,把食物和住處提供給奴隸,至少要保證他們的生存需要,一般來說,奴隸主將會與奴隸訂一份生活自理供給的協議。這種需求對於奴隸所有者具有嚴格的約束力,因為法律條件對此似乎並沒有固定的要求,這是生活資料供給或食物配給的社會要求,在任何使用奴隸的經濟體系中,它們都必須優先提供給奴隸勞動力。
由於希臘人對待妓女乃至同性戀關係持開放的接受態度,因此奴隸與性道德的聯繫在某種程度上很難判斷。如克羅爾所說,奴隸主可以與女奴同居,從而不必再去找妓女,這限制了妓女行業的發展。然而奴隸制度也提供了一些年輕的女孩兒,她們可以被買來培養成妓女。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戈提那法律以及雅典法律中,奴隸被視為人,她們受到保護以避免遭受性侵犯。戈提那的法律認定對於奴隸的肉體暴力侵犯行為,不論同性或異性,都是非法的。但這種對奴隸的暴力行為所需繳納的罰金相對卻非常少,因此遭到暴力侵犯的女奴還會得到一筆額外的補充。(如果強暴的是一個自由身份的男人或女人,所需繳納的罰金是100斯塔特,但如果強暴的是一個奴隸農婦,只需繳納5德拉克馬的罰金。)幾乎可以肯定,奴隸是濫交的一個重要促成因素,但希臘人開放而非淫亂的性道德卻不是奴隸制度造成的。社會對這種濫交持接受態度,這並沒有嚴重影響到希臘的道德觀念和宗教觀念。
你這個古希臘泛指的太厲害了吧? 古希臘有那麼多的城邦,奴隸的生活都不同的,不過咱就說個最倒霉的吧,黑勞士,他們是古希臘斯巴達城邦的專有奴隸,他們不受保護,需要為斯巴達人耕田交稅,當牛當馬,沒有政-治-權利,上戰場要給當主人炮灰,可以隨便殺害而不用償命,每年不論這些奴隸做了什麼,都會被鞭打一次,讓他們牢記自己奴隸的身份,而且斯巴達甚至還組織他們的年輕人成群結隊的隨意殺害黑勞士,一方面是培養他們的戰鬥精神,另一方面也是變相鎮壓黑勞士。
想要具體了解可以看相關書籍。大體上說呢,古希臘的公民可以看作是現在的公司老闆,奴隸呢等於打工的。所以,根據公司的不同,在公司的地位不同,生活千差萬別。好比阿里巴巴的CEO和黑心煤礦的礦工的區別。不過呢,生活再好,也是個打工的,老闆要你滾蛋,你就得滾蛋。
參考《古希臘羅馬奴隸制》,豆瓣古希臘羅馬奴隸制 (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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