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劍俠情緣網路版3》清理一年未登陸玩家的虛擬財產?
想請教下各位知乎大神,該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以下為公告原文-----------------------------------------------------------------------------------------------------------------沉寂賬號剩餘遊戲時間通寶清理公告親愛的玩家朋友們:
自2009年8月28日運營以來,我們和所有喜愛《劍網3》的朋友們一同經歷了5年多風雨同舟的日子。 在這段征程中,我們欣喜地迎來了許多新朋友,也有一些老朋友暫時離開,等待我們的再次召喚—— 2014年11月24日,《劍網3》發布了今年最大資料片「蒼雪龍城」,公平的起點,海量新玩法等你體驗: 1) 酷炫新門派—蒼雲澎湃來襲! 2) 最萌純陽正太——少俠體型閃亮登場!3) 平行江湖,伺服器進度由玩家決定!
4) 團隊招募系統,團隊活動不用愁,打開面板找隊友! 5) 強力的回歸增益,額外加掉落,全團加傷害,加血量,團隊好幫手! 6) 全新城戰系統,惡人谷與浩氣盟兵鋒相對,26個城池等你佔領! 2014年《劍網3》經歷了方方面面的全新雕琢,將繼續為玩家帶來更優秀的遊戲體驗。 與此同時,我們還為老玩家準備了「直升90級」厚禮,讓您迅速跟上隊伍,融入江湖。另外需要注意:
我們將於2014年12月29日維護期間對從2013年12月29日0點——2014年12月29日0點期間,連續365天未登陸過遊戲的沉寂賬號上剩餘的通寶、點卡、天卡進行清理回收(只針對剩餘遊戲時間和通寶,角色數據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沉寂賬號只需在2014年12月29日0點前登陸一次遊戲即可避免被清理,繼續精彩遊戲生活。《金山網路遊戲使用協議》第3條用戶賬號中第3.6款賬號的終止第n項約定:用戶註冊的賬號激活該網路遊戲服務後,連續180天沒有登陸該款網路遊戲,則自滿第180天當天的24時起,金山軟體有權採取措施終止向用戶繼續提供該款網路遊戲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取消該款網路遊戲的剩餘遊戲時間、遊戲金幣、遊戲物品;刪除該款網路遊戲的註冊信息、角色信息等一切相關信息),且不對因此所導致的任何損失負責。本著用戶至上原則,此次賬號清理將180天延長為一年,且只針對賬號中的剩餘遊戲時間和通寶。在發布此公告同時,我們還將通過該賬號註冊的郵箱和/或手機號碼以電子郵件和/或簡訊方式向可能被清理的沉寂賬號進行告知。我們熱切期盼您的回歸!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劍網3》客服熱線(028-85309911)諮詢。原文鏈接沉寂賬號剩餘遊戲時間通寶清理公告__金山遊戲官方網站
謝邀~沒啥好看待的。
一款遊戲的業績,就是收入,但是這個不是按照玩家充到遊戲里的錢來算的,譬如,今年總共收到充值3000萬,那麼其業績未必達標,金山是上市公司,這些個都是要向港交所披露的。
所謂業績完成與否,是看你消耗與否啊,玩家消耗的點卡,消耗的通寶,這些才算是業績,明白這個了就懂了。
為啥這麼做,很可能業績卡在一個點了,差了那麼一點而,譬如年底完成了99%之類。那麼就採用這麼一個方法來完成剩下的1%。產生效果以下兩個。
1)A了好久的,趕緊回來上線!!!速度的!!!
2)回不來的,那點扒拉回去,填補一下今年的業績,也許完不成的就完成啦,完成的就優秀啦!這個做法合法么?我不知道,這個做法合理么?我覺得有那麼一點理虧,但是稱不上大惡。如果有人較真,去起訴呢?底下和解一下吧,加倍退回去也行啊,但是這個退一定要在2014年12月31日24點之後!反正今年業績完成了。
咳咳,別怪遊戲啊,都是他媽的KPI逼的!!!回收的依據來自2010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9號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從2011年開始,幾乎每年年底都會這麼來一次,這兩年的期限延長到365天而已。其實別的廠商和遊戲情況差不多,也有更狠的直接刪角色,只是劍網3非要發公告和簡訊廣而告之而已……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9號)2010年金山的協議變更公告金山網路遊戲使用協議變更公告__金山遊戲官方網站2011年回收180天公告12月26日過期帳號通寶、點卡及天卡清理公告__金山遊戲官方網站
另外關於《劍網3》遊戲內的周邊總喜歡與虛擬物品捆綁的銷售方式。
捆綁銷售的主要目的不是坑錢,而是因為這個條例規定了: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遊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他單位的產品和服務!說人話!「只能用通寶買虛擬道具和服務,不能用通寶買實物」比如688買個飛行坐騎送精裝版設定集,68元買了個虛擬掛件集換卡,送你一個Q版手辦……也就是說,很多玩家吐槽的買掛件送手辦、送設定集的說法竟然是真相……【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49 號
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網路遊戲管理,規範網路遊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遊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路遊戲研發生產、網路遊戲上網運營、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遊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遊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遊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遊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第三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遊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遊戲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從事網路遊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範,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遊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第五條 網路遊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第二章 經營單位
第六條 從事網路遊戲上網運營、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遊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網路遊戲經營範圍;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 (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註冊資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第七條 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第八條 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遊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註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路遊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第三章 內容準則
第九條 網路遊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十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路遊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路遊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諮詢和事務性工作。 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遊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複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第十一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路遊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路遊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路遊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路遊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複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 申報進口網路遊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佔性授權的網路遊戲運營企業。 批准進口的網路遊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准的進口網路遊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遊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准文號。第十三條 國產網路遊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路遊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遊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第十四條 進口網路遊戲內容上網運營後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國產網路遊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網路遊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路遊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第十五條 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路遊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路遊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第四章 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網路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路遊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路遊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路遊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遊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路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遊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第十七條 網路遊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路遊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路遊戲。第十八條 網路遊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路遊戲中設置未經網路遊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路遊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遊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遊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遊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他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路遊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四)將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註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遊戲提供交易服務。 (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註冊,並綁定與該用戶註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四)接到利害關係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第二十一條 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遊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保存用戶註冊信息。第二十二條 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遊戲,或者網路遊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遊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遊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路遊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遊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第二十三條 網路遊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路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路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路遊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路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路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第二十四條 網路遊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遊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 網路遊戲經營單位發現網路遊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六條 網路遊戲經營單位在網路遊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遊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遊戲用戶出示與所註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遊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註冊用戶,網路遊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遊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遊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二十八條 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資料庫,保存用戶註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遊戲上網運營、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遊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網路遊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路遊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准的進口網路遊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路遊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路遊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第三十一條 網路遊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 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 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 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 網路遊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萬元以下罰款。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註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站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第三十八條 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遊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這事確實很容易引起玩家情緒,但從遊戲運營的角度來講實在太合理了。因為如果某個玩家一年沒玩某一款遊戲,那這個玩家就很可能不會繼續長期玩這個遊戲了。
如果甚至接到通知都不願意上線看一下的話,那基本就可以確定不會回歸了。
如果願意上線保一下賬號,那正好可以發揮發揮餘熱,衝擊一下遊戲在線人數。
什麼?你是例外?那不好意思,你被放棄了,因為你這樣的人太少了,為了利益遊戲公司必須抓大放小。何況討好新玩家永遠比討好老玩家來的容易,而且成本低。
從另一個角度,現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相當重要的一個東西就是存在感,就比如遊戲,不論是正面的還是反面的話題都能增進它的存在感,這次清理公告一發,貼吧論壇微博的活躍度又是一個小高潮,畢竟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
這麼看待?這是一種循環啊,我記得當年傳奇也這揍性,那時候規則還挺細多少多少級以下多少多少天不登陸就刪號。而且挺多公司都這麼干。
」玩家們大家好,我是你爹「
從用戶協議上看,西山居做法無可厚非
但從現在的環境來看,尤其是西山居為了沖年底業績(據說雷布斯給GWW下了壓力山大的目標),倉促地推出一系列圈錢活動把不少玩家惹得有點冒火(詳見12.18更新促銷活動時候的一片罵聲),於是這個做法就自然在大家眼裡有點變味了當然,其中罵的不少人也是今年才入坑的,因為這事兒年年都發生
」GWW一直說勿忘初心,但初心忘沒忘現在不知道,每年一次清餘額倒是挺準時的「? 我同意金山網路服務協議
打勾了嗎?
then suck my dick,bitch!不合理但是 符合條款看劍網3年底這麼多充值活動,再加上明年才能做好的手辦趕在年底賣,應該是今年收入指標還沒有完成,清理冗餘點卡是一個為了完成收入的手段。
親愛的玩家我是你爹:我們覺得我們這個遊戲沒那麼有意思,所以如果你已經一年沒玩了的話以後也肯定絕對不可能再有一絲一毫的想法來我們這個遊戲裡面看上一眼更別提上線燒錢了。於是我們決定幫您把錢燒掉,不用感謝我,我叫雷鋒。
我就來貼幾張圖啊……不是來回答問題的……
當然首先要說的還是金山的條款,也是這次劍三清理沉寂帳號的依據。
畢竟我們進遊戲都點了對鉤的,但是是不是霸王條款我不知道啊……我不是學法律的再貼一下法律吧……不知道解讀的對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9號)規定里寫的,保存180天的是「購買記錄」
購買記錄=虛擬貨幣么?嗯!紅線里規定的要退換。但是要停服或者換運營商,哈哈哈。
看樓上說這次是因為年終KPI考核,也聽說考核的業績是按照「消費」來算的,這樣強行消費也算是完成考核的吧?規定的是要退還,不過我估計就算是退了,也是在2014年12月31日24點之後!反正今年業績完成了。題外話,我還看到了一條……讓我想起了上次的回饋,
唉。這個先按下不表吧。討論不能跑題了……
幾乎所有遊戲都有這樣的條款
我覺得這件事情體現了製作方對遊戲目標群體的轉變,事實上,遊戲已經越來越低齡化,最初的一批玩家已經流失,就算用各種吸引他們回歸,遊戲的整體風格、運營方式也無法把他們留住。任何活動都無法刺激他們上線了,唯有財產威脅才能喚起對當初的那一點留戀吧。
不敢相信我號上半年多的點卡沒有了。。。。。。
盛大龍之谷直接就要刪除半年未登陸過的角色…………
文化部令第49號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三)保存網路遊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第二十條(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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