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五名北京未成年少女因校園霸凌被判刑?你們認為對未成年人判刑的年齡是否應該降低?

湖南邵東縣發生一起命案。邵東縣政府向北京青年報記者證實,邵東縣創新實驗學校高三97班班主任滕某被學生龍某持水果刀殺害。龍某因考試成績不理想被請家長,事發時龍某及其母親都在六樓教師辦公室。

還有另一起也是湖南邵東縣三個十二,三歲小孩劫殺老師的案件。

唉!聽各位老哥和小姐姐的分析,降低年齡沒啥用,光靠法治只能治標。。。


這件事可以說是性質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不判不足以平民憤。

北京市西城區某職業學院內,今年2月28日下午3點到晚上10點之間,女學生朱某夥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學校女生宿舍樓內,採取惡劣手段,無故毆打、辱罵兩名女學生,期間五名女被告人還脫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學的衣服予以羞辱,並用手機拍攝了羞辱、毆打視頻,事後還在自己的微信群內小範圍進行了傳播;其中一名被害人,當天先後被毆打了三次。經鑒定兩名被害人均構成輕微傷,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鬱,目前仍無法正常生活、學習。

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是

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未成年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14周歲的國家還有英國、日本、義大利、德國和韓國等。但也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較低,如法國為13周歲,印度、加拿大、希臘、荷蘭、丹麥、匈牙利為12周歲,墨西哥為9周歲。

各個國家根據本國的歷史傳統、人種、未成年人發育情況、教育狀況等,來確定本國的刑事責任年齡。

至於我國是否應該降低,這個還是交給全國人大立法委員會來討論吧……


「早熟」漸漸低齡化。我覺得立法也應該降低。總得讓他們知道自己做了啥。


我認為未成年的界定其實沒問題,很多孩子雖然身體發育比起以前的人要快,但是心智還是小孩,需要很長的時間來磨練成大人。

但是,犯罪的類型要區別開來,該判刑的一樣不能手軟,特別是如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強姦、入室搶劫、持刀搶劫等十分惡劣的犯罪案件,不能因為是未成年人就降低刑法標準。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目的是保護孩子不受傷害,而不是保護行兇的孩子免受懲罰。


謝邀,想了半天,覺得對這一類的話題實在沒有什麼很好的見解

校園霸凌問題在全世界範圍內都普遍存在,很多學者都將其歸納到心理學研究範疇。當然我認為對於校園霸凌這一行為應該嚴懲,畢竟從道德發展六階段因素來分析,孩子們的道德水平依然還處於初級階段,他們的行為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對獎懲的心理預期。通過加大處罰力度與執行力度,可以收到非常理想的效果

但可惜我不是學法律的,具體應該嚴格到哪個程度我不敢亂下定言


雖然不知道為啥會邀請我。

不過這種事總是旁觀者叫好,當局者喊冤,讓人唏噓。

題目先跳過,就描述里寫的倆案子來說,就算他們未成年,殺人這種社會影響極度惡劣的行徑,本身就不在保護範圍,被判刑也是理所應當。

當然關鍵是看怎麼定性,如果定成故意殺人的話…

回到問題,第一眼看到題目,我想到的是校園暴力的定性。

五名少女的案例畢竟只是個例,並不能因此作為降低年齡要求的規範,但打心裡說,我有一絲暗爽。

我參與過校園暴力,雖然不是漩渦的中心,但算半個助紂為虐。

倒不是我喜歡欺負人,但很多時候,長著七竅玲瓏心,卻不願意助紂為虐,那你說比干空心能活嗎?

當然,更多時候,冷眼旁觀也是一種助紂為虐。

我很樂意看到校園暴力的頭羊們被削去犄角,但!未成年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坎。

未成年意味著還有機會悔改,還有機會回頭,還有機會步入正軌,哪怕希望渺茫,也絕不能因噎廢食。

所以我還是不同意降低年齡要求。

說到底,我還是庇護了這些毒瘤。

又或者,我只是為自己開脫?

除非犯刑事案件的低齡化達到一個恐怖的閾值,否則還是給他們一個機會吧。

over


就應該這樣!現在的小孩吃激素多,早熟的快,而且現在的信息泛濫,有些小孩的心智比我還成熟。雖然他們還是孩子,但是千萬別放過他們!!!


我們的教育不能光教知識不做情感教育,尊師重教團結友愛,似乎離新一代的學生越來越遠了


民法已經改了,刑法還會久么?


——如何看待?

——好!幹得漂亮!大快人心

——對未成年人的年齡是否降低?

——當然應該降低。原來的年滿16周歲負刑事責任應降低至12歲


謝小馬,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看似能解決部分人的問題,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把刑事責任年齡將到10歲,那8歲的孩子也會打架,怎麼處理?刑法的處罰分為兩種,一種叫刑罰,就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一種叫保安處分,是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以矯正、感化、醫療等方法改善適用對象,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補充或代替刑罰以維護公共利益的措施。它適用的對象不限於有犯罪行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會秩序嫌疑的人。引入保安處分可以解決很多想解決但解決不了的問題。


我一直有個疑問

為什麼未成年沒有死刑?

你他媽都殺人了還管年齡?


青少年時期叛逆心理,很大影響取決於家庭條件,不應該罪責都怪孩子,我覺得大人的罪責比較大。然而說學生帶刀等等去學校桶老師這類,本身學校也有很大問題,現在動車等等,東西都例行檢查。我覺得學校裡面也有必要,因為受傷的不可能只會是老師,也有可能是同學,多少都會給其它人留下心裡陰影。


家長總覺得小孩小,不懂事,其實現在小孩真的不小了

記得我們小學那會,就知道玩,吃,現在小孩小學戀愛的很多好嗎,他們已經知道戀愛的定義,然而,我們那會基本上初中才會有這個概念

現在小孩接觸社會的渠道方式很多,各種信息紛亂不堪,小孩是統一接受的,並不能理智的篩選接受,結果就是現在好的不好的小孩都知道

未成年保護法他們也知道,他們知道哪怕是犯了法也不會判刑,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他們的反叛心理,可能一開始還是不敢的,但是新聞看多了,那麼多人欺凌了別人也沒什麼事,反而被欺凌的會受到更大的傷害,膽子慢慢就大了。再加上小孩叛逆期的自以為的英雄主義,他們認為欺負別人會顯得自己很厲害,像大哥一樣

未成年保護法保護的不僅僅是欺凌的一方,被欺凌也應該被保護,但是現在看到的大多新聞就是,欺凌了別人什麼事也沒有,或許後面有些懲罰,沒爆出來是一回事,懲罰的強度沒有給施暴者帶來震懾作用也是一回事

未成年保護法年齡保護未成年人,但是並不是年齡未成年,心理上就未成年,所以,保護的範圍不該僅僅以年齡來衡量

哪怕治標,也有點震懾作用


題主問了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我的答案是——好!

在合法基礎上,制裁惡行,鼓掌!

第二個問題,非法律專業人士,很難回答,

僅從情理上,對做出難以挽回的惡行的少年,我是期望其受到嚴肅懲罰的,不然受害者的苦難何以得到慰藉?

同時,也希望加大對監護人的責任追究。


謝邀

根據情節來


瀉藥

他們只是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事?

一時衝動?

犯了什麼罪?

現在的法律好像犯罪談不上?

等到他活到被害者的年齡,一顆子彈告訴他人死不能復生。


為什麼舉我們邵東的例子,你也是邵東的嗎?感覺降低年齡是有用的,降到八歲以下,不滿八歲的可不會幹什麼出格的事,但感覺國家明顯不會執行,還有就是提高教育吧,這是我想到的方法,這次邵東又出名了。


我個人認為啊,對待校園欺凌,大眾對校園欺凌的了解重視、法律的制裁、家長老師的教育都很重要。未成年人判刑的年齡可以降低,畢竟法律還是能起到警示的作用。

對於欺凌者,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我們都應對其進行嚴肅的譴責和懲罰,能夠忍心欺負羞辱他人到如此地步,簡直就是枉為人。

其實,在現實中現在還存在或曾經存在著許許多多的校園欺凌事件,有的人選擇了說出來、去法庭上訴,有的人迫於種種壓力敢怒不言,還有的人說了出來卻並沒有得到老師、家長的重視。因此大眾的了解和重視是很重要的。

在這起事件中對欺凌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無疑是一個正確的決定,人是要對自己犯下的錯誤買單的,欺凌人是要付出代價的,只有發揮法律的作用才能起到警示和警醒作用,讓欺凌者知道欺負人要以被剝奪自由為代價,同時讓被欺凌者知道被欺負了就應該勇敢說出來、去上訴,而不能間接的讓欺凌者逍遙法外

在這起事件中,有的欺凌者單純因為想要欺負個人來玩玩而實施欺凌,有的欺凌者因為被威脅而且害怕自己被欺凌,所以才妥協去對受害者進行欺凌。不管是何理由,無不體現出在孩子的成長中多方教育的缺失。老師和家長是否擁有校園欺凌是一件很嚴重很嚴肅的事情的意識,老師和家長是否教育了孩子不能隨意欺負別人,是否告訴孩子如果欺負了別人犯下了錯誤是要承擔責任的。對於校園欺凌我們要加強重視,以及加強對孩子的教育,一方面要教育孩子尊重他人、不可以欺凌別人,另一方面還要教育孩子當受到欺凌時要大聲說出來,而不是在被欺凌後再去欺凌別人解氣。

只有當我們每一個人對校園欺凌足夠了解重視後、法律機制足夠完善後、教育足夠健全後,才能夠真正讓校園欺凌止於萌芽。


我主張這樣,按照成年人的刑罰定罪,未成年人減去刑罰,然後之間的「刑罰差」由監護人承擔。


不知道為啥會邀請我,因為我弟才是在法院少年庭工作的呀。

《CSI》第一季里的劇情,有個玩滑輪的小女孩被車撞死。CSI的探員們經過勘察分析,找到了那輛車,黑人老爺爺承認自己不小心撞死了人。但是探員們隨後發現了更多的線索,方向盤上有牙印,還有半顆牙齒(沒記錯的話應該是)。結果兇手是他還在上高中的孫子,小伙開車的時候打電話,不小心電話掉了,他彎腰撿電話的那幾秒鐘,就撞了人。老爺子說他門祖孫倆相依為命,他孫子從來沒惹過事,品學兼優,不能進管教所,會耽誤他的前程。

高中生犯了事,哪怕夠不上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但也應該恢復管教制度,我不知道現在還有沒有少管所,用以改造未成年犯人。但「沒有絞刑架帶來的恐懼,就沒有絞刑架帶來的公平」很難想像這樣的心裡扭曲,完全無視後果,無視人命的人居然得不到懲罰,請問誰來約束他們的行為?指望監護人?如果監護人監護得當,這些人還能幹出這種傷天害理的事來?留在社會上會有怎樣的結果。說不定還會成為他吹牛在資本「老子高中時候就弄死過人了!」「那個誰誰誰,哪天哪時候,被我們一幫人怎麼怎麼欺負」這類的。我始終相信法律保護的是善良手法的公民,而不是這些無視法律,肆意妄為,視人命如草芥的壞人。

別跟我說初中生高中生未成年,沒有判斷能力,就算是再沒人教,初中開始都要學法律了吧?打人殺人犯法不知道?同樣是校園欺凌案,看看人資本主義國家是怎麼處理的:零容忍!

自作孽不可活!美國如何對待校園欺凌?判了兩名中國留學生終身監禁!

學校是培養學生品德知識的地方,給學生提供保護的地方,不應該成為某些人橫行霸道的特殊場所,或者某些人的噩夢。

再次重申一遍,呼籲完善法律,降低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恢復管教制度。讓所有人在做某件事情之前都要掂量掂量後果。

法律的作用首先是震懾犯罪,而不是事後懲罰——記得初中課本上貌似是這麼寫的。如果我們的法律無法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前起到威懾中止的作用,那就要考慮是不是法律出問題了。

肺腑之言,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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