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8 月 24 日銀監會正式發布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8月24日下午,銀監會就《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情況召開了新聞發布會。
會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對外發布。辦法第十條規定,網貸平台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禁止行為):(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限額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銀監會原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谷隱者鏈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 互聯網金融 - 知乎專欄來源:知乎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2016年8月24日下午,銀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下發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既然是暫行辦法,就是以後還有變化的空間,但此政策意見徵求已經半年左右了,所以即使變,空間也已經不大了。
此《辦法》主要對行業有影響或有意思的規定按順序解讀如下:
1,再次強調網貸平台是金融信息中介,但沒有完全剝離信用中介的屬性。
2,正式引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聯合監管。政府負責機構監管,工信部管電信業務,公安部管安全和違法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法室管信息內容等,當然,雖然沒列出來,事實工商也承擔很多管理職責,備案、變更、註銷、廣告宣傳等。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細則另行制定。【評估其實很難,沒有專家搞不定,其實有了專家也搞不定,還是得有從業者參與,估計要各地網貸協會出函,證明其分類才可以備案】
3,網貸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各平台做理財服務、優選計劃等產品的預售,會受到影響。
4,ICP證必須要有了。【沒有趕緊去補吧】
5,營業執照中的經營範圍中一般情況下,必須要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很多平台的經營範圍需要變更了】
6,平台需要做好理財者教育,做好風險提示,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和分組管理,對各級設定投資上限。這一點沒有寫明如何管理,做了就可以。對平台來說就是一個工作量和用戶體驗的挑戰。【不做不行,做不好可以。】
7,十三條禁令,其他好理解的就不重複了,主要挑幾點講,如下:
a)禁止自融,但並未禁止關聯交易。【估計是怕把供應鏈金融管死了】
b)禁止線下宣傳和展業(理財業務),自行、代理、委託都不行。主要是規避不合適的投資人群及線下銷售的操作風險,與後面要求理財者熟悉互聯網及有風險意識呼應。【分眾和框架會少很多廣告業務】
c)禁止債權轉讓:i.即居間人模式,但並未禁止二級市場轉讓。小貸債權、擔保債權和基於自身應收賬款的ABS模式相當於被禁止了。ii.網貸基金模式也被禁止。【影響一些小平台的發展,但他們可以聲稱自己不是網貸平台,所以不受這個監管?】iii.另外,抵押貸款的抵押人是居間人模式,這個模式需要有變化了。【我有至少三種可行性方案規避哦!】
d)禁止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主要是事前不能引誘客戶投資,與前文需要有風險提示一致。並未禁止有壞賬時平台兜底的行為。【接受平台兜底?】
8,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實性需要有相關流程和制度來保證,必須要做用戶身份鑒權。但並未指出發生虛假身份的情況,平台有什麼責任。【標準動作要做,沒做不行,沒做好可以?】
9,個人借款上限20萬,法人100萬。【重點之一,影響多個大標平台的業務。不同平台的總上限100萬或500萬,這條因為多個平台間的信息不對稱,其實暫時沒啥約束力,看後續有沒有信息打通的手段。】
10,重申數據保存,要求平台在合同到期後保存5年,實際上要求保存時長可能在7年或更久。這要求一部分小平台需要第三方服務。但並未強制要求必須對接三方服務。【有能力的話,可以自己保存,未強調必須誰保存,做保全的公司,繼續去監管層吹吹風吧!】
11,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該最終給出借人,並未規定不能做其他渠道支付;相當於要求平台只能收服務費,並無息差。當然,這些都是借款人的成本,只是改改流程和合同。【有些平台要忙了,可能會要獨立記錄支付流水,這樣代扣服務費的方式就不行了】
12,應該重視保護用戶信息,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這一條很詭異。估計堵死了平台境外上市的路子。【有人說境外上市不代表就得提供這些信息,但現實是證明自己沒有做過什麼事情,是很難的。監管層信任你的話就還好,最終取決於信任,不然你上市是怎麼過審計的?】
13,資金存管必須有,哪些銀行很行,沒說。但數據信息報送必須要有,就看哪家機構有這樣全的欄位可以對接了。【互聯網金融協會在搞一個系統,要兼容這麼多平台,任重而道遠】
14,信息披露,目前只是一些簡要提示,細則另行制定。【徵求意見中】
15,最關鍵的是,執行監管的主要是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這個很有意思。
16,最最關鍵的是,還有12個月的整改期呢。
以上是粗略的解讀,總體來說,有了監管對於正規平台來說,是非常大的利好,大家加油!
政策最狠的地方有這麼幾點:除了20萬和100萬的限額之外,還規定必須找銀行做資金存管,以及必須拿到ICP備案等等。
這個政策最核心的內容是:
個人借款人在同一家網貸平台上借的錢,禁止超過20萬元;在所有平台上,最多借100萬元;
企業借款人在同一家平台上借的錢,禁止超過100萬元,在所有平台上最多借500萬元;
而市場上符合監管要求、小額分散的平台,不超過P2P總數的10%;
PS:這個政策將大大利好於它們。
反過來說,全國90%的P2P平台,都面臨著無事可做的尷尬....
一刀切,非常狠。
比如,紅嶺創投、愛投資這樣主打企業大額借款的平台;
還有,好多有上市公司、國資扶持,反過來為它們輸血的平台,本來有很大的資金優勢,但現在也受限了。
再比如,一些做贖樓貸、紅本抵押貸、車輛抵押貸業務的平台;雖然做的是個人借款,但是額度很可能超過20萬。
2、
我覺得,被一刀切的平台,可能有三種結局:
一、把手上的業務兌付完,逐步退出P2P行業,不玩了。
這可能也是大部分中小平台的選擇,就像前段時間的美利金融。
二、少數有實力、有財力的平台,可能會慢慢轉型、換跑道,改做小額分散的個人業務。
三、用各種「合法」的方法去規避政策。
車到山前必有路,任何政策都難不倒聰明的中國人。
比如說,可以和金交所合作,就像螞蟻、京東金融、微眾做的那樣。
但是,並不是誰都有實力找到「路子」的,小平台很可能做不到了。
所以,悲觀點說,P2P以後,大概只會剩下200家不到...
3、
不過咱們也不用太過擔心。
落地之後,還會有一個過渡期,會給平台整改的時間,中間也會根據具體的整改情況和效果,來進行一些調整。
只要以前合規經營、不是太弱或者太激進作死,大部分P2P都有安全撤離、轉型的時間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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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暫行辦法是自2015年年底行業徵求意見稿後歷經8個月,四部委聯合發布的正式文件,標誌著網貸行業從此登堂入室正式得到銀監會的認可。這份高度具備指導意義的綱領文件細則的頒布,意味著目前網貸行業存在的「快、偏、亂」的問題此後都將在辦法出爐後儘快得到解決。利好誰?對網貸行業無疑是大大的利好。該辦法總則給出了網貸行業定義、給出了監管原則、落實了各部門管理責任,並且點名了「依法、適度、分類、協同、創新」的監管原則,保證了此後網貸機構的監管和懲處有法可依。此外,在答記者問中,發言人高度評價了網貸行業的普惠金融意義、對「穩增長、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的重要作用以及高度肯定了網貸對傳統金融的補充/促進/完善金融體系的價值。這些高屋建瓴的肯定,體現了國家層面、監管層面對網貸行業的高度認可。看不懂、不願意承認的某些腦袋,一心只拿跑路平台做代表去給行業抹黑的,請細讀辦法中強調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的十六個字總體要求:「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好好理解這十六個字。對認真在做事的(甚至都不一定是排名前列的)平台也是大大的利好。首先行業排名靠前的平台,既是受市場認可的平台,也往往是之前在核心監管點(銀行存管、銀監會合規檢查、地方金融機構備案等)上早就已經比較被認可的平台。對於認真在做事的平台,銀行存管、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這些早晚會有的。而對於騙子平台,根本不可能擺得平銀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通信主管部門。只要這些認真在做事的平台,按照辦法老老實實做好小額融資業務、不做負面清單上的事,隨著行業越來越好,就會有源源不斷的投資者進來,理財端資金根本不愁,只看平台有沒有能力解決資產端。提高行業准入門檻後,少掉騙子平台的加入,還行業一個原本該有的名聲,這是排名前列的平台品牌層面的期盼。給網貸機構一個合法身份,只要認真經營不觸犯辦法,就不犯非法吸存的罪名,這是排名前列的平台法律層面的期盼。此兩塊石頭落地,一切都是小事。對一直在做小額借貸的平台也是大大的利好。網貸在國外,一直都是小額借貸,在國內早期也一直都是小額借貸。只不過隨著2013年很多新玩家的介入,把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典當行這些沒有互聯網基因和用戶觀念的公司也拉進了行業中,也把大額企業借款、應收賬款、收藏品抵押、票據抵押這些平台和投資者都不具備專業知識判斷的資產拉進了行業中,此後網貸行業儘管得到了迅速發展,但也弄得雞飛狗跳,龍蛇混雜。一個不具備資產分辨能力的投資者,根本無法在網貸投資中安心投資。這個鍋,誰背?不就是那些沒能力做小額借貸,眼紅大額企業借款,一心想跟銀行虎口奪食的平台背嗎?網貸的定位,是做銀行不做、不願意做、不屑做的業務,不是做銀行擅長的業務,不是要跟銀行搶客戶,而是要做銀行覆蓋不到的那部分客戶,在傳統金融無法幫助他們的前提下服務於他們。這部分客戶必須是小額融資。大額請還給銀行,網貸沒能力做,不要挾持中國經濟發展扯什麼企業的借款需求必須滿足。優質企業借款銀行肯定能覆蓋,一般企業借款就別來坑網貸投資者了,謝謝。對還在觀望的潛在投資者當然也是大大的利好。2011年8月,銀監會點名人人貸模式風險,這是銀監會對網貸行業/模式的首次表態,然而一紙公文發出來,人人貸論壇帖子暴漲,多名從未聽說過網貸的潛在投資者,嗅到了可能的利益,蜂擁而來。一個負面消息都能來那麼多投資者,更別說這個絕對肯定行業的辦法了。
昨天辦法發布後,CCTV-1焦點訪談做了一期節目,談新辦法讓P2P走穩走好,可以預見,更多好消息會出來,更多投資者會進來。
利空誰?對一心做大額企業借款的平台是大大的利空。什麼平台在做大額企業借款?1、13年後進場,沒有金融背景,靠拉合作夥伴提供資產的平台2、14年網貸大火後進場,上市公司介入,靠給自己下游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的平台3、特別眼紅大額企業借款模式的利潤,忽視大額企業借款模式風險的平台與銀行爭利,搶傳統金融的飯碗,這下正式辦法一出來,傻眼了吧,限期12個月,必須改正。2015年主做股票配資業務的平台被證監會禁止後一蹶不振,甚至轉型成了海淘平台,大額企業借款平台比股票配資平台投資用戶多、名聲大,估計不太可能徹底業務轉型,但必將贏來12個月的陣痛期,恐怕此後就會漸漸沉淪下去。隨手貼個這類平台的討論帖子截圖: 對逮著機會拚命黑網貸的人是大大的利空。知乎上也好,其他網路渠道上也好,總有一些人,對網貸僅僅只有一點點了解,搬運傳統金融的知識、民間借貸的知識,逮著個P2P跑路平台的新聞就拚命以道德綁架名義給行業潑髒水。負面新聞總是容易討看客的好,但負面信息如何能解釋行業一直欣欣向榮走到正式被承認的今天?這些人,對網貸風控一知半解,老拿網貸風控和銀行風控比,卻不知道主流網貸做的小額個人信貸,根本不能套用銀行的大型企業借款,甚至是小微企業借款的風控模型和手段。
這些人,對網貸模式一知半解,老放大網貸的民間借貸屬性,強調民間借貸的血腥和殘酷,卻不知道現在已經有近十家銀行都在做網貸,不知道網貸是先有借款再撮合資金,跟銀行業或民間借貸業先有資金再找借款的模式相比是多麼大的效率提升。
這些人,對網貸理財一知半解,只會復讀機一樣到處嚷嚷「你看重的是利息,平台看重的是你的本金」,卻不知道愚蠢的投資者的本金不在網貸中消失,也會在民間借貸、傳銷騙局中消失,而聰明的投資者只會把網貸看成是個有風險的投資工具,在充分分析信息、資產配置的前提下獲得傳統理財渠道無法獲得的收益。
這些人,對網貸歷史一知半解,最近隨著跑路平台增多、媒體宣傳增多才開始蹭熱點談互聯網金融,卻不知道中國網貸出現的歷史遠在餘額寶前,第一份銀監會的風險提示早在2011年,而在2014年銀監會就已確定要監管網貸。
這些人,對網貸優秀公司一知半解,逮著個E租寶、跑路平台、線下財富公司就嚷嚷網貸坑騙百姓,卻不知道多少網貸優秀公司提供了銀行沒辦法覆蓋的借款人服務,幫助了多少投資者獲得了其他任何固定收益產品都無法獲得的收益。
此份辦法的出台,是徹底對這些人的打臉,就算他們再嘴硬,隨著之後網貸行業的有序發展,銀監會工作的不斷開展,越來越多借款人/企業會明白網貸行業對促進利率市場化的好處,越來越多投資者會明白原來不能用老鼠屎代替整個行業(雖然老鼠屎實在有點多)、明白投資有風險。
希望這些人「為民請命」之餘能補充下知識體系,多宏觀一點看待行業,多跟行業優秀公司人員聊聊,少舉小破公司的例子,多理解「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這十六個大字。
對老投資者是大大的利空。
去年徵求意見稿出來,整個行業的投資利率急劇下降,部分平台甚至半年降了多次。對於早期網貸投資者來說,過去熟悉的平台滿意的收益率普降了2-5個點,但承擔的風險和之前是完全一樣的。情何以堪啊。老鼠屎讓行業蒙羞,讓銀監會加快監管步伐,讓潛在投資者放心加入,但對早具慧眼的老投資者,從此網貸投資,很難再是一個佔比較大的資產配置對象。對不具備平台篩選能力的老投資者,儘快從小平台、不合規的平台抽身出來,刻不容緩。那個各平台收益百花齊放,單純靠網貸收益就能超過股市的時代過去了,我們老投資者很懷念她……最後,以我早期網貸投資者、中期網貸從業者、長期網貸投資者教育參與人員的身份,非常讚賞這份文件,尤其跟去年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處處都體現了監管部門對行業的理解、呵護和鼓勵。此外正式辦法也對徵求意見稿中一些有爭議的內容進行了細化或取捨,為網貸行業正名之餘,也將網貸的野心嚴格限制在了純網貸乃至小額網貸領域。網路上部分不專業的媒體強行甚至歪曲解讀,部分平台站在自身立場的解讀純屬胡鬧,建議看客們不用沉迷太多行業細節,只需要知道網貸從此有身份、有爹媽姨舅管、有所為有所不為,會慢慢變成個三好學生,很難再找到調皮搗蛋份子,自然就會正確看待網貸、正確看待這份辦法了。以2007年6月拍拍貸成立做為中國網貸行業的起點,短短九年時間,網貸行業成為萬億成交量的行業,成為六類互聯網金融模式中最具創新的模式代表,成為受銀監會監管的中國金融的一份子。是那些頂著噴子的口水,拖著老鼠屎的負累去做業務的優秀平台一起努力讓網貸在短短九年就被收編正名,這些優秀平台肯定會在之後的規範發展中逐漸被廣大投資者所認識。守得雲開見月明!恭喜網貸!網貸P2P監管新規
一、P2P准入門檻的細思極恐:「備案」原來只是最不起眼的一招
網貸P2P新規第五條規定:「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但具體備案規則「另行制定」。備案制是網傳已久的P2P大殺招,通過備案制這種雖非行政許可,但實際卻行行政許可之實的制度,能讓一大批人望而卻步,但有人說備案制的出現讓很多P2P平台舒了一口氣,畢竟P2P行業沒有引入互聯網金融中的牌照制度,否則大家消失得更快,似乎這也說明官方一直將P2P當做是接地氣的民間借貸,而不是所謂的高大上互聯網金融吧。
但,各位以為備案是真大招么?不是,真正的大招還在後面,一個是ICP許可證,一個是銀行資金託管,這兩個才是整部新規中的終極殺手。當然,個人認為這亦是P2P監管中合規題中之義,符合行業監管特點。
網貸P2P新規第五條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這段話實在是簡單地能讓人忽略條款的存在,但對於P2P而言,這句話的表述實際上卻能讓P2P從業平台減少97%以上,據網貸之家聯合盈燦諮詢發布的《2016年中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顯示,2016年6月底,正常運營平台數量已經下降至2349家,但是,目前實際取得ICP許可的網貸平台可能不到50家,佔比不到3%。
為什麼很多平台只會跟著大家死盯著那亮晃晃地十三禁條款而沒有關注到ICP許可證,那就是因為平時都不重視,或者根本就是悲催地將自己平台網站現在的ICP備案當成是ICP許可證了。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的網站分為經營性網站和非經營性網站,前者要辦理ICP許可,後者只需要辦理ICP備案,ICP備案比較簡單,而對於ICP許可證而言,不僅耗時長,一般都需要幾個月時間,而且准入門檻高,不是普通人能順利辦得下來,故應儘快詳詢各地通管局。但相信,隨著後期大量P2P在通管局門口排起長龍,通管局大門也會更加不容易鑽進了。
銀行資金存管也成為了另一個大招,P2P之所以被污名化,很大程度就在於平台公司能夠直接接觸出借人資金且沒有任何監管措施,這就給P2P平台捲款潛逃打下了伏筆,人之初性本惡,當P2P平台看到一大筆資金在平台賬戶里不斷翻滾,還能不動心?但據盈燦諮詢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15日,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線直接存管系統的平台有39家。而與銀行簽訂聯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線聯合存管系統的平台有24家。再想想,如果把銀行資金存管和ICP許可證放到一塊思考,那得夾死多少平台?
二、「十三禁」條款中如何夾縫求生
網貸P2P新規中最吸引眼球的莫過於所謂的十三禁條款了,但細看這些條款,實際上P2P平台還是存在比較大的生存空間的。
債權轉讓P2P模式未完全禁止。有人說網貸新規已經禁止了債權轉讓模式下的P2P,但細研條款,事實並非如此,該條款明確規定:「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其債權轉讓是有前置條件的,就是不能包裝成金融證券信託等產品進行變相的債權轉讓,而普通模式下的債權轉讓仍還是允許的。為什麼?P2P平台上之所以會有大量的投資人或出借人會應標出借,就在於投資人和出借人知道一旦自己應下這一次標,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時歸還,則出借人自己是不用跑世界跑到「外地」法院去訴訟的,因為P2P平台或第三方會為自己接下這筆債權,幫出借人提出催收或訴訟,實踐中也確實如此。而且當同一筆債權人有多位出借人時,就更需要有這麼一位「蓋世英雄」能踩著五彩云為出借人分憂。而如何實現,靠的就是債權轉讓,可以這麼說,如果沒有這類債權轉讓規則,幾乎所有的P2P平台都不會有投資人或出借人來玩這個無聊而又沒有保障的遊戲。
自融概念被狹窄化了。我們發現,在2015年年底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中,對於自融的定義是「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而在正式頒布的網貸新規中,自融的概念變成了「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雖然「變相為自己」似乎也可以和關聯關係扯上關係,但畢竟關聯關係屬於嚴格的法律定義,和「自身」仍存差別。
P2P的宣傳方式被嚴格限定為線上,線下被完全禁止。網貸新規明確平台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這說明什麼,說明江南春同志要丟掉一大批的P2P廣告費了,以後在電梯、公交站地鐵口等物理場所下,P2P已經不能再做廣告了,但回歸線上未嘗不是一件好事。當然,空間在於,P2P平台可能會改頭換面,以其它項目方式在物理環境下進行宣傳,這類項目包括消費金融,畢竟很多消費金融的資金來源是P2P公司,這已經成為業界的秘密,也實際上架空了消費金融牌照的含金量,而消費金融需要有特定的場景,比如說學生分期,就需要將分期產品廣告直接打到學校的黑板之上,還恨不得掛到宿舍床上,這也給了P2P另一個渠道的廣告口。
三、監管部門要有隔空打牛之法
縱觀網貸新規,發現有很多條款其實是空中樓閣,只能是美好的幻想,在實際中如果沒有下一步配套措施,一定又會成為無用之法。
例如第十四條規定「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但什麼叫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以及如何讓當事人提供「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經歷」,甚至什麼叫「熟悉互聯網」?,以及如何展開認證都會是一個問題,相信,P2P平台也會在網站註冊時添加一個風險提示框,讓註冊勾選都具備上述條件,OK,平台就可以打完收功了。這在去年股權眾籌新規出來後,各大平台匆忙上馬網站合格投資人認證情況一樣,都只過流於形式,沒實質內容。
例如新規又明確「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請注意,這裡沒有強制要求使用電子簽名,畢竟這一下成本太高,而且電子簽名配套在國內還真沒有完全叫得響地品牌,這就很沒有意思了,一個鼓勵性條款,你以為會有多少平台會真的去採納呢?畢竟成本可能不菲,所以這樣的軟條款還是不規定為好。可笑的是,新規竟然要求P2P平台「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這不是強人所難么,P2P機構何德何能,有能力去審查另一個全新領域內的安全性,並作出保證?
新規要求借款人須「提供在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一句話,沒有罰則,鬼才理你,這應當是平台或監管機構要做的事情,聯網才對,對於借款人何以強求。另外,也是新規中的亮點,就是借款限額,為什麼新規中要設一個20萬,一個100萬?當然也不是隨意想出來的數字,這是借鑒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這一定罪起點而來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你沒有提供類如銀聯或網聯的系統,如何計算得出不同平台的借款總額?這條款規定相較之於第三方支付20萬元的限額計算方式是落後了不少。
P2P平台成本畸高將成為難點。網貸新規對P2P引入第三方監管提出了很多要求,如前面所述可能的電子簽名第三方機構,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還有銀行資金託管、另外,還「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路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這每一個「應當」的背後可都是金錢啊,平台可得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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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都是意料之中,規範的平台要達到要求也不是太難,後續還有配套的制度和指引出來引導辦法的落地。比較出乎意料的是前兩天關於借款額度上限,按照現有辦法規定的額度,80%以上的平台可能達不到要求,就看有什麼變通的方法是可以走通了,資產證券化、資產包的繞一圈方式也被堵住了。一些有背景的平台可能會謀取金交所的牌照,普通平台就只能轉型了。
以時間價值為例,為大家解讀一下此次「最嚴」監管的相關條例:
1、強調網貸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
《監管辦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間價值:自成立以來,時間價值一直秉承著信息中介的定位進行經營,從未有任何的越界或者偏離。時間價值不涉及平台自身為其他主體提供擔保增信的內容,不存在資金池,也不存在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情形。2、要求融資標的真實有效,信息披露全面
《監管辦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同時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時間價值:時間價值精選優質標的,用戶的資金全部投向真實有效的投資項目。在相應的資產狀況介紹頁,底層資產、期限、融資方、資金用途、還款來源、風控措施等披露詳細清晰,並有相關合同的掃描件和銀行回單可供查閱。此外,本著對投資者負責任的態度,時間價值在網站設立了專門的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版塊,提醒用戶在充分了解和評估投資存在的風險後再作出投資決策。3、明確銀行存管的行業標配
《監管辦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時間價值:銀行存管模式下,平台和用戶分別在存管銀行開立存管賬戶,專人專戶管理使得平台資金和用戶資金實現有效隔離,可以從根本上杜絕用戶資金被挪用的情況。時間價值在數月前就已正式開始和某商業銀行進行存管的技術對接,由於前期基礎良好,目前進展順利,相信不久就能讓大家享受到最正規的銀行存管服務。4、嚴禁觸及13條紅線
《監管辦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不得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不得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不得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等。時間價值:作為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的會員單位,時間價值嚴格自律,從來沒有從事以上任何一項禁止業務。時間價值目前的產品秒利寶是通過金融結構和法律結構的創新,用極致的技術手段實現每一筆投資與底層資產對應,每一次交易與合法有效的電子協議對應以及每一筆現金流與真實的交易背景對應,最終幫助用戶實現按秒計息、隨時存取的靈活體驗。5、要求平台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監管辦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同時還應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時間價值:時間價值網交易系統由技術團隊自主開發,有著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平台高度重視用戶數據的安全性,採用了多種演算法對數據進行簽名保護。平台全部數據實時監控、傳輸過程均基於HTTPS協議,用戶投資合同全部添加能有效防止篡改的驗證章,充分做到了用戶數據的安全保護和隱私保護。此外,今年5月時間價值網通過了安全部國家級信息安全保護等級3.2級認證(一般工商企業單位只能達到1級水平),信息安全防護更上一台階。6、確定平台需備案准入
《監管辦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此外,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時間價值:目前相關備案和許可證業務的細則尚未出台,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未正式開放接受申請,時間價值網已在前期做了充分的取證準備工作(包括3.2級的安全防護評測),並會繼續保持與主管部門的良好溝通,相信能在相關細則出台的第一時間完成備案或取得許可證。7、投資標的小額分散
《監管辦法》: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及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時間價值:目前時間價值對接的資產有兩類,政府信用類信託以及疊加履約保證險的保理資產,流動性強,安全性高,受到用戶一致認可,單個項目普遍在百萬以上。雖然時間價值網不屬於《管理暫行辦法》所稱的網路借貸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限制標的大小的規定也旨在引導網貸服務小微企業或個人,該規定並不影響時間價值網的合法合規性,但出於向監管機構監管思路主動靠攏的考慮,我們仍會參照《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在12個月過渡期內逐步對資產端進行調整,引入更多的小額優質資產。其實
借款限額20萬和100萬,是最大的一個爭議點。
對廣大需要資金的中小企業,是雪上加霜!
我想從正、反兩面來對這個「借款限額」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限額規定的正反面影響
首先,積極的一面是,國家已經開始對網貸行業進行監管、規範了。
這個行業一直是個比較尷尬的行業,類似於早年的「私募業」,P2P幾年時間迅猛發展到9000多億的行業體量,現在連個監管文件、監管部門都沒有。正是因為處於「三不管」的真空地帶,才會出現那麼多「濫竽充數」的騙子企業出現,為禍市場,這些人弄壞了整個市場的口碑,若不及時出台監管政策,整個行業都不會有好的明天!
所以,我們從內心支持國家的監管,支持監管部門儘快出台管理辦法,規範互聯網金融!
但是,具體這個「借款限額」的規定如果實施,不良影響會更多。
第一,直接對單個借款主體設定借款限額,沒有擊中要害。
這種管理方式是較原始、粗暴的;我國的金融業從來都是輕監管、重准入的。對於互聯網金融這種新興行業,太需要監管部門認真研究行業特點及監管方式,切不可搞一刀切的監管模式,否則整個行業的發展都會受到嚴重影響。(老祝的微信公眾號:老祝說)
舉例來說,一家企業在銀行申請融資授信,銀行會根據借款企業的資質、借款用途、抵押物價值、擔保人等情況核定總授信金額,即借款總限額。或者,個人申請銀行信用卡,銀行根據個人的過往信用情況,核批一個信用額度,在額度內消費或提現。但是設定信貸限額這事是應該企業行為,為什麼要通過行政命令來約束?
真正需要管控的事進入這個行業的人的從業資質及企業的經營動態!
第二,導致貢獻就業最多的中小企業又成了無金融覆蓋的區域。
這幾年,實業經濟情況非常不好,銀行體系對於中小企業幾乎都是拒之門外的;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民間金融,特別是互聯網金融飛速發展,迅速填補了傳統金融體系的空白。P2P這個行業正是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崛起的:由於互聯網的影響,很多傳統金融行業中的信息不透明、不對稱都陽光化了。
以近年的實踐來看,以前民間金融中年化30%~40%的利率收費由於互聯網金融的深遠影響現在已將到年化20%以下。像陸金所、宜信等大的互金企業,大規模進入各地的民間借貸市場,直接把各地的平均借款利率普遍拉低10~20個百分點。
而傳統的小貸公司,由於高啟的人力資源成本及過高的運營成本,無法提供較低利率的信貸資金,絕大多數根本就沒有干小貸公司的事(都在做大額民間借貸等)。
所以非銀行體系金融的空白真正得到有效填補正是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的這幾年!
如果按照目前的規定,勢必要將互聯網金融企業逼入小微貸款及消費信貸這個層面,那真正中國市場的中小企業又成了無人覆蓋的區域。銀行信貸不愛,小額貸款公司由於成本太高無法提供較低的信貸資金,而真正能夠干這個活的互聯網企業又被逼離這個行業,對於本就水深火熱的中國的實體行業來說,又會是一場災難!
很現實的情況是,在目前的物價水平之下,人民幣20萬對於借款人是工薪階層,用於一般個人消費支出而言,比如裝修、買車、置辦婚禮等是足夠的;對於借款人是個體工商戶,用於商戶經營支出,則顯得杯水車薪。
同樣的情況,人民幣100萬對於企業而言,尤其是一線城市企業,則可能只能滿足小微型企業的日常經營需求,但對於國內融資需求最大的幾千萬中小型企業而言,則意義不大。企業在發展成長的過程中,需要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需要改進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以爭取更多的訂單,而這對資金的需求將是遞增的,很難想像企業如何憑藉小投入,而產生大收益?
二、關於借款限額,兩點改進建議
不妨可以從兩方面著手:
第一,按借款類型是信用借款還是抵押借款區分。
信用借款可設置借款餘額上限人民幣20萬,畢竟信用借款是憑信用申請的借款,在我國目前徵信體系還不完備與開放的條件下,適當設置是可以起到緩衝潛在風險的作用。抵押借款,可根據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市場價值來綜合測評其可申請的借款餘額上限。
平台可參照銀行做法,對抵押物按市場估值進行一定比率折算抵押價值。比方說,借款人提供一套深圳的房產抵押,根據深圳鏈家研究院監測(2016/8/15),深圳目前全市二手房放盤均價為人民幣60,646元/㎡,一套80平方米的房產市場估值就達483萬,若以此為抵押物申請借款人民幣20萬,估計沒有多少個借款人願意。若按80%計算,借款人至少應可借386萬,這才是合理的借款餘額上限。
第二,根據互聯網金融平台的規模設置單一借款主體借款餘額上限。
由於每個互聯網金融平台的規模、客戶群等都不盡一樣,行政性地一刀切政策略顯不妥。就設置借款限額這個規定,可根據每個平台的資本規模來相應制定各自的單個借款主體的借款限額。具體可以參照以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方式,規定其槓桿最高不超過實收資本金的10倍。這樣,互聯網金融平台就可通過增加資本金的方式,變相地人為調整這個限額。
而現在這種設置方法對正規經營而業務方向不在小微貸和消費貸的平台企業將會有失公平。
綜上所述,辦法的出台,從正面來看,說明國家是正視和支持互聯網金融這門新興行業的發展,希望讓從業人員和參與者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努力為行業創造一個公開透明的競爭環境。
過去出現的跑路或惡意坑騙平台,無非就是這些不法分子抓住了監管未明的漏洞,投機取巧,給正規經營平台和投資人造成了損失和信心挫折。
我們作為從業者,更希望監管部門能更深入的了解行業特性,更細緻的制定監管細則,保護這個行業健康而有序的發展;同時能為中國實體經濟的重新崛起及消費升級提供有力支持。(老祝的微信公眾號:老祝說)
我們也堅信,這個行業在陽光化的監管下,必將爆發出前所未有的活力!謝邀。
在千呼萬喚中,昨天下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發布了。從銀監會發布的管理辦法細則來看,新規對於網貸平台定位、從業機構不能觸碰的13條「紅線」以及資金存管等方面做了具體要求。
至於如何看待新鮮出爐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總體來說,正式稿和徵求意見稿相比變化不大,唯一一點在於12禁變成13禁(新增債權轉讓)、劃定借款上限以及對第三方存管、備案登記、ICP證有所規定,另外,監管細則特地給了12個月的過渡期,這也算上是一個利好的消息。
普惠金融是必然,「小額分散」將成為互聯網金融最終走向。
此前,最引人關注的是各路媒體披露的借款限額問題。這次,在正式出台的《辦法》中得到了解答。
根據《辦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現在來看,限額是沒有商量的餘地了。監管層意思很明顯,就是不希望網貸和傳統金融進行正面PK,不希望固有的金融格局被打破。所以網貸行業未來的路必然是「小額分散」。
「小額分散」也是最近幾年監管機構和網貸行業逐漸形成的共識,算是普惠金融發展的大方向所在。此次,規定個人、企業借貸金額上限,正是「小額分散」的具體體現。
「小額分散」一方面是考慮到現如今金融市場上服務的主體主要是個體經營者、個體消費者、小微企業、農民等,他們真正需要的正是小額但是高效率的借款服務;另一方面,從風險控制方面來考慮,「小額分散」防範了風險過度集中,對投資者來說是一種保護。
當然,要想順利實現「小額分散」,就需要網貸行業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工作的不斷推進,打破現如今網貸平台之間信息孤島的現狀。
這裡,借用約翰·多恩的《沒有人是一座孤島》。
No man is an island,
Entire of itself.
Each is a piece of the continent,
A part of the main.
底線的劃定,是監管愈嚴的直觀體現。
從《辦法》中可以看出,明確提出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主要負責網貸的制度設計、規則制定和日常行為監管,明確由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辦、金融局)負責機構監管,包括機構備案、登記,風險防範和處置。這也是首次明確了中央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雙負責」的安排。分工明確,形成了整體-部分的監管格局。
同時,對網貸設置了負面清單管理,就是劃定底線,明確哪些東西「網貸」機構不能幹。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對「網貸」機構實行備案管理,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持牌許可。備案管理主要解決「網貸」機構資料的齊全性,而不是門檻高低,沒有資本金限制,沒有高管人員的限制,沒有股東的限制,但備案必須有必要的資料、手續,備案登記機構必須持續、無條件的向監管機構報送經營信息。
所以,不論各家平台現階段做到哪一步,接下來都應該是規規矩矩按規定走了。
監管細則給了12個月的過渡期,到底是冬天還是春天,一年後自會見分曉……
作者:薛洪言鏈接:網貸新規解讀:該和「大金融」夢想說再見了 - 洪言微語 - 知乎專欄來源:知乎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作者|薛洪言,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8月24日,自《徵求意見稿》出台8個月之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終於出台,自此,關於網貸行業的監管規則和機構定位、業務紅線等最終塵埃落地。面對《徵求意見稿》的嚴厲規定,不少網貸平台曾寄希望於正式稿能夠在關鍵的地方網開一面,心懷猶豫,遲遲不願轉型。現在看來,《暫行辦法》的嚴厲程度較《徵求意見稿》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那些曾經猶豫的平台卻是錯過了轉型的最佳時機。
其實,《暫行辦法》的部分細則內容上周末就已經流傳開來,如資金存管、單人借款上限等,筆者當時曾斷言,新規的出台將引發P2P行業的大洗牌,很多平台或轉型、或退出,基於路徑依賴和資源稟賦等原因,轉型的成功率並不高,對大多數平台而言,退出這個行業必將成為唯一的出路。12個月的過渡期後,也許行業內合規的P2P平台已經從現在的2300多家降至數百家,屆時,混亂的行業可能會變得一片清明吧。好了,感慨到此為止,下面開始正式的解讀。
《暫行辦法》「新」在哪裡,反映了怎樣的監管意圖?經筆者逐條對比,《暫行辦法》總計47條中,有9條出現了比較重要的變化,先上圖表,然後逐條進行分析。
第4條:機構監管與行為監管的清晰劃分
相比《徵求意見稿》,監管邊界更為清晰,銀監會負責業務和產品的合規性管理,地方政府負責機構合規的管理,主要是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等。
第6條:經營範圍VS機構名稱
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而不是在名稱中,在筆者看來,這一條改動也更為合理了。否則面對2300多家「**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有限公司」,真的要得臉盲症了。
第10條:新13禁VS舊12禁
在《徵求意見稿》12禁項的基礎上,刪掉「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在第11條中已有體現),新增第4項線下宣傳和第8項債權轉讓,第7項新增「自行發售理財產品」,第12項刪掉「實物眾籌」等。
P2P行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相比《徵求意見稿》,《暫行辦法》實際上新增了3項禁止事項,至少影響行業中一半以上的平台,且這種影響基本都屬於斷臂之痛。
舉例來說,不允許自行發售理財產品後,大多數平台基於「智能投標、循環出借」原則對接平台借款標的發行的各類理財產品面臨合規風險,這類產品在提高投資人資金的流動率和利用率上功不可沒,產品取消後,對於投資人體驗是比較大的損害。
再比如,債權轉讓則是很多平台獲取資產、做大交易量的法寶,被禁後倚重此類模式的平台將很快面臨資產荒,並帶來交易量驟降。大額資產與小微融資完全是兩類業務,對平台的要求完全不同,習慣大額資產的平台很大概率做不好小額業務,對這些平台而言,如何生存下去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第12條:借款人提供未償還借貸信息
不出所料的話,借款人提交在其他平台的未償還信息為借款限額規定提供了落地的可行性。就目前的信息互通條件看,是沒有渠道去核查信息準確性的。所以,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可信?需要打個問號。若信息準確性不可保證,則相應的借款總額要求難免會流於形式。
第17條:借款限額規定
新增的這條規定將「普惠金融」定位具體化,對大多數平台而言,這是個緊箍咒,不得不轉型了。以個人借款限額為例進行說明,企業借款限額的影響與之相似。
個人單平台最高借款20萬元,限額與消費金融公司一致,某種意義上,抹平了不同機構間監管套利的空間。20萬的額度,再做抵押貸款意義不大了,P2P個人借款業務預計將全面轉向小額信用類融資。對那些專註大額抵押借款的P2P平台,首先面對的就是生存壓力。
多平台借款上限100萬元的規定變相調降了P2P行業對消費類貸款市場的可參與規模,會促使網貸平台開展一輪優質客戶爭奪戰,對單個平台而言,會增大其運營成本、降低信貸規模。
第25條:代出借人行使借款決策
《暫行辦法》只是增加了一句「未經出借人授權」,就為活期理財、智能投顧等業務創新預留了政策空間,體現了鼓勵創新的監管態度。
自去年底《徵求意見稿》出台以來,因著「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的規定,很多平台暫停了活期理財業務。因為活期理財有著明顯的「代替出借人行使決策」的嫌疑。其實,智能投顧業務也是如此。好在《暫行辦法》增加了前提條件,只要獲得出借人授權,這兩類業務還是有空間的。
然而,「上帝」打開一扇門,也關閉了一扇窗。《暫行辦法》新增了不允許平台發行理財產品的規定,本質上,活期理財也屬於平台發行的理財產品,也在禁止之列。綜合來看,能夠合規發展的也許只有智能投顧業務了。
P2P行業將現四大變化由於每家平台的經營模式、資產類別均有不同,且差異很大,《暫行辦法》對單個平台的影響不可一概而論,大多數平台需要「斷臂式」轉型,也有少數平台因轉型較早受到的影響並不大,可謂幾家歡樂多家愁。
然而,從行業整體角度來看,12個月內的整改期內,筆者認為至少會出現以下四大變化。
影響一:交易量驟降
債權轉讓和代售金融機構理財產品模式的叫停,阻斷了P2P平台接入第三方機構大額資產的通道,行業交易量會有一個斷層式的下降。上升到整個金融體系來看,這一規定使得P2P行業失去了對第三方金融機構的資金募集作用,斬斷了P2P與影子銀行體系的聯繫。從此以後,P2P行業不會再給本就脆弱的影子銀行體系添麻煩,當然,影子銀行若爆發風險也不會傳遞到P2P行業,井水不犯河水。理論上講,失去了和主流金融機構千絲萬縷的業務聯繫,清凈是清凈了,但這個行業可能再也做不大了。
對個人和機構借款人借款限額的限定,屬於對P2P本源性業務的再瘦身,也是對P2P資產規模的再瘦身。這一點是主流的解讀點,認為影響最大,不過,在筆者看來,與叫停債權轉讓和理財產品代售等相比,這個規定的影響其實小得多,是真的小很多。
影響二:運營平台數驟降
這一點有行業性共識,最大的門檻是銀行資金存管。筆者在《P2P資金存管不幸被銀行「卡住脖子」,這個局怎麼破?》一文中已有詳細論述,這裡不再多說,把邏輯再簡單講一下。
此時距離監管首次要求落實資金存管制度已經過了一年的時間,一年之內,僅有30家平台真正達到了合規要求,超過98%的平台仍處於合規裸奔狀態。問題在於,不是平台不願意,而是主動權在銀行手裡,銀行卻沒啥動力,積極性差。於是,對大多數平台而言,一方面,「存管合規」成了遙不可及的奢望,不知何時才能落地。另一方面,合規大限卻越來越近,所以,這是要逼死人的節奏嗎?這個難題該如何解?
影響三:一站式理財平台更加遙不可及
一站式理財平台是熱詞,也是很多P2P平台的遠大抱負。《暫行辦法》叫停了「理財產品發行和代售」,一站式理財平台看來是很難實現了。
影響四:大小平台加速分化
在12個月的過渡期內,大多數平台將為合規一事疲於奔波,極少數合規性較好的平台有了大展拳腳的窗口期。同時,信息披露規則的嚴格執行,也把平台的成績單大白於天下,交易量低的、不良高的會被投資人主動拋棄,平台分化加速。
現階段,P2P行業市場集中度並不高,以2016年7月成交量來看,前十家企業佔比僅為22.37%,前50家企業市場份額未達到50%,前100名市場份額未達到60%。未來,不排除前10家平台市場份額佔比達到80%以上,二八定律將真正發揮作用。
P2P平台如何應對對單個平台而言,「不合規=退出」,無他,不要再猶豫,加速進行合規轉型,無論斷臂也好、斷腿也罷。
對行業而言,黃金期已過。一句話,這個行業再也承載不了做「大金融」業務的願景,以後只能是個小而美的行業了。您還有理想和抱負的話,申請金融業務牌照或資質是繞不過去的坎,早點行動吧。
作者個人微信號:洪言微語(ID:hongyanweiyu)
整體來看,這次的暫行辦法是比徵求意見稿要更加嚴厲,這一行真的是越來越沒法讓人活了...可以預計只有兩種結果,一是更多的平台破產、跑路、倒閉,二是這個意見根本執行不了。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就幾個關鍵問題進行分析,我把關鍵的修改加粗加了下劃線,方便閱讀
1. 「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去掉了禁止「為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影響度: A A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修改,意味著背後產業集團的P2P平台可以放心的為自己旗下的子公司在平台進行融資。不過另外一條規定統一法人不得在同一平台借款超過100萬,使得這種限制去不去掉也無所謂了...
2. 「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比之前增加了「委託、授權第三方」的字樣,基本是徹底卡死了線下展業
影響度:A A A A這一條實際上執行起來難度極大。國內仍有相當數量的P2P平台有依靠地推團隊來獲取投資人,對這種平台你不讓他線下展業,那你就等著他破產跑路;你允許的話,這條規定基本沒寫。之前很多平台希望通過轉移線下團隊到關聯公司的方法來躲避監管,現在這條路也被堵死了。
3. 「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影響度:A A A區別在於多了一條「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區別不大,現在各家平台的集合標類產品都是以XX計劃的形式出現的,換湯不換藥,很容易就規避掉了
4. 「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新增條款。
影響度:A A A A這是要命的一條!直接堵死了很多平台的產品創新,過去兩年來包括宜信、PPmoney等大量平台嘗試的P2P資產證券化產品,什麼交易所ABS,什麼保理、FOT統統都不能做了。以後P2P平台再想和機構資金合作來購買平台上的債權,將會受到更嚴重的限制。
另一方面,這一條也會影響陸金所等平台二級市場的變現通等產品,陸金所的財富匯等本身就是ABS產品,但能否通過實體剝離等手段規避,還需要再看。5.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新增條款。
重要性: A A A A A說老實話我不是很理解監管想要做什麼,追求小額分散沒有問題,但是這上限設的也太低了一點。按照這條規定執行下去,大部分的平台都是有大標項目要整改的,而以做大標的為主的平台,比如紅嶺創投一個項目幾千萬上億的,可以暫時不用玩了。
6. 「未經出借人授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重要性:A A A A A這一條簡直是暫行辦法里為數不多的一縷清風。據說是為了給智能投顧開一個口子而沒有完全堵死代客決策這條路。但這一條最後一定會變味的,估計大家很快就被各種「XX平台轉型智能投顧」的新聞給刷屏了。
P2P行業本身就不是一個特別複雜、可以有太多創新的行業,按照現有的辦法執行下去,平台根本賺不到錢。監管又想讓平台投入大量的資金、人力去做大數據,提高風控水平,完全就是不切實際的。這下子一了百了,可以大家都別玩了。作為這個行業的「磚家」,我又來晚了一步。但是不是說last來,說的東西就least了。
當大家還在對《暫行辦法》做所謂的詳細解讀的時候,這個思路估計就錯了。(我說這句話的前提是我已經認真系統的讀了兩遍)
你不要去看這個文件里寫的東西,你去腦補一下幾個場景,相關會,部,辦的領導及行業磚家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會場,從業人員拿到這份文件的一刻,以及從網上看到這些消息及討論的「網民朋友們」的反應。基本上是一致的,煩了!討論來討論去能討論出個花朵來嗎?不能的,你們寫的是你們寫的,他們乾的是他們乾的,我們該怎麼投還是怎麼投。
行業一定會有變化,但是《暫行辦法》只會是一個小小的燃點,並不是變化的最終決定力量。這個行業已經充分市場化,決定的力量暫時是市場。這個「煩了」的來源還是理論和實際相差的太遠,由於一些關鍵點的相差的太遠就不具備可操作性,我想做的像你說的一樣漂亮,怎麼做到呢?
就像你跟計程車司機說,「你不應該挑活,你應該更努力一些,堵車也不是乘客的錯誤,你要有互聯網思維。」司機說「你下車,要不你投訴我去吧...」
現在的看法是,繼續拭目以待,期待進一步的進展。謝邀,題主這問題,夠速度的啊看了一下P2P監管細則《暫行辦法》中的要求,基本延續了去年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中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額分散、負面清單制等核心內容。先來梳理幾項核心監管內容:
1、小額分散也是考慮到信息中介和投資人的風險
2、網貸定位還是傳統金融的補充
3、對出借人沒額度限制
4、對風險準備金還是沒仔細討論
5、監管十二條紅線變成了十三條
禁止關聯交易被取消,變成禁止自融和變相自融;增加禁止債權轉讓,投資人間債轉可以,但禁止原始債權打包類證券化以及混業經營和證券化;線下門店也是禁止,禁止線下宣傳,推介融資
6、自動投標模式還是可以的,前提是投資人授權
7、經營範圍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就行
8、過渡期十二個月
9、投資人保護的制度會逐步出台
10、地方金融辦備案可能在專項整治之後
從這幾項核心監管內容來看,比我們預期的嚴格監管似乎要留有餘地。
目前發布會還在直播當中,就流傳出來的文件紙質照片中,明確規定了借款人的借款餘額上限,但具體上限多少還沒有看到...
諸如,只要投資人授權就可以自動投標,原先的「禁止關聯交易」被取消,投資人間債轉可以,十二個月的過渡期,等等,這些都給了網貸平台一些調整的空間和餘地。
現在大家最關心的應該就是到底上限是多少的問題了,答住到現在也沒看到後面的具體內容,一樣捉急...只能幹等著了
不過,對平台來說,現階段要做的就是逐步按照監管要求來整改了。
----------------------------細則出來了,具體限額也出來了,和之前流傳出來的一樣
我覺得這樣嚴厲的監管制度下,p2p行業才會更正規,更規範,更好
關於對《網路信息借貸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辦法》
重點問題解讀(一)
2016年8月17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化辦公室四部委聯合發布了《網路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至此,自2015年12月發布徵求意見稿8個月後,針對網路借貸領域的針對性的管理辦法正式出台。該辦法在原有的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刪減了一些內容,如對從業的網路借貸平台名稱上的要求。同時也增加了許多的內容,如爭議最大的、可能對行業影響最深的關於借貸金額上限的規定等。雖然不是以國家法律或者法規的形式發布,且實際效果及適用性還有待驗證,但有一點是無可否認,即辦法的出台改變以往該行業無法可依的情況,自此互聯網借貸行業也像之前的私募基金一樣,從水下得以浮上水面。僅憑這一點,該辦法對整個行業的影響無疑有著巨大的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總觀辦法全文,監管還是趨嚴,雖然沒有了傳說中的註冊資本要求及所謂的槓桿比例要求(不排除行業協會的自律規則出台後會有進一步要求),但是對網路借貸機構的禁止性行為、借款人和出借人資質要求、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定還是對整個行業的參與者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打擊行業的創(luan)新(gao)的積極性,在這一點上,立法(姑且稱之為立法)的滯後性再次顯現出來。
本文無意於討論辦法的合理性及可能會對行業產生的影響等過於深(fei)度(hua)的東西,僅就本人和從業人員關心的幾個重點問題發(hu)表(che)一下本人的看法,書到用時方恨少,下列觀點,僅供參考,歡迎探討,歡迎拍磚。
一、自融問題
自融問題一直是民間金融的一個亂象,包括私募基金乃至於現在的網路借貸平台。很多的企業(特別是資本密集型企業)專門會設立自己的私募公司和網路借貸平台,通過發行私募或者自己控制的網路借貸平台為自己融資。這裡所指的「自己」是指私募機構或者網路借貸平台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關聯企業等。一般來講,行業內所謂的「自融」是指為上述「自己」融資。但是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自融」是指「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這裡的「自身」如果不作擴大解釋的話,應該是指網路借貸平台本身。這樣一來,縮小了行業內認定的「自融」的範圍,這是否意味著以後平台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關聯企業融資將不再受到限制(事實上從一開始也從來沒受到過限制)?監管層的這一規定值得玩味。
當然,單從民事法律關係角度來說,如果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自融」行為本身也是合法的(如果突破刑事法律限制構成犯罪的情形另說),即使是為平台本身融資其借款合同也不一定無效(除非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辦法算部門規章,不在法律和行政法規之列)。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關聯企業,擁有完全的民事行為和權利能力,本身又具有真實的用款需求和充足的償債能力,擁有平台這個提款機,偶爾提個款也很正常,畢竟人家跟正常的借款人一樣,也是有借款資格,不能因為關係親近一點就歧視,這樣有違平等原則。但是,行業內討論和限制「自融」的問題,一直不是以合法性為前提,而是在平台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關聯企業融資時,會不會喪失原本公正的立場,在盡職調查、風險披露、風險控制等方面是不是會執行與其他借款人一樣的嚴格標準?如果可以執行,「自融」行為也無可厚非,畢竟如果別人賴賬的話要動真格的,自己人到時候比較好說話(這也是風控手段之一,而且很重要)。
所以,個人認為,除為自身融資應當嚴格禁止之外(說不定是發工資或者砸廣告了,後續還款能力堪憂),辦法對「自融」問題還是給予了相當大的空間,畢竟如果平台在發標時符合辦法其他關於借款人甄別和信息披露要求,就不能說「自融」是不道德或者不合理的(肯定是合法的)。但是,是否能做到這樣,那就需要看平台本身風險控制和管理制度(人品)了。
二、債權轉讓問題
辦法第十條第八款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作為一個正規法學院畢業(混過)的擁有多年金融從業背景的非專業人士,我對這句話的理解跟「不想當將軍的士兵不是好廚子」這句話是一樣的,我自己的版本還有另外一個理解,跟這句話意思是一樣的,即「禁止銷售魚、牛肉、羊肉、豬肉、大白菜等蔬菜」。因為這句話無論從法理、金融產品本身的形態、邏輯上都讓人無法理解(蛋疼)。
如果說禁止債權轉讓還是可以理解(畢竟遊戲規則的制定者有權決定怎麼玩),將「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資產的轉讓行為全部歸屬為債權轉讓行為就有點讓人無法理解了。正常情況下,債權轉讓,前提是需要有基礎債權的存在,如果打包資產和證券化資產裡面的資產構成全部是信貸資產,勉強還是可以理解。但是請問將信託資產和基金份額歸屬於債權資產是如何做到的?下面一一分析:
(1)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打包資產和證券化資產:資產證券化首先的前提是基礎資產,可以證券化的資產有很多,物權收益權、債權、股權等皆可以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正常的資產證券化一般是由券商來進行的,將基礎資產與原權利人固有資產剝離,並裝入SPV進行證券化,對外發行證券,投資人通過持有該證券從而享有基礎資產相應的權利(如未來收益權等),原權利人通過出售資產獲得融資。但即使這樣,其轉讓的權利也非債權,而是一種經過證券化後的權利。當然,有很多平台按照資產證券化的模式,將小貸公司、線下P2P機構等形成的債權打包,然後進行等額拆分,向投資人進行轉讓,這種模式目前仍然有很多的機構採用,但是這種所謂的資產證券化與真正的 資產證券化有本質的區別,我稱之為「偽資產證券化」,偽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財產權利不清晰,基礎財產未與原權利人分離,甚至於某些作為資產證券化基礎權利的債權都不歸屬於原權利人。舉個例子,A公司以其指定人B的名義對外吸收資金並貸款給100個借款人,從而形成了1000萬元的債權,再將這筆債權打包形成統一資產,劃分成等額份額委託平台對外進行轉讓,投資人通過受讓債權(或者證券化後的權利)進行投資。在這個過程中,其實基礎資產在法律上一直屬於B所有,B既未設立SPV將基礎資產轉移,也未履行債權轉讓所需的通知程序(就算通知,也不知道怎麼通知,總不能說我把債權轉讓給了下列1000個人),原債務人還款最後還是歸還給B,而且在轉讓期間,還存在原債務人支付利息、提前還款等導致基礎權利變動的情形。而一旦B到期不還款或者某一債務人到期不還款,受讓債權的投資人根本找不到原債務人,更無從談起行使受讓的 債權及相關從權利。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打包資產和證券化資產的債權轉讓應當予以禁止。因為這種行為只是打著債權轉讓的幌子,其實實質上還是一筆信用借款,債權轉讓行為自始至終就沒有發生過。所以,如果辦法規定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打包資產和證券化資產」的債權轉讓是這種模式,勉強還可以理解。
(2)信託財產:如果做寬泛點理解的話,信託資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委託人(受益人,下同)持有信託計劃的財產份額;另外一種是信託計劃持有的財產。前者是基於信託關係而產生的權利,債權是基於合同(不討論侵權之債和其他基於法律法規的規定產生之債)產生的,委託人對信託計划出資的財產已經歸屬於信託計劃,不屬於委託人,委託人享有的只是基於其向信託計劃交付財產並按照信託合同確定的權利,與借貸關係所產生的債權性質上有根本區別。委託人將自己基於向信託計划出資形成的權利以信託資產受益權的轉讓的方式目前為很多平台所採用,更有很多平台以自有關聯公司或者個人大筆「採購」信託計劃份額,然後再行向平台客戶轉讓。而信託計劃持有的財產可能是債權,也有可能是其他,但財產權利的轉讓的主體是信託計劃,也就是說在信託公司主導下進行的,雖說信託公司也歸銀監會管,但是銀監會的老爺們在制定辦法對付「野孩子」的時候突然想起給兒子一悶棍的可能性不大,而且這個已經有專門的法規管理。之所以禁止委託人持有的信託財產轉讓(姑且這樣理解),一方面信託財產(非債權)轉讓權利不好確定,信託公司不可能確權,你說你持有了多少權益,無非就是一個合同和打款憑證的事情,要是信託計劃未成立或者提前終止了,權益不存在了,受讓人的權利無法有效保護;另一方面,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受到諸多限制,如《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除前面兩點外,最主要的是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的,間接的突破了合格投資人的限制,將原本只有合格投資人才能購買的信託計劃份額拆分成小份轉讓給了可能不符合合格投資人標準的小額投資人,並讓他們最終承擔了風險。但無論如何轉讓,所轉讓的權利也非債權。
(3)基金份額:這裡的基金份額不包括公募基金,人家有專門的基金公司管理和交易場所,輪不到平台來分羹。如果統稱的話,這裡的基金應當包括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及券商資管(這都是證監會管的,銀監會管得也忒寬了)。基金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和券商資管所轉讓的權利肯定不是債權,畢竟他們無法主動的持有債權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做債權投資(委貸還是可以的)。事實上,基金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和券商資管的管理跟信託計劃有大同小異之處,基本如出一轍,只是法律關係(信託關係還是委託關係)上有待探討。這裡我們重點關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目前的組織形式分為公司制、合夥制和契約型私募基金。如果轉讓的是私募基金本身對外的債權,那麼這條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以私募基金的名義對外進行債權投資的效力本身是有瑕疵的,如果私募基金對外募集資金是為了放貸,那麼借款合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是無效的(搶了銀行和信託的飯碗)。現行的平台比較常見的做法是私募基金的投資人將其持有的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額委託(很多情況下是自己委託資金)平台進行轉讓,姑且不論這種轉讓的合規性(與信託計劃類似,突破了合格投資人的限制、權利不好確定),但是轉讓的權利本身也不是債權,就合夥制私募基金來講,是合夥份額;就公司制私募基金來講,是股權;就契約型私募基金來講,是基金份額。當然,也有可能是上述基金份額的變異品種,統稱為基金份額收益權或者受益權,與債權也沒什麼關係。
綜上,個人認為,無論是「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或者在其基礎上創設的其他權利的轉讓,本質上皆與債權皆有很大的差異,無法歸入債權轉讓範疇。
那麼,債權是否可以繼續在平台轉讓呢?或者非債權的其他財產權利是否可以在平台轉讓呢?個人認為是可以的。
首先,債權轉讓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合法行為,《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到第八十二條對債權轉讓的條件、程序、從權利轉移、債務人的抗辯權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債權轉讓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如應收賬款轉讓)已經廣泛的運用於企業、個人的融資實踐中,也是目前很多平台廣泛採取的一種方式,正常的(不是變異的)債權即權利可以確定、非不可轉讓的權利、權利在轉讓之後受讓人可以實際享有該權利且權利可以實現的債權轉讓應當予以保護。如果將第十條第八款本身存在的邏輯和法律問題忽略進行分析的話,這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幾種不可轉讓的資產的行為,無非是這幾種行為本身有固有的缺陷,或者權屬不完整天生殘疾、或者突破了現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辦法此次將這幾種情形單獨列舉,無非是在過去零星規定的基礎上進行重申,沒有什麼新意。從邏輯上來講,該條的所禁止轉讓的「債權」應當與這幾種情形相類似,也即但凡符合這幾種情形或者有類似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但是沒有這幾種不得轉讓的「債權」相類似情形的或者完全合法的、權屬可以確定的、可以履行合法轉讓手續的債權是否可以轉讓?基於法無明令禁止即自由的理念,我認為可以。正如《婚姻法》規定了幾種不得結婚的行為(具體哪幾種請問度娘),但除這幾種情形之外結婚是允許的。但是債權轉讓的「婚姻締結」行為不得突破現有限制且必須在實務上具有可操作性。如個人擁有的20萬的債權,在平台上向一個自然人轉讓,可以履行通知手續的債權轉讓行為肯定是有效。但同時向幾百個人轉讓,則可能會被歸類為類資產證券化業務,且可能會造成通知和受讓人屆時行權困難。至於分拆轉讓後的從權利問題,鑒於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受讓人仍然可以就整個抵押權或者質權行使權利。
其次,其他財產權利的轉讓問題。如本條所示,只是規定了類似上述情形的債權不可轉讓轉讓,沒有規定其他權利(包括債權派生出來的權利)不可轉讓。如果債權不得轉讓的話,那麼基於債權而產生的收益權是否可以轉讓?基於股權產生的收益權是否可以轉讓?基於物權產生的收益權是否可以轉讓?還是那句話,法無明令禁止即自由,市場經濟時代,只要法律沒告訴我不可以做的,我都可以做。但前提是基礎權利確實存在且辦理了相關的轉讓手續,權利到期可以實現。如果只是權利本身又問題,任何的轉讓都會存在問題。
上述分析只是針對本次辦法中個人比較感興趣的兩個問題的分析,當然,辦法中可以分析和探討的問題很多,後續可以繼續討論。總體而言,個人認為,這次辦法雖然經過了八個月的討論,但是規定的內容還很寬泛,很多問題沒有解決。不過相比於無監管的野蠻生長,政府還是給「網路借貸」這個野孩子找了個乾爹,不至於處於無人認養和管理的尷尬境地。金融行業需要監管,需要從業者的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但更加需要的是從業者的良心。希望借著辦法出台的東風,行業迎來更好的發展契機。「點點搜財」作為行業的一員,也將一如既往的秉承負責任的態度和內心良知的呼喚,按照辦法的要求,砥礪前行,不斷優化自己,穩紮根系,待春風拂過,吹面不寒時,破土而出,成參天大樹。
互聯網金融之所以得到了國家的支持和認可,是因為它在解決中小微企業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央行把500萬元以下的貸款定為「小微貸款」,但是卻把企業借款限制在100萬元以內,這顯然是不符合中小微企業的經營的現實需要。以互貸網為例,2015年共為92家次中小微企業完成了1.16億元的貸款,平均單筆貸款額度為126.09萬元,其中25家次從P2P貸款4436.1萬元,平均單筆貸款更是達到了177.44萬元,66家從銀行獲得貸款7196萬元,平均單筆貸款也達到了109.03萬元。顯然,限定100萬的額度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另一方面,中小微企業從P2P平台獲得經營性貸款,有相當大的比例也是用銀行無法接受的房產(如非清房、無備用房、已經抵押只能做二抵等)來進行抵押,如果在銀行不願意做的情況下,又不允許P2P做這些抵押物有瑕疵的業務,中小微企業好不容易獲得的融資渠道又被堵上,對中小微企業而言傷害反而更大。
更何況,房產抵押貸款在目前的情況下,不管是對於投資人還是借款人都是優質資產,如果無法從事100萬以上的業務,相當於無形中加大了P2P平台的風險,也減少了投資人的選擇。
誠然,出台這個限額是考慮了風險分散的因素,但是在沒有配套措施的情況下,這一細則想要落地其實並不現實。如果沒有一個類似於央行的徵信系統的借貸信息共享系統,如何能夠得知借款人或企業是否超出了借貸的限度?也同樣無法知曉借款人或企業是否在多家P2P進行借款。所以這個限額在具體操作層面,執法成本也是很高的。
就如同就好比房地產非普通住宅的認定標準,可以有兩個標準,一是按均價算,成交價不能超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另一是按總價算,如上海內環內住宅總價大於450萬元——顯然在上海內環內,這個標準是太低了,根本就不是一個合理的「非普通住宅」的價位。
所以,限額對於中小企業,p2p平台和投資人三方可以說是「三輸」。
讓我想起老話「一放就亂,一抓就死」活下來的平台肯定不少,只是先放後抓的做法真心隨性
政府相關部門繪製出了藍圖圖譜,要求各個部門和行業公司相互配合按照圖譜造車行事。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辦法》我讀了很多遍了,至於內容就不說了,直接奔重點了。
【先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辦法》發行的背景。《辦法》在開頭、中途和結尾反覆提到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健康指導意見》,那我們來看看這個《指導意見》是個什麼鬼吧?】
《指導意見》通篇都在講互聯網金融,而網路借貸只是互聯網金融一個個小小的分支。國家發此文支持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把傳統金融業務都要搬到線上,即金融+互聯網。所以《互聯網金融金康發展指導意見》可以稱謂整個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基本法,那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辦法是屬於網路借貸行業的基本法,兩者的從屬關係呢,《互金指導意見》相當於母法,而《辦法》相當於子法之一。所以經常把「爸爸媽媽」搬出來,證明了已經有先例了。
【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這裡講的很清了,網貸是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有三要素:出借人和借款人/互聯網平台。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沒有出借人,是平台自己自有資金進行放貸還叫網貸嗎?當然不叫了。自有資金放貸是小額貸款機構做的事,他們有貸款資質。那麼好多消費分期或者購物分期是具有消費金融牌照的持牌機構能做的事。這是網路借貸機構同小額貸款機構和消費金融公司的區別。這三類機構因為業務多有重疊原因,好多人把概念給弄混淆了。
那麼網路借貸機構的監管部門有哪些?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看到了嗎?有見過如此強大陣容的監管機構嗎?我們來數一數:
1. 銀監會等派出機構: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
2.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3. 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及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
4.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5. 在後文中還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備案需要在所在屬地地方金融辦備案。
監管部門這麼多,相互配合起來,才能下好網路借貸這盤棋。網路借貸行業真正整改完畢,行業內運營成本也不會低。
網路借貸(P2P)平台十三禁:
作為網貸平台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辦法》十三禁把網貸平台不能做的事寫的很清楚了。投資人(出借人)這十三條禁令來衡量網路借貸平台經營過程中有沒有違規,最好不過了。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這條非常好,把借款人的借款額度限制為小額,可以防止集體違約發生,防止系統性風險的發生。事實上是,網路借貸的借款客群大多是沒有被央行徵信資料庫覆蓋到的人群,並且網路借貸大多也並不接入央行徵信系統。網路借貸平台相互之間客戶信息也不共享,這樣出現了同一個借款人會在N家平台進行借貸,借款金額超過所規定的數字。多頭借貸問題是一個難題,查查知乎網貸,看有多少人在吐槽:「我擼(借)了幾十家平台,現在資金還不上,怎麼辦?」,慶幸的是:信聯誕生了,以期在傳統金融之外,實現對互聯網金融和小微金融個人徵信的全面覆蓋。這個純粹是利好消息。「多頭借貸」問題將不復存在。所有網貸機構將接入徵信機構「信聯」,互聯網金融的信息共享時代正式開始。
【商業銀行業資金存管】
引入銀行存管,這需要銀行全力配合。對於銀行來講開發一個銀行存管系統的花費的資金遠大於為網貸機構作存管而盈利的資金,不過這是政府下發的政策性文件,銀行必須服從配合。現在四大行至今對於網貸資金存管業務動靜不大,而地方商業性銀行和互聯網銀行更傾向於這種新型的業務。現在大部分網貸平台把之前通過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存管系統直接平移嫁接給銀行,這樣一下銀行也少了許多開發成本。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這個是網路借貸行業的基本法,從基本法又延伸出來了《網路借貸資金業務存管指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管理登記指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等。通過圖譜創造出了框架,在框架上填入血和肉。至此網貸行業「1+1+3」制度體系基本健全。
最近自媒體關注最多的無疑是「現金貸」業務了,現金貸本身只是一種「拿現金」的貸款模式,行業內無良的網貸公司把「現金貸」業務做成了高利貸,這還不算,更是把這種「高利貸」帶入了校園,瞄準了沒有任何收入和償還能力的學生。這無疑是自掘墳墓!
市場的凈化需要政府的監管是一方面,更需要的行業自律和良心。在賺取利潤的同時,更得負得起社會責任。
還有很多內容:信息安全和保護/合格投資人制度/合格借款人制度等等內容,這個拜讀了《網路借貸》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便知。
網路借貸業務最全的監管法規整理 - 知乎專欄
奇樂融認為,《辦法》的出台,明確了網貸行業的合法地位,為長期以來因監管缺失而亂象叢生的網貸行業「正名」。對網貸行業來說,這是一次空前利好。
《辦法》對網貸平台的自我規範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業務創新的方向,對網貸行業的良性發展起到了指導作用。
始終堅持合規經營、擁抱監管的奇樂融對《辦法》的出台感到由衷地欣慰。不可否認,《辦法》的出台,短期內對網貸行業會造成一次不小的衝擊,但細緻、嚴苛的監管制度,對於網貸行業的長期健康、良性發展將起到促進作用。
嚴管之下,行業洗牌局勢不可避免。那些不合規、沒有資源優勢、沒有風控能力的平台將被淘汰出局。未來平台業務方向是消費金融和中小微企業的小微融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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