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南寧男子見義勇為時打死搶匪獲刑?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南寧訊(記者魏碧鋒)路遇陌生女子遭飛車搶奪,南寧市良慶區一男子曾某奮起直追,和其他熱心群眾一起將作案者圍住。接下來,事情卻失去控制:因對方採用暴力手段試圖逃脫,曾某失手將搶奪嫌疑人打傷致死。12月24日,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認定曾某防衛過當,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賠償死者家屬各項費用共計2萬餘元。該事件在當地傳開後,引發熱議。
案件見義勇為失手傷人時間回到2013年7月15日晚。當時是個悶熱的夏夜,良慶區大塘鎮居民曾某和一幫街坊,在大街上納涼。突然一聲尖叫聲傳來,「搶劫,搶劫!」大伙兒抬頭一望,看見一輛摩托車迎面飛馳過來,後面跟著一名走路踉踉蹌蹌女子,大聲呼救。見此場景,眾人很快明白髮生了什麼,紛紛扔下手頭的事情,加入了圍追堵截的行列。大家你追我趕,有人還設置路障,很快,摩托車就被攔停下來。遺憾的是,乘坐摩托車,負責搶包的男子眼疾手快,趁著夜色逃離了現場,眾人只包圍住司機黃某。但黃某也困獸猶鬥,不知從何處拿出一隻針筒,向周圍群眾叫囂揮舞,試圖逃脫。僵持當中,曾某從路邊撿來一根竹棍,猛地擊打黃某頭部。最終,黃某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知道闖禍後,曾某隨後就前往轄區派出所自首。
親身經歷,2010年冬,在成都出差,遇到有人搶包,搶一個婦女,我衝上去追。追的時候沒有一個人幫忙,後來搶包者不慎摔倒,我立馬壓在他身上吧他控制住。
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了:瞬間出現了無數的義憤填膺的群眾,你一拳我一腳的打那個搶包的。我連忙用手護住搶包的人的頭,也被踢了一腳。
我特別心寒…,看到題主的這個新聞,馬上回想起了這件往事。大概那些圍毆搶包者的人都覺得自己也是見義勇為吧。沒看過證據,沒看過雙方的意見。判決都還沒在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估計都沒幾個上網查吧)。就一堆人靠個新聞,腦補現場,在這批判上了,還有引經據典的。典型的打著公正的旗號,干著不公正的事,還好你們不是法官。
先佔坑,這個案子在看到判決書之前,不準備瞎說
南寧的判決書只公開到了2015-10-28,等到12-24的公開了,看看具體的案件情節和法律認定之後,在分析。——一開始不知道怎麼腦殘了去南京的一頓找。謝謝菜頭提醒另外對某些聖母和沒社會經驗的小孩們 @專業非攻 說幾句
拿個針筒嚇唬一下人。你一棒子摟頭,是簡簡單單的正當防衛?摟哪不行?
針管比刀子威懾力還大好不好??針管的意思是AIDS,刀子的威懾力沒有這個大!!!其次一個沒經過訓練的普通人,面對這種威脅的時候,進行攻防肯定是往好打打了容易出效果的地方上,也就是說奔腦袋去。這個是正常人正當防衛的正常情況,能夠準確打到胳膊的都是練過的,甚至是N年的苦功才可以。另外棒子摟頭,一下死?不可能吧?——這個真的太可能了,隨便找個醫生or公檢法都能給你找出無數個例子告訴你,這種一下子把人搞死的。最後把可能有意義的發條放在這裡以備分析使用。正當防衛(法律概念)《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
曾某制止了正在進行的搶包行為,肯定是屬於正當防衛。
(看到有些答案說搶包者已經搶完包,不算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學界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包括「行為已經結束但其導致的危險狀態尚在繼續中「,在我的教材即高銘暄主編的《刑法學》中,就有「搶劫罪犯搶得財物,尚未離開現場」的例子。)二、「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曾某傷人致人死亡的後果很顯然要比搶包人搶人錢財的後果要嚴重,且嚴重得多。
「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此為刑法中規定的無過當防衛,偏向於保護被害人。
搶包者乘坐摩托車搶包的行為首先來講屬於搶奪罪,搶奪罪若身上攜帶兇器則轉化為搶劫罪。本案中搶包者雖逃跑,但摩托車司機攜帶針筒,屬用法上的兇器,故應轉化為搶劫罪。但此為搶奪轉化的搶劫,司機用針筒只是在「揮舞」試圖逃脫。所以,私以為不構成無過當防衛。四、「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上,私認為曾某正當防衛過當,法院判三緩三較為合理。緩刑三年後,不犯事的話判的三年就不會執行了。所以這已經是非常低的處罰了。
(只是學生,肯定有不對的地方,只是自己理解,多見諒。)
太多媒體報道的反轉例子。
讓我不得不對這篇報道持極度懷疑的態度。這種不針對宣判書就開高調報道的。先給媒體扣足誠信分再說。評論區出現友善度,歡迎大家舉報之,就當發紅包了。
有些人啊,缺乏教養還不自知,這也算是一種境界了吧。
再次更新:
「我引用的是百度百科,我講的是客觀事實」
我引用的是百度百科
引用的是百度百科用的是百度百科的是百度百科是百度百科百度百科度百科百科科……原答案:還是看判決書吧,如果法官不是腦殘的話,我嚴重懷疑案件的實際情況是曾大哥一棍子掄翻劫匪後補了幾下,只有這個可能是合理的。不然的話,我支持他上訴,針筒完全可以認為是致命的威脅,一般黃某這號人免不了就是個吸毒嫖娼的貨,誰知道那裡面是不是艾滋血呢?
強調打手打腳的還是歇了吧,能掄死人的竹杠子不比甩棍,不是想打哪就能打哪的……首先我想表示,這個判決本身具有爭議性是必要的,因為很多問題並沒有被深入思考,甚至被刻意一筆帶過,模糊處理——而這,才是法律和道德之殤。
我想,本案最應該反思的恰恰是:小偷為何選擇針筒作為武器?為何以為揮舞一個針筒就能夠逃脫?
我的理解是,在本案中,小偷選擇以針筒傷人背後險惡的居心,極大升級了犯罪的危害程度,並且將犯罪的屬性從偷竊升級為危害社會。當這個小偷掏出針筒來揮舞的時候,案件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小偷之所以以為揮舞針筒就能夠逃脫,是因為他試圖利用針筒這一物品本身具備的「致命性的恐懼」傷害圍觀群眾已達到逃脫的目的。換句話說,他實際上就是在用死亡的恐懼威脅圍觀的群眾。
此處,這種「致命性」是否為真並不重要,因為在當時的客觀條件下,誰也無法去檢驗。小偷選擇針筒作為武器,並揮舞針筒這兩點,已經充分證明他試圖利用這種「致命性的恐懼」傷害圍觀群眾的主觀意願。對於圍觀群眾而言,在當時的情境下,只能把針筒里的液體視為是最致命的毒藥來處理,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能保證所有人的安全——任何否認這一點的鍵盤俠,都是站在道德制高點上虛偽的馬後炮。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如果一個小偷揮舞著裝有致命毒藥的武器,如何處理才是妥當的?在瞬息萬變的局面下,是打頭打腳,還是一擊斃命?
我想大家心裡都有自己的判斷。
對於很多評論里的鍵盤俠,我真的無心反駁——事實永遠勝於雄辯,我還是只想問:你們能否解釋一下,小偷為何選擇針筒作為武器?為何以為揮舞一個針筒就能夠逃脫?
至此,一些答案和評論,都刻意忽略了小偷採用針筒作為武器時單純傷害別人的主觀意願——惡意。此處,鍵盤俠們極力試圖模糊的就是這種惡意,他們的邏輯是,針筒,小刀,木棒,吐沫沒有本質區別,都可以被「推定」為傷害,因此,我們不能做出這樣的「推定」。然而,針筒和其他物品相比,具有很多更加惡質的區別:首先,針筒不像小刀和木棒,不具有任何「自衛」的屬性,它如果操縱在犯罪分子手裡,本身體現出的就是純粹的傷害他人的惡意。其次,針筒將「未知的致命恐懼」利用到了極致,它可能有病毒,可能裝著毒藥,並且是「一擊致命」,而小刀和木棒,在小偷被群眾包圍的情況下,本身的威脅已經大大降低。第三,小偷實際上利用了群眾對於一些極端惡性犯罪的恐懼感,這種利用本身就已經在助紂為孽,不斷固化和培養出新的恐懼,其危害雖肉眼難見,但極其深遠——老百姓見針筒變色,難道不都是拜這些犯罪分子的行為所賜嗎?上述三點,構成了本案中小偷使用針筒的所造成的有別於其他武器的,極端的惡意。
一言以蔽之,這篇答案所強調的,恰恰是查知和懲治這種純粹傷害他人的惡意的必要性。我反覆質問鍵盤俠們小偷為何選擇針筒作為武器,為何以為揮舞一個針筒就能夠逃脫的初衷,就是期望他們能夠自己看到這隱藏針筒背後的,傷害他人的惡意。然而看看一些評論和答案…
除了嘆息,無他可言。應該把標題改成:男子一時興起打死搶包賊。見義勇為可不是違法犯罪的說辭
我更希望媒體不要為了關注度瘋狂的播放這種新聞,真的,怕了,我真的慫,我現在很猶豫,當我遇到這種行為的時候是不是要挺身而出了,曾經的我是毫不猶豫的,現在我真的怕了,別讓我變的那麼冷漠啊,我很怕自己變的冷漠的,但是如果冷漠可以保護自己,也許我真的會變冷漠了。
多來點正能量吧。我只想問下:你們是如何做到在不看判決書的情況下評判判決的?
如果僅打了幾下,發現嫌犯暈倒後沒有再打:不應罪;
如果連續擊打,並在嫌犯暈倒後仍追加幾下:判重了;
如果連續擊打,並在嫌犯暈倒後不停追打非常久:判決合適。
---以下牢騷---
我很想知道,《犯罪者制服教程》的全民培訓是由誰負責開設?
為了阻止刑事犯罪不得不動手時,知道應該打擊什麼部位,明白應該用多大力度?
就算受到野生培訓,能有足夠的控制能力嗎?
有人舉出某些被人誤會、冤枉的例子,
我想問一句:那些被人誤會、冤枉的人,是他們首先用刀對著群眾嗎?
面對無意行兇者,即犯重罪也不必群眾考慮自衛;
面對試圖行兇者,即犯微罪也得考慮他是不是下一步就要行兇犯重罪了;
看事物要用發展的眼光 —— 人不是死物,不會搬一搬才動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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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想的法制社會,所有人都不需要動手,只要打個110,
然後警察能立即趕來接手;
然而,各位法律界人士 —— 我們並沒有活在那樣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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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總想著「你們只需要做羊」,但沒人會代替我們面對瘋狗和狼。只有兩個看法:一、新聞隊伍里標題黨如果少一些,公眾對法律的誤解應該會少很多。二、公眾如果少一些立場猜想,少一些價值判斷,多一些中立客觀,我國的法治氛圍會好很多。
問題:如何評價南寧男子見義勇為時打死搶匪獲刑?
描述:……因對方採用暴力手段試圖逃脫,曾某失手將搶奪嫌疑人打傷致死。12月24日,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認定曾某防衛過當,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賠償死者家屬各項費用共計2萬餘元。……
早在1971年——就政治哲學而言,這是一個很遙遠的年代——,John Rawls 出版了一部煌煌巨著,《正義論》。書中他提出了術語「無知之幕」,——只有當自己不知道處於事件中的什麼角色,相當於被突然扔到未可知之幕布的背後,才會想明白什麼是正義。
因此,當我們突然處於如此場景:一群沒有執法權的公民圍住搶劫嫌疑人,搶劫嫌疑人以可能裝有致命毒液或病菌的針筒為武器,試圖脫逃。同時我們還得先明確幾個基本事實:其一,這是搶劫案;其二,犯罪並未終止;其三,《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當我是沒有執法權的公民中一員的時候,面對的是這樣情景:搶劫嫌疑人揮舞著的針筒對周邊人群壓迫著恐懼的威脅,而威脅在此情景下不僅是潛在的攻擊,更是實質性的攻擊。 @山羊月 已經明確地指出,這時搶劫嫌疑人已經「已經充分證明瞭他試圖利用這種「致命性的恐懼」傷害圍觀群眾的主管願望」,而我以為,這樣「致命性的恐懼」已經付諸行動了。若對此有異議,想想足球射門前的傳球算不算進攻。
那麼這時只有兩種選擇:自衛,或者放棄,其間的選擇幾乎是毫無疑問的,否則又何必圍住搶劫嫌疑人?或者說,可以只擊打非致命部位以求制服對方。好吧,任何一個在此案件持有立場的,都將被置於「無知之幕」後,就算你是前世的郭靖、蕭峰、張無忌,你敢說對方就不是現世的東方不敗?
另外一種情形,如果我是「無知之幕」後的搶劫嫌疑人,面對著包圍的人群,知道我最最希望發生的是什麼嗎?包圍的人群在威脅下散去?是的,但那只是結果,催發結果還得環境。我最希望的是司法實務和社會輿論能夠取得共識,即使在現場,即使反抗,甚至對周圍人群發出死亡威脅,我還是不可傷害的,儘管法律已經規定對方在此情形下的無限防衛權。
回到「無知之幕」前,我可以對此案法官,以及知乎中所有說自衛者不該擊打對方或只能擊打對方非致命部位——甚至還有說自衛者「惡意殺人」——的人,表示我的鄙視和憤怒嗎?作為搶劫嫌疑人事實上的幫兇,你們理應得此。
『以上,原始回答,12.29.2015』
這次事件中,看到的最荒唐的說法有倆。其一,法律是個很精密的專業,業外人士沒能力評說。其二,沒看過判決書就是不瞭解實情,局外人沒資格評說。
兩者的共同點就是,公眾不能關心司法問題,司法問題只能由著法律界人士。他們循規蹈矩也好,胡作非為也好,公眾是沒權評說的。「沒能力」說,其實反對或嘲弄的是國家現行法律制度。持此說者,是想說明人民陪審員制度是錯誤的,還是想揭露人民陪審員本來就只是擺設?「沒資格」說就更耐人尋味了。本來,法律都已經規定了非特殊案件的公開審理和判決書的公佈,可此案中的判決書呢?若不是媒體的報導,此案就會悄無聲息地劃過公眾的視線,這是為什麼?記者的報導固然有時候不完全是事實,但其中的絕大多數是因為新聞當事人的掩蓋,未必就是刻意誤導。況且雖然有可能存在報導偏差,很多時候新聞報導卻是公眾逼近事實真相的惟一途徑。指責新聞報導中可能存在的、也可能只是臆想中的失真,還不如指責法院沒有依法公佈判決書而有試圖掩蓋事件真相呢。事實上,持「沒能力」說和「沒資格」說的人,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都是試圖剝奪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而一旦某種制度和權力進入黑箱,後果如何,那些人想必清楚得很。或許,這正是那些人所希望的。對於那些人,最大程度的鄙視和憤怒,並且置之不理,將是惟一的選擇。『以上,修改,12.31.2015』
天朝媒體再這樣下去,中國法治就要毀在你們手上了。社會的矛盾激化也由此而起,法院的公信力和權威也藥丸……
看了一圈義憤填膺的各個答案之後——
果然啊,中國在可預見的非常長的一段時間內,都絕對不能實行陪審團制度。=================================================================
壞人當然需要懲罰,但是懲罰壞人的手段必須要由法律機構來判定來執行。見義勇為當然沒錯,但是一定要點到為止,一定要心懷「制服」而不是心懷「弄死」。
隨著社會和人文法制的進步,我認為我們一定要有用規則和法條看待判決結果的意識。文中曾某打死飛車賊司機黃某一事,不管曾某本意如何,其行為都已經觸犯了法律。在這種具體情況模糊不清且旁證群眾必然會有明顯偏袒(按照文章內容判斷,希望有更詳細的內容)的情況下,地方中院(注意這還是地方院而非省級高院,說明官方明顯沒把這事上升到更嚴重的程度)對其做出了判三緩三賠2萬的決定。不管怎麼看這個判決都已經非常有人情味了啊,難道諸位某些為曾某抱不平的朋友非得希望地方中院給他個治安處罰罰個200塊錢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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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條很多時候都是和民意,或是和中國典型的人情關係和思維定勢不同的,尤其是刑法。但是作為一種考慮到可以普適全國的法律,刑法本身是具有其權威性和公正性的。當然法律畢竟是人制定的,很多時候難免會出現不妥之處。但是即便如此,我認為來自民意,狂熱且無責任的臆斷和粗暴判斷只會把一個不妥推向另一個甚至更大的一個不妥。換言之——如果中國的法律裁決一切都要考慮到民意的話,那麼我們的社會非常可怕。可怕之處就在於,現在認為自己熱血和正義的民眾通常並不能把自己的熱血和正義保持下去,因為人是有私慾的啊。而且不靠法條單靠民意的話,如果民意被一小撮人利用的話該怎麼辦呢?
這種事相信一些知乎眾已經有所感受了吧。不少高粉絲用戶或是意見領袖的被禁言乃至被封號,除了有些時候他們發言不妥違反了知乎社區規定外,很多情況都是被意見相左的用戶票死的。大量人心中「人多好辦事」,"法不責眾「的思想通過這一點點小事就能折射出來。如果這種心態完全作用於法律上的話,相信我,社會絕不會像你們所幻想的那樣變得更好,只會變得更加黑暗更加可怕。P.S:我知道會有用戶一如既往地問」如果你家人被殺被強姦你這聖母該怎麼辦「的【友善度】問題。行,我回答一下——
如果我的親人被殺或是受辱,我一定會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問題——從抓捕犯人到判決我都會。如果犯人有強硬後台,或是法官違反法條有意偏袒,我會上訴。如果上訴後仍然不能改變這個結果,那麼我應該也不會找一群人把法官打死或是把犯人怎麼樣吧。因為我相信,在我的一生大部分的時間中,都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親人陪伴著我。其中一個不幸亡故,我不能把自己賠進去,讓另外的親人或親人們孤單,痛苦地活下去。為了逞一時之勇弄死犯人而讓親人受幾年,幾十年甚至一輩子的活罪,怎麼想怎麼不妥啊。我寧可傾家蕩產去找律師或是餘生都為了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親人奔波,也不會一時腦熱讓我的家庭再失去一個親人。P.P.S:說實話,我非常不待見警察城管這樣的吏,對法院檢察院也沒什麼特別的感情。但是我很清楚一點——他們的刑偵手段,抓捕效率,他們基於法律和法條的判決能力,是比自認為正義熱血的群眾更可靠更嚴肅的。突然想起了東莞梁華案。東莞某網吧保安梁華,有一次抓了兩個偷手機的賊(三個漏抓一個),結果兩個月後被放出來的幾人,輪姦了梁華16歲的女兒,並且將她毀容。
這個社會,做好人的代價太大。接二連三放出來的媒體報道,不是見義勇為被訛,就是被報復,甚至失手把自己送進監獄。只會有更多的人選擇當一個看客,並且冷言冷語諷刺那些見義勇為的好人。這盛世,如你們所願。PS:大部分普通人即使身世坎坷或者走投無路,也不會選擇犯罪。能夠鋌而走險走上犯罪之路甚至依靠犯罪謀生的人,我覺得他們心裡少了很重要的東西。街頭飛車搶劫的人,很可能有一天會入室搶劫,甚至盜竊殺人。老老實實做夢撿個錢包都心驚膽跳等失主來認領的普通人怎麼辦?還是我大德州吼啊!遇到搶劫將劫匪直接擊斃還會受到社會大眾的廣泛表揚!
ps 其實我是但對持槍的,但想來想去只有這種情況和反對isis這樣恐怖行動的時候有點用。。從另一個角度說說這個問題,媒體的報道和輿論的傳播完全可以把一件事情說成兩樣。對我而言,我作為司法工作者,看到的是因為「失手打死人」而獲刑,而不是因為「正當防衛」而獲刑。 如果在防衛過程中,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了嚴重後果,追究刑事責任有什麼問題?不過是最起碼的依法追究罷了。至於起因是什麼,以及被告人的行為怎麼評價,刑法都有明確的制度設計,使得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民面對不法侵害時既可以充分有效地行使刑法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又不至於為所欲為。 回到媒體的標題,正當防衛獲刑,和失手打死人獲刑,是全然不同的兩件事。但很多時候,媒體不管是出於新聞價值還是專業水準,都有意無意混淆這些概念,給老百姓造成「社會多麼糟糕、法治多麼敗壞、法官多麼白痴」的印象。
一般這種案件都會給民眾一種做好人還受罰的不公平感,但其實這是符合刑法的防衛過當的。
一提到法律大家都會覺得一定要懲惡揚善,可是拿到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善與惡的界限並不那麼清晰。如果假設民眾認為的善惡就是絕對的善惡,法律就應該予以相應的改變。那我們還談什麼依法治國?這是不是又回到人治了? 綜上,法官並沒有判錯什麼。罪犯最先的犯罪行為不是搶劫,而是搶奪罪。被圍住後拿出針管進行威脅,是否屬於暴力抗拒或暴力威脅,恐怕司法機關和辯護律師的分歧點就在這裡,不知道案件偵查過程中是否有化驗過針管里裝了什麼東東?艾滋病人的血液?還是毒藥?但作為一般人成年人的認知能力來看,既然罪犯掏出針管,就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應該屬於暴力抗拒的範疇。主人公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從實施的時機來看,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犯罪行為正在發生中;從後果來看,恐怕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曾有企業諮詢我一個案子:保安在執勤過程中,業主違規停車並且處於醉酒狀態,業主又叫來了小舅子,兩個人合力毆打保安,保安已經50多歲,後來保安拿出配備的警棍,打傷了小舅子致輕傷,訴至法院。我判斷符合正當防衛的認定,應該無罪。但庭審時公訴方提交訊問筆錄,證實保安有追打行為,這就從正當防衛轉化成了防衛過當。正當防衛的適度性以能夠制止犯罪行為終止為目的,能打倒就不能打暈、能打暈就不能打死,所以本案的關鍵就在於主人公是否又補了幾棍,而不在於是否打死、打殘。當然,每個法院和法官對法理的理解程度和刑罰適用的是否得當都有差異,並不是說法律上正確就能最終貫徹到庭審和判決結果中,上訴到中、高院也許就被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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