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前景有怎樣的影響?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全文)|金融租賃

相比之前增加了如下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這些業務的前景如何?


新辦法新增受讓融資租賃資產、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業務,有助於金融租賃公司擴大業務範圍,提高專業化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更符合租賃公司的實際;

而將對吸收非銀行股東的定期存款由原來的1年(含)以上調整為3個月(含)以上,降低向股東融資的門檻,補充公司流動性來源;

新辦法將原來的發行金融債券調整成為發行債券,放寬了發債品種的限制,金融租賃公司除了通過發行金融債券補充中長期資金來源外,有可能通過發行資本性債券補充資本;

新辦法新增資產證券化業務,這將很可能發展為金融租賃公司的常規融資手段之一。會進一步推動租賃資產證券化,更好的解決融資需求,還有助於擴大業務規模,降低資本消耗,提高盈利能力。

而對於准入門檻和發起人等條件要求的降低,會使得一起大型的集團投身到金融租賃領域,更多有實力的集團會聯合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


租賃公司這個行業的的前景主要還是他的內生動力,政策只是為他的發展提供便利。這些便利因該是全方位的,降低准入門檻、提供融資便利、允許資產證券化、允許其進行風險可控的投資、同業拆借、處理資產,以利於其擴大資金來源、加速成長、增加活力。

按這個勢頭,外生性的條件還是利好的。內生的活力就看他們自己的了。


謝謝邀請 @ah yang@sailor 拋磚引玉,供參考。

新出台的金融租賃管理辦法,新增的業務經營範圍主要體現在第二十七條,經銀監會批准的增項營業範圍,具體是

  1. 發行債券
  2. 在境內報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3. 資產證券化(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定)
  4. 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提供融資租賃擔保

我想提問者就上述4條新增業務進行研究更為有價值。

就提問提到的本次辦法的第二十六條中規定的營業範圍而言,和此前辦法有內容變更和新增的情況。其中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我理解本條增加了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融資模式,可以通過轉讓或受讓租賃資產,轉讓或受讓應收賬款(租賃合同)轉讓,即把要收的「租子」轉給下家或承接其他家的「租子」,轉讓資產應是類似保理的操作。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是說可以進入股市買賣股票或其他證券產品,「固定收益類」要求證券應是在固定期限內保本保息,符合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的投資標的是債券和存款(比如協議存款,貨基資金的主要投向)和以債券為投資標的的基金或銀行理財,債券包括國債、企業債、金融債、私募債、定向工具PPN等。股票屬於權益性投資,無法成為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標的,信託、券商資管等市面上宣傳固定收益的產品實際上根據相關法律都無法成為固定收益類產品。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放寬了股東存款業務的條件,此前是1年以上股東定存。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六)同業拆借;(七)向金融機構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上述幾條和此前金融租賃辦法的規定一致,並無創新。


謝謝邀請 @sailor

增加的這幾條相當的嚇人,逐條大致展開,權當拋磚引玉: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這裡轉讓的應該不是融資租賃的直接對象(飛機輪船什麼的),而是基於對象衍生的權利。具體來說,這種權利應該債權。如果再打包,那應該跟債權類證券沒有太大區別了。證券一般是證監會監管,財政部在一定意義上也有話語權。你們猜,最後對於這個業務的主控權就歸屬於哪個部門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可以入股市參與投資了,再結合融資租賃的話,應該就是對(二)裡面的進行交易了。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融資租賃以前一般要就收點手續費,現在有保證金了,相當於增加了收入來源(保證金的利息收入也不少)。此外,保證金究竟保證了什麼也不清楚,是解約保證金?還是違約保證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有很多可玩的區域。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考慮到融資租賃有變相貸款的習俗,這相當於在一定程度上讓融資租賃公司有了一定銀行的功能。

(六)同業拆借:其實銀監會直接規定為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更好。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在變相貸款的名義下,完全可以實現貸款零售的作用。

(八)境外借款:這個可以轉換貸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嚴格意義上,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是不屬於銀監會能管的區域,這應該是商務部的業務——本國有兩種融資租賃業務形式,基本上外資融資租賃都被商務部管轄。估計該業務的開展會變得相當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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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在商務部和銀監會的各自為陣下,融資租賃業務已經發展得群魔亂舞了。業界也通過多種渠道呼籲相關部門摒棄前嫌。這樣,融資租賃業務究竟是通過本次修約得到發展還是進一步群魔亂舞,有待時間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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