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富豪是如何通過慈善捐款來規避巨額遺產稅的?能夠規避多少?

如蓋茨、巴菲特等人已號召數十名美國富豪捐出一半身家做慈善,但美國國內和不少歐洲、亞洲富豪則質疑他們主要目的是避稅,而不是真心慈善。少繳的稅款最終不是落在窮人頭上就是削減公益事業。

實情確實如此嗎?一個身家百億的富豪能通過做慈善規避掉多少本該繳納的稅款呢?


遺產稅約45%(華盛頓州額外徵收20%的州遺產稅),還有15%~35%的資產增值稅。以1億美元資產為例,直接傳給孩子,只剩下約3700萬美元。假如將這3700萬美元拿去投資,按每年10%的投資回報率計算,每年投資收入按平均30%的稅率繳稅,那麼,30年後這個富人的孩子將獲得2.8億美元

若將財產捐給慈善基金會,可免除這三種稅。美國法律規定慈善基金會每年必須捐出5%的資產。若該基金會的投資回報是每年10%,30年後1億美元的本金增值到4.3億美元,同時還向社會捐出了3.3億美元。

蓋茨基金會要比法律規定的5%慷慨不少。

引用吳軍博士的一句話:

如果說喬布斯鋒芒畢露,聰明寫在臉上,蓋茨則是一個平衡木冠軍,看似木訥,其實聰明藏在肚子里。喬布斯用他的產品改變人們的生活,蓋茨則是用他的錢改變世界。幾十年後,當蓋茨也去另一個世界見喬布斯的時候,喬布斯個人和家族的影響力可能蕩然無存,而蓋茨通過他的基金會,將會薪盡火傳。以福特基金會和洛克菲勒基金會為例,它們的影響力至今還在。

想更了解蓋茨基金會的朋友可觀看蓋茨夫婦的TED演講,我正在做該演講的翻譯,一個月後中文字幕有望跟大家見面。

Bill and Melinda Gates: Why giving away our wealth has been the most satisfying thing we"ve done

數據及文獻參考: 吳軍博士《浪潮之巔》

美國不鼓勵從父輩繼承巨額遺產不勞而獲的做法,因此美國的遺產稅高得嚇人。雖然遺產稅率時高時低,但大致在45%左右,而在華盛頓州,因為沒有州一級的收入稅,為了保證州政府稅收,它額外徵收高達20%的州遺產稅。也就是說,如果蓋茨將財富直接傳給孩子,交完遺產稅後,幾乎去掉了60%。美國對投資收入也徵收很高的資產增值稅,稅率從15%到35%不等。如果蓋茨賣掉自己手裡長期持有的微軟股票,他將繳納15%的資產增值稅,如果他兌現短期的投資所得,則要交高達35%的聯邦稅。如果將自己的股票賣掉轉給孩子,那麼,每一億美元的資產只剩下1×(1-45%)×(1-20%)×(1-15%)=37% ,即3700萬美元。假如將這3700萬美元拿去投資,按每年10%的投資回報率計算,每年投資收入按平均30%的稅率繳稅,那麼,到30年後這個富人的孩子將獲得2.8億美元。

如果想少繳稅,而將財產儘可能多地留給孩子,唯一的辦法是將財產捐給自己的慈善基金會。這樣做可以免除三種稅,第一次賣股票的資產增值稅、遺產稅和每年的投資增值稅。在向自己的基金會捐贈財產時,還能再抵消40%的工資等所得稅。考慮到這個富人的工資獎金收入和捐到他自己的基金會的股票相比是九牛一毛,暫且不考慮他抵稅的部分。美國法律同時規定所有的慈善基金會每年必須捐出5%的資產,這就是每年蓋茨基金會和其他慈善基金會都要捐出一些錢的原因之一。

現在我們再來看看這個富人把錢捐給了他自己的基金會後,每一億美元財產能為孩子留多少錢。我們仍然假定,該基金會的投資回報是每年10%,扣除捐出的5%還剩下5%。現在該基金會自始至終就不用交任何稅了,30年下來,這一個億美元的本金增值到4.3億美元,同時還向社會捐出了3.3億美元。因此,如果經營得好,這個富人不但多留給孩子1.5億美元,還通過這3.3億美元的捐贈博得慈善家的美名,而且,更重要的是,美國大多數富豪都喜歡通過自己、而不是通過政府來改造社會,真可謂名利三收。一百多年前有洛克菲勒、福特,現在有蓋茨和巴菲特。

當然,這裡面一定有吃虧者,那就是山姆大叔,因為它沒有從這個富豪轉到自己的基金會的這筆巨額財富中收到一個銅板的稅。在美國稅收問題上,通常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很多公益的事業,比如公立學校,必須由政府出面才能辦成,因此應該把稅收上來交給政府,民主黨人大多持這種觀點,比如現任總統奧巴馬。另一種觀點認為,政府辦事效率低下,浪費納稅人的錢,甚至會用於不必要的戰爭,因此應該少繳稅,而每個公民各盡所能靠捐助來完成公益事業,共和黨人很多持這種觀點。蓋茨在政治上傾向於共和黨,而且共和黨的布希政府免除了微軟的滅頂之災。

雖然我們無法猜測蓋茨的初衷,但是他和美國那些富有的前輩在試圖改造社會的理念撒謊那個應該是一脈相承的。根據法律,他可以利用基金會最大限度地發揮他賺得的錢的作用,而不是交給山姆大叔去打仗。同時蓋茨家族的後代或遺囑受益人,也可以世世代代地控制蓋茨基金會。汽車大王福特和一個世紀前的世界首富洛克菲勒的財富,都是通過基金會的形式傳承給了後代。


謝邀。

這麼久遠的問題,我沒有時間一一反駁了,就說一點:前面高票答案引用的那個吳軍博士的文章,有不少是對於美國富豪家族基金的錯誤理解。我想他並不是研究美國稅法的,因此切勿按照他的文章進行稅務處理。


美國法律有這樣扯淡嗎?讓這些富豪幾百億幾百億的避稅?這樣扯淡的法律他們從不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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