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男方在女方不知情時欠債,離婚後女方需承擔責任嗎?

幫我一個朋友問的問題,求各位法律大神幫忙解答,多謝。聽說以前不需要承擔責任,現在新出台了2016年婚姻法情況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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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得看是什麼債務,我詳細說一下。

先從一個小案例開始:

案情:丈夫張二娃在妻子李翠花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外賭博向王大頭借了很多錢......後來,他們因感情破裂離婚,離婚時李翠花才發現丈夫欠了好多錢,那翠花需要為二娃的這筆債務負責嗎?

答:如果翠花能夠向法官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這筆貸款的確是完全用於賭博或王二狗知道張二娃用以賭博還出借的,翠花就可以不為這筆債務負任何法律責任。

生活中這種例子層出不窮:

情形一:離婚前,丈夫瞞著我辦了好幾張信用卡和幾筆貸款用於賭博之類的,離婚協議明確雙方沒有共同債務,各自債務各自承擔。但離婚一年後,銀行找不到我前夫,就對我糾纏不休,一直打電話叫我還錢。

情形二:丈夫為別人擔保了50萬元的債務,現在離婚了,我需要為這筆擔保債務負責嗎?

情形三:二娃和翠花結婚後,約定了各自債務各自承擔,後二娃找王大頭借了50萬元,夫妻二人離婚後,二娃無力償還,現大頭向法院起訴要求翠花還錢。

情形四:大頭先後借了100多萬元給二娃,沒想到他投資失敗,現在他還跟老婆離了婚並約定債務由二娃一人承擔,並且把房產汽車全部給了老婆,以躲避財產抵債。

以上債務應該怎麼辦?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應該搞清楚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性:一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二是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或一方雖以個人名義舉債但另一方同意。

翻譯過來就是說,這筆錢是用來供家庭使用或者雖非共同使用,但我同意借的。

明晰這個概念,那就好辦了。

一、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情形一,丈夫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此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 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借債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且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是違法行為,賭債為非法債務而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債務是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二、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譬如情形二,丈夫為別人擔保的錢,不管你當時知曉與否,這50萬元均不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其實理解這點非常容易,夫妻共同債務的基礎是債務用來共同開支,夫妻一方擔保的債務並未對家庭做出任何貢獻,故而不可牽連未擔保方。

三、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債權人借錢時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債權人無效

情形三,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二娃和翠花可以約定,二娃借的債務由二娃個人來償還,與翠花並無關係,這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是有效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該約定也僅只能約束二娃和翠花,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所以王大頭仍可以找翠花要這個錢,注意!!!如果王大頭在借錢的時候就已經知道了此夫婦約定了各自債務各自承擔, 對不起,這就表明你尊重二者約定,此後就只能找借款方要錢了。

四、通過離婚形式,惡意轉移財產無效

情形四,約定了離婚後的債務承擔方式。借錢投資,是夫妻共同債務嗎???答案是肯定的,你想想,投資是一個家庭的事嘛,賺的錢肯定會用來幫補家用。又有人會說,那賭博賺的錢也可以是家庭用呀,為什麼就不是共同債務了呢,抱歉,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償還的義務。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二娃和翠花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債權人。所以,大頭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當然,翠花給大頭還了錢後,是可以向二娃如數追回的,法院應該支持!

以上,有其他疑問的再繼續補充。。。。


謝邀。

一、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究竟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應從以下兩個標準判斷: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榮功成與熊明福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2009年第 6期,榮功成對借款2.4萬元不知情,熊明福也認可是盛莉向其借款,榮功成未與其商談過借款之事。故可以認定盛莉向熊明福借款不是盛莉、榮功成共同的意思表示。盛莉陳述其借款是用於賭博,其他證據證明盛莉所借款項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於其個人的不正當消費。榮功成沒有分享盛莉借款所帶來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應屬盛莉的個人債務,而不是榮功成、盛莉的夫妻共同債務。榮功成關於本案債務系盛莉個人債務的上訴理由成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僅列舉了兩種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情形,排斥明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其他情形,如夫妻一方為賭博、吸毒等個人不正當消費所產生的債務。原審法院適用該規定認定本案爭議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屬適用法律不當。

(案例)行為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但提供的欠條卻是離婚後其個人書寫,對於該筆債務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償還——姜兆立訴龐磊等民間借貸案。行為人雖然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但是其提供的欠條卻是離婚後其個人書寫,這份欠條視為與債權人重新設立的債權債務關係,因其書寫欠條時夫妻關係已經不存在,因此該筆債務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償還,應認定該筆債務屬於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隱含對夫妻一方的保護

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雙方是共同債務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三、離婚後一方所負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亦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審判案例要覽王建平訴彩霞等民間借貸案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在於王彩霞是否應當就涉案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張雲飛從王建平處借款發生在張雲飛與王彩霞辦理完畢離婚手續之後,但該筆借款是用於償還北京市平谷區海關西園21號樓2單元2號房屋和該樓3單元2號房屋的銀行貸款,該貸款是張雲飛與王彩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雖然北京市平谷區海關西園21號樓3單元2號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張雲飛所賣,但張雲飛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收齊全部房款,並將收取的房款用於張雲飛與王彩霞的夫妻共同開支。現北京市平谷區海關西園21號樓2單元2號房屋已過戶登記在王彩霞名下,所以王彩霞應與張雲飛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基於此,原審法院認定結果正確,並無不妥,應予維持。註:隱含對債權人方的保護

四、不可能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借貸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王某娜訴陸某英、吳某勇民間借貸糾紛案: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向特殊關係的異性所借債務,不可能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丈夫借貸資金用於承包經營時,夫妻雙方已經處於分居狀態、甚至到達訴訟離婚的境地的,可以認定妻子無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經營所得,不應判決由其與丈夫共同承擔債務

(案例)浙江華恆進出口有限公司訴傅新偉等民間借貸案。夫妻共同承擔對外債務的基本原因是夫妻兩人分享了對方對外活動所得,如果一方能夠證明自己沒有享受另一方對外活動所得,就無需承擔另一方對外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所以,丈夫借貸資金用於承包經營時,夫妻雙方已經處於分居狀態、甚至到達訴訟離婚的境地的,可以認定妻子無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經營所得,故不應判決由其與丈夫共同承擔債務。

(更多相關,請參考live法官講故事:民間借貸防坑指南和live法官講故事:婚姻家庭那些事)


謝邀。

同意樓上2016婚姻法的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不是看另一方是否知情,是看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證明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朋友就是自己系列


上面說的理清法律條款容易,實際操作卻極度困難,舉證難度賽高。

怎麼證明對方是賭博借的錢?

怎麼證明我不知道這個錢?

怎麼證明這筆我不知道的錢沒用在經營家庭生活?


我跟著師傅在做一個很類似的案子,上上周再審階段開庭。

女方在跟丈夫(也就是我們的當事人)分居期間對外大額舉債。兩人感情破裂的很徹底,離婚之後,男方才發現自己居然被其中一個債權人告了,還要和前妻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之前向中院申請再審也好,檢察院提起檢查建議也好,都以不用於共同生活生產為由。因為我們認為,借貸關係發生之時二人已經感情破裂到不行了,孩子都不是男方的,二人不可能還合意舉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並且,一審法院還審理了另外兩個債權人起訴男方和他前妻民間借貸的案子,這兩個案子發生在同一時期,有很強的關聯性。另外兩個案子同一個法院都沒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法院一直是駁回駁回駁回。當然,我們沒有一個直接的,有力的證據,都是些間接證據,也是個原因。

直到市檢向中院提起抗訴的程序,師傅以原告在一審中未充分舉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為由(就是一審證據不足),中院才受理並開庭。

現在還未出結果。但是我想說的是,就長沙中院而言,申請人未有充分直接的證據否認夫妻共同債務的,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是非常謹慎的。

當時開庭我們開了一天,審監庭庭長親自審,她真的很敬業的法官,脾氣也好。我們當庭的爭議焦點就是1, 借貸關係是否存在。2,該筆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

看到這個問題就想起這個案子。分享一下吧。最大的感想就是,之前讀書也好,司考也好,有些法條讀起來很有力量,但是實踐起來,每個法律人的認定都是不同的。最終還是要看證據。畢竟真相是什麼,只有當事人知道。

補充內容:

關於二十四條,最高法出了解釋,然並卵。當事人還是很難舉證。以後再碰上這種案子,可能我會調整和法官溝通的內容,會更傾向建議法官自由分配舉證責任。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否需要舉證款項的用途?配偶是否僅需要完成初步的證明責任?我覺得舉證責任是個很好的切入口。二十四條的立法本意是保護債權人,當權益不能平衡的時候,舉證責任還是勻一下比較合理。

我現在手上還有個離婚前形成的債務,離婚後被要求連帶責任的案子,標的才三萬本金,當事人是公務員,財產狀況比較好。估計法官不會同意分配舉證責任。這個月開庭,在和大家分享。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負的債務視為共同債務 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 可以不承擔還款義務

但是在實踐中 很難認定為不是用於共同生活 未用於共同生活需要自己舉證證明


我也是受害者,前夫借口在外地做生意實則經常去澳門賭博,到處借錢,最奇葩的是那些親戚朋友都願意瞞著我把借錢給前夫,然後前夫不還錢就跑來找我要,問及為何借錢時不先問下我,答案居然是前夫要他們不說,怕影響夫妻感情!!我也是無語了!深究下去,原來前夫告訴他們,我手上有錢,只是我不願意給他去做生意或者幫他家人!於是我這些親戚朋友聽了就覺得反正我有錢會還的,現在借給他又可以不用得罪人,沒損失還有人情在何樂而不為,就出借了!更奇葩的是有個親戚在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告知她不要借錢給前夫,如果找你借錢就一定要告訴我的情況下,她居然還是堅持把錢借出去!這是一種神馬境界啊!這些人全都有我的聯繫方式全都知道我活著!我就納悶了,我們向銀行貸款都必須是夫妻雙方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方認可,憑什麼打的這種個人借款條一方簽字就被法院採納!出借人一點不承擔查證的責任嗎?憑什麼你借出去的時候不問我,錢要不回來了就來找我?!說明你明明知道有我這個人在知道我們的關係為何出借前不查證?這個第24條法律真的很容易被惡意利用,一方用這種方式串通外人詐騙或者轉移財產輕而易舉!


上面各位律師答題按照理論和法條來說,是沒有錯。

但是到了法律實務上,這些就過於理想化。

首選,在法庭上,口說無憑是沒有意義的,最多只是你的答辯意見,定案和判決結果始終還是依靠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賭徒在簽署賭債的借條一般都不會在意高利貸或者賭場提供的借條上寫的借款原因是什麼,大部分高利貸會寫明是借款人用於生意周轉,那麼,夫妻的另一方想要證明這是賭債的難度就更大了。

夫妻另一方僅僅舉證自己的收入證明和工作穩定不足以證明你不需要夥同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借錢,法院一般對於該類證據很少採納。

畢竟,不能說你有錢就不賭博不用借錢。

所以,想要證明是賭債的舉證難度之大。

現在的高利貸和賭場也有法律顧問,他們自然會知道如何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照本宣科是一回事,如何舉證自己沒有沾光,是另外一回事。

這個很難撇清。見過太多女性躺槍被迫害了,哎


簡單說,不真正連帶責任。對外無條件,對內舉證是關鍵。


實際上訴審理的過程中很難證明一方借債而另一方毫不知情,舉證困難。好多不幸的人都葬送在婚姻法24條下,中國新聞周刊去年年末有一期專門有幾篇文章寫了這個專題的內容,你可以找來看看。


多講點情面,我覺得法律一般是給不懂得尊重人參考的


知乎有寫過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 24條?


子女呢?


樓主去看一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一般認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證明責任在配偶一方,也就是說債權人只要證明債務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配偶沒有證據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條現在爭議很大,每年年初政協開會,都會提議廢除24條,「反24條」,認為損害了很多婦女的權益,不應該因為選錯了配偶而承擔這麼嚴重的後果。

法官在適用該條時也很小心,一般會引導配偶一方舉證,但是很多情況下配偶一方都是缺席的,只能根據24條判。


女方要證明沒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然就要一起承擔


假設男人外面借了50萬,婚姻期間內每月交了一百塊錢電費並且保留繳款單。另外取了二十萬現金給二奶。另外取了30萬現金賭博。而唯一的憑證就是那幾張電費繳款單,那麼他的錢也是用於共同生活咯?畢竟給二奶和賭博花的是現金無法取證。


大神看到2016婚姻法就不想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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