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貪污腐敗到底應不應該適用死刑?


從純法律角度看,貪污不適用於死刑。不過我國法律保留了對貪污適用死刑,這就不光是從法律角度考慮了。

其實我個人一直認為,如果能做到一點就好了,那就是:發配邊疆永不錄用。當然,現在沒有發配邊疆了,只要能做到永不錄用就好。

在歐美國家,一般貪污也不會永不錄用,但是對於有嚴重的附帶效果的,會用到這一招。比如食品藥品安全方面、比如學術造假方面等。

這裡給你舉個行賄受賄的例子,雖然行賄受賄和貪污不一樣,不過我認為有借鑒作用:在法國,如果查到買賣文憑的事情,相關責任人會被永久開除出教師隊伍的----因為在法國,教師屬於體制內。政府可以對體制內人員採取永不錄用的懲罰措施。


很多人談到嚴刑峻法並不會對腐敗產生更大的遏製作用,尤其是喜歡拿朱元璋剝皮實草的說事,還有人從腐敗分子危害性來說,也有人從案發概率、執法能力的角度來闡述死刑並非必要。這些我認為都沒有充分的理由。

首先,朱元璋剝皮實草的做法在當時的確是基本上制止了腐敗,當時官場徹底肅清,人人都不敢腐敗,而後來朱元璋死後之所以腐敗重燃,恰恰是因為朱元璋那一套反腐措施沒有得到繼續執行,並非是朱元璋的反腐措施沒有效果,而是好的措施沒有一直執行下去,這是一個執法能力的問題;

其次,腐敗案發後腐敗分子喪失危害性,這並不能作為不適用死刑的理由,因為刑罰的一個基本作用是警示、震懾,刑罰的適用不僅僅是考慮到犯罪者本身,更重要的是對其他人的警示和震懾,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嚴刑峻法毫無疑問可以增加震懾;

第三,前面有人談到腐敗分子案發概率問題,其實就是執法能力的問題,假如執法能力逐步提高,或者至少能保持不變,那加重刑罰豈不是更能有效遏制腐敗?


從懲罰報復的角度來看,是適用的;從預防嚇阻犯罪的角度來看,用了也沒用,所以不如不用。

貪污腐敗對社會有很嚴重的負面影響,大貪官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個別的殺人強姦犯,所以應該適用更嚴厲的懲罰,應該適用死刑。

然而,大家都知道,貪官不一定都會被繩之以法,很多貪官都安全著陸甚至陞官了。刑罰的嚇阻效果不在於其嚴厲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如果所有亂扔垃圾的人都會被處以一定時間的社區義務勞動,則亂扔垃圾現象會得到極大的改善;然而,如果所有亂扔垃圾的人裡面只會被隨機挑選出1%的人處以巨額罰款,則亂扔垃圾現象並不會得到很大改善,因為人們的僥倖心理會壓倒畏懼心理(具體論證可參照相關的社會學和心理學實驗)。

糟糕的是,在現實中,亂扔垃圾的人並不是被隨機處罰,而是根據「與居委會大媽的關係好壞」予以處罰。也就是說:在所有亂扔垃圾的人當中,居委會大媽最看不順眼的那幾個人會被重罰,剩下的都沒事。這種情況下,哪怕你給亂扔垃圾設置一個死刑,也不會有什麼嚇阻效果。

我以上說的,你看懂沒有?


對不起。我向我老師道歉。

對不起。我向我這法律人身份道歉。

對不起。我向我所學的法律知識道歉。

我明白罪刑責相統一原則的道理,我也明白感化的力量。

可我內心裡的恨意一直沒能被馴化。我始終堅持,重大的貪污腐敗應判處死刑。

我出生在一個小山村。

小時候,我要走一段山路,過一條木橋到學校上課。後來,新農村建設。木橋換成了石橋,看上去很牢靠。

後來沒幾個月,石橋就塌了。

再建。再塌。

我們心知肚明是怎麼一回事。但沒人真的敢說。

那是一條很珍貴的橋。

我想,若橋塌的時候橋上剛好有人,那貪污腐敗的官員是否在以這種方式殺了人。他們的罪行不深重嗎?我恨不得他們死。

對不起,我為自己的恨意道歉。我並非不理性的人。只是在這個問題上,我還得努力剋制。

那是一條很珍貴的橋。橋底下的水並不急,水漲時也遠遠觸及不了橋身。但它還是塌了。近些年,水變深了些,因為開始大規模地挖泥沙。我希望這座橋別再塌了,我希望村裡的孩子能好好上學,開心,樂觀,無畏,走向真正的新農村。


運動性反腐最終一定是失敗,因為反腐機構只對上面負責,並不在乎事實和影響。上面抓得緊,下面為了指標,容易把反腐變成抓右派;上面抓得松,下面為了清閑,容易把反腐變成走過場;上面如果有了傾向性,那冤假錯案一定會高發,相反如果不在高層視野範圍內的,腐敗會依然猖獗;甚至反腐機構由於缺乏制約,自己也會出現腐化。

因此制度上如果不能保證公平,就不應該實施死刑。


謝邀。

法律角度看,略有點過。該保留並成倍強化的死刑,是主觀惡性重的殺人、搶劫、強姦、投毒、縱火、傷害、危害公共安全、拐賣人口、制售偽劣食品藥品等 『直接和間接傷害人身 』的犯罪。非人身傷害的犯罪,如上面知友所言,在財富並非如建國初那樣稀缺的情況下,適用死刑,略有點過。

政治角度看,得留著,必要時用用。如貪婪過分的,如原國家葯監局那個不拿人命當回事的局長。


經濟發展啊,一般來說是土地,資本,人,人力資本四個投入要素。

人們總是傾向於多使用相對豐裕的要素,節約相對稀缺的。

資本豐裕時,人就相對稀缺,人命就值錢。

資本稀缺時,金錢就值錢,人命就賤。

所以你問我貪污是否適用於死刑,道理也在這裡。

以前國家窮,貪污了錢就好像是天大的事,人命不值錢,就適用死刑。

如今國家有錢,覺得貪污了錢也不是太大的事,而人死不能復生,所以基本不因貪污而殺人。

以前的劉青山張子善,貪污了多少錢啊?

槍斃。

現在的劉志軍谷俊山,貪污了多少錢啊?

無期。

法律基於道德,道德基於文化,文化基於行為,行為基於經濟。經濟發展在不同階段,人的行為,文化,道德,法律都會跟著變化。

世間萬事,無所不變,唯變不變。

以上。


主要看社會危害性


我認識一個集團董事長,他腐敗到每個星期都吸毒,叫上不同美女做愛,端茶倒水的兩個,床上和他做愛的至少三個。不會吸毒的都逼迫她吸毒了,而且在他的朋友圈子是普遍現象。很多政府高官都和他有同樣的愛好,他同樣也給他叫的小姐講一下自己貪污腐敗的事情。

我只能弱弱的說句這個世界比我們想像複雜得好多…

(第一次回答)


謝邀

首先、雖然世界各國目前在死刑上意見不一,但是普遍的趨勢是,隨著文明和進步和法制的完善,死刑的適用範圍會越來越小;

其次、同理,死刑沒有挽回機制,適用死刑的條款只會減少,不會增加;

第三、法律既不判斷真假,也不代表好壞,更不證明是非,他只是提供一個公開規則且明確執行的體系,而且無論法律如何規定,永遠是杜絕不了犯罪的;

第四、時至今日,部分犯罪仍然死刑已經不是為了血仇報復,也已經不是為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主要是考慮將來的社會危害性,以及為了更有效的減少將來類似犯罪的發生概率。

最後、貪污腐敗是個制度性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朱元璋剝皮萱草,也制止不了滿地貪官。貪污腐敗一旦案發,只要不再有機會從事相關職務,不再有尋租套利的機會,就已經失去了社會危害性,死刑並不能增加什麼新的約束,沒有意義。

以上


法不責眾


現在的貪污犯,骨子裡都是「政治「犯,不展開。


個人認為,不適用死刑。

貪污的一方面原因在環境。環境造人。如果在那個圈子裡,普遍有資本的人都這麼做的話,假使某正義之人不願同流合污。那麼,等待他的會是排擠和打壓。李狗嗨的校園欺凌一案中,古美門說過意思大致的話:因為人人都這麼做,所以他們就會覺得很正常,完全不會認為自己的欺凌做法有什麼問題。那麼,貪污之風之因又何在?很明顯,貪成為了這個聯盟的共識。

為什麼一直存在死刑也沒有制止的了貪的現象?魯莽的說,生時極度快樂逍遙,死有有何?跟豬一樣。最初因貪設立死刑的目的也是為了懲罰貪污犯同時殺雞儆猴。可隨著時代物質精神文明的快速發展,條件好了,誘惑多了,困難也多了。每個人都已經不再是封建時代唯唯諾諾的膽小奴民了。死,並不是最高的威脅。有人可能是主動貪,也有人可能是被貪。可見,死刑並不能更好地解決問題。在這裡,死刑,就是用生命結束人性,人的貪戀本性。死刑本身就是一直極端但正義的懲罰。

貪的直接對象是財物,對價卻是人。

然而死刑的精神是什麼?死刑於其他重刑的精神的區別又是什麼?


嘿嘿嘿 朋友 歡迎來到中國


經濟類犯罪、職務類犯罪在實踐中已不再適用死刑,或判死而不死(死緩-無期)。

實踐中,適用死刑的罪行主要為暴力犯罪,比如故意殺人、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而非暴力犯罪已逐漸棄用死刑。

從倫理的角度出發,法律是一種代替社會行使復仇權利的一種強制性社會契約。而這樣的復仇是從同態復仇演變而來,比如你殺死了我家一個人,我也要殺死你家一個人,你偷走我家一頭牛,我也要從你家牽走一頭牛。也就是說,要給予犯人a懲罰的前提,是犯人造成了與a懲罰相適應的A後果。

那麼,處死貪污犯的話,其相適應的A後果又是什麼呢?嚴格來講,如果沒有造成任何人的死亡,那麼就不應該「償命」。如果償命了,那就說明法律將其貪污金額等同地視為一條或數條人命,於是變相地認為生命是有價值並且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而這又與我們的法治目標相背離。

於是,經濟類犯罪不再適用死刑。

但是,正如達摩克斯之劍一樣,死刑的存在又是必要的,它存在的目的是時刻懸在企圖觸碰法律底線的人的脖子上方,隨時可能落下、隨時可以落下又不至於輕易落下。


殺死他的前提是:他殺了一個人。他沒有殺一個人,你為什麼要殺他?

罪責刑不相適應。


不應該。不然誰幹活?


你們真的以為死刑是最高刑么?對官員來說,剝奪了他們的政治生命,比死還難受。


謝邀。這是個辯論賽的辯題呀,我打過,雙方都有太多話要說,這問題一時半會兒也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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