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重大責任的刑事案件,是否應該免除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這樣的案例,就是明明是受害者,只是因為在保護自己或者盡自己守護義務的時候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保安捉拿小偷的時候失手致死,又例如校園暴力的受害者在反抗時無意間致使霸凌者死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導致了很多人在收到他人欺負或者欺凌的時候選擇了不抵抗。那麼是否可以讓法律變得更加合理,例如在被校園霸凌的時候受害者無意失手的致死(記得,一定要是無意)的時候,免除相應的責任,畢竟你不能要求一個人在那種時候還能考慮怎麼樣不傷害對方的時候保護自己。這樣的話會不會對社會有一種正能量的促進?
——————請叫我華麗的分割線——————細化一下問題,就是司法實踐中是否過於濫用防衛過當這一法律概念,把一些很多在情理或者說根據樸素的道德觀念覺得是正當防衛的認定為防衛過當。有沒有辦法杜絕這一可能?___________依然華麗的分割線———————正當防衛是為了什麼,是為了阻止侵害的進一步發生以及儘可能的挽回損失,小偷偷完東西跑路的追逐過程我個人認為是正當防衛,你追了,也許就可以挽回你的損失,這種行為可以是正當防衛,保安也一樣,他追到了,就挽回了別人的損失,應該是正當防衛了。不過過份拔高防衛者的自身素質那一段確實精彩,法律不應該要求常人做到不可能的事情。你不能要求一個人在自己財產人格受到侵害的時候還能記得照顧加害人的權利。那麼關注這個問題有沒有什麼看法?
謝謝萌妹子邀請。你問的其實涉及好多個問題,一一區別回答。先強調一下,法律的趨勢是越來越禁止以暴力手段救助私利,目的是防止這種暴力行為以「救助私利」的名義侵犯他人正當權益,即防止濫用。一、行為人自身認為的「無意」屬於法律上的故意,不是過失你在舉例的時候,反覆強調了「無意」、「失手」,作為行為人,這是描述事發經過時必須存在的為自己開脫的心態。但在進行法律評價,「無意」、「失手」只是體現了行為人在攻擊部位、攻擊力度上控制不好,但在「攻擊行為」本身,仍然是行為人自身意願決定而實施的,仍然屬於「故意」。能評價為「過失」的,通常只是下意識的條件反射行為。但即使是你舉例的被校霸欺凌,受害者「無意失手」,也仍然是受害者主觀意願決定的攻擊行為,仍然是故意。
二、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實踐中確實存在過份強調防衛過當的情況。請注意,這不叫濫用,因為防衛過當是對正當防衛的一種限制。限制過低而隨意使用才叫濫用,而實踐中的情況卻是為了防止正當防衛被濫用而對正當防衛的限制過高。但主要是過份限制防衛者的自身素質。至於你所說的「在情理或者說根據樸素的道德觀念覺得是正當防衛」,確實真的是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因為你把防衛和報復混淆了。情理或者樸素的道德觀念,往往是同態復仇之類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觀念,這類觀念往往無視了正當防衛中的關鍵內容——「防衛的緊迫性和正當性」,而屬於一種報復,不是防衛。1、防衛的緊迫性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才存在正當防衛。所以你舉例的保安追小偷,因為不法侵害(盜竊)已經結束,此時對小偷的攻擊屬於新的不法侵害。當然實踐中也有觀點認為小偷在逃跑過程中,不法侵害仍未結束,所以保安打小偷仍然有一定的正當性。但從防止正當防衛被濫用的角度,我並不贊同這類觀點。2、防衛的正當性
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本身,才存在正當防衛。這也是我反對小偷逃跑時仍存在正當防衛的理由之一。在一個盜竊案中,不法侵害是對財物的非法佔有。而追趕小偷的行為,雖然也有阻止盜竊的意圖,但更主要的目的還是在於抓捕嫌疑人。因此,抓捕行為並非針對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而僅僅是法律賦予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權利。當然,由於抓捕行為帶有一定暴力內容,在抓捕過程中致對方受傷不可避免,情節比較輕的話,可以不作為犯罪。但情節較重,如致人重傷或死亡,就構成犯罪了。3、暴力程度的對等
即防衛行為所採取的暴力程度要與不法侵害所包含的暴力程度對等。在這一問題上,我常舉這個例子:對方拿拳頭對你搶劫,你拿槍爆了他的頭。在這個例子中,對方搶劫使用的暴力程度與你反抗時使用的暴力程度明顯不在同個水平上,所以顯然超出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這方面在實踐中略有過份的地方,尤其是在雙方的暴力程度有差距但差距不明顯的時候,往往還是會定為防衛過當。三、被害人自身存在過錯
具體的內容 @王逸然·妹子·萌 已經說了,我也不重複論述,簡單說結論:被害人自身對矛盾的引發、激化等存在過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謝邀。猛的一看題目我以為是討論為啥刑事附帶民事賠得少這個問題,結果發現不是這麼回事兒啊……
建議題目改成:被害人有過錯的刑事案件,是否應該減輕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摘抄陳興良教授觀點:根據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一般將被害人分為兩種類型:(1)無責性被害人,即指對於自己被害的加害行為之發生沒有任何道義上的或者法律上的責任而遭受被害的人。(2)有責性被害人,即指那些本身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背道德或其他社會規範行為或過失行為,從而與加害行為的發生之間具有一定直接關係的人。有責任性被害人又可以進一步分為:一是責任小於加害人的被害人;二是責任與加害人等同的被害人;三是責任大於加害人的被害人;四是負完全責任的被害人。在上述四種有責性被害人中,負完全責任的被害人,一是指正當防衛等情形中的被害人,這個意義上的被害人實質上是加害人,由於其加害行為而導致正當防衛。至於前三種有責性被害人,儘管對於加害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但加害行為人仍然應構成犯罪,只不過作為一種被害人有過錯的犯罪,其在量刑上應當考慮而己。以下是我自己的話:被害人有過錯並不一定導致的是防衛過當,因為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都必須是不法侵害進行時。舉個栗子,真實案件,A是農村婦女,被B多次強姦,終於一天傍晚騎著自行車,持刀將村頭喝醉的B殺死。A構成的是故意殺人罪,而非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因為A在殺死B時,B並未對A進行任何不法侵害。題設也會存在這種情況。一直被欺負的孩子,在某一天突然爆發,趁著欺負他的人不注意將對方重傷,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是受到侵害進行時,反抗是應當的,但不能超過一定的界限,這就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兩者之前其實並沒有一個嚴格的劃分,更依賴於裁判者本身對不同情況的判斷。以普通人的認知標準,如果能夠判斷所採取的反抗行為明顯超過所受到的侵害,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我記得法官各各已經回答過相似問題,等明天用電腦補鏈接~另外,過度地保護反抗行為,其實會加重私刑的濫用,並不能起到更好的社會效果。瀉藥。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如果是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行為人當然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但如果不構成正當防衛的,在量刑上,法官是會對整個案件的前因後果做出考量,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從寬處罰的。
Lex non cogit ad impossibilia
法律不應該要求常人做到不可能的事情然而這句話在我國法律就是放屁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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