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開專車攬客被罰2萬,不服上訴成『專車第一案』」?
男子開專車攬客被罰2萬 不服上訴成「專車第一案」_cnBeta 人物_cnBeta.COM
「這只是一次小小的撞擊,有些事情值得你去爭取。」在寄出起訴狀後,28歲的山東專車司機陳超這樣說。2015年1月7日,使用專車軟體在濟南西客站送客的陳超,被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運營,罰款兩萬。開出罰單的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濟南客運管理中心),成為了這次陳超的訴訟對象。2月27日,陳超的代理律師確認,起訴狀已送至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等待受理。這起訴訟也因此成為全國「專車第一案」。
看到大家不管如何先給專車扣個屎盆子說它是非法營運,我認為這是不妥當的。這就好像是刑事案件里,給犯人穿個黃馬掛,然後大家都打心裡認為這個人就是個「罪犯」一樣,很不嚴謹。
我也想問一下,到底有多少人知道專車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它的運營模式是怎麼樣的?又有多少人去查證過呢?無非大家就是看到專車「很像」計程車一樣呼來喝去,所以想當然專車和計程車沒啥區別。我想專車公司在設立時難道就沒有想到這一層面的問題嗎?因為誰都知道計程車是不能隨便營運的,你想世上有這麼笨的公司,明知不行,還明目張胆大把大把的燒錢去宣傳專車?如果你說專車非法,那你有沒有想過醉駕入刑後,代駕公司雨後春筍一樣冒出來,代駕也是電召或APP召來,這和專車區別在什麼地方,為什麼沒有相關部門跳出來指著它鼻子讓代駕交出營運許可證?反而大家都認為這是一件非常合理合法的事情?
區別到底在哪裡?我研究了主流專車服務公司的商業模式,在此表達一下我自己的理解!
用戶圍繞「車輛」這一標的物在實踐中衍生了諸多商業模式,實際上可以分為「出租汽車服務」和「汽車出租服務」兩類。「出租汽車服務」即類如城市計程車營運、城市公共交通、城際交通、長途客運等,這類服務實際上是公共基礎服務,事關民生問題和公共利益,因此需要獲得行政許可並取得營運資質;「汽車出租服務」的商業模式非常之多,如租車服務(例神州租車、一嗨租車和租租車、婚宴禮賓租車和公交大巴包車等)和代駕服務等,該類服務實際上是在民生工程之外,為滿足特殊化個性化用戶需求而定製,無關公共利益或影響非常小,因此只需要運營主體進行工商登記即可,無須取得行政許可,所以你會看到其實代駕服務其實和出租汽車(電召或預約)根本無法區分,但你卻會困惑的看到代駕是無須取得營運資質的。
法律癥結就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該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是,第十三也規定了「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另外規定了「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因此,不是隨意一個部門就可以創設一個行政許可,從而用來向公民們呼三喝四的。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規定了計程車要取得營運資格,實際上是設定了行政許可,但是,該規定是國務院下屬交通運輸部制定的部門規章,不屬於「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才算),所以我認為這部法律不符合設定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當然有些地方性法規也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山東省就有設定計程車的行政許可),在此表下不提,大家自己度娘。當然,私家車投入商業運營,不論是營運出租還是汽車出租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這點無須質疑,因為商事行政必須進行登記。
恰恰,專車服務在此需要選擇站隊,到底是「出租汽車服務」還是「汽車出租服務」。實際上,目前專車公司皆將自己定義為「信息服務」的媒介,為用戶、司機、汽車租賃公司和勞務公司提供交易攝合,即各方簽署四方協議後,專車公司為汽車租賃公司提供用戶用車需求,但鑒於汽車租賃公司僅是光車租賃,不能提供駕駛服務,因此汽車租賃公司和勞務公司合作,由勞務公司為汽車租賃公司提供司機勞務,專車公司實際上一不提供車輛,二不提供司機,只是提供信息媒介而已。
從專車服務協議來看,專車服務應當定義為一種「汽車出租服務」,只不過在互聯網+的大發展趨勢下,專車公司有更好的平台技術依託,能夠實現用戶、汽車租賃公司、勞務公司信息的「瞬間結合」。這就好比用戶小強來到陌生的杭州,想租輛車自己自駕游,但因為人生地不熟,於是請朋友神勇廣大的小紅(即專車公司)幫助聯繫租車公司租了車,聯繫家政公司找了一名司機,何違法之有?
對於「專車第一案」而言,實際上混淆了兩類商業模式背後不同的法律關係,這才是專車合法還是非法的界限癥結所在。「專車第一案」中原被告雙方糾結於濟南客運管理中心是否具有行政處罰權,以及處罰程序和證據問題,對於專車行業正常發展的社會意義並不大。原告自己跑到被告設好的口袋裡去辯,你說結果會如何呢?
從本案也可以看出來,我們的行政執法水平、司法服務水平已經遠遠不能跟上商業發展的需求,往往一個商業模式出來,大家都需要先論證,這無疑大大加重了商業負擔,因為風口一旦錯過,你的商業模式就是一張碎紙。是是非非,說到底還是利益牽涉太多。
歡迎大家拍磚!
依照目前的法律,只要沒有營運證,都可以被歸為黑車,有權查你。任何第三方機構對於市場的規範和提升行為,都抵不過有關部門的一紙公文。樓上有人說「非法營運就是非法營運,有什麼好上訴的」。但先明白如下幾點:1、「非法營運」的定義本身就缺乏規範性,立法上存在極大的不公正性,從市場的角度來說,舊時的營運制度已經不適應目前社會的發展需求;2、有關部門的執法隨意性太強,總是在摩棱兩可中行走,總是在揣摩上頭的意思,運動式的整頓市場,與現代化社會的建設初衷完全背離。----------------------------------------------------------------------------------------------------------------------------回到題主談到的專車案件,從法律上說,這是對市場違法現象的整頓。
但對於整個計程車市場而言,更像是整個市場對於不合理制度的衝擊;在現代社會文明發展的趨勢下,部分迂腐的法規、部門請讓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
當然,也請互聯網大佬們做得更出色,才能擁有破除枷鎖的鑰匙。專車應該阻止,起碼需要堵住軟體的口
用了兩個方法分析,歸入法嚴格地根據現行法律做判斷,得出了行政處罰系違法的結論。三層次分析法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歸入法的局限,加入對形式政策的思考。
沒錯,這是我的行政法課作業→_→基本案情:專車公司的陳超被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以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活動處罰兩萬元。陳超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是撤銷處罰。爭議點有三個:被告是否有做出處罰的主題許可權;被告是否程序是否合法,證據是否充分;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歸入法:
法律依據:
《山東省道路交通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出租汽車客運或者汽車租賃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總起句:
如果濟南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是有權主體或得到了有權主體的授權,並且執法行為符合《山東省道路交通條例》和《濟南市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且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符合了程序法規定,則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
如果濟南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是有權主體或得到了有權主體的授權,且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符合了程序法規定,則行政行為具有形式合法性。
許可權:
如果濟南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是有權主體或得到了有權主體的授權,則它有權做出行政處罰。
根據《山東省道路交通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是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而本案中的濟南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是一個被委託行使相關職能的處級事業單位,沒有許可權以自己的名義做出行政處罰。此外,根據現有資料,濟南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並未得到授權,因而不是合格的主體。
程序:
如果濟南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做出行政處罰時,符合行政處罰法關於一般程序的規定,則程序合法。
本案中,在當事人的要求下進行了聽證,執法人員不少於兩人,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結論:濟南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不具備主體資格,雖然行使職權符合程序法的規定,該行政處罰不具備形式合法性。
實質合法性
如果行政處罰是依據《山東省道路交通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實施的,並且符合了本條的要求,那麼處罰具備實質合法性。
前提條件:適用該條法律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未經許可,二是從事的活動是「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出租汽車客運或者汽車租賃經營」之一。
在此先對專車經營進行定性,首先,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與本案無關,可先排除。其次,根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53條的規定: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遊攬客,噴塗、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根據這裡的定義,出粗車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車身要「噴塗、安裝出租汽車標識」,而專車一般無此類標記,因而不符合計程車的定義。
再次,根據《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但是一號專車不僅提供汽車租賃,還提供駕駛員,因而不符合汽車租賃業的定義。
總之,一號專車不屬於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出租汽車客運或者汽車租賃經營中的任何一種情況,行政主體適用該條法律進行處罰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總之,對於本案中的行政處罰行為,做出行為的行政主體不具備合法許可權,適用法律錯誤,雖然符合行政處罰的程序規定,但行政處罰是違法的,應當撤銷。
三層次法:
第一層次 權利與救濟
第一項:權利侵害
本案中的原告在通過打車平台進行經營活動時被處罰兩萬元罰款,財產權受到侵害。
第二項:訴訟要件
本案中的行政行為是行政處罰;做出處罰的主體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是處級事業單位,根據上文論證,該機構並非有權做出處罰的主體,也並未得到授權,故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處罰。
原告陳超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具有原告資格;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以自己名義做出了該行政行為,具有被告資格。
第三項:規範違法
濟南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並未得到授權,因而不是合格的主體。但其做出行政處罰的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此外,本案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處罰的依據是《山東省道路交通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但是一號專車不屬於本款中所說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出租汽車客運或者汽車租賃經營中的任何一種情況,行政主體適用該條法律進行處罰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第二層次 制度與程序
第一項:權力部門
在我國,就傳統的汽車經營活動而言(不論是計程車還是汽車租賃),其管理許可權主要在於交通運輸部門,《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均由交通運輸部出台。但是,從更大的範圍來思考,由於汽車經營活動創造價值、收入,所以涉及到財政稅收問題,與財政部門相關;此外,計程車行業容易出現一些犯罪行為,影響社會治安,這是公安部門的職權範圍。計程車還採用標準的計價方式,一般由物價局確定。
第二項:制度設計
目前我國對計程車行業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政府將計程車業務授予少數公司經營,這些公司再向司機出售運營資格,司機須向公司繳納一定的管理費用。只有公司才能申請到許可權,因而個人如果想加入行業,就只能採用將自己的車輛掛靠到公司里,或使用公司的包車。行政權力通過准入制度設計和管制,排除了私家車進入計程車行業的可能性,傾向於大型計程車公司,這種行政制度設計一定程度導致了市場的封閉和壟斷。
一直以來,這種制度存在的初衷主要依託於兩點,一是便於對安全、服務方式、社會秩序的管理,二是實現國家稅收,避免逃稅漏稅現象。
但是這種管理方式有諸多缺陷,首先對於司機來說,計程車司機經常被譽為「現代版駱駝祥子」,是因為其收入要經過多次利益分割,在計程車公司面前也處於弱勢地位。其次對於消費者來說,現有的計程車服務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一方面體現在強勢的服務提供方難以提供自律的、高標準的服務,另一方面體現在,預約用車、對服務有特別高需求的場景下,一般計程車難以滿足。但是對於計程車公司和國家來說,目前的模式並無大的缺陷,前者反而坐享巨大收益。如今市場經濟越來越繁榮,移動互聯網時代已經到來,互聯網公司具有強大的渠道控制能力、科技研發能力和財力,可以挑戰當前的制度設計。
同時,從實現管理目的的角度來看,這種管理方式也是非必須的,只要有完善的管理機制,汽車的歸屬、駕駛員勞務來源都不重要,對於一個目的,用車平台、汽車租賃公司可以進行培訓、檢查、管理,保證服務質量和安全。對於後者,既然所有交易的締結都通過叫車軟體,那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和這些互聯網公司合作,以獲取交易數據,進而實現稅收。
第三項:程序理性
目前的制度設計的形成過程中,規則由政府和依附權力的計程車公司制定。消費者和計程車司機這兩大重要群體的參與度過低,現在計程車司機常通過罷運等方式爭取發聲,但較為零散、短期,總體來看效果有限。對於消費者來說,僅有的參與方式為每聽必漲的「計程車調價聽證會」。
目前,大型互聯網公司如騰訊阿里憑藉其財力和技術強行介入規則制定的程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壟斷,激活競爭。同時,司機和消費者用腳投票,獲得了發聲的新機會。
第三層次 政策與策略
第1項政治運作
計程車行業制度的變革會打破原有的利益鏈條,形成壟斷的計程車公司作為舊有既得利益者是變革的極大阻力。行政部門由於手握經營權導致的收益亦不願意放鬆管制。但是,騰訊、阿里具有龐大的用戶號召力,並且秉承市場競爭的新型理念,有能力對原有格局形成衝擊,同時,嚴格來說,叫車平台並未違反現行法律,其在灰色地帶中獲得成長的機會,面對傳統計程車公司和行政部門將有更大的談判力。
第2項衝擊評估
本案作為專車第一案具有極大的指導意義,除了為日後類似的案例提供借鑒,還將引發至少兩個方面的思考:
一是審視現行計程車特許經營模式是否符合行政法;二是出於滿足客戶需求、公平競爭的考慮,如何將打車軟體與現有稅收體系、交通運輸管理體系加以結合。(前文已敘)這兩點均將引發計程車行業的變局。額 我比較搞不懂的是,非法營運就是非法營運,不管你是通過滴滴、快的、微信、陌陌,還是電視廣告、報紙廣告、電線杆廣告等招來的客人,你說到底還是非法營運啊。有什麼好上訴的?難道現在搞個販毒App,毒品買賣可以在線交易,支付寶、微信支付,好評返現,你買賣毒品就合法了,抓你你就要上訴了?非法營運就是違法啊,客運駕照不是那麼好考的,不是每個有個車有個照的人就可以跑客運的,出了事誰負責啊?滴滴快的之類的想搞專車,還是先把法律這關擺平再說吧。如果可以讓法律承認私人客運,並且在駕照考試上改革,給C照加個可選的營運類的培訓考核項目什麼的,再讓專車司機和滴滴快的簽訂更加完善的合同、保險等,這還差不多。
到底有沒有營運牌照?有就是合法,沒有就是非法,跟是否專車有什麼關係?
除非專車每公里的價格低於該車每公里行駛成本的一半,比如該車每公里成本1元,乘客須支付5毛,其中1毛給專車公司,4毛給司機,乘客與司機是拼車關係,司機節省了費用,交通運力得以大增。
只要司機有利可圖,就是非法營運,不然專車這麼好做,計程車司機都轉行去做專車,那誰來給你開計程車,公交車?有人舉了例子專車不是現金交易,有人反駁舉例子販毒app不現金交易的被指太極端,那不現金交易的嫖妓app呢,任內辦事任後受賄的官場潛規則呢?許多隻為自己私利詭辯專車,不放眼大環境的人或許正是被侵犯權益最多而不自知者。我是看不慣排名第一的答案邏輯來回答的
我比較納悶的是既然當朝法律這麼嚴謹,為什麼不抓非法運營違法亂紀公司的馬雲馬化騰,取締非法公司,吊銷營業執照,罰款2億,抓個司機罰款2萬是什麼意思?難道意思是國家默許經營此類非法公司存在卻不允許公民使用?或者是說允許富人犯法不允許窮人違紀,真按照這個邏輯推測下去使用非法軟體進行非法運營是違法,那麼組織非法運營犯罪團伙通過非法渠道謀利是不是應該算刑事案件?雙馬是不是應該判刑?既然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請落實到實處,不然自己的邏輯都出現明顯漏洞怎麼能張得開嘴信口雌黃?
再說個新聞,濟南專車被十幾名憤怒的出租司機包圍砸成了廢鐵。
新聞評論很多外地人說活該,違法的事搶人飯碗,砸了白砸。
還真就讓它說對了,真就白砸了,至今為止受害司機未的賠款。那麼我就講講濟南的實際情況給大家聽聽,濟南是山東省會,人口普查常住人口800萬,計程車數量官方號稱5000輛,06年實施計程車停辦,為了疏通交通停止一切計程車掛牌,往後只有偶爾透出內部消息有那麼10幾輛名額會出售,基本也是各顯神通,市場價單牌照20萬,依然狼多肉少。官方號稱為了緩解交通壓力,事實證明此舉促進了整個山東購車狂潮,私家車數量此後增長迅猛,路段常年擁堵不堪。說完了基本環境在跟大家講講實際情況,自從06年限令開始,濟南市民打車需要看的哥臉色,先問你去哪,不想去的地方一概擺擺手走人沒有任何解釋,投訴無門,警察不管,並且司機大多態度惡劣,掛空車燈不停是常事,沒幾個在濟南打車沒被坑過的人在,慣用手段,不認路,計價器壞了,跟顧客砍價接客,不找錢等等,我住在濟南相對較堵的路段山大路,二環以里,既不偏遠也不落後,作為濟南市主要路段之一曾經有一次為了驗證最久多久能打上計程車,在路邊從上午10點打車打到晚上8點,前後10個小時我一直在山大路打車,並且使用過官方叫車服務,接線員在接通狀態下讓我等待15分鐘後告訴我方圓百里內沒有車輛響應您。所有在濟南生活過的人都知道在濟南打出租是一件多麼拼人品的事。所有來濟南的玩的朋友我都會告訴他如果有事白天直接做比北京地鐵還擠的公交車也別打車。就打車一點,你告訴我濟南是新一線城市全國排名第九,我都覺得全國剩下的幾百個城市人民天天生活在非洲自從打車軟體進入濟南後,出租市場瞬間180°回暖,敢問那些站著說話不腰疼的人們,就這樣的法律法規專車司機怎麼就不能上訴了??憑什麼不上訴??您告訴我??在無法得到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市場會形成潛規則,潛規則的利益觸及了法律的時候,潛規則被打壓是絕對不可能消失的,除非原有法律的更改。(在此法律指的不是廣義的法律,指的是真正在使用中的法律)
ps:我不開車也不是專車司機我是專車真實受益者。免費打過幾十回。我能說我不關注它是否合法嗎。我受益了。我選擇。服務確實好,上車有意外保險,我能花更便宜的錢享受更好的服務。我為什麼不這樣做呢。。我就是普通小老百姓。。。。我支持專車。。
專車司機的問題就只有一個:"為什麼起頭的你不抓,抓我起鬨的幹嘛?"。其實我也納悶,按道理說,沒有客運許可的駕照你參與客運,肯定算是黑車。但是你否定黑車的同時又默許人家辦這樣的業務,這是幾個意思?
好像砍了姚明,郭敬明就會長高一樣
先不說案件本身。如果我們通過某軟體認識了一個人,他開著車載著我回家,我想請他吃飯,但是時間趕不上了,我就折現了,給了一些錢給他。這種怎麼定義呢?
UBER向地方管理機構妥協也是一個非自願之舉,很多人說按法律來規範私家車運營,這是UBER類公司不願看到的。UBER的發展建立在基本上零成本的擴張上,而增加安全成本之舉如購買商業保險,車輛折舊年限,政府管理成本,員工福利,牌費使用等都只會使他轉化為運輸公司而非科技公司,最終估值也會大幅降低.這是uber及其投資者不願看到的。但如果不增加安全成本來規範這些科技公司,任期野蠻生長,導致的會是運輸價格的扭曲,最終安全成本還是消費者直接買單,大城市道路擁擠不堪(想想現在的堵車情況加上司機們被補助誘惑而去買車經營,中國大城市人均持有的公路里程等)。其實如果UBER類公司願意踏踏實實的做運輸公司承擔安全責任和運輸管理成本,在世界各地都不會受到衝擊的。但他們並不想這麼做,而是以輕資產運營來把這些最終的隱形成本轉移到終端用戶上,經濟學上典型的市場失靈。
專車的問題其實是國家的社會秩序管理職能和經濟發展創新之間的一種矛盾與衝突,但其背後更多的是各方利益集團對於客運市場這塊大蛋糕該如何劃分的博弈。這起案件被賦予了其本身不應當承擔的期待,其實它的結果並不能從根本上影響專車問題的走向,但卻是能決定社會對專車問題看法的關鍵節點,我想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壓力一定很大吧。
這個案子今天進行了庭審,我看了一下相關的新聞,下面從法律的角度來談談這個案子吧。
訴訟主體雙方分別是使用專車軟體的司機陳超和執法機關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下稱客運中心)。其實從訴訟主體上看就存在一些問題,也是今天庭審的焦點。
根據我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的規定,道路運輸的管理工作應當由縣級以上政府的交通部門設置專門的機構負責,而客運中心只是一家事業單位,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但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十九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是可以委託給具備資質的事業單位來實施的,所以客運中心是否是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以及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授權手續是其是否有作出行政處罰許可權的關鍵。
專車司機陳超的主體資格問題則在於,其是否是行政處罰依據的《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所規定的「違法營運者」。僅就我對專車的了解,一次專車的服務是在專車軟體製作者、汽車租賃公司、專車司機和專車乘坐人四方之間建立了複雜的法律關係。誰才是與乘坐人訂立客運合同的合同當事人這個問題是相當複雜的,這取決於專車軟體製作者、汽車租賃公司和專車司機三方之間簽訂的協議內容、利潤分配、管理模式等因素。例如專車軟體是否為」平台「,汽車租賃公司是否參與實際經營,專車司機是否存在僱傭或勞動關係等。我認為這些問題才是此次處罰是否合法的本質,很可惜在報道中我沒有看到原告律師對此進行主張,想必是因為這些爭議焦點太過龐雜和難以認定所以選擇放棄。
執法程序及法律適用上,由於專車司機和專車乘坐人都已經承認交易的存在,爭議的是否有收費的行為,我認為並不影響違法運營的認定,客運中心按照平時的違法營運處理流程來處理,在程序上應該不會存在什麼問題。
對這個案件的結果,我認為原告的勝算並不高,因為想要對一個省會級別的城市中長久執法的執法組織挑出程序上的瑕疵似乎是難度頗高的事情,但避開專車這個敏感話題,也確實是最簡單直接的方法。人啊,出事了才回問為什麼政府不管理。
北京有個吃飯的app,把人們家裡的廚房資源整和,算是個O2O平台吧。
我也在用,甚至有段時間還因為公司問題搞過推廣。但是我知道這東西是屬於灰色的,個人繳稅問題,食品安全問題,隨便一個出了問題都要被下線。打車這個還不是,不出問題沒事,出了問題誰管?誰負責?(政府確實該管管現在繁多的app了,看到那噁心的用戶協議我感到了資本主義社會深深的惡意!)這案件,無論誰勝誰敗,都是具有一定時代意義的,營運市場進一步開放是必然的趨勢,舊的條款法規雖是一定的阻力因素,但不阻擋不了市場的需求!現在已處於立新規開放市場的邊緣!
只能說明法律已經跟不上時代的發展了,趕緊修正法律吧。
~~~~~~~~~~~~~~~~~~~~~~~說個題外話,現在各大城市都堵堵堵,專車真要發展起來,難道不是一個非常好的解決車多的方案?我來擴散下法院的判決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為,陳超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但是考慮到網約車這種共享經濟新業態的特殊背景,認為該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
也認為雖然被告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可以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行為可以依法進行處罰,但是因為陳超僅在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中僅具體實施了其中的部分行為,在現有證據下,被告將本案行政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及其後果全部歸責到原告,並對其個人做出了較重的行政處罰,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存在明顯不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此外,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為沒有違法時間、地點、經過以及具體情節,也應當撤銷。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宣布判決,撤銷被告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於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魯濟(01)罰(2015)87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負擔。
補充幾句
法院的判決首先認定該男子承擔全部違規運營的責任有失公平,言外之意就是提供消息的平台方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因此原處罰不合適,而且處罰書形式上有欠缺,予以撤銷。
雖然這個判決不代表網約車合法,但至少認定平台方提供約車消息也不是無責的
既然說是非法,可以從根本處理提供非法營運工具的軟體公司下手!把這類公司軟體封殺,對軟體經營公司罰款!這樣才是正確之道!罰一個司機能代表什麼?撈外快嗎?看到有人說販毒的例子我也想說說,抓毒販是要抓販毒集團,逮捕首腦是最重要的吧?你不會天天去抓那些賣搖頭丸的小混混罰他兩萬卻對已知的販毒集團不聞不問當作沒看見?如果這樣,我就呵呵了!
在我看來,最重要的是專車不正當競爭。計程車繳納了各種費用,專車沒有。公平公正是社會秩序的前提。
今天來修改一下,說的詳細點。開卷點睛,先說結論吧。我反對專車,因為不能損害守法公民的權益。現在經常採用先把市場做起來,然後創造條件使他合法的一種手段,這其實不公平。這讓遵紀守法的一方被排擠。不利於社會公正。首先,一個社會要和諧的發展,我想比較重要的一點就是參與的各方都能按照法律法規來辦事。其次,專車目前並未取得經營的牌照,它違反了相應的法規,這個是事實。雖然我也覺得這個法規不太合時,是個惡法。再次,這個世界上應該還有一群「守法」的人,他們或許也想到了「專車」這麼一個項目,準備大幹一場,但是在進行項目論證的時候,發現這個項目違反了現行的法規,所以否決了自己的項目。如果這次被輿論影響,改變了法規的立場。那對上述「守法」的人不公平。他們吃虧了。這是最重要的一點,不能讓守法的人吃虧。目前正在等待受理。這起訴訟也因此成為全國「專車第一案」。如果不受理,能算「專車第一案」嗎?
目前在相關規定不健全的情況下反對專車1.無營運資格證2.事故相關賠償機制不成熟3.收入上稅么?可以給發票么?4.傷害了正常運行的計程車的營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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