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下發99號文首個細則,對於互聯網金融有什麼影響?

2014年4月底,《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99號文)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信託監管」,旨在為重塑未來信託業監管體系樹立框架。業界普遍認為接下來細則的出台才是監管重點與力度的體現。

  近日,首個執行細則由銀監會下發到直管信託公司,這份名為《關於對99號文相關事項的說明》(下稱《說明》)中,對第三方推介信託、項目報備、非標資金池清理做出了較為詳細的指導意見。其中首次明確「嚴禁第三方推介信託」。


這事其實跟互聯網金融關係不是特別大,一定要說只對那些以推介信託產品或者圍繞信託產品為主要業務的企業會有些影響,但是影響也不大。

直接推介信託產品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多數以前就是線下的第三方理財,借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到網上招攬客戶,通常除了推介信託,還推介陽光私募,合夥制基金等等,也有捎帶手還做p2p的。但是,單就推介信託來說,網上成交的比例非常低,本來符合投資信託資格的人就屬於相對少數了,線下的第三方理財公司還搶不過來呢,輪不上線上的搶。所以,其實對這類企業來說影響不大,無非就是我不推介或者換個方式隱蔽地推介,因為業務量小,我估計也沒人管他們。

另一類有點複雜,其中一種是以「信託100」為代表的,以各種方式達成合買信託目的的網站,這類網站將信託份額拆分成小額(如100元/份)進行銷售,其購買者多數是不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的,最終信託購買合同是以該網站名義與信託公司簽署的。這類網站無論從任何角度來說都是不合法不合規的,違反了無數的法規,我都懶得舉,銀監會也在不同場合都明確表達過這類網站的不合規性,但是至今好像還在運營,其創始人仍然宣稱其商業模式是合法的。我就不多評論了,總之,這類網站之前違規,現在新細則出來還是違規,沒有影響。

另一種是以「陸金所-財富匯系列」為代表的理財產品,這類理財產品通過多層轉讓、擔保,最終達到將信託收益權拆分成小額,轉讓給不同終端投資者(多數也是不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但是,陸金所使用的這套交易結構很特殊,而且一定程度上是鑽了目前法規的空子,一些具體操作法律沒有說不行,但是從本質上看,是違反信託產品的最終持有者應該是合格投資者這個大原則的。具體的交易結構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找,我不多說了。畢竟我只是「覺得」這樣也是違規的,但是平安肯定比我更熟悉監管,也許人家諮詢過監管層,或者人家確實就敢先這麼干。。。對於這類網站來說,新細則的問題在於網站層面是否對具體產品投向的信託進行了推介,如果有,那麼是違規的,如果只是對產品層面進行推介,或投向的信託不是固定的,那我認為是沒有問題的。

總的來說,互聯網金融在初步聚攏理財端的用戶,這個速度非常快,無論是餘額寶還是p2p,可以看到理財端增長的速度是飛快的,而這種觀念上的轉變有很強的傳導性,從投機者/非理性投資者到傳統主流投資者這個過程也許比我們想像的都要快。因此,在資產端的對接上,現有的資產必定是無法滿足需求的,新的資產,新的產品結構和包裝形式必定會出現。可以看到,平安的陸金所在這個領域走在全國最前面,這得益於平安集團全金融牌照和強大的資源配置能力,其產品設計已經非常嫻熟地調動集團內一切資源了,這一點除了阿里有那麼一點點希望,其他任何機構都是難以望其項背的,但並不是說平安就能通吃這個領域,作為信用背書的代價,同樣的資產,平安給到理財端的收益率是比較低的。

當政策逐步健全明朗,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有序透明地與各類資產對接,我覺得是很讓人激動的一件事情,使用互聯網更好地控制風險,設計產品結構,優化產品體驗,擴展銷售渠道,那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互聯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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