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殺人後自殺,被救活後法律判處死刑,這有什麼意義?

這篇報道:男子殺妻兒後8次自殺未遂 救治1個月蘇醒獲死刑,這樣救活有什麼意義呢?救活是為了維護道德?判處死刑是維護正義?不可以把中間過程省略,直接讓他死不就行了。


謝 @下午去趟新德里 邀。這個問題其實很有意思,你從理論上已經回答了很多。我畫蛇添足一下,來做個腦洞大開的推演。

一貫啰嗦,嫌煩的知友可以只看黑體字。

這個問題中有一個價值的判斷。群眾普遍沒有對這個人是否會被判處死刑有疑義。但是群眾們並不是法官。

很多人心裡認為,「殺死妻兒」這件事,手上沾了好幾條人命顯然會被判死刑,所以後面救了又殺簡直是浪費感情。但是如果我們按照這個邏輯推演下去,比如,假設報道變成這個樣子:

「男子發現妻子偷情 揮刀砍死姦夫後自殺未遂 救治蘇醒獲死刑」

是不是有一點疑義了?「揮刀砍死姦夫」雖然也是故意殺人,看起來好像還有點正義的樣子,說不定不會被判死刑呢?

如果報道變成這個樣子:

「男子揮刀砍死姦夫後自殺 因其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被拒絕施救終致死」

這個時候十有八九就會有人質疑,為什麼不救?在法院判決前,是誰提前宣布了他的死刑?

萬一判決他不死呢?公檢法是跟姦夫家裡串通的嗎?

如果這個報道變得再奇怪一點:

「男子砍傷姦夫誤以為其死亡因而畏罪自殺 因其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被拒絕施救終致死」

故意傷害罪即使受害人沒有死亡,犯罪人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理論上可以沿用這條新聞的邏輯。但是這個自殺的男子,看起來是不是太冤了?

如果變成其他的最高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非暴力犯罪,可能就更荒謬了。比如理論上十萬元就可以槍斃的受賄罪。

「男子受賄二十萬 因擔心被槍斃而自殺 被拒絕施救終致死」

甚至是其他原因的自殺:

「男子受賄二十萬 因妻子出軌而自殺 被拒絕施救終致死」

甚至不是自殺:

」男子受賄二十萬 車禍重傷被拒絕施救終致死「

甚至是他殺:

」男子受賄二十萬 鄰居貪財對其投毒 被拒絕施救終致死「

甚至是私刑:

」男子受賄二十萬 行賄者心有不甘將其囚禁折磨一周 被拒絕施救終致死「

這種「只要結果正確,省略中間過程」的推演是不是越來越荒謬了?

是不是只要你犯了可能判處會死刑的罪行,那麼無論是自殺、公權力、意外事件、他殺、私刑,怎麼弄死你都無所謂?

也就是說,如果這樣推演下去,得出的結果是:」犯了可能判處會死刑的罪行=立刻喪失最基本的、甚至是全部的人身權利「

這個推演的結果顯然是不科學的。

誰來對這個人該不該死做出判斷?判斷的「度」在哪裡?誰來制定和執行這個「度」?是法院嗎?公安局嗎?檢察院嗎?醫院嗎?我們廣大的人民群眾嗎?

如果真的有這樣的判斷,就可能會出現各種奇怪的情境。比如:

突然間,某法院/檢察院接到公安局一個電話:X處發生殺人案一起,兩名被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在現場自殺,現在人已經送去醫院,醫院稱如果於十分鐘內開始搶救還有生存希望。你們看看救不救?

突然間,某公安局接到群眾一個電話:X處發生殺人案一起,兩名被害人死亡,有一個還沒斷氣的,我們用不用把他送去醫院?說不定他就是兇手呢?你們看看救不救?

突然間,某醫院接到公安局/法院/檢察院/群眾電話:X處發生殺人案一起,兩名被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在現場自殺,現在人已經口吐白沫,你們覺得能不能救活?不能的話我們也就不送去了省得費事。

突然間,正在上網/開車/玩手游的你接收到了來自網頁/電台/手機簡訊的提示:X處發生殺人案一起,兩名被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在現場自殺,你們覺得需不需要救?救回復1,不救回復2至987654321……

更可怕的是,如果隨他去死,說不定還會有更糟糕的事情發生。

「十年前滅門慘案疑犯自盡未搶救 十年後真兇鬧市現身」

「是找人頂缸還是惡意未施救?十年前滅門案如今又起新波瀾 真兇與公檢法部門關聯密切「

「十年前證據未足 辦案人員一通神秘電話定人生死 嫌犯原是被自殺」

「犯罪嫌疑人於前日晚十一點未搶救死亡 次日新刑法公布 專家稱當時如及時搶救經正式審判或可免死」

誰又來為可能的錯誤負責?

腦洞開得太大,想想生活在這種法制環境中我也忍不住打了個哆嗦……


【如果未經審判的殺人犯可以放任其自殺/意外死亡的話,那麼會出現很多「殺人犯"被自殺"」或者「被意外死亡」==】

程序正義維護的是公平的秩序。

被判處之前,你無法認定任何一個人有罪。

=======人道分界線=======

1,並不是殺人犯就一定會被判死刑。

2,就算是罪犯也不該死,世界上沒有什麼人就是該死的。如果法律判其死亡,目的是為了威懾潛在的犯罪,而不是報仇雪恨,殺人償命。

3,多米諾骨牌效應,如果「殺人犯」被放任可以隨意自殺,那過一段兒時間,「殺人犯」被他殺是不是也會無人搭救?到最後強姦犯被他殺是不是也會無人搭救?

都私刑個法了,還要什麼法律。

很多「刑罰」只不過是普通人自己對法律的解讀罷了。

如果這樣下去,最終大城市裡也會出現僅僅是一個小村子裡那種一個小偷就被綁在電線杆上被人打死的事情。

那實在太可怕了。

以上

=======私心分界線========

下面是我的一個小私心,如果您覺得我寫答案還算有些意思,不妨關注我一下,給我動力。謝謝。

如果覺得有可以改進的地方,不妨在評論區告訴我哦,

關注+提建議=定製的好內容^_^

本人馬上就要出爐分類集了,謝謝支持~


你辭職和我炒你魷魚是兩個概念。


任何人在沒有經歷過正義的審判之前,都不能確定其有罪!

就算罪惡至極,那麼任何的懲罰都必須是正義的懲罰。

採取自殺的方式來了結自身性命,妄想逃過正義的審判!!!都是最卑鄙下流的。


你不覺得我們司法界萌萌的???


讓他死,到時候家屬又該上公檢法拉橫幅說公檢法見死不救要賠償啊,說不定連醫院都能一起拉上,犯不上

公檢法的心機豈是一般人能懂的


他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不是自我制裁(對他來說可能是解脫。)


我只說一句:任何人被審判前都是無罪的。


還有已經被判處死刑等待執行的病人,也要先治病再槍決呢


怎麼能一樣?畏罪自殺和執行死刑怎麼同?自我審批和經過起訴、辯護、審批的過程對於死者和公眾的意義不同。雖然最終結果一致但是仍然不可以用第一種代替第二種方式。


瀉藥@下午去趟新德里,你的回答已經很好了嘛,該說的都已經說了~

我就補充一個點,這個問題在於刑法是作為國家強制力的社會規範意志體現的。即基於刑法立法目的與任務而言。

案件的死刑結果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犯罪分子接受國家司法公權力的制裁。質言之,技術角度的死亡無論這個結果是必然發生還是或然發生都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對社會法益侵害對社會秩序破壞必須接受國家司法權力的審判。即司法公權力的唯一性。

同樣體現在具體制度上就是程序性,非經人民法院審判不為罪,有限度的禁止社會的私力救濟。且社會法益在刑事方面更多包含秩序價值(我國刑事立法的重要內容)使得公權力全面插手基本不允許私人介入。

立即死亡的確可以帶來法律規制效果的消滅。但這種自行死亡的結果並不能與刑事懲罰結果混同。自行死亡帶來的罪責免除是基於犯罪主體不存在的不可罰性;而如若不加以救治並經行司法程序審判任由其死亡,則是相當於司法權力對其罪責的免除,而絕非表面看上去的「痛快直接省事」,雖然後者看起來並且實際上也更有可能比前者帶來的實際「懲罰」力度要大。


當然有區別,結果不是一切,過程同樣重要。公權力必須用「正確的方法」做「正確的事」。正當程序都被吃了?


故意殺人起刑點10年,還有各種減刑情況。

救過來讓他給自己辯護,辨完再處死也算給大眾個交代。


任何人未經審判均為無罪。


一、 治病救人是一個文明的人類社會最起碼的道德底線;

二、 殺人償命,是老百姓最樸素最原始的道德觀念,和現代法律無關;

三、 即使殺人到償命的地步也必須通過正當的途徑和公正的程序由法院進行審判,而且要報請最高院通過;

四、 任何東西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權力不行,道德也不行。否則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五、 大多數人都那麼想的不一定就是正確的。


就是要讓他明白!


【我是最高票的新號==】

【如果未經審判的殺人犯可以放任其自殺/意外死亡的話,那麼會出現很多「殺人犯"被自殺"」或者「被意外死亡」==】

程序正義維護的是公平的秩序。

被判處之前,你無法認定任何一個人有罪。

=======人道分界線=======

1,並不是殺人犯就一定會被判死刑。

2,就算是罪犯也不該死,世界上沒有什麼人就是該死的。如果法律判其死亡,目的是為了威懾潛在的犯罪,而不是報仇雪恨,殺人償命。

3,多米諾骨牌效應,如果「殺人犯」被放任可以隨意自殺,那過一段兒時間,「殺人犯」被他殺是不是也會無人搭救?到最後強姦犯被他殺是不是也會無人搭救?

都私刑個法了,還要什麼法律。

很多「刑罰」只不過是普通人自己對法律的解讀罷了。

如果這樣下去,最終大城市裡也會出現僅僅是一個小村子裡那種一個小偷就被綁在電線杆上被人打死的事情。

那實在太可怕了。

以上


殺人誅心。


程序正義遠遠比事實正義更加重要


以正法

以正律

以正規矩

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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